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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京0102刑初103号姜某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9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10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伪证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人于凤奎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行贿罪。(1)2011年底,被告人姜某某请托时任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党委副书记、政委的金某(另案处理)打探麻某1(姜某某之子)、麻某2(姜某某前夫)等人涉嫌强奸案案情,并给予金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2014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伙同时任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的欧阳某(另案处理),请托办理麻某1、麻某2在广州市涉嫌强奸案的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民警何某、涂某、宋某(均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并给予三名民警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2019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请托曾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副局长的金某,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工作人员打探麻某1涉嫌强奸案案情,并给予金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三、伪证罪。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在麻某1涉嫌强奸案中,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隐瞒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帮助麻某1逃避法律处罚。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某、梁某的证言,金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欧阳某、何某、宋某、涂某、麻某2、麻某1、张某1、宁某的证言,证人姜某的银行交易明细,麻某2的银行取款凭证,姜某某的银行取款凭条,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卷宗材料,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中共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人张某2、高某、毕某的证言,姜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保险产品情况、保单贷款情况,张某2的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姜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个人履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姜某某在涉嫌伪证罪侦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其向欧阳某、金某行贿的事实,构成自首,且客观上为国家打击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弥补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姜某某犯伪证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量刑应当从轻;姜某某身体状况不良,需要及时治疗;姜某某曾多次进行重要演出,为国家做了一定贡献;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已构成伪证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伪证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建议对姜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姜某某为达到使麻某1、麻某2逃避法律惩处的非法目的,多次向相关人员行贿,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姜某某犯伪证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意见与其所犯罪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姜某某身体状况不良、为国家做了一定贡献的意见与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冰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