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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黑0521刑初21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07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黑0521刑初21号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审查后,于2021年2月5日召开了由控辩双方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程序性事项听取意见。于2021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春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受其朋友崔某请托,为涉嫌赌博犯罪的张某1解除被扣押的涉案财产事宜,找到时任宝清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某2的弟弟胡某1,希望通过胡某1帮助联系胡某2,胡某2答应予以过问、办理。2018年8月24日,孙某某通过胡某1给予胡某210万元。2020年1月9日,孙某某主动到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再犯可能性小,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宝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破获张某1赌博案,查封赌资购买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同年8月,为取回涉案财产,崔某找到孙某某,请其帮忙通过胡某1(另案)联系时任宝清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其兄胡某2(另案)。孙某某遂找到胡某1,并通过胡某1给付胡某210万元。2020年1月2日,胡某1供述案件事实,后监察机关辽宁海城找孙某某未果,孙某某于1月9日主动到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胡某2、胡某1、崔某、张某1、祝某(宝清县公安局刑侦视频中队负责人)、张某2、荆某、冯某、银行存单、取款单、银行流水、张某3涉嫌赌博案复印卷宗、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孙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如实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司法部门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岩

审 判 员  刘新荣

人民陪审员  李苗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