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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湘1228刑初198号李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26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湘1228刑初198号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一部刑诉[2021]Z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向辰溪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原负责人杨某2行贿7.05万元。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某违规从事代办交通违章销分业务,以谋取非法利益。2012年,李某通过其姐李思霓与辰溪县交警大队民警杨某2结识,之后双方达成合意,李某给予杨某2好处费,将其代为办理的交通违章销分罚没款转至杨某2的银行账户,杨某2则代为缴纳罚款,办理相关交通违章销分。

2013年6月至2017年2月,杨某2任辰溪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负责人、车管所负责人期间,李某累计向杨某2尾号9531的建行账户转账93.81万元,其中86.76万元为代缴交通罚款,7.05万元为李某送给杨某2的好处费。

二、向时任芷江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郭某行贿16.02万元、辅警安某行贿1万余元。

2014年下半年开始,为确保违规代办交通违章销分业务顺利进行,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事先以每本机动车驾驶证25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人员收购机动车驾驶证,用于办理违章销分业务。李某通过杨某2的帮忙,为交通违章人员在辰溪县公安局交管中心(交警大队)进行行政处罚,办理交通违章销分业务。李某收购的机动车驾驶证每本被扣记分达到12分后,按规定需要驾照持有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考试(简称满分教育考试)。为此,李某请托时任芷江侗族自治县车管所所长郭某帮助相关出售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人员,顶替实际交通违法人员违规通过满分教育考试,并约定每通过一名考生除正常缴纳的考试费用,额外给郭某360元好处费,每月按考试通过的人数进行结算,郭某安排辅警安某在考试过程中向上述参加考试的人员提供答案或帮助答题,保证这些人员通过考试。每次考试通过后,李某会将部分考试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杨某2,由杨某2在辰溪县公安局交警中心(交警大队)办理违章销分业务。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李某请托郭某帮助通过满分教育考试人员共计445人,李某以人均360元的标准向郭某支付现金累计16.02万元。2015年下半年开始,李某为感谢安某在相关人员满分教育考试过程中违规提供的帮助,按照安某违规帮助通过考试人员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其好处费,共计1万余元。

三、向时任芷江侗族自治县交管中心车管所所长张某1行贿6万元。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车管所办公室找到时任车管所所长张某1,请托其帮助相关顶替实际交通违法被记分12分的人员通过满分教育考试,双方约定按每名考生2000元的标准给予好处费。之后,张某1安排车管所考试室民警唐某、辅警向欣进行操作。在考试前1、2天,李某电话或者微信与张某1或者唐某沟通,确定需要帮助通过满分教育考试人员的名单,并和相关考生沟通好,要求其在考试时先把会做的题目做完,不会做的空置,待考试结束时,由张某1、唐某或向欣口头告诉考生正确答案,以保证考生通过满分教育考试。2019年上半年至今,李某请托张某1违规帮助相关考生通过满分教育考试共计30人,累计送给张某1好处费6万元。

四、向时任芷江侗族自治县交管中心处罚中心主任邱某行贿5.6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为保证其违法代办交通违章业务的正常开展,请托时任芷江侗族自治县交管中心处罚中心主任邱某提供帮助,双方达成合意,李某每月送给邱某5000元的好处费,此外邱某每帮助李某处理一个违章记12分业务,按照100至4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其好处费。邱某在明知李某是违法代办违章业务人员的情况下,向处罚中心协警郑蕾、黄玫美打招呼,要求其在办理李某代办的业务时,不用核实扣分人员是否实际违章人,直接进行处理。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除2020年9月、2021年2月和3月,李某均每月给予邱某好处费,累计4万元。邱某帮助李某违规办理违章记12分业务约80笔,李某以现金或微信的形式给予邱某好处费累计1.6万元。

2012年至今,李某通过请托杨某2、郭某、张某1、邱某等人在违规代办交通违章业务上提供帮助,非法获利46万余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李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芷江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芷监立[2021]10号立案决定书、芷监查扣[2021]13号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随身携带财物代为保管登记表、解除保管/扣押物品清单、芷江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20年6月-2021年1月本地电子违章处理记录、关于芷江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无法全面提供电子违章处理记录的情况说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出具的芷江满分学习考试名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务任免的通知、李某建设银行卡6217××××2056、6227××××3374、杨某2建设银行卡6227××××9531、工商银行卡6212××××7024的银行流水、李某自书的主动交代材料、邮箱截图、杨某2、邱某、张某1、郭某身份和履历信息资料、安某的工作情况说明、杨某2与李某QQ邮箱异地违章处理统计表、李某在杨某2处处理异地12分处罚驾驶人在芷江考试名单、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芷江满分教育考试名单、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技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某提供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欣出具的情况说明、张某1、唐某、邱某的主动上交违纪资金的说明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郑蕾、王某、姚艺民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人宋某、杨某1、邓某、龙某、杨某2、石某、武某、郭某、雷某、安某、张某1、唐某、张某2、邱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

二、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庆振

人民陪审员  马朝勇

人民陪审员  朱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