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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粤17刑更2516号李某某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2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粤17刑更251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7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的李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款均冲抵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本案认定的受贿金额和判处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退赃不足部分以李某某名下房以及已查封房产中李某某享有的权益予以抵充,上缴国库;如仍不足,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量刑部分及该判决第二、三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70万元,作出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的李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款冲抵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本案认定的受贿金额范围内,退赃不足部分以李某某名下房以及其他财产中属于李某某所有的权益予以充抵,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粤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41年5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3814分;考核期间共获得6个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21年1月获得表扬,2021年6月获得表扬。因不按规定摆放物品扣5分。另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退赃内容及刑事裁判生效时李某某合法所有的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2890、289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且存在扣分情形,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40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阳泽斌

审 判 员 黄耀聪

审 判 员 林惠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予昕

书 记 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