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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豫1725刑初262号受贿、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1-22  浏览:

​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9)豫1725刑初262号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二部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张瑞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中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显印、被告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受贿:1、王某某、张瑞收受陈某9.975万元(其中王某某对3.99万元负责)。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所带的大货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提供帮助,张瑞收取其好处费9.975万元。张瑞按每辆车300元,每人150元的标准,分给王某某1.995万元。2、王某某、张瑞共同收受张某21200元。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2的大货车违规通过河南高速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竹沟收费站(以下简称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1200元,每人分得600元。3、王某某、张瑞共同收受赵某2800元。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的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2800元,每人分得1400元。4、王某某收受刘某15100元。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1的大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5100元。5、王某某收受尹某2600元。2019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尹某的大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2600元。6、王某某收受刘某21000元。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2的大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1000元。7、王某某收受张某39万元。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工作人员张某3不上班提供帮助,并通过朋友张某1收取其好处费9万元。(二)王某某贪污:1、2015年4月,刘某3以发卡员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7年3月刘某3辞职,并将其工资卡(账号为:62×××19)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47491.52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2、2015年11月,葛某以发卡员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7年3月葛某辞职,并把其工资卡(账号为:62×××95)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该卡总计进账41645.77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3、2009年,朱某以电工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7年3月朱某辞职,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该卡(账号62×××00)总计进账50662.45元,除去王某某支付给朱某干活的工资10600元和支付给董某的5000元工资,王某某将余款35062.45元占为己有。4、2012年10月,王某某让王某1以司机的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王某1没有到竹沟收费站上过班,并将以自己名字办理的工资卡(账号62×××12)交给了王某某。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80534.8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5、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让张某1以发卡员的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6年1月张某1辞职,并把自己的工资卡(账号62×××57)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77553.78元,扣除王某某支付给张亚磊的17400元工资,支付给葛佩阳的6700元工资及支付给王厚天的工资1900元,余款51553.78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6、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用王某2的身份信息,以电工名义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王某2没有到竹沟收费站上过班,其工资卡(账号为60×××50)由王某某保管。自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112277.89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张瑞的供述,证人陈某、赵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张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徐显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前科,贪污罪构成自首,受贿罪构成坦白,且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一)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所带的大货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提供帮助,张瑞收取其好处费9.975万元。张瑞按每辆车300元,每人150元的标准,分给王某某1.995万元。

(二)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2的大货车违规通过河南高速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竹沟收费站(以下简称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1200元,每人分得600元。

(三)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张瑞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的大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2800元,每人分得1400元。

(四)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1的大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5100元。

(五)2019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尹某的大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2600元。

(六)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2的大货车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提供帮助,并收取其好处费1000元。

(七)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竹沟收费站工作人员张某3不上班提供帮助,并通过朋友张某1收取其好处费9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证实:我通过我一个跑运输的朋友介绍找到了驿阳高速竹沟收费站的副站长张瑞,我向张瑞提出来想让他帮忙减少焦作过来的下高速拉煤货车的通行费,张瑞问我想怎样做。因为当时我并不懂应该怎么做,我就给王海涛打电话问应该怎样做,王海涛教我说是让“带顶”的大货车采用“跳磅”或是“顶磅”的方式过高速收费站的地磅从而减少过磅的吨数和应交的通行费金额。我把王海涛给我说的方法给张瑞说了,张瑞一听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张瑞给我说他可以帮忙,不过每过一台货车要收750元钱,下高速的时间定在凌晨0点到5点之间,晚了就不行了。我和王海涛联系之后,王海涛答应给我每台车转1100元钱,付给张瑞每台车750元后,我带的车都是月底或者月初焦作市向确山县同力水泥厂供煤的大货车,都是拉七、八十吨的六轴的半挂大货车。他们从外地上高速,到确山县的驿阳高速竹沟收费站下高速。事前,王海涛通过微信把需要从竹沟收费站下高速的半挂大货车的车号发给我,之后我把这些半挂大货车的车号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转给张瑞。张瑞收到电话或者微信之后,就说今晚上成过来了。我就安排这些半挂大货车在凌晨0点到5点之间从竹沟收费站下高速,如果时间来不及下高速,张瑞就让这些车停在驻马店服务区里等着,等到第二天的0点到5点再下。给张瑞的钱都打到张瑞给我的叫吴锁的账户,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以银行明细为准。

2、证人张某2证实:我和张瑞认识,今年3月份,我介绍朋友的车辆违规通过竹沟收费站,找张瑞帮的忙,事后给张瑞1200元好处费,是微信转账给的。

3、证人赵某证实:我和张瑞是亲戚关系,今年3月份,我给张瑞通过手机联系,为了给几辆安徽的拉石子的车辆帮忙上高速,张瑞答应帮忙,事成后我给张瑞2800元的好处费,是微信转账给张瑞的。

4、证人刘某1证实:我通过张瑞认识王某某的,今年春节前,我找王某某帮忙,安排我朋友的大货车违规从竹沟收费站上高速,我告诉王某某每车给他150元好处费,他同意帮忙,事成后我给王某某5100元钱现金。

5、证人尹某证实:2019年上半年,我和几个朋友合伙做沙石料渣生意,但当时政府下了个规定,禁止拉沙石料渣的大货车上高速。为了能做成生意,让车辆走高速,减少成本,我就在2019年3月份打电话联系王某某,让他看在我和他是上蔡老乡的情分上,给我帮忙,放我的货车从竹沟高速收费站上高速,承诺会给他好处,他同意了。之后我拉沙石料渣的货车从竹沟高速收费站先后上了四次,大概二、三十车次,每次我都事先把车牌号报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进行安排。为表示感谢,我分别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四次,2019年3月13日微信转账2次,每次分别是800元、600元;2019年3月14日微信转账2次,每次都是600元,四次共2600元。

6、证人刘某2证实:我在2019年3月因为违规从竹沟高速收费站上车,给王某某送1000元现金。

7、证人张某1证实:我印象中是王某某给我安排张某3把钱交给我之后再转给王某某的事是在2017年,根据这些材料上面的记录,这个时间应该是从2017年1月开始的。账户明细是真实的,我没有异议。根据银行账户明细资料显示,我通过张某1名下的建设银行62×××07账户和张雪艳名下的建设银行62×××21账户向王某某农业银行62×××79账户和62×××79账户转账了九次,每次一万元,总计九万元。这九万块钱都是竹沟收费站正式收费员张某3交给我,又通过我转账给王某某的钱。这两个农业银行账户都是王某某告诉我的,王某某给我说让我把张某3交过来的钱存到这两个账户里面。张某3定期不定期把一万块钱交给我,实际也不是给我的,张某3是通过我把钱转给王某某。我不知道张某3是否知道我是转账把这个钱给王某某的,我没有给张某3说过。

8、证人张某3证实:我从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这期间共给张某19万元整。第一次给张某11万元钱的时间是2017年1月份,当时王某某说,你身体不好,辞职了可惜,如果不上班的话,先给站里交1万元钱,如果有合适岗位的话,给我调整,然后给我说让我把钱交给张某1。最后一次给张某11万元钱的时间是2019年3月底,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我记不清了。中间几次给张某1有现金、有银行转账,我记得通过银行转账的行有我工行、建行的银行卡。我给张某1转账时,用的都是同一个行的银行卡。

9、证人邱某证实:2019年3月份,是我的收费班的第一个夜班。大概在晚上十一点三十分左右的时间,站长王某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安排说有几辆车想上高速,说让我加一下他的微信,他用微信把车牌号给我发过来,之后我就加了一下王某某的微信好友。互加微信好友之后,王某某把车牌号给我发过来,我看了一下都是皖K和豫Q的车,大概有十台左右。我当时就把这些车号转发给上道的发卡员张贝贝和郭政男了,我给张贝贝和郭政男说了一下,这些车是站长安排的,让他们上高速。张贝贝和郭政男也没说什么,因为发卡员肯定听领导的话。当天夜里,大概一点左右的时间,站长王某某安排的这十台车都通过竹沟收费站顺利上高速走了。我看了一下,是拉沙石的半挂大货车。第二天夜班十一点左右的时间,王某某用微信把车牌号给我发过来,我当时正在值班没有看到,所以没有回答站长王某某。王某某就又给我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说有几辆车和昨天一样想上高速,让我安排一下让他们上高速,车牌号已经给我发到微信上了。我说我知道了。之后,我把这七、八辆车的车牌号转发给发卡员张贝贝和郭政男,给他们安排了一下说这还是站长安排的车,让他们上高速。当天夜里一点多不到两点的时间,这些车一块到竹沟收费站上道口,发卡员也没有阻拦就让他们顺利上高速走了。这七、八辆车也都是皖K和豫Q的车牌号,也都是拉沙石的半挂大货车。因为2018年开始,高速公路收费站开始对易抛洒物车辆进行治理,拉沙石的车辆也属于易抛洒物车辆,按照规定是不允许上高速通行的。如果站长王某某不安排我,我肯定不会同意让这些违规拉沙石的车辆上高速通行的。

10、证人周某证实:2019年3月份,有一次是站长王某某在我值夜班期间,在晚上10点多到车道上去找我,在车道边上王某某给我安排说有几辆拉沙石的大货车夜里十二点之后过来,让这些车上高速,一会把车号发给我。因为王某某是站长,我也不好问什么,我就回答他说我知道了。之后,王某某把这些上高速的大货车车牌号用微信发到我的手机上,我把这些车号写到一张纸上,交给上道的发卡员,并且给发卡员安排说站长说的这几辆车让他们上高速。发卡员一听是站长安排的也就没说什么。这些车辆零点之后上高速时,我在站里面睡觉没有在车道,不过我已经给发卡员安排过了,这些车也都顺利上高速了。

1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7年期间我和张瑞共同安排私放了焦作拉煤大货车用跳磅的方式逃费下高速,每辆车收了300元钱的好处费,我和张瑞一人一半每人150元钱,我收了好处费不到20000块钱。

收费站就是负责足额征收通行费的岗位,我是收费站站长,张瑞是收费站的班长,我们有工作上便利条件,可以私放他们跳磅下站偷逃通行费,否则他们也不会找到我们还给我们钱。

2019年期间,我自己私放了上蔡县的一个叫尹某的拉沙石大货车三十多辆上高速,每辆车收100元钱好处费,我得了3200块钱。每次尹某有拉沙石的大货车需要上高速了,尹某就提前把车号用微信给我发过来,我再把车号转发给收费班长安排他们不让他们管。这些车上高速之后,有时候车上高速之后马上就把钱给我用微信转过来,有时候第二天把钱给我用微信转过来。这些钱我平时买衣服等日常消费花了。

我昨天向组织的说的事实都是真实的,不过有一点我没有向组织坦白,就是在我安排刘某1拉沙石的大货车违规上高速之后,刘某1送给我了5100块钱。我在元宵节时在竹沟镇街上买了1000块钱的烟花,余下的钱我自己吃饭消费花了。

刘某2是驻马店的高速交警,2019年3月初,刘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驻马店有一个料场想上点料,拉沙石的大货车需要从竹沟收费站上道走,让我给他帮帮忙,我想着都是熟人就答应他了。当时我和刘某2约定提前把车号用微信发过来,我来安排这些车上高速。之后,刘某2给我微信发车号,我安排收费班长放任这些拉沙石的大货车违规上高速了。刘某2到我办公室给我1000块钱,说是感谢我的钱。我收受刘某2的这1000块钱好处费,我自己买了两条烟花了,烟我自己抽了。

张某3,驻马店市驿城区黑泥沟人(驻马店市森林公园附近),是2010年从地方的二级收费站转岗到驿阳分公司竹沟收费站工作的,是竹沟收费站的正式人员,担任的是收费员,分配到付亮收费班工作。张某3因为身体长期有病,在2017年1月之前多次找到我说他不想干了,想回家做生意;我说不干了以后养老咋办呢,他说那咋弄呀,我说工资听说要涨了,你再干一段时间看看。张某3就说那他就请长假,我说请长假公司也不批呀。张某3说他不来站上上班,让我把岗位给他保留着,每季度给我拿1万元吧,到时候有啥事了,让我帮他弄弄算了。我犹豫了一下就答应了,由于我不经常在驻马店,我们就约定由张某3先把钱交给张某1(因为张某3也认识张某1,知道张某1在驻马店雪松路开的酸辣粉店的位置)。之后我又给张某1打电话安排他说以后每个季度张某3会交给他一万块钱,我让张某1替我先收着;张某1问我收到钱之后怎么办,我就安排张某1收到钱后把钱转到我的农业银行账户里。之后,我又把我的的农业银行账号告诉了张某1,张某1也答应了。从2017年1月之后,每次张某3把一万块钱交给张某1,张某1把钱转到我农业银行账户里以后,张某1都给我打个电话说钱给我转过来了,让我看一下收到钱没有;因为我的农业银行账户捆绑的有我的手机,我查看一下手机的银行通知短信说钱收到了。自2017年1月到2019年4月,张某3通过张某1一共向我转了六、七次钱,每次一万块钱,印象中总共转给我了六七万块钱,全部都转到我的农业银行卡里了。

尾号8979账户和尾号2979账户都是我本人开办的农业银行账户。张雪艳是张某1的妻子,我和张雪艳没有经济往来,张雪艳转给我的钱也是张某1转给我的张某3按季度给我的一万块钱。尾号2979账户也是我的农业银行账户,不过平时很少用,主要还都是转到我尾号8979账户里面。

我对我收受张某3每季度一万元共计收受九万元的金额和事实全部认可。

12、被告人张瑞供述:陈某有大货车需要跳磅下站,陈某就提前和我联系,陈某在信息里把车号发给我,我再把车号转发给王某某站长,王某某站长夜里安排这些大货车跳磅下高速。跳磅成功后第二天陈某按每辆车750块钱的标准把好处费的钱转给我,我再把钱取出来按每辆车300块钱的标准算好从银行卡里把钱取出来在办公室里交给王某某站长。

王某某曾经问过我,是咋收陈某给的好处费这个钱的,我给王某某说我是用的别人的银行卡来接收陈某给的好处费的,没有用我自己的银行卡;不过我没有给王某某说是朋友吴锁的银行卡。王某某也没有说反对的话,只说了那也可以。

陈某转给我的好处费全部都转到了吴锁这个邮政储蓄银行卡里了,然后我把应该给王某某的钱取出来,到王某某办公室把现金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也都收下来了,剩余的钱也都是我自己取出来后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用了。

王某某都有每次跳磅下高速的车号,应该给他多少钱他也知道,所以每次王某某接钱时我说一下多少钱,王某某就把钱收下了。每次交给他的钱王某某都全部接受了,没有提过不要或反对的意见。我认可99750元的受贿金额。

2019年3月份,住在竹沟镇的张某2找到我说有几辆拉沙拉石头的大货车想从竹沟收费站上高速,每辆车给我200元好处费;我把情况给站长王某某说了,王某某同意后也是安排让张某2夜里上高速,总共张某2用这个方法上了两次高速,事后张某2通过微信给我转了总共1200元好处费,我得了600元,王某某得了600元。

赵某、张某2转给我的好处费,我都是用现金在王某某办公室里交给的王某某,王某某都收下了。王某某给我说的是让我把车号发给他,他给收费站车道上的收费人员交待一下。像赵某和张某2这样成批的上高速,没有王某某的同意和安排是不可能上高速的。因为王某某是竹沟收费站的站长,站长说话没有人敢不听。

赵某、张某2交给我的好处费其中的一半,我交给王某某时王某某全部接受了。

2019年3月份,石滚河镇的表叔赵某找到我说有几辆拉石头的罐车想从竹沟收费站上高速,每辆车给我200元好处费;我把情况给站长王某某说了,王某某同意后安排让赵某夜里上高速,总共赵某用这个方法从竹沟收费站上了两次高速,事后赵某通过微信给我转了总共2800元好处费,我得了1400元,王某某得了1400元。

13、被告人王某某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豫高司人【2008】351号文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任职情况。

14、被告人张瑞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及员工简历表证实被告人张瑞的任职情况。

15、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简介证实,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16、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2019]245号文件、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委员会[2019]53号文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及被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

17、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2019]244号文件、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委员会[2019]54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张瑞被解除劳动合同及被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

18、吴锁6221885111031726293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陈某向该账户转款的情况。

19、陈某与张瑞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通过车辆的经过。

20、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张某2向张瑞转款的情况(第一笔转给七色云彩(张瑞)800元、第二笔转给七色云彩400元)。

21、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赵某向张瑞转款2800元的情况。

2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尹某向王某某转款的情况。

2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张瑞的身份。

2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张瑞的到案情况。

二、贪污罪

1、2015年4月,刘某3以发卡员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7年3月刘某3辞职,并将其工资卡(账号为:62×××19)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47491.52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2、2015年11月,葛某以发卡员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7年3月葛某辞职,并把其工资卡(账号为:62×××95)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该卡总计进账41645.77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3、2009年,朱某以电工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7年3月朱某辞职,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该卡(账号62×××00)总计进账50662.45元,除去王某某支付给朱某干活的工资10600元和支付给董某的5000元工资,王某某将余款35062.45元占为己有。

4、2012年10月,王某某让王某1以司机的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王某1没有到竹沟收费站上过班,并将以自己名字办理的工资卡(账号62×××12)交给了王某某。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80534.8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5、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让张某1以发卡员的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2016年1月张某1辞职,并把自己的工资卡(账号62×××57)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将此情况上报。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77553.78元,扣除王某某支付给张亚磊的17400元工资,支付给葛佩阳的6700元工资及支付给王厚天的工资1900元,余款51553.78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6、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用王某2的身份信息,以电工名义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王某2没有到竹沟收费站上过班,其工资卡(账号为60×××50)由王某某保管。自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112277.89元,被王某某占为己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3证实:我的工资卡62×××19一开始由我保管,2017年3月我请了一个多月的假,我就没到竹沟收费站上班了,然后我就把我的工资卡交给站长王某某了,我就再也没有使用过这张卡了。

2、证人葛某证实:2017年1月7日辞职不干后,把我的工资卡(62×××95)交给了站长王某某,2018年7月份,我因为需要用这张卡,我又问王某某要回来了,但是工资卡里面的钱我都是按月用微信转给王某某了,我从来没有领过里面的一分钱。2019年1月我又办了一张新卡交给王某某了。

3、证人董某证实:我在竹沟收费站接替朱某干过一段电工,王某某总共发给我5000元的工资。

4、证人朱某证实:我原来在竹沟收费站当电工,2013年辞职不干了,随即工资卡交给了站长王某某。然后偶尔有活的话,王某某还让我过去干,每次根据干活多少给我工钱,一次一结。每次1000元左右,总共给我多少我记不住了。

5、证人王某1证实:我和王某某是大学同学,我没有在竹沟收费站兼过职,但王某某前几年用过我的身份证,当时他说,竹沟收费站想招几个临时工,但一会半会找不到人,先借用一下我的身份证,等招着人了,就把我的名字去掉。应该是2010年之前的事。

6、证人张某1证实:我一开始在竹沟收费站上班,2016年1月我辞职不干了,并把工资卡交给站长王某某了,我的工资卡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号为62×××57。工资咋处理的王某某没有给我说过。2019年4月王某某打电话让我马上回站里工作,所以我就回竹沟站上班了,王某某把工资卡还给我了,现在由我本人保管着。

7、证人王某2证实:我和王某某是通过同事王某1认识的,我在竹沟中学当老师,没有在竹沟收费站上过班,在三、四年前王某某借过我的身份证,不知道他干啥用,他没有给过我任何报酬。

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你们向我出示刘某3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资金情况资料,账号为:62×××19,户名为刘某3,证件号码:411123199302166101;经过核对计算,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刘某3工资卡中总计进账47491.52元。刘某3工资卡一直由我保管着,工资卡上的资金从2017年3月之后的也都被我支取出来自己贪占了。这47491.52元就是我从刘某3工资卡中自己贪占的钱数,我全部认可。我在2019年4月张瑞被纪委带走之后,我因为害怕被查,我就把刘某3的工资卡也交给张海洋了。

你们向我出示的葛某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资金情况资料,账号为:62×××95,户名为葛某,证件号码:412825199504202029;经过核对计算,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葛某工资卡中总计进账45645.77元,(2018年8月至11月葛某转账的工资余额0.53元,四个月共计2.12元予以扣除;葛某2019年1月3日多打给我的2519元没有计算在内)。有葛某微信转给我的,有我取的,这45645.77元就是我从葛某工资卡中自己贪占的钱数,我全部认可。

你们向我出示的朱某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资金情况资料,账号为:62×××00,户名为朱某,证件号码:412825197703260556;经过核对计算,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朱某工资卡中总计进账50662.45元,减去我支付给朱某干活的工钱10600元,再减去支付给董某的5000元工资计算后余额为35062.45元。这35062.45元就是我从朱某工资卡中自己贪占的钱数,我全部认可。

王某1,河南泌阳县人,是我在黄淮学院上学时的同学,现在是确山县竹沟镇完全中学的教师。是我找到他让他以司机的名义在2012年10月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王某1签了合同之后就没有到竹沟收费站上过班,王某1的工资卡也交给我了。这个时候,竹沟收费站上也有司机,不过都是干了几个月就走了。后来就都是由张某1兼任着司机,我感到张某1比较勤快,干活多,在站上啥活都干,就让张某1领着发卡员和司机两份工资,王某1的工资卡也交给张某1了,一直由张某1保管支取着。2016年1月,张某1因为嫌工资低,想开个店挣钱,就辞职不在竹沟收费站干了,张某1就又把王某1的工资卡交给我了,从这之后竹沟收费站就再没有招过司机了,司机岗位一直是没有人干的。也是因为我的私心膨胀,想占有这个司机的工资所以也没有向驿阳分公司上报司机岗位没人干的情况,公司里也一直发着司机岗位的工资,我就把王某1司机岗位的工资领取之后全部贪占了。

你们向我出示的王某1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资金情况资料,账号为:62×××12,户名为王某1,证件号码:412822198212061830;经过核对计算,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王某1工资卡中总计进账80534.8元,就是我从王某1工资卡中自己贪占的钱数,我全部认可。2019年4月张瑞案发被纪委带走之后,我把王某1的工资卡交给董文武保管了。

张某1,河南上蔡县人,是我在黄淮学院上学时的同学,2012年9月以发卡员的名义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入职竹沟收费站,工资卡也一直由他自己保管着(张某1同时还保管着司机王某1的工资卡)。2016年1月,张某1说工资太低了,他想多挣点钱,自己开个小店,就不再到竹沟收费站上班了。张某12016年1月辞职时把他的工资卡和王某1的工资卡都交给我了,我也是因为私心膨胀没有向公司上报张某1辞职的情况,公司也一直按月把发卡员工资打到张某1工资卡上,这些打到张某1工资卡上的资金也全部被我支取后自己贪占了。

你们向我出示的张某1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资金情况资料,账号为:62×××57,户名为张某1,证件号码:412825198209102055;经过核对计算,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张某1工资卡中总计进账77543.78元,扣除我支付给张亚磊的17400元工资,再减去我支付给葛佩阳的6700元工资,计算后余额为53443.78元。这53443.78元就是我从张某1工资卡中自己贪占的钱数,我全部认可。

你们出示的我的微信转账记录,里面记载的有:2017年8月15日转账给“亚磊”1350元;2017年9月20日转账给“亚磊”1350元;10月17日转账给“亚磊”1350元;11月22日转账给“亚磊”1350元;12月18日转账给“亚磊”1350元;2018年1月31日转账给“亚磊”1400元;2月12日转账给“亚磊”2000元;3月19日转账给“亚磊”1450元;4月18日转账给“亚磊”1450元;5月18日转账给“亚磊”1450元;6月16日转账给“亚磊”1450元;7月17日转账给“亚磊”1450元;合计17400元。是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张亚磊的工资钱,都是真实的。

2017年10月17日转给葛佩阳2600元(应该是转给她的两个月的工资);2017年11月22日转给葛佩阳1350元;2017年12月18日转给葛佩阳1350元;2018年1月31日转给葛佩阳1400元。合计金额是6700元。

2019年4月张瑞案发被纪委带走之后,我害怕我贪占张某1这些临时工工资的事被发现,就通知张某1到竹沟收费站上班,在张某1到站上上班时我就把张某1的工资卡交给张某1了。

王某2,是确山竹沟王岗人,是竹沟镇完全中学的教师。是我找到王某2在2011年6月以电工岗位名义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王某2签了合同之后就没有到竹沟收费站上过班,王某2的工资存折也交给我了。2011年到2013年底,站里有个叫葛蘶蘶的一直顶替王某2的电工工作,领着王某2的工资。2014年张某1介绍他的堂舅(姓朱)来站上干电工,领着王某2的工资,时间大概有半年时间。2015年1月之后,王某2的电工岗位就一直是空着的,我也没有向公司如实上报电工岗位没有人干的情况,公司不知道电工岗位是空岗还按人员在岗时正常发放工资,公司按月发到王某2工资卡上的钱也全部被我从银行领取后全部贪占了。

你们向我出示的王某2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资金情况资料,账号为:60×××50,户名为王某2,证件号码:412821197601076437;经过核对计算,自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王某2工资卡中总计进账112277.89元,就是我从王某2工资卡中自己贪占的钱数,我全部认可。

2019年4月张瑞案发被纪委带走之后,我害怕被查,我就把王某2的工资卡交给了我表弟张海洋了。

9、王某某农行卡62×××79、62×××79交易明细证实由张某1尾号0507账户及张某1之妻张雪艳账户62×××21向该两个账户转款情况。

10、王某某农行卡62×××79)明细证实该卡开户时间、余额及交易情况。

11、刘某3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62×××19明细证实,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该卡中总计进账47491.52元。

12、葛某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62×××95明细证实,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葛某工资卡中总计进账45645.77元(2018年8月至11月该卡余额0.53元,四个月共计2.12元予以扣除;葛某2019年1月3日多打的2519元没有计算在内)。

13、王某1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62×××12明细证实,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80534.8元。

14、朱某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62×××00明细证实,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50662.45元。

15、张某1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62×××57明细证实,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总计进账77543.78元。

16、王某2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60×××50明细证实,自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该卡中总计进账112277.89元。

17、调取证据清单、查询清单及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张瑞退缴赃款的情况。

18、确山县纪委监委暂扣清单证实,2019年5月30日暂扣敖冉(被告人张瑞之妻)现金8.18万元。

19、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在留置期间主动交待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受贿14.26万元,个人得款12.065万元;贪污368566.21元。被告人张瑞伙同他人受贿10.375万元,个人得款8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确山县监察委员会退赃410000元,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79216.21元。被告人张瑞向确山县监察委员会退赃8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瑞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兼犯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主动交待贪污罪的犯罪事实,贪污罪系自首,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瑞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确山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赃款491800元、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79216.2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新生

审 判 员  路盛平

人民陪审员  尤永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