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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陕0324刑初44号乔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陕0324刑初44号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请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敬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4月28日,时任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业务拓展三部高级业务主管的乔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将陕西明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售后回租融资租赁项目立项申请报至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经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报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长城公司”)批准,同年6月30日,新疆长城公司向明泰公司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经新疆长城公司委托,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指派乔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租后管理。2012年2月20日,乔某某作为负责人,再次将明泰公司售后回租融资租赁项目立项申请报至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经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报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新疆长城公司”更名,以下简称“国兴金融公司”)批准,同年4月16日,国兴金融公司向明泰公司融资人民币3000万元。经国兴金融公司委托,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指派乔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租后管理。

2012年5月一天,乔某某在到明泰公司检查工作时,向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的高某某索要两笔融资的奖励费。高某某将该情况汇报给时任明泰公司董事长的刘某某。刘某某从公司备用现金中取出人民币20万元,并在其办公室送给乔某某。乔某某予以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2014年3月、2015年1月15日,新疆长城公司已分别收回明泰公司两个融资租赁项目的全部租金8996万余元。

2.2014年初,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因无力偿还拖欠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贷款6000万元,大华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联系时任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代理业务二部高级业务主管的乔某某帮忙融资。乔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进行前期调查后,将大华公司不良债权收购重组项目立项申请报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批准。2014年6月20日,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向大华公司融资9500万,期限2年,并指派乔某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投后监管。

为确保乔某某在投后监管工作中与大华公司合作顺利,2014年6月一天,李某某在西安市一酒店内送给乔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1月,李某某在其办公室内送给乔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5年4月,李某某在西安市一酒店内送给乔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乔某某对前述人民币45万元均予以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2018年12月21日,长城公司陕西分公司(原名“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已收回全部本息1.4亿余元。

3.2014年8月22日、2015年2月2日,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长城国融公司”)先后2次以委托贷款形式,向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禄丰公司”)贷款人民币2亿元(每次人民币1亿元)。经长城国融公司委托,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指派乔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投后监管。投后监管过程中,乔某某负责的项目团队需按月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负债、对外投资、合作、担保、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经长城国融公司同意后,禄丰公司方可实施。2014年8月底,禄丰公司董事长李某甲联系乔某某介绍融资。乔某某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考察后,于2014年8月28日给禄丰公司借款5000万元。2014年9月26日,阮某某(张某某妻子)给禄丰公司借款2500万元。2015年2月10日,侯某某(张某某女婿)给禄丰公司借款1000万元。乔某某作为监管禄丰公司的负责人,在未向长城西安办事处及长城国融公司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违规同意禄丰公司对外负债。对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首次借款收取“砍头息”585万元,共6000万元借款实际转入李某甲个人账户等风险未上报。为感谢乔某某,2014年9月,李某甲在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所在的博文路边送给乔某某美金8万元。2015年2月,李某甲委托刘某甲在乔某某家楼下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乔某某均予以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4.2014年11月,张某某为感谢乔某某帮其介绍对外放贷并谋求出借资金安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文景路支行门口,送给乔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乔某某予以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2015年2月10日,应张某某要求,乔某某违规向张某某出具担保书,承诺其担保禄丰公司按期向张某某、阮某某、侯某某归还借款8500万元。2015年12月10日,乔某某又违规出具承诺书,承诺自当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期间,对监管的禄丰公司账户回笼全部资金的70%交由禄丰公司使用,30%归还张某某等人。2016年2月8日起,禄丰公司账户回笼资金的30%交由禄丰公司使用,70%归还张某某等人。

5.2013年1月,时任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投资投行业务四部高级业务主管的乔某某作为负责人,完成并上报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份额对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成置业”)“高山流水”项目进行财务性投资的尽职调查报告。2013年3月29日,该项目经批准后实施。2013年3月29日至2017年5月9日,北京长富投资基金先后向和成置业出资1.98亿元。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指派乔某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投后监管。因乔某某疏于监管,违规解除抵押,导致和成置业出现逾期还款风险。2015年11月底,乔某某多次协调和成置业董事长金某某、股东徐某某,并说服徐某某向和成置业出资5000万元,解决了还款风险。2015年12月一天,乔某某在金某某办公室内,向金某某、徐某某索要劳务费。次日,金某某委托徐某某在其办公室送给乔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乔某某予以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020年9月22日,乔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乔某某如实供述了收受徐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乔某某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59.6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立案决定、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乔某某归案情况说明、乔某某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流水、委托监管协议、借款单、汇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0万元、美金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贿人民币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能退缴全部赃款,忠诚悔罪;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判处罚金刑时应予照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59.6万元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拴  恩

人民陪审员   费  治  安

人民陪审员   马  海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