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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川1528刑初2号康某为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10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川1528刑初2号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康某为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预算等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强林(已判决)、刘某(另案处理)、李勇(另案处理)现金共计75.1万元。

一、被告人康某为在兴文县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预算业务中得到原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计划和财务股副股长(基建股股长)强林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强林现金共计2.6万元

2009年,被告人康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强林,后通过强林的帮忙,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康某陆续在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承接教育系统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等业务。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强林在兴文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业务上的关照以及进一步和强林搞好关系,获得更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在叙州区(原宜宾县)柏溪镇一娱乐场所送给强林现金0.6万元。

2.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强林在兴文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业务上的关照以及进一步和强林搞好关系,获得更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在兴文县政府门口自己的越野车(车牌号川QF××××)上送给强林现金1万元。

3.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强林在兴文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业务上的关照以及进一步和强林搞好关系,获得更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在兴文县财政局路边自己的轿车上送给强林现金1万元。

二、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翠屏区建投公司)招投标管理部原部长刘某帮助其获得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业务,先后9次送给刘某现金共48.5万元

2011年,被告人康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时任翠屏区建投公司总经理李勇,被告人康某向李勇提出希望能承接翠屏区建投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随后,李勇将被告人康某介绍给翠屏区建投公司负责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刘某认识,让被告人康某和刘某直接对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对接过程中,被告人康某向刘某提出以后的招标代理(评分法)文件初稿交由自己制作,以保证自己参与报名的公司能顺利中选,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感谢费,刘某同意。

1.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012年6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在李勇的安排下,翠屏区建投公司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总经理徐华(另案处理)通知刘某和被告人康某对接宜宾市西区××房××小区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刘某将本该由翠屏区建投公司制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为让自己所借资质的公司中选,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刘某明知该情况,未对被告人康某设置的限制性条件进行修改便送审、挂网。2012年7月4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用资质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宜宾市翠屏会馆路附近的一个茶楼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2012年下半年,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翠屏区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2年8月16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借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楼下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3.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012年12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3年1月11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当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宜都花园小区门口路边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4.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7万元

2013年4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3年4月15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的路边送给刘某现金7万元。

5.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2万元

2013年4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3年5月3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送给刘某现金2万元。

6.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10万元

2013年底,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4年1月6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翠屏区宜宾大酒店停车场送给刘某现金10万元。

7.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8.5万元

2013年4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4年1月13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的路边送给刘某现金8.5万元。

8.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2014年底,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5年1月20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叙州区鑫悦湾小区正大门口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9.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业务,为感谢刘某的帮助,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康某从刘某处得知翠屏区建投公司即将实施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随后被告人康某找李勇帮忙,李勇同意将该项目的预算业务由被告人康某来实施。2014年底的一天,刘某让被告人康某制作檬子湾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找几家公司来参与报名。被告人康某借用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四川吉达工程造价事务所和四川金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竞争性谈判。2015年1月12日,通过竞争性谈判,被告人康某借用的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宜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三、被告人康某为感谢翠屏区建投公司原总经理李勇帮助其获得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业务,先后5次送给李勇现金共计24万元

2011年,被告人康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时任翠屏区建投公司总经理李勇。认识后,被告人康某向李勇提出希望能承接到翠屏区建投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李勇答应帮忙。之后,通过李勇帮忙,被告人康某陆续获得了宜宾市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翠屏区新区(二期)起步区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翠屏区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建投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建投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2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建投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2万元。

4.2015年年初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被告人康某在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12万元

5.2015年年初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翠屏区城市中央公园建设项目,岷江新区起步区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等四个打捆招商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叙州区××小区李勇家楼下送给李勇现金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依据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指控认为,被告人康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75.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向3人以上行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康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金额无异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行贿行为,无犯罪前科记录,认罪悔罪认罚,案涉工程已竣工,无负面社会影响,请求法院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康某为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预算等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强林(已判决)、刘某(已判决)、李勇(另案处理)现金共计75.1万元。

一、被告人康某为在兴文县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预算业务中得到原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计划和财务股副股长(基建股股长)强林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强林现金共计2.6万元

2009年,被告人康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强林,后通过强林的帮忙,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康某陆续在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承接教育系统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等业务。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强林在兴文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业务上的关照以及进一步和强林搞好关系,获得更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在叙州区(原宜宾县)柏溪镇一娱乐场所送给强林现金0.6万元。

2.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强林在兴文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业务上的关照以及进一步和强林搞好关系,获得更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在兴文县政府门口自己的越野车(车牌号川QF××××)上送给强林现金1万元。

3.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强林在兴文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业务上的关照以及进一步和强林搞好关系,获得更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在兴文县财政局路边自己的轿车上送给强林现金1万元。

二、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翠屏区建投公司)招投标管理部原部长刘某帮助其获得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业务,先后9次送给刘某现金共48.5万元

2011年,被告人康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时任翠屏区建投公司总经理李勇,被告人康某向李勇提出希望能承接翠屏区建投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随后,李勇将被告人康某介绍给翠屏区建投公司负责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刘某认识,让被告人康某和刘某直接对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对接过程中,被告人康某向刘某提出以后的招标代理(评分法)文件初稿交由自己制作,以保证自己参与报名的公司能顺利中选,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感谢费,刘某同意。

1.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012年6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在李勇的安排下,翠屏区建投公司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总经理徐华(另案处理)通知刘某和被告人康某对接宜宾市西区××房××小区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刘某将本该由翠屏区建投公司制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为让自己所借资质的公司中选,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刘某明知该情况,未对被告人康某设置的限制性条件进行修改便送审、挂网。2012年7月4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用资质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宜宾市翠屏会馆路附近的一个茶楼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2012年下半年,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翠屏区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2年8月16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借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楼下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3.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012年12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3年1月11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当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宜都花园小区门口路边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4.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7万元

2013年4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3年4月15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的路边送给刘某现金7万元。

5.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2万元

2013年4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3年5月3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送给刘某现金2万元。

6.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10万元

2013年底,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4年1月6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翠屏区宜宾大酒店停车场送给刘某现金10万元。

7.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8.5万元

2013年4月,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4年1月13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的路边送给刘某现金8.5万元。

8.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刘某,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2014年底,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被告人康某得知后找李勇帮忙,李勇便安排徐华通知刘某,要求刘某和被告人康某进行对接。刘某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交由被告人康某自己制作,被告人康某在制作文件的过程中设置了有利于自己所借资质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后交刘某送审、挂网。2015年1月20日,经评比,被告人康某所借资质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权。中选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叙州区鑫悦湾小区正大门口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9.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业务,为感谢刘某的帮助,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康某从刘某处得知翠屏区建投公司即将实施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随后被告人康某找李勇帮忙,李勇同意将该项目的预算业务由被告人康某来实施。2014年底的一天,刘某让被告人康某制作檬子湾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找几家公司来参与报名。被告人康某借用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四川吉达工程造价事务所和四川金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竞争性谈判。2015年1月12日,通过竞争性谈判,被告人康某借用的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刘某的帮助,在宜都花园小区门口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三、被告人康某为感谢翠屏区建投公司原总经理李勇帮助其获得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业务,先后5次送给李勇现金共计24万元

2011年,被告人康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时任翠屏区建投公司总经理李勇。认识后,被告人康某向李勇提出希望能承接到翠屏区建投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李勇答应帮忙。之后,通过李勇帮忙,被告人康某陆续获得了宜宾市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翠屏区新区(二期)起步区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翠屏区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建投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建投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2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建投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2万元。

4.2015年年初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被告人康某在李勇办公室送给李勇现金12万元

5.2015年年初的一天,为感谢李勇帮助其获得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翠屏区城市中央公园建设项目,岷江新区起步区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等四个打捆招商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在叙州区××小区李勇家楼下送给李勇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全案证据:

1.书证

(1)宜宾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兴文县监察委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本案经宜宾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6月10日指定管辖,兴文县监察委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对被告人康某因涉嫌行贿一案立案调查,于2020年6月11日对被告人康某采取留置措施。

(2)到案说明,证实2020年5月,兴文县监察委对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计划财务股副股长(基建股股长)强林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强林反映在兴文县教体系统开展招标代理和预算业务活动中,帮助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康某获得招标代理和预算业务,收受康某贿赂的问题,兴文县监察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康某到谈话点了解情况,康某如实交代了送给强林2.6万元的违法事实,并主动交代兴文县监察委未掌握其在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获得招标代理业务和工程预算编制业务中向原总经理李勇行贿24万元,向原招投标部部长刘某行贿48.5万元的违法事实。

(3)兴文县监察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委于2020年6月10日对康某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期间,康某主动向该委交代了李勇、刘某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该委已于2020年8月6日、8月27日分别对李勇、刘某立案调查。目前,李勇尚在调查中,刘某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康某的主体身份材料(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聘任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记录、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康某生于1974年8月12日,于2004年7月至2014年4月在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任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9年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今,任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登记为段利兰,2014年3月21日,刘从刚、唐中成、瞿艳飞三名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康某、郑鹏、瞿艳飞,3月25日瞿艳飞、被告人康某、郑鹏三名股东经股东会决议,选举被告人康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为公司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21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19年4月23日,该公司更名为四川宇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该公司具有乙级资质证书,发证时间2019年9月29日。

(5)干部履历表、兴文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卡、干部任免审批表、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证明、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层分工及部门职能调整的通知、关于成立招投标管理部及其组成人员的通知、关于刘某任职的通知、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康某向强林、李勇、刘某行贿时,强林、李勇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强林时任兴文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计财股副股长、基建办主任,负责兴文县教育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等工作,李勇时任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全面工作,刘某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个案证据

1.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计划和财务股原副股长(基建股股长)强林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预算业务中得到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强林现金共计2.6万元

(1)书证

A兴文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具的2012年至2015年兴文县教育基建项目部分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统计表、2012年至2015年兴文县教育基建项目招标代理统计表,证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宜宾市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兴文县××楼工程等25个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10个招标代理业务。

B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2014年5月26日,宜宾市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兴文县教育局承接了兴文县九丝中心校寄宿制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被告人康某作为乙方代表签字。

C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宜宾市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未见与兴文县教育系统招标代理业务相关交易。

(2)证人证言

A强林的证言,证称他三次收受招标代理公司法人康某现金2.6万元。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到宜宾办事,康某请他和朋友吃饭。后康某请他们到柏溪一家娱乐场所唱歌,趁其他人不注意,递了一个信封给他,说是感谢他一直以来的关照,后他清点是0.6万元。2013年初农历春节前的一天,康某约他到县政府门口碰面,他上了康某的吉普牌汽车,康某拿了一个信封给他,说是感谢他一直以来业务上的关照和支持,也希望承接更多的业务。后他清点是1万元。2015年底的一天晚上,康某约他在财政局旁的街边见面。过了一会康某给他打电话说到了,他就下楼去和康某碰面,他坐上康某的奔驰车,康某送了他1万元。康某送钱给他一是因为他在教体局基建股工作,负责教育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等工作,而康某的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为了拉近关系;二是因为他一直对康某都很关照,也给他提供了一些帮助;三是康某希望承接到更多的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因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预算业务基本上都不需要招投标,他就直接将部分工程预算业务交给康某做,另外还将绝大多数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总价在200万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权直接指定由康某进行代理。

B段利兰的证言,证实大概2000年,她与康某合伙成立了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她是法人代表,公司主要经营工程招投标代理和工程预算,她主要负责兴文的业务,康某主要负责宜宾的业务。她在兴文县教育系统主要是做项目造价预算业务,没有做过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业务都是康某做的。2012年以来,康某在兴文县教育系统做了很多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都是康某的个人行为,其收入未入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账户,利润是康某个人所得,康某也没有从公司收入中拿钱去送过兴文县教体局的相关人员。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称大概是2009年的一次饭局上,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强林,当时强林在兴文县教育局基建办工作。因为他的主要业务是做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承接了一些兴文县教育系统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跟强林在工作业务有往来就逐渐熟悉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强林跟他打电话说来宜宾出差,喊他一起耍,他想到自己在兴文代理了很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业务,强林对他很照顾,他就想利用这次机会好好招待一下强林,拉近一下和强林的关系,以便在以后的业务上得到强林更多的关照。他事先准备了0.6万元现金并用信封装好后带在身上,在看歌舞表演的过程中,他把信封递给了强林,感谢强林工作上的支持。2013年年底的一天,他约强林在县政府门口见面,在他的私家车上送了1万元现金给强林,感谢强林对他业务上的支持,强林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4年,他主要在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招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兴文县教育系统的预算和招标代理业务主要是由段利兰在负责。2014年年底的一天,段利兰打电话问他,是否过年了去感谢一下强林。他对段利兰说自己2013年底都去感谢过,说段利兰可以去表示一下。段利兰问拿1万元可以不,他说差不多,段利兰是如何去跟强林送钱的,他不清楚。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开自己的奔驰车到县财政局门口,约强林见面,强林上了车,他又送了1万元给强林,说是感谢强林一直以来的关照,强林客气几句就收下了。他一共送给强林2.6万元现金,因为强林是县教体局基建股的负责人,负责了教育系统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教育系统的工程项目实际上都是强林在决定,而他是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预算和审计等业务工作的,所以他送钱给强林,一是感谢强林对他的关照,让他获得了很多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等业务,二是希望继续获得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因为强林的关照,他的公司及其他挂靠的公司获得了很多教育系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并且他在做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或者预算上都非常顺利,也从来没有遇到过什么问题,这些都离不开强林对他的关照。

2.被告人康某为感谢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部原部长刘某帮助其获得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业务,先后9次送给刘某现金共48.5万元

(1)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①书证

A翠屏区发改局关于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实该项目于2012年5月8日批复建投公司同意立项。

B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报告、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2年6月29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53305万元。2012年7月4日,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2012年7月9日,翠屏区建投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D企业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为付永琳,2008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2012年年初的一天,时任建投公司总经理李勇给她介绍了宜宾智政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的康某,康某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后来因为康某在翠屏区建投公司做了很多项目,慢慢他们就熟悉了。2012年下半年,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出来之后的一天,徐华把她叫到办公室,告诉她翠屏区建投公司马上要准备实施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了,让她与康某衔接招标代理具体事宜。她随后联系康某让他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法流程准备投标资料,康某提出他先把招标代理评分法比选初稿文件制作好后给她,事成之后会感谢她,她同意了。在制作檬子湾小区招标代理评分法比选文件过程中,康某借用了恒鑫、华春、中通等几家公司资质,且针对借用的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条件。没过多久,康某派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评分法初稿文件送过来,她修改后将评分法文件送领导签批,并送区住建局和区发改局备案、挂网。经过评分法评选,康某借用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功中选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康某在领取中选通知书不久后的一天,约她下班后在会馆路附近一个茶楼见面。见面后,康某将一个浅蓝色硬壳手提袋递给她,说这是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感谢费。她回到家拿出康某给的浅蓝色硬壳手提袋,里面是5万元现金。随后她把这5万元拿出来放在家里,用于平时的日常开支。

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下半年,他想承接翠屏区建投公司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后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翠屏区建投公司总经理李勇。2012年年初的一天,他到李勇办公室,李勇介绍他认识了刘某,说刘某是具体负责翠屏区建投公司招投标管理业务工作的,让他和刘某对接工作。他当时跟刘某说,如果以后公司决定由他来做的代理项目,就由他来制作项目的招标代理比选文件(评分法),他要在比选文件(评分法)里设置一些特殊条件,这样就能保证他中选,并且事后他会感谢刘某,刘某同意了。2012年6月的一天,刘某打电话给他,说宜宾市西区檬子湾安置房项目要招投标代理机构了,并按照之前约定,把发改局的相关批文发给了他,由他去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他对照发改局的批文,并针对性的借用了四家能设置特殊条件的公司,分别是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他针对这四家公司的特点设置了特殊条件。他将设置好这些特殊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交给刘某,由刘某去负责上报审核、备案、挂网。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挂网后,刘某就打电话给他说上网了,叫他及时关注网站信息,还让他准备好参加比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他就安排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的四家公司资质报名参加比选,并将这四家参加比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交给刘某,最后只有他借用资质的四家公司递交了代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所以在最后评审时,就只有他的四家公司能进行评审,无论这四家公司谁中选,实际上都是由他获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最后这个项目的具体代理业务也是他在负责和实施。2012年7月,在他领取该项目中选通知书后不久的一天,他电话联系刘某下班后在会馆路附近的一个茶楼见面。随后,他在办公室保险柜中取出5万元人民币,装入一个硬壳的手提袋用于送给刘某。两人见面后,他将放在茶桌上装有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递给刘某,说这是檬子湾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感谢费,感谢她在业务上的关照和帮助,刘某没有拒绝就收下了。

(2)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①书证

A翠屏区发改局关于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实该项目于2012年7月11日批复建投公司同意立项。

B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比选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2年8月10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5089.24万元。2012年8月16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2年8月30日,翠屏区建投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D企业营业执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为王**,2008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5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012年8月15日-2017年8月14日具有乙级资格证书,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大概在2012年下半年,徐华把她叫到办公室,说建投公司即将要实施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让她与康某对接招标代理事宜。随后,她与康某沟通,让康某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法流程准备投标,康某提出自己把招标代理评分法比选初稿文件制作好后给她,中选之后会给她考虑感谢费,她同意了。在制作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评分法文件过程中,康某为了能中标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借用了几家公司资质,且针对借用的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条件。没过多久,康某把制作好的评分法初稿文件给她,她修改后将评分法文件送审、备案、挂网。2012年8月,区建投公司就组织开展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代理业务的评选工作,在评分法评选当天,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随机抽取,最终,康某借用的公司成功中选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代理业务。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不久的一天,康某打电话约她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楼下见面,康某的车停靠在路边上,她走到靠近车子驾驶室门边的位置,康某递给她1个黑色塑料口袋,说宜飞苑小区安置房招标代理工作辛苦了,这是一点小心意。她知道黑色塑料袋里装的是钱就收下了。回到家中,她打开黑色塑料袋清点,里面是3万元现金。这个项目是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康某借用资质的公司,实际上是康某获得了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权。

③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刘某告诉他宜宾市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要招招标代理机构了,并把发改局的相关批文给了他,让他去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他对照发改局的批文,根据借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以评分法制作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随后,他将设置了条件的比选文件交给了刘某,由刘某去负责审核、备案、挂网。不久,刘某打电话给他说已上网,叫他关注网站信息,并要他准备好参选公司的申请资料。随后他就安排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借用的公司报名参加比选,并将参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交给刘某,这四家公司都没有来人。当时他所在的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虽然也承接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等业务,但是公司自身没有特点就设不起条件,所以他就借用能设条件的公司,包括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来报名,由于他在比选文件中按照公司的相关资质设置了特殊条件,其他公司要么不符合条件,要么分值很低,而他借用资质华春公司的这四家公司既符合条件,分值又高,所以在最后评审时,就只有他的四家公司能进行评审,无论这4家公司谁中选,实际都是由他获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最后这个项目的具体代理业务也是他在负责和实施。该项目中选后的一天,他打电话给刘某说获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要准备感谢刘某,双方约好在翠屏区建投公司楼下见面。之后,他就从办公室保险柜里拿出3万元现金装入一个黑色塑料袋。到了翠屏区建投公司楼下,刘某走到了他车子驾驶室位置的门边,他就将之前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刘某,并说这是感谢费。刘某接过黑色塑料口袋,聊了几句就离开了。

(3)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①书证

A翠屏区发改局关于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建投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批复同意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

B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报告、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3年1月6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12702万元。2013年1月11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3年1月18日,翠屏区建投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D企业营业执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为王**,2008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5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012年8月15日-2017年8月14日具有乙级资格证书,可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大概在2013年年初,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批复文件出来后,时任区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徐华让她跟康某对接招标代理事宜。随后,她与康某联系,让康某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法流程准备投标,按照之前说好的程序,由康某制作招标代理评分法比选初稿文件。在制作评分法初稿文件过程中,康某为了能中标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借用了几家公司(康某常用的是华春、恒鑫、中通等公司)资质,针对借用的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条件。一两天后,康某把制作好的评分法初稿文件送过来,她对评分法初稿文件作了微调就送审了,当时她在技术管理部工作,评分法文件只需要送分管领导徐华和主要领导李勇审签即可,再经过区住建局和区发改局审核和备案后挂网。不久后,区建投公司组织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评选工作,康某借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选。当时报名参加评选的公司的4家公司分别是: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都是康某借用的公司,其中哪家公司中选实际上都是康某获得该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权。2013年1月,康某领取招标代理中选通知书的当天,约她下午下班后在宜都花园大门口见面。见面后,康某手里提着一个黑色袋子,走到她的车子副驾驶室位置,把黑色袋子放在副驾驶座椅上,说这是大地小区项目的感谢费。回到家后,她打开黑色袋子清点,里面是5万元现金。

③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2年底的一天,刘某给他打电话说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要招招标代理机构,并按之前两人的约定,把发改局的相关批文给他,让他去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和准备公司参选。他就借用能设条件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法文件,将制作好的评分法文件传给了刘某检查,由刘某负责上报审批、备案、挂网。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发布后,刘某就给他打电话说已上网,叫他关注网站信息,并要他准备好参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他就安排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的四家公司资质报名参加比选,并将参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交给刘某。由于他在比选文件(评分法)中设置了特殊条件,他借用资质的这四家公司信用良好分值都很高,其他公司在没有进入评审程序就被淘汰了。最后无论这4家公司谁中选,实际都是由他获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最后这个项目的具体代理业务也是他在负责和实施。2013年1月11日,他领取了中选通知书后就到刘某办公室,约刘某下午下班后在宜都花园小区门口路边见面。两人见面后,他走到刘某车子的副驾驶车旁,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副驾驶位置上,同时告诉刘某这是感谢费。

(4)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7万元

①书证

A翠屏区发改局关于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的批复,证实2013年3月20日翠屏区发改局批复同意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立项。

B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报告、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3年4月11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36205万元,2013年4月15日,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3年4月17日,翠屏区建投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D企业营业执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情况,2008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2013年上半年,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出来之后的一天,时任翠屏区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徐华让她与康某联系该项目招标代理事宜。之后,她与康某沟通,康某提出由他们公司先拟定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还提出事成之后会给她考虑一定的感谢费,她同意了。康某为了能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借用了几家公司的资质,针对借用的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限制条件。没过多久,康某把制作好的评分法初稿文件给她,她只对初稿文件的格式进行了微调便将评分法文件送领导签批了,签批后她将评分法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并挂在了四川日报比选网上。没过几天,区建投公司组织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评选,康某借用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选了。在中选通知书发放后的一天下午,康某约她下班后在会馆路嘉丽岛门口见面。她走到康某车子驾驶室位置,康某从驾驶室门窗边递了一个手提袋给她,说这是金象花园项目感谢费。回到家,她打开手提袋,里面是7万元现金。

③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3年4月初,刘某告诉他宜宾市赵场组团安置房金象花园建设项目要招招标代理机构了,并按之前的约定,把发改局的相关批文发给了他,由他去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他对照发改局的批文,并针对性的借用了四家能设置特殊条件的公司,分别是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他针对这四家公司的特点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中设置了特殊条件,后将设置好特殊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交给了刘某,由刘某去负责上报审核、备案、挂网。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挂网后,刘某就打电话给他说上网了,叫他及时关注网站信息,还让他准备好参加比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他就安排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的四家公司资质报名参加比选,并将这四家参加比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交给刘某。由于他在比选文件(评分法)中设置了特殊条件,最后只有他借用资质的四家公司递交了代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所以在最后评审时,就只有他的四家公司能进行评审,无论这四家公司谁中选,实际上都是由他获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最后这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实际也是由他来负责和实施。2013年4月底的一天,他获得该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权后,电话联系刘某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见面。见面后,刘某走到他的车驾驶室旁,他将之前准备好的装有7万元现金的手提袋递给了刘某,说这是自己取得金象花园建设项目代理权的一点心意。刘某接过装有7万元钱的手提袋,聊了几句,就离开了。

(5)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2万元

①书证

A翠屏区发改局关于转下达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实该项目于2013年4月17日批复建投公司同意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B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报告、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3年4月27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方水中心学校,项目总投资2699万元。2013年5月3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3年5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方水中心学校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证实2013年2月20日,宜宾市翠屏区方水中心学校与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委托管理范围包括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等。

D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E企业营业执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为王**,2008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5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012年8月15日-2017年8月14日具有乙级资格证书,可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2013年上半年,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批复文件出来后。区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徐华告诉她,要准备实施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让她跟康某对接招标代理相关事宜,她随后与康某沟通,让康某准备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法评选资料,按照以前说好的,还是由康某先制作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在制作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时,康某为了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借用了中通、恒鑫、华春、成化等4家公司的资质,针对这4家的代理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条件。一两天后,康某把制作好的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送过来,她对评分法初稿文件作了修改并按程序送审、备案、挂网。随后,区建投公司组织了宜宾市红坝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评选,最终,康某借用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选了该项目。2013年5月,在康某领取中选通知书后的一天中午,康某约她在会馆路嘉丽岛门口见面。康某开车过来,没有下车,打开车窗,拿出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递给她,说这是红坝实验学校招标代理的感谢费,她把黄色牛皮纸信封收下了。回家后,她打开信封清点,里面是2万元现金。

③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3年4月的一天,刘某告诉他红坝实验学校建设项目要招招标代理了,让准备好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交给刘某。他按照刘某提供的批准文件,并使用他经常借用的能设置特殊条件的几家公司,分别是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这四家公司的特点设置条件。后他将设置好特殊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交给了刘某,由刘某去负责上报审核、备案、挂网。挂网后,刘某打电话给他说上网了,叫他注意关注网站信息,还让他准备好参加比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他安排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用的四家公司资质报名参加比选,并将这四家公司参加比选的申请资料交给刘某。由于他在比选文件(评分法)中设置了特殊条件,只有他借用资质的四家公司递交了代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在最后评审时,就只有他的四家公司能进行评审,无论这四家公司谁被随机抽选中,实际上都是他中选,最后这个项目的招标代理等具体业务也是他在负责和实施。在他拿到中选通知书后的一天中午,他就打电话给刘某,说自己获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要准备感谢刘某,双方约在会馆路嘉丽岛门口见面。见面后,刘某走到他的车驾驶室旁,他将之前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黄色信封从驾驶室窗口递给刘某。

(6)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10万元

①书证

A翠屏区发改局关于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核准的批复,证实该项目于2013年12月30日批复建投公司同意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立项。

B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报告、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3年12月31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项目总投资168700万元。2014年1月6日,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2014年1月14日,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D企业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为付永琳,2008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2013年年底,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出来后,时任区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徐华让她联系康某实施该项目招标代理事宜。随后,她与康某联系,让康某按照之前说好的程序制作招标代理评分法比选初稿文件。在制作评分法初稿文件过程中,康某为了能中标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借用了几家公司(康某常用的是成化、恒鑫、中通等公司)资质,针对借用的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条件。不久后,康某把制作好的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送过来,她对评分法初稿文件作了微调就送审、备案和挂网了。之后,区建投公司组织该项目招标代理评选工作,康某借用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选该项目。康某领取中选通知书后的某天下午,约她在宜宾大酒店停车场见面。见面后,康某把手中提的硬壳手提袋递给她,说这是岷江新区南片道路管网项目代理的感谢费。回到家后,她打开硬壳手提袋清点,里面是10万元现金。

③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3年年底,刘某打电话给他说岷江新区建设项目要招招标代理机构了,这次还是让他来做代理,并把发改局的批文发给他,让他去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他对照刘某发过来的发改局批文,借用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评分法制作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他将制作好的比选文件(评分法)交给了刘某,由刘某去上报审核、备案、挂网。挂网后,刘某打电话给他说已上网,叫他及时关注网站信息,并让他准备好参选公司的申请资料。随后,他就安排这三家公司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比选,并将申请资料交给刘某。后来,他借用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岷江新区建设项目中选。2014年年初,他获得岷江新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中选通知书后的一天下午,电话联系刘某在宜宾大酒店的停车场见面。见面后,他将之前准备好的装有1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递给刘某,说这是获得岷江新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感谢费,刘某收下了。

(7)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8.5万元

①书证

A翠屏区发改局关于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核准的批复,证实该项目于2013年12月30日批复建投公司同意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立项。

B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报告、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4年1月7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项目总投资118000万元。2014年1月13日,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2014年1月24日,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C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D企业营业执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情况,2013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2014年初,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文件批复后,时任区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徐华让她跟康某对接招标代理相关事宜。她随后与康某沟通,由康某制作好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后交给她。在制作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时,康某为了中选该项目,借用了几家他常借用的公司资质,针对这几家的代理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条件。没过多久,康某把制作好的招标代理评分法初稿文件送过来,她对评分法初稿文件作了些修改并按程序送审、备案、挂网。随后,区建投公司就组织招标代理评选,康某借用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顺利中选该项目。2014年年初,在康某领取该中标通知书后的某天下午,康某打电话约她下班后在翠屏区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见面。她把车子停靠在康某的车子后面,康某拿着一个黑色袋子下车走到她车子驾驶室位置,从车窗外把黑色袋子递给她,说这是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项目的感谢费,她收下了。回到家中,她打开黑色袋子,看到里面是8.5万元现金。

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4年年初,刘某打电话给他说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要招招标代理机构,让他去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由于他当时的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身没有特点,设不起条件,就按照刘某提供的文件内容情况,有针对性的借用了3家能设置特殊条件的公司,分别是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制作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评分法文件。只有这三家公司参与评审,所以无论哪家中选,实际都是由他获得该项目。他在拿到中选通知书后的某一天,电话联系刘某在会馆路嘉丽岛洗浴中心门口见面。他看见刘某把车子停在他后面,就下车走到刘某车驾驶室旁,将之前准备好的装有8.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通过驾驶室车窗递给刘某,说这是顺利获得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权的感谢费用,刘某收下了。

(8)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3万元

①书证

A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比选报告、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证实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5年1月14日挂网比选(评分法),项目业主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项目总投资6716万元。2015年1月20日,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5年1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B代建合同,证实该项目由翠屏区法院委托翠屏区建投公司代建,委托代建内容包括招标活动等。

C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D企业营业执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情况,2008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2014年年底,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出来之后的一天,徐华把她叫到办公室,让她与康某对接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她联系康某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法流程准备投标资料,还是由康某先制作招标代理评分法比选初稿文件。在制作翠屏区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评分法文件过程中,康某为了能中选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同样借用了几家公司资质,且针对借用的公司特点设置了倾向性的招标代理条件。一两天后,康某把制作好的评分法初稿文件给她,她修改后将评分法文件送审、备案、挂网。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法评选当天,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随机抽取,最终,康某借用的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功中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代理业务。康某在领取了该项目招标代理中选通知书后的一天晚上,约她在鑫悦湾小区正大门见面。康某驾驶的吉普牌越野车停在路边,她走到驾驶室位置,康某从车里递了一个黑色袋子给她,说这是区法院审判法庭代理招标的感谢费,她收下了。回家后,她打开口袋里面是3万元现金。

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4年年底的一天,刘某告诉他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要招招标代理机构,并按照之前的约定,把发改局的相关批文给他,让他去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他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里设置好条件后,将制作好的比选文件(评分法)交给了刘某,由刘某去负责修改、报批、备案、挂网。挂网后,刘某打电话给他说已上网,叫他关注网站信息和准备好参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他就安排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借用的公司资质报名参加比选,并将参选公司的申请资料交给刘某。由于他在比选文件(评分法)中设置了特殊条件,其他公司基本都不符合报名条件,只有他借用资质的这四家公司符合,就只有这四家公司能进行评审,无论这四家公司谁中选,实际都是他获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最后这个项目是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选,也就是他中选。2015年1月20日的一天,也就是在他领取中选通知书后的某一天晚上,他打电话联系刘某在鑫悦湾小区大门口见面。他开着自己的吉普牌越野车到了鑫悦湾小区大门口,刘某走到驾驶室旁,他就将之前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现金的黑色口袋递给刘某,说这是区法院审判庭项目招标代理权的一点心意,刘某收下了。

(9)刘某帮助被告人康某中选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业务,被告人康某送给刘某现金5万元

①书证

A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证实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由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中标,2015年1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B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业务由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C营业执照,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②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2017年以前的竞争性谈判还不是很规范,主要是针对于项目前期咨询类(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量、预算等)采购项目。是在项目立项报批之后,由业主单位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设置限制条件),然后将竞争性谈判文件张贴到区建投公司门口公告栏处,3家及以上机构报名参加竞争性谈判即可开标。之后,区建投公司组织开标,邀请专家评标,通过现场评选,评选出中标单位并发放中标通知书。2014年年底或者2015年年初的一天,她得知翠屏区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需要招预算机构,就电话与宜宾智政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的康某联系,让康某争取来做这个项目的预算业务,康某表示知道了。过了几天,康某就到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李勇的办公室找李勇商谈这个事。康某从李勇的办公室出来后就找到她,跟她说檬子湾安置小区建设项目预算业务这个事情搞定了。又过了几天,徐华把她喊到办公室,让她与康某联系檬子湾小区、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她电话联系了康某,让康某把竞争性谈判投标资料准备好。她制作好竞争性谈判文件后送区建投公司领导审签,经报送区住建局、区发改局盖章后,在区建投公司公告栏张贴了文件。后来,康某借用了3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报名参加评选,最后,康某借用的江苏天元房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中标了该项目。康某获得该业务后,因为该项目涉及地块调规迟迟不能确定施工图纸,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就没有实施了,直到2015年下半年,这项工作才开始启动实施,但是金象花园小区安置房不知道什么原因,直到她离开区建投公司都还没有启动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大约2015年年底的时候,康某约她在宜都花园见面。她看到康某站在大门口,就把车停在康某面前,康某从驾驶室的车窗递了一个黑色塑料口袋给她,说感谢她在檬子湾安置小区预算项目中的关照,她收下了。到家以后,她打开康某送的黑色塑料口袋,里面是5万元。

③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给他打电话说檬子湾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要招预算编制单位,让他去承接该项目的预算编制业务,刘某说这个事情需要去找当时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李勇,要李勇答应了才算。之后的一天,他到了李勇办公室,把自己想承接该项目预算业务的想法告诉了李勇,李勇答应了并叫他和刘某对接具体事项。随后他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刘某。2014年年底的一天,刘某电话联系他,让他制作檬子湾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找几家公司来报名。当时该项目的预算编制业务需要甲级工程造价资质的公司,而他的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只有乙级资质,所以他就借用了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四川吉达公司和四川金典公司去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参与檬子湾安置房项目预算业务的竞争性谈判报名,最后是江苏天元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预算编制业务,实际该项目的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是由他负责实施和完成的。2015年下半年,该项目启动后的一天,他联系刘某在南岸宜都花园小区见面。刘某开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过来,他就将提前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现金的口袋从车窗递给刘某,说感谢刘某在檬子湾安置房项目预算业务上的帮忙,刘某收下了。

3.被告人康某为感谢翠屏区建投公司原总经理李勇帮助其获得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业务,先后5次送给李勇现金共计24万元

①书证

A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及公用公建融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协议书、营业执照,证实该项目于2014年9月30日上网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公司及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B宜宾市翠屏区建投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招标代理由被告人康某具体负责实施。

②证人证言

A李勇的证言,证实2011年或2012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康某,康某是宜宾市智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员工,并用宜宾市智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名义在翠屏区建投公司做了很多工程预算、招标代理业务。2012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康某到他办公室来,拿了一个白颜色的信封给他,说马上就是春节了,表示一点心意,还希望他多多关照康某的业务,他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等康某离开后,他打开信封,里面装的是2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到他的办公室来拿了一个信封给他,说感谢他一年来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后他打开信封清点,里面装的是2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康某又来到他的办公室,递了个信封给他,并说感谢他一直以来的关照和帮助,希望以后能继续关照,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康某走后,他打开信封清点,信封里面装的是2万元现金。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翠屏区政府安排区建设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具体实施南岸西区檬子湾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没隔多久,康某就来办公室找他,说想做这个项目的预算业务,请他帮忙关照。他同意后,让康某去找徐华对接具体的工作,他也跟徐华说了,让徐华关照一下康某。后来建设投资公司组织了比选程序后,康某顺利承接到了上述工程的预算业务。康某是用哪家公司来承接的这些工程预算业务,他记不清了,这些预算项目都是有资料的,具体情况以相关资料为准。2015年年初的一天,康某到他的办公室,说拿到了檬子湾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等工程的预算业务,递了一个口袋给他,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家后,他打开这个口袋,看到里面装了一个盒子,盒子里面装了12万元现金。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农历春节前夕),康某打电话说找他有事,当时他正好在家里休息,就喊康某到小区来。过了不久,他和康某在碧竹山庄12栋楼下见面,康某给他讲了一下岷江新区起步区项目的情况,感谢他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并把手里提的一个纸口袋递给他,他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到家后他打开袋子,里面是6万元现金。康某送钱给他,是因为他是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康某是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工作的,他把建投公司的很多招投标代理工作都拿给康某做,康某为了向他表示感谢就送钱给他。康某也是为了进一步跟他搞好关系,希望获得他更多的关照和支持,继续让他做建投公司的招标代理工作。康某在区建投公司做业务期间,他没有为难过康某,康某的业务费他也及时的安排支付,让康某的业务做得很顺利。

B徐华的证言,证称他在任翠屏区建设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公司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的项目有宜宾市西区安置房檬子湾小区建设项目,翠屏区宜飞苑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宜宾市翠屏区金沙雅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岸小区”安置房工程施工项目、宜宾市翠屏区金沙雅苑保障性住房电梯采购项目等相关工作。这些项目实施的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工作流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项目预算、第三方代理机构以及施工单位的招标等,大多数项目都有内定人选,提前明确交给内定人选来做,最后中标的基本都是他们确定的这些人。如果是预算项目,一般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他会事先通知刘某与内定人选联系,让对方提前准备好几家符合竞争性谈判资格的公司报名;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是采取评分法比选流程,他提前通知刘某与内定人选联系,在评分法文件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人选的倾向性条件,由对方提前准备好几家符合条件的公司报名;建设项目确定施工方一般是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者招商流程进行,他提前将内定的人告诉刘某,由刘某负责和对方对接,并告知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由内定人选去和招标代理负责人联系,根据内定人选参与投标的公司资质情况设置倾向性条件,帮助内定人选顺利中标。建投公司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所以公司总经理李勇权力非常大,有很多人想做公司的项目,都会去找李勇帮忙,如果李勇同意,就会将此人作为内定人选。之后李勇会把内定人选告诉他,让他去具体负责落实,有时李勇会叫他、或让他和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刘某一起到办公室,直接把内定人选告诉他们,让他们去负责落实;有时李勇也会打电话给他、或者直接来他办公室告诉他内定人选,他再传达给刘某具体去落实。印象中这些项目的内定人选有康某、屈野、秦印等人,但由于项目太多,时间过了太久,每个项目具体是谁负责实施的记不清楚了。

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称他为了感谢李勇的关照和帮助,在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每年送2万现金给李勇,三年三次共计6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他打电话给李勇,约在李勇的翠屏区建投公司办公室见面。随后他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装入一个白色的大信封到李勇办公室,将白色信封递给李勇,说春节要到了,这是一点心意,感谢李勇对他业务上的关照,李勇客气一下就收下了。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李勇的帮助下,他已经在翠屏区建投公司取得了宜宾市××小区××房建设项目等项目的代理业务。春节前的一天,他想到要去感谢一下李勇,就事先准备了2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白色信封里,在李勇办公室将信封递给李勇,说感谢李勇一年来对他的帮助和关照,李勇推辞了一下就收了。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还是在李勇的办公室,他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递给李勇,李勇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他送钱给李勇,一方面是感谢李勇对他业务上的关照,他在翠屏区建投公司做了很多招投标代理业务,另一方面是想和李勇搞好关系,以便今后在翠屏区建投公司取得更多的业务。2014年下半年,他得知翠屏区建投公司实施的檬子湾小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要招预算编制单位,当时招标控制价编制为3.8亿元,他觉得有利润可赚,就到李勇办公室找李勇商量,表示想承接这个项目的预算业务来做,李勇同意了,并安排刘某和他对接。当时该项目的预算编制业务需要甲级工程造价资质的公司,而他的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只有乙级资质,所以他借用了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四川吉达和四川金典公司资质。这次竞争性谈判是采用的邀请方式,翠屏区建投公司只邀请了他借用的这三家公司,最后是他借用的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预算编制业务,实际上就是他取得该项目的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业务,该项目的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实际也是由他负责实施和完成的。2015年年初临近春节了,他考虑拿12万元送给李勇表示感谢。随后,他就从办公室保险柜拿了12万元现金,找了一个装玻璃茶杯的盒子,把盒子中的泡沫、茶杯拿出来后,将12万现金装进空盒子里,再将盒子放进一个纸口袋中。他到了李勇办公室,将装有12万元现金的口袋递给李勇,李勇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他送李勇这12万元现金,一方面是感谢李勇将檬子湾安置房项目预算业务拿给他做,并安排公司人员刘某配合他,最终让他取得该项目的预算业务;另一方面是想和李勇搞好关系,以便以后更多的承接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预算业务。2012年至2014年,他通过李勇打招呼获得了翠屏区建投公司的翠屏新区(二期)安置房大地小区建设项目、翠屏区酒都大道道路、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和岷江新区起步区南片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权。2014年下半年,他听说这四个项目的施工要进行打捆招商,并只确定一家代理公司来承接该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就去找李勇,要李勇把这个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拿给他做,李勇当时就同意了。最后,翠屏区建投公司将该项目的施工代理权指定给他借用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他取得该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权,具体代理业务也是他在负责和完成实施。2015年初的一天,他电话联系李勇,说要向李勇汇报工作,李勇说在家里休息,如果有事就到碧竹山庄来。约好李勇后,他就准备了6万元现金用一个装茶叶的口袋来装好,开着自己吉普牌越野车去碧竹山庄小区楼下,把装有6万元现金的茶叶口袋递给了李勇,李勇收下了。他在翠屏区建投公司获得了多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权,都是他个人借用公司去承接的业务,与他所在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无关,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收取了一定的招标代理费也属于他个人所有,没有入他所在的宜宾智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账户。

自书材料:与其供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75.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康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康某的犯罪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练

人民陪审员 王 远

人民陪审员 詹述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