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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云3422刑初29号钟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26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云3422刑初29号   

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二部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行贿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2021年8月13日,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34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审理本案。2021年8月1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德君、检察官助理鲁茸追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5日,云南省藏区供暖德钦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区供热外围一次网一标段项目(以下简称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3月26日,在资格预审会议。在2019年3月,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资格预审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云南鹏峻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钟某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找到时任迪庆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和红某,请托其为被告人钟某参与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资格预审提供便利。

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来到和红某家中,在说明来意之后,和红某对其带来的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的标书制作及修改给予了一些建议。交谈过程中,和红某询问被告人钟某其有几家公司报名参加了资格预审,被告人钟某告诉和红某有6家公司参与了报名(四川鑫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将写有公司名字的纸条交予和红某,请托和红某帮忙让纸条上的几家公司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和红某在看过纸条内容后顺手将纸条放在了客厅茶几上。被告人钟某在离开之前,将装有现金50000.00元人民币(5捆带封条的面值100元人民币,共计500张)的塑料袋拿给和红某,和红某做了一番推辞,但在钟某的坚持下,和红某最终收下了这50000.00元人民币。

在2019年3月26日资格预审名单出来后,和红某在4月份上班时将通过资格预审名单与被告人钟某所列纸条中6家公司名称进行比对,发现钟某所列6家公司基本上通过资格预审,比对完后将该纸条撕毁。最终除云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其余所列5家公司均通过资格预审,最终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项目,该公司为钟某找来参与德钦供暖项目竞标的公司之一。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回证、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解除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通知书、身份证信息、被告人自述书、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和红某、钟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和红某行贿50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0元。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云南省藏区供暖德钦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区供热外围一次网一标段项目(以下简称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19年3月26日在资格预审会议。在2019年3月即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资格预审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云南鹏峻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钟某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找到时任迪庆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和红某,请托其为被告人钟某参与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资格预审提供便利。

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来到和红某家中。在说明来意之后,和红某对其带来的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的标书制作及修改给予了一些建议。交谈过程中,和红某询问被告人钟某其有几家公司报名参加了资格预审,被告人钟某告诉和红某有6家公司参与了报名(四川鑫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将写有公司名字的纸条交予和红某,请托和红某帮忙让纸条上的几家公司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和红某在看过纸条内容后顺手将纸条放在了客厅茶几上。被告人钟某在离开之前,将装有现金50000.00元人民币(5捆带封条的面值100元人民币,共计500张)的塑料袋拿给和红某,和红某做了一番推辞,但在钟某的坚持下,和红某最终收下了这50000.00元。

在2019年3月26日资格预审名单出来后,和红某在4月份上班时将通过资格预审名单与被告人钟某所列纸条中6家公司名称进行比对,发现钟某所列6家公司基本上通过资格预审,比对完后将该纸条撕毁。最终除云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其余所列5家公司均通过资格预审,最终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德钦供暖项目一标段项目,该公司为钟某找来参与德钦供暖项目竞标的公司之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书证:问题线索分流呈批单、迪庆州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呈批表、德钦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回证、使用留置措施呈批表、留置备案表、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留置经过、解除留置措施呈批表、解除留置备案表、解除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通知书、身份证信息、毕业证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成立资料、被告人自述书、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被告人钟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和红某、钟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在总刑期中扣除先行留置的88天(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7月22日),剩余刑期为2天(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香

审 判 员 只玛永宗

审 判 员 郑 雪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日青边宗

书 记 员 徐 伍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