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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湘0521刑初762号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31  浏览: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湘0521刑初762号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邵东检刑诉(202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先后将自己名下尾号为1837的招商银行卡、尾号为4076的浦发银行卡、尾号为6523的华融湘江银行卡、尾号为0753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3094的民生银行卡,以及其母亲胡某名下尾号为7136的浦发银行卡、尾号为5756的招商银行卡、尾号为4559的中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上述八张银行卡卡内资金结算金额达900余万元,其中涉及鲁某被电信诈骗资金24500。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72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鲁某、胡某的证言,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七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卫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罗俊平

代理书记员  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