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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湘1022刑初519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28  浏览: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519号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31日,张某在明知微信昵称“A哥”的人从事网络赌博“跑分”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天每张银行卡300元的价格,租借给微信昵称“A哥”的人,帮助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转移资金。该两张银行卡租借期间共产生交易流水共25笔,总计385166元,张某非法获利600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自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XX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1874、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7298流水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600元(已由XX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国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书 记 员 肖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