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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甘1102刑初240号张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10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甘1102刑初240号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对本案审查立案后,因案件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火荣贵火某受贿一案有关联,于2019年5月24日中止审理,于2019年10月27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9)甘11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原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甘11刑终7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骗取贷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张晓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为谋求、感谢时任武威市委书记火荣贵火某在荣宝公司土地出让金缴纳、税款征缴、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向火荣贵火某行贿500克的黄金制品一件(时价14.95万元)、2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45.2万元)和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5万元)。2015年6月,火荣贵火某将收受张某的黄金制品和2万欧元退还给张某。2016年6月前后,火荣贵火某将收受张某的10万美元退还给张某。

2016年3、4月,被告人张某为顺利拿到“西部荣宝双创园暨创业园广场”项目土地,将火荣贵火某退还的黄金制品送给时任武威市凉州区副区的黄金制品送给时任武威市××区长王永平王某1。经鉴定,该黄金制品时价14.25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

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荣宝公司参与武威市城区道路在荣宝公司参与武威市××路照明工程、古浪县20兆光伏扶贫试点配套光伏电站等十六个工程项目投标时,先后联系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陪标,由荣宝公司为陪标公司出资招标保证金并制作标书,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1.49亿元。

(三)骗取贷款罪

2011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其公司从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润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购进材料为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先后十二次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中国银行武威分行、兰州银行武威分行骗取贷款合计人民币1.23亿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武威市干部任免文件、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会议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招标投标资料、银行信贷档案,证人火荣贵火某、王永平王某1、严秀华严某、朱民楼朱某1、徐文霞徐某、陈泽鹏陈某1、陆汇丰陆某、王其毅王某2、院兆昇院某、刘志明刘某1、丁永功丁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涉案黄金检验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说明,股东大会决议,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238.9万元,情节严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同时参与一个工程项目进行围标,中标项目金额1.49亿元,情节严重;以欺骗手段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1.23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建议法庭作出准确认定及公正判决。荣宝公司参与投标,有当地政府地方保护政策的因素,有“内定工程”的嫌疑;除荣宝公司外,其他几家投标公司参与投标均未制作标书,且保证金均由荣宝公司提供,实质上是陪标,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形;荣宝公司中标价低于投标报价,中标工程均能按期完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没有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多次串通投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对串通投标可考虑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名下武威荣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武威企业,是甘肃省3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之一,给武威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应当认定为对当地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案的判处必须体现保护民营企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被告人张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但其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张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而不是行贿罪;火荣贵火某退还给张某的行贿款物在对张某量刑时应予考虑;张某代表公司向火荣贵火某行贿的前三笔时间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建议对张某以单位行贿论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轻微,建议对该指控单处罚金;贷款行为是荣宝公司的企业行为,张某仅作为荣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现,履行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成立;张某系自动到案,在庭审中对全案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2010年9月9日在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武威荣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荣宝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荣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月24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节能环保照明灯具、节能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配套产品、光电子器件、太阳能及风能照明设备、LED显示屏及其他照明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城市亮化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承包工程等。武威荣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甘肃荣宝实业有限公司、甘肃荣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一)行贿事实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为谋求、感谢时任甘肃省武威市委书记火荣贵火某(已判处)在荣宝公司的经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于2014年下半年先后两次分别向火荣贵火某送500克黄金制品一件(时价14.95万元)、欧元5万元,于2015年9月向火荣贵火某送欧元15万元,于2016年春节前向火荣贵火某送美元10万元。该20万元欧元折合人民币145.2万元,该10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64.5万元。张某送给火荣贵火某的黄金制品和外币折合人民币共计224.65万元。2015年6月,火荣贵火某将收受的黄金制品和2万元欧元退还给张某。2016年5月,火荣贵火某将收受的10万元美元退还给张某。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为顺利拿到“西部荣宝双创园暨创业园广场”项目土地,将火荣贵火某退还的该500克黄金制品(时价为14.25万元)送给时任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永平王某1。

(二)串通投标事实

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为荣宝公司参与武威市城区道路照明工程、古浪县20兆瓦光伏扶贫试点配套光伏电站项目等十六个城市道路亮化工程项目,在投标过程中,多次联系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杨州联星灯业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参与陪标,由荣宝公司为陪标公司制作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使荣宝公司均得以中标,中标项目资金累计人民币1.49亿元。

(三)骗取贷款事实

2011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为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荣宝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提交了荣宝公司与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润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购买材料的虚假购销合同,采用以其公司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抵押及武威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武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存单质押担保、武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先后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中国银行武威分行、兰州银行武威分行共贷款十二次,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23亿元,用于荣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荣宝公司将上述贷款均按期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认定行贿事实的证据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7月25日,定西市监察委员会以定纪监指〔2018〕001号指定办理通知书指定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涉嫌行贿犯罪由定西市安定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定西市安定区监察委员会于同日立案调查。

2.证人火荣贵火某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其在视察武威新能源装备园区时认识了张某。2014年下半年,其在上海出差时,在住宿的酒店客房里收受张某送的500克黄金制品一件。2014年9月,其在绿苑宾馆8408房间休息时,张某送给其一个信封袋,里面装有5万欧元。2015年9月,荣宝公司准备“新三板”上市,张某要其给凉州区打招呼,送给其一个信封袋,里面装有15万欧元。2016年春节前,张某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0万美元。2015年6月,其将张某送的2万欧元和500克黄金制品退还给张某。2016年5月,其将张某送的10万美元退给张某,将剩余的18万欧元带到兰州交给其弟火晓军和外甥马原保管。

3.证人王永平王某1证言,证明2016年3月,张某在其家小区单元门口递给自己一个礼品袋,里面装有一块500克的金砖,上面标有“AU9999、500克”字样,后其将两条香烟及金砖交给其弟王永峰王某3保管。张某送礼的目的是让其批准将新城区万家国际对面的两块土地给荣宝公司搞双创园项目。

4.证人王永峰王某3证言,证明2016年3月,王永平王某1送给其四条香烟,其拿回来后发现还装有一条500克的金条。2018年11月,王永平王某1让其把黄金拿来,其把金条交给了王永平王某1。

5.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出具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2015年7月21日、22日,荣宝公司员工顾馨鑫顾某、戴寅、金文强、李国华、佘高红、覃国军、田克义、黄发全、覃贵南、李奇恒、申志明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网点共购汇欧元12.35万元。2011年至2014年,荣宝公司员工严秀华严某、王冰雪、童玮、朱克峰朱某2、周友财周某、卢瑞锟、李彬、蒋正权、邱雪萍、常艳霞、张光荣张某3、张某从中国银行武威分行共购汇欧元6.5万元、美元13.38万元。2013年11月7日,荣宝公司员工严秀华严某,朱克峰朱某2、卢瑞琨卢某、常艳霞、白建霞、孙涛孙某、骆文婷等人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购汇欧元5万元。

6.证人朱民楼朱某1、顾馨鑫顾某、关万明关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张某让朱民楼朱某1去兑换欧元,朱民楼朱某1通过武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给关万明关某转款100万元,关万民将该100万元转给顾馨鑫顾某兑换欧元15万元后,由朱民楼朱某1交给张某。

7.证人严秀华严某、孙涛孙某、卢瑞琨卢某、朱克峰朱某2证言,证明2014年至2016年间,张某每年安排他们去银行兑换美元和欧元。

8.证人朱文宝朱某3证言,证明武威市政管理局管理的部分路灯、灯杆安装工程都由荣宝公司施工建设,这些项目款由财政付给荣宝公司。

9.证人朱民楼朱某1证言,证明2015年4、5月,张某约其加入荣宝公司的股东,其同意后入股600万元,陈吉才陈某2也入股加入股东。从2016年10月开始,荣宝公司正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入股后,张某给其说过要在农业银行武威分行贷款3000万元的事。

10.证人陈吉才陈某2证言,证明2015年,张某给其介绍荣宝公司的情况后自己入股50万元,成为荣宝公司的监事会成员。2016年后半年,股份有限公司审批通过,其参加过股东会,但张某没有提过贷款的事。

11.证人马世友马某1书写的说明,证明2012年3月底,张某到园区要求为荣宝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提交了市委书记火荣贵火某批示的《申请免除土地使用费的报告》,其安排园区管委会财务部向市财政局缴纳土地款276万元(荣宝公司之前已交30万元,园区垫交246万元)。4月份,凉州区国土局为荣宝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5年3月,国家审计署兰州特派办反馈了2012年以来土地审计(出让金)整改意见,要求荣宝公司必须补缴所欠款项,经与荣宝公司反复勾通,园区正合公司支付给荣宝公司路灯项目的工程款246万元,荣宝公司以背书转让形式补交了管委会的土地款。

1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于2010年在武威市成立荣宝公司。2015年之前,荣宝公司由其一人负责,2015年以后公司加入合伙人,有了股东参与,其仍然是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14年6月,其得知火荣贵火某去上海出差,将一个长方体的金饰品(重量为500克的黄金)在火荣贵火某住宿的酒店房间送给了火荣贵火某。2014年9月,其在武威绿苑宾馆火荣贵火某的房间将5万欧元送给了火荣贵火某。2015年9月,其到武威火荣贵火某的公寓将15万欧元送给了火荣贵火某。2016年3、4月,其在武威火荣贵火某的办公室将10万美元送了火荣贵火某。其给火荣贵火某送礼就是想跟火荣贵火某搞好关系,希望火荣贵火某能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荣宝公司更多的关照。其在新能源园区办理荣宝公司土地使用证、凉州区向荣宝公司支付天马湖二期亮化工程款及取得“荣宝双创园”地块等事宜中,得到火荣贵火某的帮助。2015年5月份左右,火荣贵火某到荣宝公司将2万欧元和那块金饰品退给其。2016年5月份左右,火荣贵火某到荣宝公司将10万美元退给其。2016年4月,其将火荣贵火某退回的黄金饰品送给时任武威市凉州区副区的黄金饰品送给时任武威市××区长王永平王某1。

13.鉴定意见,证明涉案黄金制品经甘肃省产品技术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为足金。

14.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甘价认字(2018)8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2014年6月,500克足金金条的价格为14.9万元。

15.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2018)332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2016年3月至4月,500克足金金条的价格为14.2万元。

16.会议纪要、批示、补缴通知及相关缴费凭证,证明火荣贵火某在张某提交的《关于请示市上免除武威荣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报告》上批示,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给荣宝公司等项目办理土地证。之后荣宝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30万元,欠缴246.114万元由管委会垫缴。根据审计署兰州特派办的整改意见,要求荣宝公司补缴相应款项。2015年4月11日,武威正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该笔费用。

17.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武威市财政局的情况说明、相关招投标、拨付款项书证,证明2011年至2018年,荣宝公司所有招投标项目和金额及武威市财政局给荣宝公司拨付资金的情况。

18.凉州区重点项目互保共建和工业企业互为市场产品代需目录册,证明荣宝公司被纳入凉州区“互保共建”项目,享受市场优惠政策。

19.主体身份材料,证明张某系荣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政协武威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火荣贵火某2010年1月8日任中共武威市委委员、党委书记,2017年4月16日被免去中共武威市委委员、党委书记职务。王永平王某12007年7月任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6年任凉州区委常务副区长,主管国土资源工作。

20.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证明荣宝公司的名称、类型、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名称、类型变更情况。

21.办案说明,证明张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供述反复不定,不具有自首情节。

22.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火荣贵火某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二)认定串通投标事实的证据

1.协助调查函、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8月20日,定西市安定区监察委员会在办理张某行贿案件中发现张某涉嫌串通投标、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犯罪线索,将相关线索移交定西市安定区xx局调查,定西市安定区xx局于2018年9月2日以张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立案侦查。

2.投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标记录表、报价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据、保证金收退费明细、合同协议书,投标保证金收据,证明2014年至2016年,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武威市城区道路在武威市××路照明工程、金色大道武威保税物流中心至工业园段工程、武威城区地表水供水工程净水厂建设项目附属工程、武威市杨家坝河城区防洪景观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亮化工程、武威市杨家坝河城区防洪景观生态综合治理三期工程-亮化工程、古浪县2015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十标段、古浪县2015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八标段、古浪县2015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九标段、武威市天颐大道路灯采购安装工程、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及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一期、天祝县南阳片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点路灯安装工程一标段、新建城区路灯规划和旧城区路灯改造项目、2016年古浪县20兆瓦光伏扶贫试点光伏电站项目、2016年民勤县城区巷道硬化--亮化工程、民勤县薛百乡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区安装路灯采购项目、凉州区凉古路至莫高葡萄酒堡公路工程路灯安装工程二标段等十六个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荣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串通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参与竞标,为陪标公司制作标书、缴纳保证金,招标项目均被荣宝公司独家中标,中标项目资金合计1.49亿元。

3.证人徐文霞徐某证言,证明荣宝公司在参与项目投标过程中,为其他参与竞标的公司交纳保证金,中标之后由其他公司将保证金返还给荣宝公司。2014年至2016年,荣宝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武威市十六个城市道路在武威市××路亮化工程项目投标中均得以中标。

4.证人严秀华严某证言,证明荣宝公司在参与竞标时,张某安排公司员工为其他公司制作标书,主要给浙江申宏公司和杭州银龙公司制作过标书、垫付过保证金。张某让员工给其他公司把保证金打过去,交易中心把保证金退回后,其他公司把保证金返回荣宝公司。

5.证人周友财周某证言,证明荣宝公司是一家民营公司,荣宝公司在竞标时,由浙江申宏公司和杭州银龙公司陪标。

6.证人陈泽鹏陈某1证言,证明荣宝公司保管着多个竞标用的UK锁,平时由陈利明陈某3保管,在项目竞标时,由荣宝公司员工拿着其他公司的UK锁去报名,荣宝公司负责给其他公司制作标书,张某或陈利明陈某3让员工冒充其他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其他公司的保证金由荣宝公司交纳,张某安排将保证金打给其他公司。参与竞标的公司有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杨州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

7.证人丁永功丁某证言,证明荣宝公司参与竞标时,提前找来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陪标,两家陪标公司的标书和保证金都由荣宝公司制作和缴纳。制作标书的资料由陈利明陈某3提供,投标过程中根本没有见过陪标公司的人,两家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也是以荣宝公司的员工冒充的。

8.证人陈利明陈某3证言,证明其在荣宝公司参与招投标事宜,李彬要来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杨州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资质,为这几家公司制作标书,缴纳保证金。李彬2015年出车祸后,张某让其接替李彬的工作,其按照李彬以前的做法制作标书进行投标,将保证金打给陪标公司,陪标公司再将保证金打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结束后,陪标公司将保证金返给荣宝公司,荣宝公司给陪标公司支付费用。2016年在古浪20兆伏扶贫试点配套光伏电站一标项目中,张某还联系了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陪标。

9.证人李昂李某证言,证明荣宝公司经常参加项目竞标,公司鼓励员工参与竞标,陈利明陈某3安排其拿着三家公司的UK锁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并由荣宝公司制作标书、交纳保证金,招标结束后,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将保证金返回到荣宝公司。

10.证人赵伟兴赵某1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7年,荣宝公司在武威投标项目时借用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其公司要求荣宝公司把保证金打到孔叶萍和陈瑛瑛陈某4的个人账户中,但其公司没有制作过标书。

11.证人赵鹿玲赵某2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7年,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向武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过项目标书。

12.证人陈瑛瑛陈某4证言,证明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业务中有时会用其个人的银行卡走账。2016年12月,其个人的银行卡中进账5000元。

13.证人何向华何某、吴以球吴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史文龙史某安排其将公司的资质提供给甘肃武威一个姓陈的人参与投标。

14.证人史文龙史某证言,证明2015年,其朋友陈利明陈某3在甘肃一家公司上班时,向其借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去投标。2016年,陈利明陈某3再次借其公司的标书去投标。

15.证人刘俊刘某2、任立峰任某证言,证明杨州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几份标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都是假的,授权代理人也不是其公司的人。

16.证人马建岭马某2证言,证明2016年,荣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让其河北光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武威投标,并称他正在运作,其让张某将保证金和标书费用由他们公司负责交上,张某让其再找一家公司,其便联系了保定中泰新能源公司,张某给其公司打来160万元保证金,其把其中的80万元打给保定中泰新能源公司,其公司将80万元打给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户。过了一段时间,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80万元保证金返还到其公司账户,其公司又返给荣宝公司。

17.证人陆汇丰陆某证言,证明荣宝公司的陈利明陈某3借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其公司交了保证金,结果没有中标,这样有好几次,后来由张某自己制作标书,标书也没有寄来审核,其公司只是交保证金,返保证金。其认为荣宝公司为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投标是在造假。

18.证人潘角香潘某证言,证明2016年,其给陈利明陈某3所在的公司提供过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荣宝公司的陈利明陈某3借用其公司的资质去投标,由陈利明陈某3将保证金打到其公司的私人账户,再打给交易中心账户,后将交易中心返还的保证金又给了陈利明陈某3。最初标书由其公司来作,后来陈利明陈某3自己作标书。

19.证人侯世泽侯某证言,证明2014年,武威市城区道路工程是其负责的,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当时参与竞标的公司有荣宝公司、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杨州联星灯业有限公司,最后均被荣宝公司中标。

20.证人王长俊王某4证言,证明2014年至2016年,荣宝公司参与很多项目的投标,多数项目被荣宝公司中标。

21.证人陈光陈某5证言,证明2015年,古浪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十标段),甘肃金利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但最终荣宝公司中标。

22.证人赵贵珊赵某3证言,证明2015年,古浪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八标段、十标段),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但最终被荣宝公司中标。

23.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荣宝公司在项目投标时,为了满足投标的条件,其多次联系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杨州联星灯业有限公司,河北光为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等陪标单位,安排公司员工为陪标公司制作标书,将其公司与陪标单位的招标保证金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次给陪标单位给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处费,通过这种方式,荣宝公司先后在武威市多个项目招标中串通投标。

(三)认定骗取贷款事实的证据

1.证人张光荣张某3证言,证明2012年,荣宝公司的李彬称荣宝公司要贷款,需要与其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通过其公司的银行账户走账。其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寄给李彬,贷款到账后又返还给荣宝公司。这样有好多次,具体贷款金额记不清。

2.证人张兴建张某4证言,证明2016年,荣宝公司的张某与丹阳润兴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另张某称有一笔大额资金需要通过其公司账户走账。2016年7月16日、7月19日,荣宝公司先后给其公司打款500万元、2500万元,之后其将该两笔款项都返还给荣宝公司。

3.证人王智琪王某5证言,证明2011年,张某拿着荣宝公司与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其审批后认为程序完善同意放款,于2011年10月13日给荣宝公司放款800万元,2012年4月荣宝公司还清了贷款。

4.证人王晓婷王某6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3年,农业银行武威城区分行给荣宝公司贷款四笔,其中2012年两次分别贷款900万元、500万元,2013年两次分别贷款300万元、500万元。荣宝公司的会计徐文霞徐某拿着贷款申请书、委托支付通知单、荣宝公司与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其审批后认为程序完善同意放款,贷款均打入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的账户。

5.证人王超王某7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4年,农业银行给荣宝公司贷款三笔,其中2013年贷款900万元,2014年贷款2100万元和800万元。张某拿着贷款申请书、荣宝公司与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其审批后认为程序完善同意放款,贷款均打入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的账户。

6.证人刘志明刘某1证言,证明荣宝公司在农业银行武威支行的贷款共有十笔,其中自己经办过一笔。2018年9月,张某拿着荣宝公司与丹阳润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到其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其审批后认为程序完善同意放款,之后分两次给荣宝公司放款3000万元。2017年7月,荣宝公司还清了这笔贷款。客户向其银行贷款时,必须要有贷款用途,荣宝公司每笔贷款先给其银行提供了购销合同,其银行从来没有刻意让荣宝公司提供购销合同。

7.证人院兆昇院某证言,证明2015年,张某拿着荣宝公司与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到兰州银行武威分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其审批后认为程序完善同意放款,贷款打入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的账户,后荣宝公司还清了贷款。客户在其银行贷款时,银行必须要看贷款用途,荣宝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他们贷款的用途是购销路灯部件,银行也实际查看了荣宝公司,认为荣宝公司符合贷款条件,就给荣宝公司贷款2500万元。购销合同是荣宝公司需要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

8.证人王其毅王某2证言,证明武威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给荣宝公司在中国银行担保贷款800万元,荣宝公司按期归还了贷款。当时中国银行对其公司评估准入后,其公司才给荣宝公司担保的贷款,武威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10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武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9.证人朱民楼朱某1证言,证明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公司一块面积为35404.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给荣宝公司抵押担保从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贷款2500万元。

10.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荣宝公司向银行贷款由其决定,其与银行衔接之后,由公司会计徐文霞徐某到银行办理贷款。2012年至2016年7月,荣宝公司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分十次共贷款9000万元、从中国银行武威分行贷款800万元、从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贷款2500万元。银行要求其公司提供贷款用途,其给银行提供了荣宝公司与丹阳市荣宝车灯有限公司和丹阳市润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的借款申请书、授权代理人签名由其签字。银行放款时将款项打入这两家公司的账户,然后这两家公司把款项返到荣宝公司的账户,这些贷款全部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银行贷款到期后,荣宝公司按时还清贷款。

11.贷款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验资报告、征信报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购销合同、结算业务申请书、客户结算账号查询单,武威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质押合同,定期存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报告,还款通知单,证明2011年10月13日,荣宝公司向中国银行武威分行借款800万元,武威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金额890万元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2015年1月19日,荣宝公司向兰州银行武威分行借款2500万元,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评估价为5841.78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荣宝公司将该两笔贷款均按期归还。

1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报告、银行借款凭证、委托支付通知单、购销合同、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计账凭证、银行结算业务凭证、进账单、还款凭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估价报告,抵押承诺书,抵押合同,证明2012年4月20日,荣宝公司以其评估价为3027.8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评估价为550万元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借款500万元;2012年9月4日,荣宝公司以其评估价为1974万元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借款900万元;2013年1月22日、1月23日,荣宝公司以其评估价为123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分别借款500万元、300万元;2013年10月9日、10日、23日,荣宝公司以其评估价为4019.4514万元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借款4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共900万元。2014年1月14日,荣宝公司以其评估价为4250.8万元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借款2100万元;2014年6月30日,荣宝公司以其评估价123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借款800万元;2016年7月1日,荣宝公司以其评估价3671.2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4559.15万元的房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借款3000万元。荣宝公司将该十笔共计金额9000万元的贷款均按期归还。

13.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明荣宝公司贷款时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中对方公司的印章都是伪造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审计报告、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据对本案不具有证明作用,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荣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荣宝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行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38.9万元,情节严重,且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身为荣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能够使荣宝公司在武威市多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中标,多次联系数家与其熟悉的公司参与陪标,并安排其公司员工为陪标公司制作标书、缴纳保证金,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张某身为荣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取得银行贷款用于其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银行贷款提供相关手续资料时,虽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犯罪目的和诈骗行为,所贷款项资金用于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肆意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提供的抵押担保足额、真实,相关贷款均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予以归还,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张某行贿、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但对该事实以个人犯罪指控不当,被告人张某身为荣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荣宝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行贿、串通投标犯罪,且利益归属于单位,对其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追究其作为直接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关于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的指控不成立,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贿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以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轻微,建议对该指控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贷款行为是荣宝公司的企业行为,被告人张某仅作为荣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现,履行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前三次行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系自动到案,在庭审中对全案事实予以认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火荣贵火某退还给被告人张某的行贿款物在对被告人张某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向火荣贵火某行贿后,火荣贵火某基于组织调查,慑于法律威严,给被告人张某退还部分行贿款物的行为,不影响对被告人张某的定罪量刑,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对被告人张某用于行贿的未追缴到案的赃款美元10万元、欧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79.02万元,继续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翟 婷

人民陪审员 孙吉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