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1)新2123刑初48号郑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15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新2123刑初48号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岩莉、助理检察员谢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卓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吐鲁番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主任的便利,为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房地产公司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5.5972万元;与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艾尔肯·沙塔尔(另案处理)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9.2万元,郑某某分得11.7万元,共计64.7972万元。

1.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主任的便利,为鄯善县迪亚尔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买合木提·色拉甫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谋取利益,先后21次非法收受9.5168万元的财物。

2.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的便利,为热扎克·色以提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热扎克·色以提1.35万元的财物。

3.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的便利,为鄯善县金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克赛尔·艾依坦木、马利春(鄯善县自来水公司在编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1.57万元的财物。

4.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的便利,为鄯善县地苑房产中介公司员工阿娜尔古丽·吾斯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阿娜尔古丽·吾斯曼财物1.15万元。

5.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的便利,为鄯善金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不力米提·阿不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阿不力米提·阿不都财物6.4万元。

6.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主任的便利,为鄯善县库特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热合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热合曼财物0.6万元。

7.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主任的便利,为鄯善县爱力热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卡哈尔·卡德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卡哈尔·卡德尔财物5.6万元。

8.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主任的便利,为鄯善努尔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吾尼沙汗·玉素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吾尼沙汗·玉素甫的财物0.88万元。

9.2017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主任的便利,为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审批速度方面谋取利益,非法安排该公司业务经理马永峰为其中国石油加油卡充值0.2万元。

10.2017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为鄯善县地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亚洲的客户马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非法收受魏亚洲现金0.2万元和黄鹤楼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0.03万元),合计0.23万元。

11.2017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为吐鲁番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时,亲属通过购买低于市场价600元一平米的价格的门面房,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国根17.6004万元。

12.2015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儿子百日宴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鄯善县故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力木·卡依提礼金0.5万元。

13.2014年3月,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阿布力孜·司马义、蒙沙汗·玉素甫夫妇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非法收受蒙沙汗·玉素甫现金0.3万元,郑某某0.2万元,艾尔肯·沙塔尔0.1万元。

14.2014年3月,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司马义·艾沙、吐尔尼沙汗·艾合买提夫妇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非法收受司马义·艾沙现金0.2万元,郑某某0.1万元,艾尔肯·沙塔尔0.1万元。

15.2014年3月,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伊米提·伊力尼亚孜、古丽坚乃提·萨塔尔夫妇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非法收受伊米提·伊力尼亚孜现金0.6万元,郑某某0.3万元,艾尔肯·沙塔尔0.3万元。

16.2015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鄯善县爱力热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卡哈尔·卡德尔的客户白克力·吐尔逊等4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非法收受卡哈尔·卡德尔现金0.7万元,郑某某0.4万元,艾尔肯·沙塔尔0.3万元。

17.2016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鄯善县地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亚洲的客户陈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非法收受魏亚洲现金0.4万元,郑某某0.2万元,艾尔肯·沙塔尔0.2万元。

18.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鄯善县迪亚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合木提·色拉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先后5次非法收受买合木提·色拉甫现金6万元,郑某某4.1万元,艾尔肯·沙塔尔1.9万元。

19.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张海瑞、艾尔肯·沙塔尔为鄯善县迪亚尔房地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合木提·色拉甫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提供帮助,3次非法收受买合木提·色拉甫现金6.6万元,郑某某2.8万元,艾尔肯·沙塔尔2.2万元,张海瑞1.6万元。

20.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阿力木·卡依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先后8次非法收受阿力木·卡依提2.2万元,郑某某1.2万元,艾尔肯·沙塔尔1万元。

21.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鄯善金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不力米提·阿不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先后7次非法收受阿不力米提·阿不都现金1.9万元,郑某某1.2万元,艾尔肯·沙塔尔0.7万元。

22.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艾尔肯·沙塔尔为鄯善县库特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热合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先后4次非法收受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热合曼送的现金1.9万元,郑某某分得1.2万元,艾尔肯·沙塔尔分得0.7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鄯善县管理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复核终审的职务便利,本应认真复核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购房合同和贷款额度等材料的真实性,但其收受他人款物,放弃履行职责,导致96名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贷款人逾期贷款利息4.6083万元,未归还本金133.8174万元,合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38.4257万元。并导致96名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贷款人违规贷出2122.8万元,63名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员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261.36万元的恶劣影响。

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卓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性质及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之数额及滥用职权罪造成损失的金额提出异议。1.第11笔事实中低于市场价购房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受贿。理由是所购买的门面房单价在吐鲁番市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惠范围内,未低于市场合理对价,且吐鲁番宏润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退还保证金系正常合规业务。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的损失,本案中所有的贷款均有抵押物予以抵押,危害后果尚未出现。3.郑某某及其亲属在庭审前向吐鲁番市纪委监委退出部分受贿赃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的自认,其亲属代其退出全部剩余受贿赃款,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对郑某某受贿罪部分从轻处罚。4.郑某某当庭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其退出受贿赃款57.2972万元(其中3.4975万元上交至吐鲁番市监察委员会),并积极预缴财产刑保证金20万元。

以上事实有交办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到案经过,吐鲁番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吐地人社干字〔2014〕3号文件,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吐市人社干字〔2017〕33号文件,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科室职责分工,郑某某缴款凭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询问通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郑某某的自书材料及供述与辩解,艾尔肯·沙塔尔的自书材料及供述与辩解,买合木提·色拉甫、祖丽菲亚·阿力木、阿力木江·阿不都热合曼等人的自书材料及在吐鲁番市监察委员会所做的陈述,买合木提·买买提、阿巴斯·加帕尔等人的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蒙沙汗·玉素甫、司马义·艾沙等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下发楼盘售价和折扣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缴费凭证,贷款保证金相关凭证,情况说明,协议书,房屋分户平面图,退公司贷款保证金的申请,退还贷款保证金票据粘贴单,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担保补充协议,记账凭证及收据和回执,还款人员名单,退还保证金清单、收据及记账凭证,公积金贷款人员名单,提取公积金人员名单,鄯善管理部相关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流程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1笔事实中低于市场价购房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受贿。本院认为,吐鲁番市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人郑某某的管理服务对象,有退还保证金的业务往来,郑某某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门面房单价上的优惠。郑某某在讯问笔录中也认可其利用职务之便加快了吐鲁番市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的退还速度,吐鲁番市宏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基于其工作岗位才给出的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0.06万元的优惠,证人证言与郑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吐鲁番市监察委员会委托吐鲁番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案涉门面房做的价格认定也为1.16万元每平方米,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滥用职权罪中,所有贷款申请均有抵押物予以抵押,危害后果尚未出现。本院认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是以社会影响、财产损失严重后果等作为判断,至于造成的损失是否能够追回,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郑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本院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本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是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放弃职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57.2972万元,并积极预缴财产刑保证金20万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7.2972万元(已全部上交,其中3.4975万元上交至吐鲁番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由接受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   保    胜

审  判  员   丁   露    露

审  判  员   王   丽    霞

人民 陪 审员   曹   传    奇

人民 陪 审员   胡尼齐古  丽·艾力

人民 陪 审员   帕提古丽  ·巴拉提

人民 陪 审员   阿不都热衣木·萨塔尔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雷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