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1)鲁0113刑初332号刘甲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24  浏览: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鲁0113刑初332号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张乙、孙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公诉机关于2021年12月11日以济长清检刑诉(2021)85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对指控的涉案数额予以增加。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丽金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底,被告人刘甲与“老杨”(未抓获)通过电话联系,以1200元/套的价格向对方出售银行卡、U盾、密码及开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卡后付费结算。刘甲即联系被告人张乙、孙丙办理银行卡进行出售。

2021年8月2日至5日,被告人刘甲、张乙、孙丙在明知其出卖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每人在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等不同银行办理银行卡各5张及U盾,并绑定刘甲提供的手机号。8月7日刘甲将上述15张银行卡、U盾等材料邮寄至广东省潮州市,对方收卡后未付款。8月11日刘甲告知张乙、孙丙,将各自办理的银行卡注销。

被告人刘甲共出售银行卡15张,6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交易资金流水822万余元,其中212万余元系杨丁等63人被诈骗资金。

被告人张乙出售银行卡5张,2张被用于电信诈骗,交易资金流水169万余元,其中91.7万余元系韦戊联等14人被诈骗资金。

被告人孙丙出售银行卡5张,2张被用于电信诈骗,交易资金流水208万余元,其中80万余元系张某丽等22人被诈骗资金。(详见附表)

被告人刘甲、张乙、孙丙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三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案件信息详情、银行开户单、业务凭证、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张乙、孙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甲、张乙、孙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孙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石珊珊

书 记 员 黄 庆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