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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8)豫0105刑初823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29  浏览: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8)豫0105刑初82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郝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印刷执法文书、组织稽查培训等公务活动中,采用虚增交易金额、虚构合同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01.8747万元。

1、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采购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工作站、对讲机等办公设备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增单价、约定采购价等方式,先后套取公款18.1万元据为己有。

2、2017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郑州香堤湾酒店召开全市稽查执法实务培训会议,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住宿、用餐等费用的手段,通过该酒店套取公款19万元,后将其中17万元据为己有。

3、2017年9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印刷执法文书、使用手册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印刷数量、单价的手段,通过印刷企业套取公款14.7万元据为己有。

4、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登封市禅武大酒店召开全市稽查执法实务培训会议。培训费用结算后,尚有12.0347万元费用未消费,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该酒店将培训费12.0347万元据为己有。

5、2017年、2018年,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租用仓库存放涉案扣押物品。李某某采用虚增租赁仓库面积、租赁费的手段,通过向仓库出租方先后套取10.1万元据为己有。

6、2017年4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安装LED显示屏、触摸查询机等设备,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增交易额的方式,通过设备供应商套取公款10万元据为己有。

7、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司机郑某1前联系到河南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采用签订虚假租车合同的手段,通过该公司套取4.14万元据为己有。

8、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办公楼二楼、三楼走廊吊顶、办公室门套和窗套进行重新装修期间,采用虚增装修款的手段,通过工程队套取公款2.8万元据为己有。

9、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委托郑州市天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帮助建立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服务系统,并由该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服务费的方式,先后三次共套取公款3万元据为己有。

10、2017年8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拟建立图书阅览室,在购书款支付完毕后,被告人李某某随即通过司机郑某1前通知该公司停止供应图书,并索要购书款3万元据为己有。

11、2016年12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集中销毁一批扣押的假药、劣药。活动结束结算费用时,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搬运费用的手段,通过搬家公司套取公款3万元据为己有。

12、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印制稿纸、信封等办公用品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按印刷企业报价给予优惠的手段,将本应交给单位的2万元优惠款据为己有。

13、2017年9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购买执法包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交易单价的手段,通过供应商套取公款2万元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4、陈某1、张某1、董某真、刘某1、郑某1前、葛某1、张某2、孟某、孙某、何某1、张某3、戈某1、苗某、李某1、李某2、王某1、郑某2、卢某、刘某2、宋某1、陈某2、周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3、赵某1等人的证言;职务职责证明、户籍证明、证明、采购合同、记账凭证、发票、银行交易明细、价格清单、储值卡消费记录等证据。

(二)受贿罪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长的职务便利,索要、收受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5等人财物共计82.0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联系业务、核对账目和协调药品案件处罚等方面为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5(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刘某5在逢年过节、李某某生日、生子、老家盖房、房屋装修、生病住院、父母去世期间,并通过向刘某5出借欠款收取高息的方式,共计收取刘某537.9万元,同时共收取高息数额产生的28.704万元孳息。

2、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主动以打电话或发短信方式,通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前去吊唁,先后收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乐医药有限公司、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华仁中医院、郑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远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卢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十家单位相关人员共计8.5万元。

3、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安徽亳州三义堂中药饮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周某2通在药品案件处理及解除扣押药品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周某25万元。2017年5月,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期间,收受周某24900元。

4、2013年至2018年,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2为和李某某维护好关系,得到其关照和帮助,先后多次利用中秋节、春节看望之机,共计送给李某某现金2.8万元。2017年5月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期间,宋某2接到李某某通知后,送给李某某1万元。

5、2014年至2018年,河南大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在其涉及的案件中希望得到李某某的关照,并维护与李某某的关系,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在过年过节、父亲去世期间收受薛某共计价值2.7万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和现金5000元。

6、2013年至2017年,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5希望和李某某维护好关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逢年过节看望和父母亲去世期间,先后收受王某5共计价值1.5万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和现金2.1万元。2017年6、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王某5公司所生产的药品被检验出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时为其提供便利,在生病住院期间收受王某5现金5000元。

7、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郑州桥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经营未依法注册的超声诊断仪被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调查处理,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6希望在处罚方面得到李某某的关照,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6现金2万元。

8、2009年至2018年,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好与李某某的关系,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在春节和父亲去世期间,收受庞某共计价值2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加油卡和现金5000元。

9、2013年11月和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办理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所生产的劣药案件过程中为该医院提供帮助,收受医院制剂室主任蔡某共计1.5万元,在其父亲去世之际,收受蔡某现金1万元。

10、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无违规证明方面给予关照,先后收受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总监邹某2价值共计8000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在李某某父亲去世之际,收受现金5000元。2015年底,以帮助解决餐饮费为由向邹某2索取现金7000元。

11、2016年1月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过年过节及父亲去世之际,先后收受郑州优德伟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牛某29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1.5万元。

12、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无违规证明、案件处罚方面提供帮助,在过年过节和父亲去世期间,先后收受严谨的现金2.3万元。

1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北京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处罚方面给予照顾,收取该公司区域经理李洋现金1万元。

14、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办理无违规证明等方面给予河南省豫工制药供销有限公司照顾,先后在过年过节和父亲去世期间,收取王某72.9万元。

15、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向河南融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2索要5000元,为个人私家车ETC充值。

16、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对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期间,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6一部价值4300元的三星手机。2017年5月,在其父亲去世之际,收受王某6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5、蔡某、李某4、周某2、李某5、代某、宋某2、薛某、刘某3、王某5、李某6、闫某、庞某、张某4、伍某、李某7、邹某1、牛某1、郑某1前、王某6、王某7、何某2、李某8、何某3等人的证言;职务职责证明、采购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转账明细、发票、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处药品监督档案、收礼清单、无违规证明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ETC充值记录等书证。

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证明、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工作职责、关于郑州市药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郑州市药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郑州市药监局直属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等综合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犯数罪,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印刷执法文书、组织稽查培训等公务活动中,采用虚增交易金额、虚构合同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01.8747万元。

1、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采购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工作站、对讲机等办公设备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增单价、约定采购价等方式,先后套取公款18.1万元据为己有。

2、2017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郑州香堤湾酒店召开全市稽查执法实务培训会议,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住宿、用餐等费用的手段,通过该酒店套取公款19万元,后将其中17万元据为己有。

3、2017年9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印刷执法文书、使用手册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印刷数量、单价的手段,通过印刷企业套取公款14.7万元据为己有。

4、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登封市禅武大酒店召开全市稽查执法实务培训会议。培训费用结算后,尚有12.0347万元费用未消费,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该酒店将培训费12.0347万元据为己有。

5、2017年、2018年,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租用仓库存放涉案扣押物品。李某某采用虚增租赁仓库面积、租赁费的手段,通过向仓库出租方先后套取10.1万元据为己有。

6、2017年4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安装LED显示屏、触摸查询机等设备,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增交易额的方式,通过设备供应商套取公款10万元据为己有。

7、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司机郑某1前联系到河南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采用签订虚假租车合同的手段,通过该公司套取4.14万元据为己有。

8、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办公楼二楼、三楼走廊吊顶、办公室门套和窗套进行重新装修期间,采用虚增装修款的手段,通过工程队套取公款2.8万元据为己有。

9、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委托郑州市天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帮助建立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服务系统,并由该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服务费的方式,先后三次共套取公款3万元据为己有。

10、2017年8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拟建立图书阅览室,在购书款支付完毕后,被告人李某某随即通过司机郑某1前通知该公司停止供应图书,并索要购书款3万元据为己有。

11、2016年12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集中销毁一批扣押的假药、劣药。活动结束结算费用时,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搬运费用的手段,通过搬家公司套取公款3万元据为己有。

12、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印制稿纸、信封等办公用品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按印刷企业报价给予优惠的手段,将本应交给单位的2万元优惠款据为己有。

13、2017年9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购买执法包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增交易单价的手段,通过供应商套取公款2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1前证实,其是李某某的专职司机,2016年7、8月份禅武酒店销售经理张某3通过其送给李某某虚开发票现金和2万多元储值卡;2016年9月李某某通过其虚开出租车发票41400元,并有王某1、郑某2的证言印证;2016年国庆节放假期间李某某通过其收受办公楼装修款2.8万元;2017年8月份李某某占有未用完图书款3万元,并有陈阵威的证言印证;2017年9月李某某通过其收取印刷公司的葛经理10多万元;2017年李某某通过虚开发票收受荥阳香堤湾酒店孟某给付的现金。

(2)证人刘某4证实,2016年至2017年李某某通过采购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数据采集工作站等物品虚开发票多次套取现金5.6万元、5万元、7.5万元的事实,另有陈某1、张某1、董某真、刘某1的情况说明印证。

(3)证人孟某、李某9、陈某1证实,李某某通过在稽查支队在香堤湾酒店组织培训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事实。

(4)证人葛某2、孙某、张某2证实,2017年9月其在郑州汇祥彩印有限公司任职时,在李某某的要求下通过虚增合同金额的方式套取14.7万元交给李某某安排的人的事实。

(5)证人张某3、戈某2、李某3证实,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登封市禅武大酒店召开培训会议,期间产生实际费用247055元,退给郑某1前120347元,郑某1前拿走100000元,剩余给郑某1前办了一张20347元贵宾储值卡,后来李某某用这张储值卡在酒店消费了11247元的事实。

(6)证人苗某证实,2017年其将其承租的石佛村的仓库租赁给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使用,李某某说让其更改价格,面积加大,并让其每半年将44000元的现金提出来给他,其两年一共给李某某现金101000元的事实。

(7)证人李某2证实,2017年4月份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河南祺之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显示屏,李某某让在购买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万元,让其把这10万元给他,其分两次给了李某某现金10万元的事实。

(8)证人范某证实,2016年10月份,其通过亲戚刘某5接到了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办公室走廊装修的工程,李某某让其多开发票,多支付的钱让其提出来返还给他,2016年11月17日,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28000元钱转到李某某给其发的银行卡账户上的事实。

(9)证人刘某2、宋某1证实,2016年至2017年,郑州市天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给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微信公众号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从稽查支队支付给其公司的技术服务费中分三次共交给李某某现金30000元的事实。

(10)证人王某2证实,2016年12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要销毁一批药品,找到其让其找人搬运,其找支队长李某某结账,李某某说让其多开3万元钱,让其把3万元钱交了给一个体型比较瘦的年轻人。证人郑某1前、王某3、刘某3、赵某2、梁某的证言与王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

(11)证人王某4证实,其公司2016年7月份左右给稽查支队印刷一批稿纸、信封、档案袋等物品,李某某让在印刷费中多增2万元费用,让多开点发票,转过款后,其从其个人郑州银行卡上取出来2万余元现金,李队长的司机来找其将钱取走了。

(12)证人赵某1证实,2017年9月左右,其给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供应过一批执法公文包,钱到账后,稽查支队一个人让其把多开发票的2万元钱和6000元定金给他,后来其就把店里几天的营业款给他了。证人郑某1前证实其将6000元订金和2万元让商店虚开发票套取的钱给了李某某,与上述证言一致。

2、书证

(1)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郑州香堤湾会议协议、香堤湾酒店消费账单、中原银行电子回单、营业执照、认知证明、情况说明、培训日程安排,证实2017年7月19-22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香堤湾酒店组织培训,邀请7位老师讲课,费用共计2万元左右。

(2)郑州汇祥彩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葛某2银行明细、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拟印刷行政执法文书目录、采购表、印刷合同书、记账凭证、发票,证实2017年9月12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与郑州汇祥彩印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金额224400元,该公司打到葛某2账户共计14万元左右,实际金额61100元。

(3)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发票、培训简报,培训名单、少林禅武大酒店团队结账汇总账单、营业执照,证实2016年7月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少林禅武大酒店举办培训班,支队支出费用381416元。

(4)情况说明、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仓储服务合同、仓库租赁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苗志国以郑州义成货运有限公司名义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李某1与苗志国系朋友,苗志国使用其公司资质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具体费用和面积不知情。

(5)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发票、销售合同、账户回单、河南祺之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证实河南祺之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签订购销合同。

(6)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发票、汽车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河南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回单,证实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与河南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7)郑某2中信银行业务凭证、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办公室走廊装修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与卢氏县鹏飞防盗门加工中心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71150元,范某给郑某2银行卡转账2.8万元。

(8)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微信公众号及头条号服务协议、郑州市天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证实刘某2系郑州市天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签订服务协议及合同金额、打款明细。

(9)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购书合同、资产入库单、配书单、任职证明、交易明细,证实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与郑州鑫博图书有限公司采购书籍数量及金额。

(10)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开展假劣食品药品销毁活动方案、搬运协议、销毁物品清单、郑州永睿人工装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情况说明、账目明细、营业执照,证实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于2016年12月开展假冒伪劣药品销毁活动,王清明系郑州永睿人工装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人员,以该公司名义签订装卸合同。

(11)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公务印刷定点服务合同、郑州弘青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稽查支队与郑州弘青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金额为97900元。

(12)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记账凭证、公务印刷定点服务合同、郑州红太包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稽查支队采购执法包的事实。

(二)受贿的事实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长的职务便利,索要、收受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5等人财物共计82.0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联系业务、核对账目和协调药品案件处罚等方面为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5(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刘某5在逢年过节、李某某生日、生子、老家盖房、房屋装修、生病住院、父母去世期间,并通过向刘某5出借欠款收取高息的方式,共计收取刘某537.9万元,同时共收取高息数额产生的28.704万元孳息。

2、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主动以打电话或发短信方式,通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前去吊唁,先后收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乐医药有限公司、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华仁中医院、郑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远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卢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十家单位相关人员共计8.5万元。

3、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安徽亳州三义堂中药饮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周某2通在药品案件处理及解除扣押药品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周某25万元。2017年5月,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期间,收受周某24900元。

4、2013年至2018年,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2为和李某某维护好关系,得到其关照和帮助,先后多次利用中秋节、春节看望之机,共计送给李某某现金2.8万元。2017年5月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期间,宋某2接到李某某通知后,送给李某某1万元。

5、2014年至2018年,河南大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在其涉及的案件中希望得到李某某的关照,并维护与李某某的关系,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在过年过节、父亲去世期间收受薛某共计价值2.7万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和现金5000元。

6、2013年至2017年,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5希望和李某某维护好关系,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逢年过节看望和父母亲去世期间,先后收受王某5共计价值1.5万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和现金2.1万元。2017年6、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王某5公司所生产的药品被检验出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时为其提供便利,在生病住院期间收受王某5现金5000元。

7、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郑州桥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经营未依法注册的超声诊断仪被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调查处理,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6希望在处罚方面得到李某某的关照,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6现金2万元。

8、2009年至2018年,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好与李某某的关系,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在春节和父亲去世期间,收受庞某共计价值2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加油卡和现金5000元。

9、2013年11月和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办理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所生产的劣药案件过程中为该医院提供帮助,收受医院制剂室主任蔡某共计1.5万元,在其父亲去世之际,收受蔡某现金1万元。

10、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无违规证明方面给予关照,先后收受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总监邹某2价值共计8000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在李某某父亲去世之际,收受现金5000元。2015年底,以帮助解决餐饮费为由向邹某2索取现金7000元。

11、2016年1月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过年过节及父亲去世之际,先后收受郑州优德伟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牛某29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1.5万元。

12、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无违规证明、案件处罚方面提供帮助,在过年过节和父亲去世期间,先后收受严谨的现金2.3万元。

1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北京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处罚方面给予照顾,收取该公司区域经理李洋现金1万元。

14、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办理无违规证明等方面给予河南省豫工制药供销有限公司照顾,先后在过年过节和父亲去世期间,收取王某72.9万元。

15、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向河南融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2索要5000元,为个人私家车ETC充值。

16、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对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期间,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6一部价值4300元的三星手机。2017年5月,在其父亲去世之际,收受王某6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5证实,其在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公司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向郑州市食药局稽查支队支队长李某某行贿过。第一是在逢年过节给李某某送现金,从2008年到2017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都会给李某某送现金共计126000元;第二是李某某家有红白喜事的时候,给李某某送现金共计48000元;第三是李某某借给其钱,其给李某某高息,一共多给李某某高利息93.6万元。李某某对其所在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了帮助,在李某某的关照下,每次其公司被抽检的产品检测结果都是合格。另外,2016年因为其公司产品在焦作被检出杂质超标,李某某当时给来其公司查处的工作人员打了电话,最终其公司被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1000多元。在公司销售业务拓展方面,李某某还帮其引荐、推荐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对其的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业务拓展都有帮助。

(2)证人王某8、张某5证实,李某某对郑州市骨科医院有监管权,李某某交代郑州市骨科医院安排刘某5供药。

(3)证人蔡某、张某6、王某9证实,李某某交代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给予刘某5的河南辉煌药业公司招股,该医院因此从刘某5处采购中草药。

(4)证人赵某3证实,其是河南省中医院药药剂科主任,李某某曾打电话让关照刘某5在医院的业务。

(5)证人李某5证实,其是河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药学部党支部书记,通过李某某介绍认识刘某5,李某某让给刘某5介绍业务。

(6)证人王某10证实,其在任天方公司总经理期间,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权,在李某某的安排下通过刘某5购买中草药。

(7)证人黄某1证实,其在任河南省医药超市总经理期间,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权,在李某某的安排下通过刘某5购买中草药。

(8)证人陈某3、李某10杰证实,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接到平顶山市鲁山县药业局发来的针对辉煌公司的通报函,李某某曾安排汇报该事情,后来该通报被撤销。

(9)证人郭某、王某11证实,刘某5曾向其借款并承诺月息2分至2.5分。

(10)证人李某11证实,其在河南省豫工医药供销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因为稽查支队支队长李某某是上级监管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能得到照顾,在日常其就常跟李某某保持联系。2014年春节,其以过节为名给李某某送了2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其给李某某送了2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其给李某某送了5000元现金。另外2017年李某某父亲去世时,其还给李某某送了20000元现金。

(11)证人陈某4、李某12证实,其二人是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任总经理、质量部负责人。李某某系其公司上级监管单位的领导,李某某父亲去世之际,李某12和张浩、张立壮共计送李某某礼金20000元。

(12)证人宋某2证实,其任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其先后多次在春节、中秋节前后断断续续大概给他送了将近2.8万元的人民币,另外,2017年李某某的父亲去世的时候,其过去看望李某某并给他送了10000元钱,共计3.8万元的现金。

(13)证人蔡某证实,其是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室主任,因医院制剂室两个制剂不合格,为了让少罚钱,其分别于2013年、2016年安排张某4给李某某送10000元、5000元。2017年5月李某某父亲去世,安排张某4送去10000元。

(14)证人张某7证实,其在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7年5月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10000元。

(15)证人雷某证实,其是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是该公司的监管单位稽查支队的领导,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10000元。

(16)证人黄某2证实,其在河南省同乐医药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10000元。

(17)证人闫某证实,其是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李某某是其上级监管单位领导,在过年过节赠送给李某某13000元,李某某父亲去世时赠送10000元。

(18)证人周某3证实,其是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对其公司有监管职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安排公司李俊霞送给李某某10000元。

(19)证人牛某2证实,其系郑州优德伟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为稽查支队有监管职权,在过年过节时送给李某某9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10000元现金。

(20)证人王某5证实,其是郑州锐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在逢年过节和李某某父母去世时给他送1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和21000元现金,2017年6、7月在李某某对其公司药品协查时给李某某送5000元。

(21)证人王某6证实,其是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对该公司有监管职权,2015年8月李某某去公司检查时送给李某某一部三星手机,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现金5000元。

(22)证人邹某2系证实,其是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质管部总监,2013年至2016年先后给李某某送价值共计8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6年元旦左右,送给李某某7000元,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5000元,在开具无违规证明方面得到照顾。

(23)证人田某证实,其是郑州管城华仁中医药法人代表,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医院有监管职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5000元。

(24)证人庞某证实,其系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稽查支队对公司有监管职权,2009年至2018年春节先后送给李某某共计20000元购物卡,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5000元。

(25)证人陈某5证实,其系郑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稽查支队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5000元。

(26)证人谢某证实,其是河南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5000元。

(27)证人薛某证实,其系河南大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系稽查支队大队长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其于2014年至2018年在节假日给李某某送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共计27000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5000元。证人李某13的证言与上述证言一致。

(28)证人陈某6证实,其系卢凯贸易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5000元。

(29)证人周某2证实,其系亳州三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在办理药品案件及接触扣押返还扣押药品时送给李某某50000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4900元。证人李某5的证言与上述证言一致。

(30)证人代某证实,其是稽查支队一队副队长,其参与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中药饮片案件,期间李某某打电话问案件,得知无问题后让把扣押饮片拉走。

(31)证人宋某2证实,其系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先后在过年过节和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个李某某共计38000元。

(32)证人刘某3证实,其系稽查支队食品稽查一大队大队长,2014年参与办理河南省生物制品经营处药品案件,李某某与被调查对象的法人代表史秀山熟悉,最终由李某某决定案件处理情况,其不知情。

(33)证人王某5证实,其系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2013年至2017年在逢年过节及李某某父亲去世时共计送给李某某15000元购物卡和21000元现金,2017年在其单位药品案件被稽查支队处理时送给李某某5000元。

(34)证人代某证实,其系稽查支队一队副队长,2017年参与办理瑞龙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案时,李某某问过案件,并建议进行撤案。证人李某4的证言与上述证言一致。

(35)证人李某6证实,其系郑州玖桥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桥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依法注册的超声诊断仪被稽查支队调查处理时,送给李某某2万元现金。证人李某4证实李某某过问过该案件。

(36)证人庞某证实,其系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在过年过节和李某某父亲去世时先后共计送给李某某20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

(37)证人张某4证实,其系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主任,李某某对医药药品案件有监管职权,在处理案件时送给李某某15000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10000元现金。

(38)证人蔡某证实,其是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室主任,李某某对医药药品案件有监管职权,在处理案件时送给李某某15000元,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10000元现金。证人李某4、伍某、李某7证实李某某过问过该案件。

(39)证人邹某2证实,其系张仲景大药房质量管理部总监,为得到李某某关照,先后在过年过节和李父去世时送给李某某8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和现金5000元,2015年底李某某以帮助解决餐饮费为由索要97000元。

(40)证人牛某2证实,其系郑州优德伟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在过年过节和李某某父亲去世时先后送给李某某9000元购物卡和现金15000元。

(41)证人闫某证实,其系河南省国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在过年过节及李某某父亲去世时先后送给李某某23000元。

(42)证人刘某6证实,其系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区域经理,在其公司案件被稽查支队处理过程中送给李某某现金10000元。药品队队长代凤豪证实李某某参与了该案件的处理。

(43)证人李某11证实,其系河南省豫工制药供销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过年过节和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给李某某29000元。

(44)证人何某2证实,其系河南融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其通过郑某1前送给李某某5000元ETC充值卡。证人郑某1前的证言与上述证言一致。

(45)证人李某10证实,其系李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的情况。

2、书证

(1)借条及刘某5手写材料、付利息情况统计表及李某某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银行开户信息、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李某10银行账户信息、购车支付凭证、契税缴纳凭证、李某某借给刘某5本金情况统计表,证实李某某自2011年4月7日、2011年12月28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30日、2014年6月5日先后六次共计向刘某5账户转账360万元;刘某5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先后多次通过乾发公司、刘某5、朱闪闪、蔡猛、葛丽娜账户向李某10账户转利息、购买英菲尼迪汽车、交九如府房子契税共计3812847.17元的事实。

(2)关于刘某5与个人之间资金借贷关系情况说明(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出具),证实在经营期间刘某5曾多次拆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

(3)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案件处理材料,证实2016年1月29日、2016年10月17日、2017年1月6日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对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药品核查、票据可疑问题的函,分别给予罚款2322.95元、不予立案的处理,内部审核文件均有李某某的签名;2016年12月30日、2017年3月21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处先后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核查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不合格药品,分别给予罚款1170元、不予立案的处理的事实。

(4)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理材料,证实2016年8月11日鲁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浙贝母、川贝母的事实。

(5)购销合同、资质文件、明细分类账、现场评估报告,证实河南省中医研究院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院药学部、郑州市骨科医院、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先后从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中药的事实。

(6)河南省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章程、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2日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5,股东为黄玲(65%股份)和刘某5(35%股份),黄玲出具情况说明在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决策的事实。

(7)银行支付信息,证实2017年9月2日刘某5通过其名下光大银行卡为李某某支付装修设计费16000元的事实。

(8)李某某父亲去世收受礼金统计表及记录,证实李某某父亲去世收受同事礼金49200元,收受监管的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现金共计274900元,收受亲朋好友135700元的事实。

(9)任职证明和张浩情况说明,证实李某12系太龙药业公司质量保障部总监,李某某父亲去世之际,张浩、张立壮和李某12共计赠与李某某20000元礼金的事实。

(10)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档案,证实稽查支队对河南太龙药业有限公司有监管职权,2017年1月对该公司仓库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进行处理,李某某在处理决定中签批。

(11)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证实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变更名称为河南省厚泽药业有限公司。

(12)营业执照、证明、关于1503092批维生素C注射液有关情况的报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润弘制药有限公司维生素C注射液有关情况的说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测站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档案,证实雷某系河南润弘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公司为李某某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

(13)河南省同乐医药有限公司记账凭单、发票、记账凭证、营业执照,证实河南省同乐医药有限公司2017年5月向李某某行贿后记账的事实。

(14)李俊霞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任职证明、食品监督档案,证实李俊霞和周某3是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俊霞在周某3安排下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送去10000元,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有监管职权的事实。

(15)郑州卓峰药业有限公司证明、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营业执照、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档案,证实王某6系卓峰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送给李某某钱款的记账凭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卓峰公司多次进行协查处理的事实。

(16)郑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档案,证实郑州同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茯苓案在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受理审查的事实。

(17)邓晓腾情况说明、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交易明细、河南省泰丰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邓晓腾系公司工作人员,在谢某的安排下在李某某父亲去世时给李某某送5000元及账目情况。

(18)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案件材料,证实2017年稽查支队对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安徽三义堂公司中药饮的案件进行协查,经协查无问题后扣押物品发还的事实。

(19)任职证明书、营业执照、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档案,证实宋某2系河南海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

(20)瑞龙公司记账凭证、整改报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档案,证实李某某对瑞龙公司有监管职权,瑞龙公司案件在稽查支队的处理情况。

(21)郑州桥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金支付单、营业执照、在职证明、案件处理材料,证实郑州桥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依法注册的超声诊断仪,李阳为协调案件处理送给李某某20000元及稽查支队案件处理情况。

(22)吉林万通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记账凭证、案件处理材料,证实庞某系吉林万通工作人员,送给李某某的购物卡、加油卡及现金的公司记账凭证,稽查支队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协查处理过该公司的药品案件的事实。

(23)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记账凭证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档案,证实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劣药案件处理情况及送给李某某财物的事实。

(24)张仲景大药房营业执照、任职证明、案件材料,证实李某某对张仲景大药房有监管职权,稽查支队曾协查该公司药品案件。

(25)营业执照及郑州优德伟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材料,证实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协查处理该公司案件的事实。

(26)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案件处理材料,证实李某某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协查处理该公司案件的事实。

(27)悦康药业公司案件处理材料,证实稽查支队对公司有监管职权,办理该公司劣药案件的事实。

(28)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开具无违规证明材料,证实稽查支队给涉案企业开具无违规证明的事实。

(29)李某10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刘某5通过李某10名下银行卡支付李某某高息的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183.9047万元。有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委员会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交款单证实。

本案综合证据:

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4月2日本案立案的情况及郑州市监委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郑州市东方鼎盛时代小区将其带至郑州市监察委到案的事实。

2、干部任免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李某某于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处长,2012年9月起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书记、大队长、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系机关单位。

3、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证明、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工作职责、关于郑州市药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郑州市药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郑州市药监局直属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证实李某某的职务职责,其对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公司具有监管职责和处罚权。

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经查询公安内网,截止2018年5月16日,未发现有犯罪记录;自2012年12月担任副县级领导职务以来,未发现有受处分的情况。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对其于2004年11月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一中队副队长;2005年9月至2012年9月历任郑州市食药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稽查大队党支队书记;2012年12月20日任郑州市食药局党组成员、稽查大队大队长(副县级);2014年12月至今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任职期间利用其的职权,在支队采购物品、举行会议培训、印刷书籍等过程中,指使相关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并多开具发票,将多出部分提出现金,套取公款共计101.8747万元,然后个人占有的事实及从2008年至2018年先后利用其担任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长的职务便利,索要、收受河南辉煌草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5、河南海恩药业公司业务经理宋某2、河南大润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庞某、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经理王某5、郑州优德伟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牛某1、河南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闫某、河南豫工医药供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7、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门经理邹某2等人财物共计82.03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被告人李某某是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办案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及相关事实立案调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罪行,其犯贪污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悔罪表现,已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三万九千零四十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 红

审 判 员  王培德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