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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川1603刑初11号刘某某犯行贿罪等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7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川1603刑初11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6刑辖1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一案进行审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以前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亦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岳池县委常委、副县长刘俊(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为承接工程项目,到刘俊办公室找其帮忙,刘俊表示同意。后刘俊给岳池发展建设集团(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陈仕民打招呼,让其安排工程项目。陈仕民向岳池发展建设集团董事长周恒汇报后,周恒表示由其协调安排。2018年6月,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池县发展建设集团全资子公司)作为业主,对外发布了岳池县新建长田等6个公立幼儿园的劳务分包竞选公告。经过抽签,长田幼儿园劳务分包项目由四川鸿锋劳务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周恒给四川鸿锋劳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唐福成打招呼,协调其将项目转给其他人。后被告人刘某某便与唐福成约定,由被告人刘某某向鸿峰公司支付5%左右的管理费,被告人刘某某如愿取得岳池县长田幼儿园劳务分包项目。

2019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再次找到刘俊帮忙以便在岳池承接工程项目,刘俊表示同意。后刘俊向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总经理陈仕民打招呼,陈仕民同意。2019年上半年,岳池发展建设集团经过内部应急工程招标程序,广安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标了岳池县旧城区(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在陈仕民的协调下,中标方李静同意将项目拿出来与刘某某合伙实施,二人各占50%股份。最终被告人刘某某以四川洪浚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如愿取得该项目劳务合同。

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为感谢刘俊在岳池县长田幼儿园项目和岳池县旧城区(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项目上的关照和帮助,被告人刘某某在武胜县人民广场送给刘俊现金15万元。

2020年5、6月,刘俊得知组织正在调查自己的消息,为逃避法纪追究,刘俊在武胜人民广场附近将行贿款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被告人刘某某。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被调查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在调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赃款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陈亦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贿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主动退赃、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为承接工程项目,找到时任岳池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刘俊帮忙。后刘俊给岳池发展建设集团(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陈仕民打招呼,让其安排工程项目。陈仕民向岳池发展建设集团董事长周恒汇报后,周恒表示由其协调安排。2018年6月,在四川鸿锋劳务建设有限公司已中标长田幼儿园劳务分包项目的情况下,周恒给四川鸿锋劳务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唐福成打招呼,协调其将该项目转给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如愿取得岳池县长田幼儿园劳务分包项目。

2019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再次找刘俊帮忙在岳池承接工程项目,刘俊表示同意。后刘俊向陈仕民打招呼,让其安排工程项目。2019年上半年,广安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标了岳池县旧城区(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在陈仕民的协调下,中标方李静同意将该项目拿出来与刘某某合伙实施,二人各占50%的股份,最终被告人刘某某以四川洪浚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如愿取得该劳务项目。

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为感谢刘俊在岳池县长田幼儿园劳务分包项目和岳池县旧城区(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上的关照和帮助,被告人刘某某在武胜县人民广场送给刘俊现金15万元。

2020年5月左右,刘俊得知组织正在调查自己的消息,为逃避法纪追究,刘俊在武胜人民广场附近将行贿款15万元退还给了被告人刘某某。

同时查明,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赃款1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移送起诉意见书等程序性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一案由广安市前锋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1年1月26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该案。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刘俊任职文件,证实:刘俊系国家工作人员,时任岳池县副县长。

4.扣押决定书及相关资料,证实:广安市前锋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扣押被告人刘某某行贿款15万元。

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已经掌握的行贿事实。

6.刘某某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名下广安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7.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入库资料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长田乡幼儿园、城北片区城市排涝防洪项目资料,建设施工合同,桂花沟水库项目资料等,证实:长田幼儿园劳务分包项目由四川鸿锋劳务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广安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标了岳池县旧城区(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

8.刘俊讯问笔录及刘俊自述材料,证实:刘俊在案发时任岳池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政府常务工作。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请刘俊帮忙在岳池找工程。后在刘俊帮助下,刘某某获得了长田幼儿园劳务项目和岳池县城北片区污水管网改造劳务项目。为感谢刘俊的关照,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某送给刘俊15万元现金。2020年5月的一天,刘俊退还给刘某某15万元。

9.陈仕民询问笔录,证实:刘俊曾向其打招呼为刘某某招揽长田幼儿园劳务分包项目和岳池县旧城(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

10.周恒询问笔录,证实:刘俊曾向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总经理陈仕民打招呼为刘某某招揽工程项目。

11.张峻龙询问笔录,证实:刘俊曾向陈仕民打招呼为刘某某招揽岳池县旧城(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项目。

12.刘一蕾询问笔录,证实:刘俊曾向岳池发展建设集团董事长张峻龙、总经理陈仕民打招呼,张峻龙和陈仕民让其关照一下刘某某,最后刘某某做成了岳池县旧城(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

13.唐福成询问笔录,证实:因为有领导打招呼,唐福成将长田幼儿园劳务项目转让给了刘某某。

14.李静询问笔录,证实:广安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标了岳池县旧城区(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但刘一蕾给其打招呼说有领导安排,遂与刘某某合伙承建了岳池县旧城(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劳务项目。

15.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找刘俊帮忙找工程,在刘俊的帮助下,刘某某顺利做到了岳池县长田乡幼儿园施工劳务项目以及和李静一起做了岳池县旧城区(城北片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劳务项目。2019年下半年,刘某某为感谢刘俊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送给刘俊15万元现金,2020年5月份左右一天,刘俊将15万元退还给了刘某某。

庭审中,本院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罪行,仍不足以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故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 飞

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

人民陪审员  秦雪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