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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科大讯飞俩销售签虚假合同套取45.3万元被判刑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2-02-10  浏览:

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吉林省,大学本科文化,原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销委会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行业总监。

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于湖北省,大学本科文化,原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销委会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客户经理。

2017年,刘某某入职科大讯飞公司,任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行业总监,胡某某于2016年6月入职科大讯飞公司,任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客户经理。

2019年期间,刘某某、胡某某运作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教学软件平台项目、教育督导综合管理系统项目,二人利用职务权限,以刘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普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两笔合计金额142万元的虚假服务合同用于套取钱款,至案发时,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45.3万元至上海普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并被二人转出用于个人使用。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胡某某、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还赃款45.3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服务合同的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达45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胡某某、刘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胡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胡某某、刘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