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0)甘0421刑初253号焦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0)甘0421刑初253号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起诉书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辩护人韩贵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焦某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景泰县支行、会宁县支行、白银区支行行长,白银分行工会工作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审批发放贷款、单位物品采购方面谋取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在推销物品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张某1、种某等人所送钱款共计33.682万元。

1、2008年7月,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601项目部承建农行景泰县支行营业办公楼扩建装修、金库改造、南郊分理处装修工程,时任农行景泰县支行行长焦某某在工程建设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2008年10月,焦某某向靖远县第三建筑公司601项目部负责人种发权之子种某借款20万元,没有出具借条,用于偿还孙某的欠款。2011年,种某由于资金紧张,向焦某某催要借款,焦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手头不方便为由未还借款。2015年,焦某某提出偿还借款,种某以不着急用钱为由,未让其还款,至今焦某某仍未归还种某20万元借款。

2、2013年3月,焦某某给白银区的个体户张某2购买农行白银区支行家属院车库提供帮助,收受张某2所送好处费1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焦某某给白银华惠麦芽集团在农行白银区支行贷款方面提供便利,收受高某所送好处费5000元。

4、2013年至2015年,焦某某为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白银区支行发放贷款以及续贷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及其公司副经理石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2014年焦某某找张某1购买轿车,张某1通过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白银合众汽车有限公司购买白色大众途观2.0T轿车一辆,裸车价格31.58万元,车辆装潢费1.602万元,共33.182万元,后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焦某某,以差价的形式向焦某某行贿5.182万元,焦某某共计收受贿赂11.182万元。

5、2013年6月,焦某某在担任农行白银区支行行长期间,给甘肃茗辕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2向农行白银市分行及各支行推销茶叶的过程中提供帮助,购买焦某2所属公司的茶叶,焦某某收受焦某2所送好处费3000元。2018年至2020年,焦某某在农行白银市分行担任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和工会工作部总经理期间,帮助焦某2向农行平川区支行行长曾继荣和景泰县支行行长滕国栋推销茶叶,收受焦某2所送好处费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亲属退缴受贿款33.682万元。

公诉机关以到案经过、住院病历、贷款合同等书证,证人石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又退缴全部受贿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其要给种某还钱,种某推着不要。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2、系初犯,主观恶性小;3、未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情节轻微;4、主动上缴全部非法所得;5、被告人焦某某患有多种疾病,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某2004年12月至2010年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景泰县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任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区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6月至2020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分行部门总经理。期间,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审批发放贷款、单位物品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在推销物品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张某1等人所送钱款共计13.682万元。

1、2013年3月,焦某某给白银区的个体户张某2购买农行白银区支行家属院车库提供帮助,收受张某2所送好处费1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焦某某给白银华惠麦芽集团在农行白银区支行贷款方面提供便利,收受高某所送好处费5000元。

3、2013年至2015年,焦某某为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白银区支行发放贷款以及续贷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及其公司副经理石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2014年焦某某找张某1购买轿车,张某1通过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白银合众汽车有限公司购买白色大众途观2.0T轿车一辆,裸车价格31.58万元,车辆装潢费1.602万元,焦某某明知该车价值33.182万元,仍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以差价的形式收受张某1行贿款5.182万元,焦某某共计收受张某1行贿款11.182万元。

4、2013年6月,甘肃茗辕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2向农行白银市分行及各支行推销茶叶,焦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后焦某某收受焦某2所送好处费3000元。2018年至2020年,焦某某帮助焦某2向农行平川区支行行长曾继荣和景泰县支行行长滕国栋推销茶叶,后焦某某收受焦某2所送好处费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亲属向靖远县监察委员会退回涉案款33.68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职文件、退赃款扣押清单及电子回单、关于给予焦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焦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农行景泰县支行营业办公楼扩建装修、金库改造和南郊分理处装修工程批文及招投标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据、焦某某及其妻张鸣凤在农行甘肃省分行的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分行取、存款凭证,出售合同及李文花支付农行白银区支行车库款记账凭证、收据,白银华惠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向农行白银区支行贷款的贷款手续,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农行白银区支行的贷款资料、白银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公司章程等、焦某某向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置车辆凭证、车辆购置税发票、销售发票及相关材料、白银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账务明细,焦某2名下企业基本信息、农行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支行向焦某2付茶叶款明细等;证人种某、孙某、张某2、高某、张某1、石某、王某、杨某、焦某2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供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

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焦某某收受种某20万元的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在调查阶段的供述,我和种某借钱,主要是种某承建我们单位的工程,他承建的工程在建设、验收、结算等方面需要我们关照,借钱之前,我们给种某支付了10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我知道他手头有钱,种某给我转账20万元。2010年左右,种某打电话问我手头宽裕不,把账倒下,我说过阵子还,后因为忙耽搁了。2015年我给种某打电话还钱,种某说不急,他忙着,就挂了。2019年,我遇见种某说还钱,种某说完了再说,他有事就先走了。

证人种某证明,2008年国庆节左右,焦某某打电话向我借20万元钱,我答应了,第二天,我给焦某某的卡上转了20万元。2011年我开发铜城人家滨河小区时,手头比较紧张,我问焦某某手头是否方便,焦某某说不方便,过阵子给我。到2012年,我有钱了,就再没有和焦某某要。2015年左右,焦某某问我钱要是紧张的话,给我把钱转了,我说不紧张,让他先用,之后,我再没有跟焦某某要过,他也没有给我还。

焦某某及其妻张凤鸣1999年至2020年农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二人农业银行存款数额。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该20万元应为借款,不能以焦某某、张凤鸣银行卡中资金的多少推定焦某某占有该20万元不予归还的主观意图,且种某曾要求焦某某偿还20万元,焦某某曾主动提出偿还借款,故认为该2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6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指控被告人焦某某收受种某2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不当,予以纠正,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又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焦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对其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退缴赃款、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当即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零六百八十二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国蕊

审判员 马晓云

人民陪审员 李 江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