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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川0823刑初27号王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6  浏览:

​案由    受贿滥用职权   

案号    (2021)川0823刑初27号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起诉书、剑检一部刑变诉(2021)Z1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苍溪县五龙镇党委书记、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苍溪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务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及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关照,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苍溪县五龙镇党委书记、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五龙镇石板村道路硬化项目、苍溪县水土保持监测点试验房及附属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余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余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余某在王某某居住的江岸御园小区附近一个茶楼内,以打牌铺底的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余某在苍溪县滨江路的一个鱼庄内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余某在苍溪县中洋花苑小区以拜年名义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余某在苍溪县“兰亭叙”茶楼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5)2018年国庆节后的一天,余某在苍溪县“西鲁肥牛”餐厅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春节,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苍溪县2018年年度水利脱贫攻坚项目实施中财评漏评洪灾受损项目(龙王镇市场村)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李某谋取利益,先后六次收受李某所送现金共计11万元。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在苍溪县滨江路的“兰亭叙”茶楼送给王某某现金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以拜年为名,在王某某居住的江岸御园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下半年李某中标苍溪县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后不久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在王某某居住的江岸御园小区门口他所开的车上,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王某某予以收受。

(5)2018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李某在苍溪县中洋花苑小区附近,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在送王某某到苍溪县国际大酒店办事时,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

3.2018年国庆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王某某在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在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实施及增量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赵某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赵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1)2018年国庆前的一天,赵某在中洋花苑小区后大门,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在苍溪县御景龙都小区附近王某某开的车上,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在送王某某到苍溪县国际大酒店办事时,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国庆节,王某某利用其任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和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经开区紫云工业园道路及配套项目、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承建、工程增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韩某关照,韩某先后两次送与王某某现金共2万元。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韩某以打牌铺底的方式,在苍溪县“欧渡咖啡”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国庆节后的一天,韩某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为名,在苍溪县西鲁肥牛饭店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5.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和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开区紫云工业园道路及配套项目、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李家湾水库加固项目承建、工程增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工程承建商李某1关照,李某1先后三次送与王某某现金共3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以拜年为名,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李某1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为名,在苍溪县西鲁肥牛饭店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以拜年为名,在苍溪县国际大酒店三楼茶楼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子以收受。

6.2014年2月至2018年国庆节,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五龙镇党委书记、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在五龙镇C级危房改造、苍溪县2020年度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新观乡梓潼村)项目承揽实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张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所送现金3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2月左右的一天,张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国庆后的一天,张某在王某某办公室以祝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白桥水库灌区配套改造省级试点项目实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李某2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5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2在苍溪县城老麻纺厂附近王某某所开的车上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国庆后的一天,李某2在苍溪县“黄哈儿鱼庄”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9年11月的一天,李某2在苍溪县“好兄弟”农家乐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2在苍溪县“好兄弟”农家乐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8.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苍溪县东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标段(漓江堤防)项目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王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2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以拜年名义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国庆前的一天,王某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在江岸御园小区门口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9.2017年国庆节至2018年国庆节,王某某利用其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帮助张某1任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经理职务,张某1先后四次送与王某某现金共7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017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王某某和张某1在成都宽窄巷子附近的一个餐馆吃饭后,张某1送与其现金3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1以拜年为名,在苍溪县中洋花苑小区大门口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某1以打牌铺底方式,在苍溪县明悦茶楼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201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张某1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为名,在苍溪县江岸御园小区门口送与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0.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国庆节,王某某在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刘某晋升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上为其提供关照,先后三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共计6.5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予其现金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予其现金4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国庆前的一天,刘某在王某某办公室以祝贺其儿子结婚的名义送予其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1.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邓某晋升苍溪县交通运输局安全总监上提供关照,先后三次收受邓某所送现金2.5万元。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以打牌铺底的方式,在苍溪县好兄弟农家乐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12月的一天,邓某在王某某办公室送与其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邓某以拜年为名,在苍溪县江岸御园小区门口送与王某某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岗位调整等方面为刘某1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1在王某某办公室送予其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1在苍溪县“小城故事”茶楼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国庆后的一天,刘某1在王某某办公室以祝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予其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3.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在岗位调整方面为刘某2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1)2018年国庆后的一天,刘某2在苍溪县“三医院”附近送给王某某现金0.5万元,王某某子以收受。

(2)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2在江岸御园小区门口王某某的车上,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4.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国庆节,被告人王某某在杨某调任元坝水务管理站站长上提供关照,先后两次收受杨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以拜年为名,在苍溪县江岸御园小区送与王某某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杨某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为名,在苍溪县江岸御园小区送与王某某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5.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国庆节,被告人王某某在苟某留任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等方面提供关照,先后两次收受苟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苟某以拜年为名,在苍溪县中洋花苑小区附近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苟某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为名,在江岸御园小区楼下送与王某某现金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16.2018年国庆节前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在水利局干部张某2任该局脱贫办主任上提供关照,先后两次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共1万元。

(1)201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张某2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为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予其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以拜年的名义,在王某某办公室送与其现金0.5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另查明:2017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违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先后七次安排他人套取专项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共计190.43977万元,用于支付历年超标准接待欠账,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王某某安排下属单位苍溪县乡镇供水站时任经理张某1(另案处理)套取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80万元。

2017年7月,苍溪县“华志酒行”、“黄哈儿鱼庄”等催促苍溪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苟某结清该局在其消费的50多万元接待费用欠款。王某某得知情况后,便跟张某1商量,决定套取项目资金来解决,张某1表示同意。之后,王某某召集苟某、计财股返聘干部贾某研究具体如何解决,在了解水务局项目资金现状后,王某某决定通过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给乡镇供水总站安排资金,让张某1把下拨的资金套取出来交回水务局,安排贾某负责和张某1对接套取项目资金事宜,苟某负责找张某1拿钱处理欠款。

2017年8月左右,王某某召集副局长苟某1、贾某等人研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时,王某某决定将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的80万元全部安排给乡镇供水总站,随后将之告知了张某1,并让张某1把钱全部套出来交回水务局,张某1表示同意。2017年10月左右,经贾某和张某1研究并报王某某签字同意,水务局以苍溪县新观水厂、富强水厂两个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名义给乡镇供水总站下达了80万元的项目投资计划。资金下拨后,张某1通过虚立项目的方式安排工程老板牟某将80万元项目资金予以全部套取,除去税费、挂靠费等费用后,张某1安排人将其余50万元全部交给了苟某。苟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之全部用于水务局在“华志酒行”、“黄哈儿鱼庄”、“春熙酒楼”、“桂圆”等处超标准消费后不能入账的餐饮、烟款欠款,并根据王某某安排销毁了决算票据,并将支付情况告知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

2.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安排韩家湾水库管理站时任站长王某1套取项目资金5万元。

2017年底,因韩家湾水库渠道损毁严重急需整治,王某1向水利局申请渠道整治资金。2018年春节后,王某某安排该局工作人员实地察看了渠道损毁情况,经测算需耗资10万元左右。王某某为解决水务局在其胞弟王某2经营的“好兄弟”农家乐产生的接待费用欠款,便安排计财股股长伏某、贾某联系王某1提交所需资金16万元的报告。2018年3月,苍溪县水务局申请苍溪县财政局拨付苍溪县嘉陵水库管理站韩家湾水库应急整治资金两笔合计16万元(后在水利局小额专户结转结余资金中列支)。

2018年4月中旬,王某1自己承建了韩家湾水库渠道损毁整治项目,同年5月中旬该项目完工。王某1编制虚假资料,以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以自己好友李某3名义承建,并在项目资料中虚增了5万元的工程量,由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5.964739万元税票。2019年1月31日,税票经王某某审签后,当日将该笔资金支付给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1通过李某3拿到工程款后,将虚增工程量套取的5万元交给贾某。贾某按照王某某安排将这5万元全部交给了王某2,用于支付水务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欠款。

3.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原陵江水务管理站站长李某4套取项目资金20万元。

2018年4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召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开会决定通过给陵江水务管理站安排40万元项目资金,由李某4将该笔资金套取出来交回水利局用于解决水利局经费不足的问题。之后,李某4以老鸱山水厂管网扩容改造项目名义向水利局申请资金45万元,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40万元。李某4因担心虚立项目风险太大,便决定实施一部分。2018年6月,陵江水务管理站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该工程施工方为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人为罗某。李某4告诉罗某只实施20万元的工程量,剩余20万元要套取出来,罗某表示同意。2018年12月,苍溪县财政局将40万元(后在水利局2015年和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结余资金及2016年抗旱规划中央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拨付到陵江水务管理站后,李某4与罗某等人通过虚增工程的方式套取资金20万元。后贾某按照王某某安排先后两次从陵江水务管理站拿回资金28万元,第一次10万元,贾某全部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10万元全部购买了高档烟酒用于工作协调。第二次18万元(另8万元为李某4个人借款),根据王某某的安排均用于了给全体班子成员和计财股、办公室干部发放过节费。

4.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原元坝水务管理站站长杨某先后两次套取项目资金共计45.93977万元。

2018年底,王某某为解决水务局在其胞弟王某2经营的“好兄弟”农家乐产生的接待费用欠款,向时任元坝水务管理站站长杨某提出套取资金帮助水利局走账,杨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召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开会,在会上通报了该情况,并安排贾某跟杨某联系,让杨某把20万元的资金申请报告提交到水利局。杨某与元坝镇鲜家沟村村主任马某商议,决定以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项目名义申请资金28万元,并将申请资金的请示交到水利局,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20万元。2018年12月下旬,苍溪县水利局给元坝水务管理站下拨项目资金20万元之后,杨某与马某通过编造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工程资料的方式,将下拨的全部项目资金套取出来(后在水利局2015年和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结余资金及2016年抗旱规划中央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按照贾某的要求全部交给了苟某。苟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这20万元用于支付水务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欠款。后,杨某因担心虚假工程暴露,便安排马某按照之前虚报的项目资料实施了该项目,花费29万元,至今尚未支付结算。

2019年底,王某某为解决水利局在花果鲜水果店的欠款,再次安排杨某套取资金,杨某表示同意,同时杨某要求多安排一些资金以解决套钱产生的费用以及本站的其他费用开支,王某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将此事告知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同时安排贾某与杨某负责联系协调。杨某与马某商议后,以鲜家沟村山坪塘整治项目名义申请资金30万元,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资金26万元(后在水利局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2019年12月,26万元项目资金下拨后,杨某与马某虚立鲜家沟村山坪塘整治项目资料套取了资金25.93977万元,并按照王某某安排将其中15万元用于支付水利局在花果鲜水果店的欠款,剩余10.93977万元用于支付两次套钱产生的税费及元坝水利管理站历年欠账。

5.2019年底,王某某为解决水利局在其胞弟王某2经营的“好兄弟”农家乐产生的接待费用欠款,王某某便安排时任龙山水利管理站站长刘某2通过套取资金的方式来解决。之后,王某某将此事告知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同时安排贾某联系刘某2负责协调套取事宜。2020年2月,苍溪县水利局给龙山水利管理站下拨21.5万元项目资金后,刘某2通过虚立四槽沟水库管理房、主干渠维修整治费项目向水利局申请资金25万元,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21.5万元(后在水利局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刘某2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其中13万元交给了贾某,剩余的8.5万元被刘某2用于支付龙山水利管理站的欠款和其他开支。贾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这13万元全部交给了王某2,用于支付水务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欠款。

6.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为解决水利局在其胞弟王某2经营的“好兄弟”农家乐产生的接待费用欠款,便决定安排时任龙王水利管理站站长严某套取资金用来支付该欠款。王某某通知严某来自己办公室向其表示水利局要给龙王水利管理站安排18万资金,让严某套取交回16万元,严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某某在办公室召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开会,通报了此事,并安排贾某与严某联系协调套取事宜。严某虚立三川镇亮嘴堰水毁修复项目,向水利局申请资金20.1万元,王某某同意拨付18万元(后在水利局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2020年2月,该笔资金拨付到龙王水利管理站后,严某与邻居陶某商议后,编造项目资料,将18万元项目资金汇入陶某账户,除去套钱产生的税费,严某实际拿到17万元.根据王某某的安排,严某将其中16万元交给贾某,用于支付好兄弟农家乐欠款,剩余1万元用于解决龙王水利管理站的其他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滥用其身为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权,致使国家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一人犯数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辩称以过年、过节及儿子生病所收礼金属违纪,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套取的钱用于争取项目开支,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张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同意王某某辩称的以过年、儿子结婚及生病所收钱财是否属于受贿金额的辩解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退缴受贿赃款、坦白、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2.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其理由是:(1)王某某没有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一是王某某安排套取专项资金是为了解决历年超标准接待费,客观上没有认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如王某某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他不会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产生的。(2)王某某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行为对应的损失金额有误。王某某安排张某1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80万元,应当是50万元,其余不应认定为损失;安排李某4套取项目资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与王某某有关;安排杨某套取项目资金45.93977万元,与王某某行为有关联应当不超过25万元,已向国家交纳的税费不应当是损失;安排严某套取资金与王某某有关联的金额是17万元,1万元支付了国家税款。综上,恳请作出公正裁判。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

2012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苍溪县五龙镇党委书记、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苍溪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0万元。案发后,在调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其家属代其退缴违纪违法款人民币71.3万元;在审判期间,王某某的家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利用担任苍溪县五龙镇党委书记、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余某承建的五龙镇石板村道路硬化项目、苍溪县水土保持监测点试验房及附属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五次共收受余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线索来源、广元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广元市监察委将王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指定剑阁县监委立案调查,2020年9月剑阁县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一案调查。

(2)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期限决定书、延长留置期限通知书,证实剑阁县监委决定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情况。

(3)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相关任职文件,证实王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苍溪县五龙镇委员会书记;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任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任苍溪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5)石板村道路硬化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决议、方案等,石板村道路建设公告、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五龙镇石板村公路硬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余某向五龙镇石板村借工程款的借条、情况说明、苍溪县水土保持监测点项目资料等证据,证实王某某利用职权便利,帮助余某中标该项目,提前借支工程款等。

(6)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同意他承包五龙镇石板村村道公路硬化工程项目、老鸱山保持监测点建筑项目和附属项目,在王某某同意情况下,他以个人名义在五龙镇财政所借支石板村村道公路硬化工程款75万元。他想和王某某维持好关系,希望在今后能承建一些水务局的项目,得到王某某给予的关照,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冯某和王某某一起吃饭,在饭后,他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3年底的一天,他和王某某在滨江路吃饭过程中,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苍溪县中洋花苑小区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苍溪县“兰亭叙”茶楼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8年国庆节后的一天,他在苍溪县“西鲁肥牛”餐厅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

(7)冯某的证言,证实他找余某垫钱修理并请王某某一起吃饭的事实。

(8)苟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苍溪县水土保持监测点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老鸱山,中标公司为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人为余某,业主单位为陵江水务管理站,因该项目存在漏项,所以该项目两次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下半年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审计,王某某对他说该项目的资金要尽快拨付完。

(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在任五龙镇党委书记时,余某想承揽五龙镇石板村通村公路硬化工程,他给相关人员打招呼,明确项目交给余某实施,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曾找到他帮忙借支工程款,王某某同意签字给余某借支了75万元的工程款,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资金拨付过程中他没有为难过余某,签字拨付都很及时。余某给他送钱,其目的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帮助和关照,感谢他在其实施工程项目期间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其供述收受余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余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2.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利用担任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务局(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承建的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苍溪县2018年度水利脱贫攻坚项目实施中财评漏评洪灾受损项目(龙王镇市场村)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六次共收受李某所送的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发改局关于同意五龙集中供水工程立项的批复、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五龙供水迁建工程招标文件、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网《关于苍溪县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招标文件答疑》网页截图和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关于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招标公告网上质疑回复函、五龙供水迁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拨付财物资料、苍溪供水总站情况说明、四川泰龙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李某承建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的事实。

(2)龙王镇龙王供水工程饮水安全项目资料、苍溪县水利局情况说明、满谦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李某承建龙王水厂改造项目工程的事实。

(3)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他一直想通过王某某帮忙承揽工程项目,王某某当时是苍溪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找他借30万元说给儿子在成都买房,给其拿了5万元现金,表示不用还了,王某某收下,送5万元是为了拉近关系,以便今后能够得到他的帮助和关照;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以拜年为名,在王某某居住的江岸御园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7年下半年,他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王某某居住的江岸御园小区门口他所开的车上,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8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李某在苍溪县中洋花苑小区附近,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送王某某到苍溪县国际大酒店办事时,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送钱的目的是为了与王某某搞好关系、维持好关系,以便今后能够在承揽工程方面得到他的帮助和关照。

(4)张某1证言,证实2017年王某某安排他帮助李某中标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按照李某的要求,他让胡某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了承包人需要配备质量检测员的条件,这一条件不是必须的,是排他性条件,增设该条件后李某中标概率增加,李某顺利中标。王某某说李某是他的朋友,在到乡镇供水总站任职和平时的工作中,王某某对他进行关照,安排的事情必须要办好。

(5)胡某证言,证实他任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副经理,2015年省委组织部帮扶五龙镇三会村扶贫工作,为解决五龙饮水安全问题,确定五龙供水迁建工程立项。2017年6月开始招投标供水总站作为业主,确定北京国泰建中公司为招标代理人。2017年7月左右,供水总站总经理张某1在其办公室,给他一张纸条,让他在招标文件中加入承包人应当配备检测员的条件。他找到了招标代理公司的人让加入这个条件,对方说符合这个资质的公司四川只有十多家,可能出现问题,他让其照办。之后网上出现质疑这一条件的情况,给张某1汇报,张某1让他安排回复。按照相关规定,该工程一般只需要具有三级建造资质的都能参加投标,不需要检测员这个条件。

(6)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曾任北京国泰建中公司招标部办事员,2017年6月,苍溪五龙供水迁建工程招标过程中,供水总站副经理胡某要求他在招标文件中加入承包人必须具备质量检测员的要求,他说这个工程不需要该条件,四川具有这个条件的公司不多,加上这个条件可能有问题,胡某说这个工程涉及饮水安全,是民生工程,质量要求高,这也是领导的意思。他加上这个条件挂网后,有企业质疑这个条件,反馈给胡某。之后四川泰龙建设公司中标,该工程不是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按照行业惯例,一般只要求公司具备三级水利水电施工资质,项目经理具备二级建造师资质,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7)张某2证言,证实他系水利局脱贫办主任。2019年2月的一天,王某某让他把龙王水厂改造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年度规划,他说场镇自来水厂改造投资较大,县上不一定能够批准,王某某说乡镇供水总站汇报了几次说龙王水厂供水能力严重不足,还是纳入规划,他就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龙王项目同其他项目一起报县上审批,之后县上同意,龙王工程获得立项。

(8)严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他是龙王水务管理站站长。2018年底乡镇供水总站找李某实施了龙王镇供水厂维修改造工程。2019年3月,苍溪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了2018年度水利脱贫攻坚实施中财评漏项、洪灾受损项目投资计划中才包含该项目,下达资金101万左右。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李某想承揽龙王镇龙王供水工程饮水安全项目,项目没有立项,没有资金来源,为帮助李某解决资金问题,他安排水务局脱贫办主任张某2将该项目纳入2019年的项目计划,解决了立项、资金问题。李某想承揽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希望他给乡镇供水总站张某1打招呼关照,他给张某1打招呼,顺利做完工程。李某给他送钱,其目的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感谢他在其实施工程项目期间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其供述的收受李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李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务局(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承建的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实施及增量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五次共收受赵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相关资料、劳务承包协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资金拨付资料等证据,证实赵某实施该工程项目的事实。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在实施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时,时任水利局局长王某某给他打招呼让其关照赵某。他在技术指导、项目审签以及关系协调等方面给予了赵某关照。

(3)赵某的证言,证实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县水务局作为该项目牵头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王某某派专门工作组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同时王某某也多次带队到现场来检查过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每次都没有为难,工程建设很顺利进行,签字都很顺利。2018年国庆节前王某某儿子结婚,他送给王某某2万元;2019年春节前送给王某某2万元;2020年春节前送给王某某2万元,共计6万元。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赵某承建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是水务局牵头,苍溪县城乡建设投资公司为业主单位。水务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技术支持、全程监管。项目实施期间,水务局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为赵某提供技术支持,他也给分管该项目的副局长徐某打过招呼让其多关照一下赵某。在项目实施、工程款拨付、验收等过程中都没有为难赵某,对工程增量部门也没有为难直接签字。赵某感谢他在其实施工程项目期间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其供述的收受赵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赵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4.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利用担任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韩某承建的经开区紫云工业园道路及配套项目、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承建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共收受韩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紫云工业园区项目资料及资金拨付资料、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资料及资金拨付资料、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广州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韩某承建工程项目的事实。

(2)韩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担任苍溪县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期间,他与李某1合伙承建了苍霞县经开区紫云工业园道路及配套工程,中标公司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公司;2015年3月,他与李某1合伙中标苍溪县江南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标公司为广东第二城建公司。水务局是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王某某在项目建设、工程增量、资金拨付等方面没有为难过他们。2017年上半年在“欧渡咖啡”,他送给王某某1万元,2018年国庆节后的一天,在西鲁肥牛送给王某某一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韩某感谢他承建的苍溪县紫云工业园道路及配套工程、苍溪县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上的关照及与处好关系,希望其在项目上继续对他进行关照及拨付工程款,其供述的收受韩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韩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5.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利用担任苍溪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1承建的经开区紫云工业园道路及配套项目、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李家湾水库加固项目承建、工程增量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共收受李某1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经开区紫云工业园区道路及配套工程、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及李家湾水库加固项目、苍溪县病险水库保险加固项目第9标段李家湾水库项目资料等证据,证实李某1承包该项目的事实。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苍溪县城投公司项目负责人,2020年5月,时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王某某给其打招呼,让其关照在苍溪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老板李某1。

(3)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经开区紫云工业园区项目和江南生活污水处理、山坪塘整治维修工程(因李某1个人原因未成功)项目上,王某某没有为难他,为了表示感谢,2017年春节前一天,他用信封装1万元送给王某某;2018年国庆节后一天,在西鲁肥牛,用信封装1万元送给王某某,祝贺其儿子结婚;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归还他之前借款30万元中的5万元,他从5万元中抽出1万元送给王某某拜年。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李某1找到他希望承揽他老家白鹤乡星火村的李家湾水库加固项目,他当时同意,后来该项目被交由苍溪县城投公司实施,他又帮助其联系城投公司,后因李某1的原因导致该项目没有做。2016年4月因儿子买房他向李某1借款30万元,约定每年春节前还款5万元,分六年还清,截至目前,已经归还了20万元。其供述的收受李某1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李某1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五龙镇党委书记、苍溪县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在其承建的五龙镇C级危房改造、苍溪县2020年度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新观乡梓潼村)项目承揽实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共收受张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危房改造合同、五龙镇政府危房改造资金兑付的请示、兑付花名册、危房改造验收登记表、资金兑付汇总表、结算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张某承揽五龙镇五里村风貌改造项目,提前借支工程款的事实。

(2)苍溪县新观乡梓潼村脱贫攻坚饮水项目备案资料、中选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资料、验收资料、结算资料、支付凭证及附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张某承揽该工程的相关情况。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在他办公室要求把苍溪县新观乡梓潼村脱贫攻坚饮水项目纳入脱贫攻坚年度规划,他说项目已经实施过了,王某某说这个是为了解决中石油新观井场工人的吃水问题,市上安排的应急项目,虽然已经施工,但是资金还没有解决,上报项目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之后项目获得了立项,这属于先施工后补立项手续。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王某某当五龙镇党委书记时,他找到王某某表示想承包一些工程项目,王某某将五龙镇五里村风貌改造项目交给他实施。这个项目没有通过比选或者招投标程序,是王某某指定的。项目验收后没有支付工程款,多次找王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王某某同意先借支20万元,之后项目结算后扣除了借款。2019年上半年,他得知苍溪县新观乡梓潼村脱贫攻坚饮水项目需要垫资,他想做这个工程,找到了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总站同意,他又找了王某某表示想承包项目,王某某也同意了。项目属于应急工程,没有立项,没有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后,他多次找到王某某要求解决资金,王某某答应。后项目立项审批后,他找了三家公司,补了竞争性磋商、合同等资料,昊邦公司中标。2014年2月的一天,他为感谢王某某在五龙镇五里村风貌改造项目上的关照,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万元现金;2018年10月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以祝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王某某没有邀请他参加婚礼,送钱是为了拉近与王某某的关系,在工程项目上得到关照。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张某跟他说想承包工程项目,他将五龙镇五里村风貌改造项目交给他实施。2014年1月,实施项目后还没有验收结算,因资金紧张,张某找他帮忙预支了20万工程款。2019年上半年,张某找他希望承揽新观乡梓潼村脱贫攻坚饮水安全项目,他同意,项目竣工后张某来找他解决工程款问题,他给张某2打招呼,让他在上报脱贫攻坚投资计划时将该项目纳入2020年项目投资计划,为张某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其供述的收受张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张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7.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2在其承建的白桥水库灌区配套改造省级试点项目实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四次共收受李某2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白桥水库管理处与四川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四川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2关于广元市苍溪县白桥水库灌区配套改造省级试点施工一标段劳务、机械分包合同、项目验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李某2承包工程的相关事实。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3在承揽白桥水库灌区配套改造省级试点项目中,王某某在“黄哈儿鱼庄”与他一起吃饭时说李某3是他的同学,让其关照。在工程建设期间,他都没有为难李某3,需要签字审批的也都及时签字审批了。

(3)证人伏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王某某安排他与苍溪县财政局衔接,从水利局的其他项目中调配资金拨付给白桥水库项目。之后便从苍溪县乐园水库的项目资金中借拨1300万支付给四川嘉翔公司。

(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黄哈儿鱼庄”吃饭给王某某敬酒时,王某某说白桥水库灌区配套改造省级试点项目的劳务承包人李某2是其同学,让他多关照。后在省、市领导验收时,王某某在“好兄弟”吃饭期间,向验收组说了希望对该项目予以认可之类的话。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左右,他从嘉祥公司承包了900万元的劳务,当时王某某任水务局局长,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是苍溪县水务局的下属单位是白桥水库管理处,项目的实施、验收、施工、资金拨付等环节都要经过王某某,为得到对方的关照和帮助,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苍溪县城老麻纺厂附近他所开的车上以拜年名义送了1万元现金;2018年国庆后的一天,王某某请同学在黄哈尔鱼庄吃饭时,他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了1万元现金;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他在苍溪县“好兄弟”农家乐送给他2万元现金;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苍溪县“好兄弟”农家乐以拜年名义送给他1万元现金。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白桥水库灌区配套改造省级试点项目实施期间,他给白桥水库管理处时任处长侯某和分管副局长徐某打过招呼,在项目上多支持李某2的工作,多关照,遇到问题积极帮忙协调解决,同时水务局也派专人杨某1给对方进行技术指导;项目工程款上,他积极帮忙协调,还安排计财股股长伏某调配一部分资金到该项目上,因为如果资金不到位,中标单位嘉翔公司就不会给李某2结算费用,他还要求中标单位项目工程款到位后及时按合同支付劳务费用,不能拖欠,在省、市水利部分验收时候,他给李某2说了很多好话,以便项目顺利验收。其供述的收受李某2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李某2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8.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承建的苍溪县东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标段(漓江堤防)项目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两次共收受王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东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标段(漓江堤防)项目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往来代管资金支付申请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王某实施该工程的相关情况及保证金全部予以退还。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承揽了苍溪县漓江堤防工程,水务局还欠650余万元工程款,他找王某某帮忙解决点钱,经王某某签字从水务局借款150万元。2018年初,他找到王某某,希望能够帮忙把工程履约保证金退给他,在王某某的帮助下,水务局退还了200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为感谢王某某在借款和工程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的帮助,也为了想和王某某拉近关系,能够继续帮忙将漓江提房工程剩余的工程款拨付给他,同时也为了得到王某某以后更多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以拜年的名义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201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在其居住的江岸御园小区送1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王某实施了漓江堤防工程项目,还有五六百万的工程款没有结清。2016年6月,他任水务局局长后,王某找到他希望解决一些工程款,2017年1月,水务局给苍溪县政府打了一个资金申请报告,请求解决包含漓江堤防工程在内的几个项目的工程欠款,之后县财政局就安排了500万用于解决工程欠款,资金到位后,他给王某安排了150万元工程款,另外2017年底,王某请他帮忙把漓江堤防工程的履约保证金退给他,他签字后退给了王某。王某为感谢他在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上的帮忙,也为了继续维持关系,以便得到他的关照,王某两次给他送钱。其供述的收受王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王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9.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任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经理提供帮助,先后四次共收受张某1所送的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苍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苍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苍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营业执照、苍溪县水务局**、22号文件及苍溪县水务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苍溪县水务局文件等证据,证实2017年5月2日任命张某1为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经理及其职权职责情况及免职情况。

(2)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会计凭证,证实支白山管网维修费13.277万元,发票凭证上有张某1同意支付的签章。

(3)证人权某(原高坡中心供水站站长)的证言,证实张某1安排以白山至青龙村六组管网安装套现12万元。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乡镇供水总站是水务局下属单位,经理由水务局任免。他退居二线后,乡镇供水总站经理职务空缺,他去找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他担任经理,在党组会上,王某某极力推荐。如果没有王某某的支持,他不可能任职的。为感谢王某某对他的帮助和关照及搞好关系,2017年国庆节后的一天,他在成都用牛皮纸袋装3万元送给王某某;2018年1月底送给王某某1万元(0.5万元的五粮液白酒1件);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苍溪县紫荆酒店明悦茶楼斗地主时,给王某某铺底1万元;2018年国庆节前,为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以乡镇供水总站和个人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2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底张某1因年龄原因退居二线,本已没有机会再担任领导职务,张某1向他表达想去乡镇供水总站任职经理,这个职务竞争的人比较多。在召开党组会推荐经理人选前,他跟水务局其他班子成员打招呼,让他们在党组会上支持推荐张某1。如果没有他的关照,张某1是不可能再去担任经理职务,乡镇供水总站是水务局的下属单位。其供述的收受张某1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张某1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0.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共收受刘某所送的人民币6.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委员会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文件、苍溪县水务局党组会议纪要记录等证据,证实刘某任苍溪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证人苟某1证言,证实2017年初,县委组织部到水务局来考察干部,在召开推荐和考察之前,王某某将他叫到办公室,让其推荐提拔副科级领导人选是刘某和邓某。他当时赞成推荐刘某,后组织部干部在个别进行座谈时他推荐了刘某。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和王某某说过想被组织提拔,王某某同意帮忙,在王某某的协调下,他被提拔为苍溪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为感谢王某某的推荐,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王某某的办公室送其2万元现金;2017年底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给其4万元;2018年国庆前,在王某某的办公室给送其0.5万元的红包,恭喜其儿子结婚。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底县级部门即将换届,水务局刚好有两个副局长空缺,他准备在水务内部推荐,符合条件的有四五个人,之后他给党组班子成员都打了招呼都支持刘某,因为他是水务局长,所以班子成员也都同意刘某,印象中分管副局长还有点意见,他给苟某1做工作后,苟某1才同意。过后水务局还以书面形式将推荐刘某的材料报送给了县委组织部。刘某也顺利通过了县委组织部的座谈考察等程序,被提拔为水务局副局长,如果没有得到他的支持和关照,刘某很有可能不会被提拔。其供述的收受刘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刘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邓某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共收受邓某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水务局党组会议纪要、苍溪县人民政府(2017)4号文件,证实经水务局党组讨论推荐提拔邓某为副科级领导。

(2)证人苟某1证言,证实2017年初,县委组织部到水务局来正式推荐和考察干部,在推荐和考察之前,王某某把他叫到办公室对说局里推荐提拔副科级领导的人选是刘某和邓某,他同意刘某,不同意推荐邓某,王某某给他说推荐邓某是局里和组织的意图,必须要实现,他看王某某的态度坚决,就同意了推荐邓某。

(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为感谢王某某对他的提拔,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好兄弟农家乐送给王某某1万元;2016年12月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送给王某某1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一天,在江岸御园小区门口,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王某某0.5万元。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在水务局班子内部私下征求意见时,他帮助邓某协调班子成员关系,给当时不同意提拔邓某的苟某1做思想工作,最后让苟某1同意。在邓某提拔考察期间,他向县上相关领导推荐了邓某,同时也向组织部门推荐,2017年4月邓某被交流到苍溪县交通运输局担任安全总监了。其供述的收受邓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邓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1岗位调整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共收受刘某1所送的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水务局文件,证实任命刘某1为歧坪水务管理站站长。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系苍溪县岐坪镇水务管理站站长,王某某当了水务局局长,是他的领导,希望以后能够对他多多关照。2017年下半年,王某某在岐坪检查工作是对他提起人事变动,想给他换个地方,他年纪大了,家在岐坪不想换,就给王某某说不想换,王某某答应他继续留在岐坪管理站当站长。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现金0.5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苍溪县“小城故事”茶楼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某某现金0.5万元;2018年国庆后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以祝贺其儿子结婚的名义送予其现金0.5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1是他的下属,2017年下半年,他准备对全县乡镇水务管理站站长进行调整,想把刘某1从岐坪调到元坝,刘某1找到他说不想变动,就没有对其进行调整。他很支持岐坪水务站的工作,相对于其他站点,给他们的项目投入比较多,资金支持力度也比较大。刘某1送钱是为了想得到他的关照,实际上也对刘某1进行了关照。其供述的收受刘某1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刘某1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2在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关照,先后两次共收受刘某2所送的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水务局4号文件、15号文件、1号文件,证实任命刘某2为东溪水务管理站站长、龙山水利管理站支部书记,2020年3月5日继续任命为东溪水务管理站站长。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在苍溪县龙山水务管理站任站长。水务管理站是苍溪县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2020年8月划归乡镇,他当时在苍溪县龙山水务管理站,因家在东溪,想调回东溪水务管理站。王某某是水务局局长,是上级领导,送钱想拉近关系,于2018年国庆后的一天,他在苍溪县“三医院”附近送给王某某现金0.5万元;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江岸御园小区门口王某某的车上,送给王某某现金1万元。之后他从龙山调回东溪水务管理站继续担任站长。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刘某2在水务局下属乡镇水务站工作,他的老家在东溪,希望从龙山调回东溪。刘某2送钱是为了跟他拉近关系,关照支持他。其供述的收受刘某2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刘某2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在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关照,先后两次共收受杨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老家是五龙镇的,之前他在龙王水务管理站工作,离家、离苍溪县城都比较远,想回五龙镇工作,他在给王某某报告工作时提起过他的想法。后王某某在调整乡镇水务管理站人员时,将他调到离五龙镇和苍溪县城比较近的元坝水务管理站工作,元坝水务管理站管辖范围很大,工作任务多,但王某某从来也没有为难过他,而且对元坝水务管理站很支持,项目给的也比其他水务管理站要多。王某某是他的上级,希望处好关系,以后能够得到关照和支持,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他以拜年为名,在苍溪县江岸御园小区送与王某某现金0.5万元;201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以祝贺王某某儿子结婚为名,在苍溪县江岸御园小区送与王某某现金0.5万元。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某之前在龙王水务管理站任站长,曾找他希望能帮忙调回离苍溪县城较近的地方或者老家五龙镇工作。之后乡镇水务管理站人员调整时,便将杨某调到离苍溪县城相对较近的元坝水务站。杨某希望跟他处好关系,以后能够得到关照和支持,其供述的收受杨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杨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苟某任办公室主任等提供关照,先后两次共收受苟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水务局、苍溪县水利局党组文件,证实2017年9月4日任命苟某为苍溪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2020年6月2日为解决苟某借用的身份问题,将苟某编制调回苍溪县水利局。

(2)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水务局局长,希望对其进行关照,搞好关系让其继续留在办公室负责,同时也希望在他任期内将编制解决到水务局。2017年春节前一天,在王某某岳母家楼下中洋花园小区后面,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2018年国庆节放假前一天,以其儿子结婚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2016年底的时候,他想让苟某到乡镇任职锻炼,但苟某不愿意,想继续借调水务局机关工作,因为苟某借调水务局十多年了,希望他能够将编制给其解决到局机关。2020年初,他跟其他班子成员说过要将苟某、张某2等长期借调人员的编制解决回来,之后水务局给县编办打了报告,一次性给水务局解决了23名借调人员的编制问题,其中就有苟某。苟某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及回机关编制,其供述的收受苟某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苟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2在岗位调整上提供关照和支持,先后两次共收受张某2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水务局、苍溪县水利局党组文件,证实2017年9月4日任命张某2为脱贫攻坚办主任,2020年6月22日解决张某2借用的身份问题,将其编制调回苍溪县水利局。

(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被任命为脱贫办主任,为感谢王某某在工作中理解和支持,于2018年国庆节前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以祝贺其儿子结婚名义送其现金0.5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王某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其现金0.5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亭子口灌区办公室和水利股岗位合并,在他的关照下,将张某2调到水务局脱贫办任主任,继续担任中层干部。张某2到脱贫办后,他在人员配置上给予了加强,平时工作中也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其供述的收受张某2钱财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与张某2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局长期间,违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先后多次次安排他人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共计190.40447万元,用于支付其单位历年欠账,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以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名义虚构项目套取资金80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苍溪县水务局局长期间,为解决县水务局公务接待费用,安排县供水总站原经理张某1(已另案处理)套取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80万元。随后,张某1安排县供水总站工会主席薛某,利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以下简称川西北气矿)与县供水总站约定的富强水库至新观供水管道扩容改造工程项目,将该项目虚立成富强水厂、新观水厂、梓潼村、牌坊村、和平社区均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明确富强水厂、新观水厂项目资金80万元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后,张某1把以上项目指定给牟某所挂靠的四川和泰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并将富强水厂、新观水厂的投资资金80万元予以套取,除去税费、挂靠费等费用后,张某1将其余50万元交回县水务局解决公务接待费用。除人民币353元留存于县供水总站账户外,最终造成经济损失79.964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苍溪县水务局党组会议记录簿、苍溪县水务局文件,证实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负责水务局全面工作。

(2)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苍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苍溪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证据,证实县水务局对全县水务工程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宏观调节、管理、监督、审计全县水务资金等职责职权。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文件,证实2017年6月四川省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下达给苍溪县538万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文件,《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等证据,证实给苍溪的专项资金191万元。

(5)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转下达苍溪县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和省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证实新观水厂、富强水厂管网延伸纳入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分别投资44万元,修建富强水库至川西北气矿供水管线的事实。

(6)苍溪县富强水厂、苍溪县新观水厂2017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竞争性谈判资料、施工合同、竣工结算资料及牌坊村、梓潼村、和平社区2017年管网延伸工程项目相关资料,证实新观水厂、富强水厂中央预算内投资各40万元的事实。

(7)证人苟某1的证言,证实他分管水利局机关财物工作,项目资金分两种,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针对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有资金使用规定,要专款专用,二是常规水利项目资金,可以统一调配使用。2017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叫他到其办公室说局里接待费缺口几十万元,让他想办法从项目中弄钱出来,他提出这样要出问题,王某某见他不同意,他就离开了。2017年8月的一天,他和张某1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王某某对张某1说给他安排80万元项目资金,让张某1把钱拿回来。他问安几十万元干什么,王某某说给供水站80万元的项目来解决接待费缺口,他提出这样经不起项目检查验收要出问题,王某某很生气,对他说去争取几十万元回来解决。不久,王某某组织他、办公室主任苟某、贾某等人在王某某的办公室开会,研究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资金分配方案,内容都是王某某定好了的,从538万元中央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资金中,分别给富强水厂套、新观水厂各下达40万元项目资金。他从侧面了解到王某某安排苟某处理了几十万元不能处理的接待费。2019年11月,张某1告诉他王某某安排其从2017年新观水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和富强水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套了50万元,他才知道王某某给张某1安排80万元项目生根于这两个项目上。

(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7年3月在水利局退休后被返聘回单位继续上班,负责脱贫攻坚财物报账资料审查、机关经费支出审核等工作。2017年7月的一天,他接到苟某通知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王某某问苟某机关在外面产生的费用,苟某说有几十万元的资金缺口。王某某问他今年有哪些项目资金,他说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有500多万元还没有安排,王某某说就用这个项目资金给供水总站下达资金来解决这些费用,他和苟某没有意见。

2017年8月的一天,他和苟某1在王某某的办公室安排项目资金下达计划,王某某给供水总站安排80万元项目资金,他和苟某1没发表意见。第二天供水总站经理张某1到他办公室说王某某说给供水总下了80万元项目资金,其安排薛某和他对接。他在准备安排资金项目计划时,问薛某80万元安排到哪个项目,薛某说安排到新观水厂、富强水厂项目各40万元,其中新观水厂管网延伸3000米,解决850人饮水安全,富强水厂管网延伸3000米,解决800人饮水安全,他按照薛某的内容分配资金走审批程序。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2017年7月左右,王某某安排他帮忙解决水务局的费用,王某某直接给乡镇供水总站安排了80万元项目资金,让他去找贾某衔接。之后他安排乡镇供水总站工会主席薛某与贾某对接。薛某建议把项目资金安排到乡镇供水总站即将实施的新观川西北气矿供水管网项目中。他与薛某商定将川西北气矿供水管网项目中的管道全部由钢管改为PE管,总共需要130万元资金,再加上要套取80万元,工程总造价大约在210万元。为了规避招投标,将80万元项目资金安排到新观水厂和富强水厂,商定虚立五个小项目。130万元的资金安排到途经的两个村和一个社区。这五个虚立项目全部安排给他的学生牟某在施工。80万元的资金套取出来扣除税费、挂靠费后只有50万元。2017年9月,他安排薛某以借的名义从乡镇供水总站借款20万,过几天又以同样的方式再借10万交给水务局。2017年10月,该工程款到位后,他就安排牟某将50万元现金交回乡镇供水总站,把其中30万元归还到乡镇供水总站账上,剩下的20万薛某交给苟某。2017年10月牟某才进场施工,2018年1月就完工。

苍溪县新观水厂2017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新观乡梓潼村2017年管网延伸工程、新观乡牌坊村2017年管网延伸工程、富强水厂2017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新观乡和平社区2017年管网延伸工程项目资料,是他安排薛某虚立的,验收、审计都没有做。牟某实际实施的川西北气矿工程款是130万元左右,整改期间我们额外给他解决了10万元资金,这140万元都是用川西北气矿给的补偿款支付的,套取项目的80万元也拨付给了牟某,所以总共给牟某拨付的资金是220万元左右。牟某拿回总站的50万元是先用川西北气矿的钱垫支的,国家专项项目资金是后面拨下来才支付的,只是倒了一下账。套取80万元项目资金和实施的川西北气矿工程要独立看待,虚立新观水厂、富强水厂两个项目就是为了套取资金的,只是为了安全起见,才把川西北气矿工程也分割成了三个另外的项目,和套钱的项目混淆起来。

(10)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他向张某1提议供水总站只有川西北气矿供水管网在建项目,将水利局下达的80万元项目资金安排到这个项目。川西北气矿拨付资金只剩下100多万元,如果要安装钢管是做不下来,只有按照10万元/里安装PE管才做的下来。富强水厂到新观水厂13公里,需要130万元,加上要套取的80万元,他们计划按210万元预算,张某1同意。为了应付检查,找设计公司设计图纸。2017年9月他联系造价公司对该批项目工程做了造价,在具有操作过程中,他让牟某联系冉某准备十五套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实际上没有招投标,只是做了五套竞争性谈判的资料,表面上看合规。2017年10月牟某挂靠的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取得了富强水厂、新观水厂、和平社区、牌坊村、梓潼村等5个项目,并与总站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10万元左右。

牟某中标后,他带牟某去新观施工现场看过,要求牟某施工的管线沿着2014年老管线走,牟某便使用1.0的PE管。他将需在项目中套取80万元告诉牟某,牟某同意帮忙套取,除去税费、挂靠费等就只剩下60多万元了,他考虑到牟某扣除80万元后,剩下的130万元利润就很薄,稍有风险他就要亏损,他提出只让牟某拿50万至55万元就行,并向张某1作了汇报。项目竣工后,管线一通水就爆管,他向张某1汇报后,与牟某签订补充协议,让其将最低处的4公里更换成1.25MPA的PE管。整改后,闭水试验三天没有问题,但是七天以上还是存在爆管的现象。2018年10月,总站给牟某拨付了90多万元工程进度款,牟某取出后交回总站50万元。

这些项目资料,都是他做的假资料。牟某实际实施的是川西北气矿供水管网项目,这个项目用的是川西北气矿的资金,因此就没有健全的项目资料,最后还给川西北气矿提供了编造的虚假“苍溪县新观乡2017年中石油川西北气矿管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总站一共给牟某支付工程款217.3097万元。套取项目资金80万元和实施川西北气矿工程要独立看待,虚立新观水厂、富强水厂项目是为了套取资金安全起见,才把川西北气矿工程也分割成了三个另外项目,和套钱的项目混淆起来。

(11)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实施项目期间知道川西北气矿管线的130多万元的是中石油给的,另外套取的80万元是国家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资金。5个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根本没有做,只是做了谈判的资料。他实际实施的是新观川西北气矿工程,施工时水务站是没有提供任何施工图纸和方案的,只是薛某在谷歌地图上给他指了一下起点和终点。通过虚假审计最终审定的这两个项目的总价为78万元,后来供水总站给他挂靠的和泰永鸿公司拨付了78万元的资金,扣除挂靠公司的税费、挂靠费15.6万元,给他支付了62,4万元,给乡镇水务总站50万,自己得了12.4万元。

(12)证人母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公司广元分公司副总,2018年初,公司接到苍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说她们公司被抽中了苍溪县新观水厂、富强水厂2017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单位。后她接到薛某电话说其是供水总站工会主席,具体负责审计项目,资料由其安排的人带给她。薛某希望按照她们提供的结算清单出具审计报告,尽量少审减点钱,她们就按照供水总站提供的结算清单等送审资料出具了审计报告,送审金额是821810.17元,审定金额为780000.80元,审减金额为41809.37元。她们没有对这两个项目的实际实施进行过现场踏勘和测量,也没有对工程量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和审核,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是虚假的。

(1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公司广元分公司的造价员,2018年他与母某一起对苍溪县新观水厂、富强水厂2017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审计,业主要求尽快审计,尽量少审减点钱。他们粗略看了一下现场,按照薛某提供的结算清单等送审资料出具了审计报告,送审金额是821810.17元,审定金额为780000.80元,审减金额为41809.37元。他们没有对这两个项目的实际实施进行过现场踏勘和测量,也没有对工程量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和审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虚假的。

(14)证人冉某、张某2的证,证实曾任和泰永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翔迈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薛某介绍牟某来找他挂靠公司中五个标,他提供了十五套公司资质,有汉司堡公司、和泰永鸿公司和京康公司。开税票的时候业主是苍溪供水总站,一共开了217万的发票,收了20%管理费共计40多万,给牟某了173万元。

(15)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新观水厂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五个项目资料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以及结算类的资料都是她根据牟某提供的资料做的。

(1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他系兴旺公司、金宇公司苍溪代办处负责人,两个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17年9月的一天,苍溪供水总站薛某委托兴旺公司对富强水厂、新观水厂、牌坊村管网改造、梓潼村管网改造、和平社区管网改造五个项目进行招投标,薛某说他们确定了牟某中标。牟某拿了三家公司的资质交给他,要求他不要比工程控制价低太多。他做好标书后,把招投标公示在公司门外的墙上张贴了一下拍了照片就撤下来,在没有其他竞争对手知晓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了牟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了这五个项目。2018年1月苍溪供水总站薛某委托金宇公司对牌坊村管网改造、梓潼村管网改造、和平社区管网改造三个项目继续审计,他们没有到现场进行审核,根据业主方提供的资料及要求,他安排淳某在1万元左右进行了审减,出具了虚假的审核报告。

(17)证人淳某的证言,证实他根据张某3和薛某的安排,比照合同进行审计,牌坊村管网改造、梓潼村管网改造、和平社区管网改造三个项目的审计中,他安排同事邓某1说供水总站比照合同进行审计,不用去现场,审减金额控制在1万元左右。邓某1没有到现场核实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他认可后交给了张某3,加盖公章。

(18)证人候某的证言、“华志酒行”出具证明,证实他是“华志酒行”老板,2017年9月、11月收到水务局支付的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烟酒款合计35万元。

(19)证人张某4的证言、苍溪县“桂圆”饭店出具的证明,证实他是“桂圆”老板,2017年11月收到县水务局生活费1.6万元。

(20)证人黄某1的证言、苍溪县“黄哈儿鱼庄”现金日志账,证实他是“黄哈儿鱼庄”老板,2017年11月2日收到县水务餐饮费9.9万元,是苟某支付的现金,结算的是县水利局在“黄哈儿鱼庄”的消费。

(2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春熙酒楼”老板,主要经营中餐,2017年11月苍溪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苟某给他结算了3.5万的消费。

(22)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苍溪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2017年7月份左右,县水利局在苍溪“华志酒行”烟酒没有结账,希望他尽快去结欠账。王某某召集他、计财股返聘干部贾某等人在其办公室商量如何解决公务接待经费,贾某提出乡镇供水总站有经营性资金,可以解决一些费用,正好省上下达了一批项目资金,可以给乡镇供水总站安排一些项目,以此减少应由他们负担的经营性支出。王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贾某负责落实。关于套钱的经过与王某某和张某1的陈述一致。在乡镇供水总站拿了50万元用于解决在“华志酒行”、“黄哈儿鱼庄”、“春熙酒楼”、“桂圆”等处公务接待欠账。

(23)川西北气矿公司资料及补偿款财务收支相关资料,证实川西北气矿给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补偿款245万元的事实。

(24)牟某收款的相关资料,证实包括挂靠单位向牟某指定账户的转账的事实。

(25)收据、资金申请表、发票、转款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乡镇供水总站收到新观水厂、富强水厂80万元项目资金中,支付给牟某挂靠的四川和泰永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监理费共计79.9647万元。

(26)收据一张,证实薛某向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归还借款30万元的事实。

(27)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证实苍溪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27日委托四川恒正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苍溪县新观乡供水站千方水池至富强水库尾坝供水管道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新观乡供水站千方水池至富强水库尾坝已建好管道(含已更换的1.25Mpa和1.6Mpa的PE管,但不含原爆管1.00Mpa的PE管)(建修时间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再次更换内涂塑钢管和1.6Mpa的PE管之前)的造价经审核为123.6648万元。原爆管安装DN100(1.00MPa)PE管的工程造价为39.1139万元。

(2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乡镇水务总站财务人员,2017年受张某1安排给苟某拿过30万元现金。这30万元是以薛某借支的形式支出的,过了大概一个月左右,薛某就拿了30万元现金归还。当时备注的借款原因是虚构的五龙集中供水迁建工程备用金和五龙迁建工程青苗补偿金。

(2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证实在乡镇供水总站套取资金是他、苟某1、贾某、苟某等人一起研究,商定在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资金中套取。他安排贾某具体落实项目,让张某1和贾某对接项目,安排苟某跟张某1具体落实。在新观水厂和富强水厂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中,每一个项目各有40万元资金。乡镇供水总站将这两个项目安进西北气矿供水管网项目中套取。苟某从乡镇供水总站拿回50万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华志酒行”、“黄哈儿鱼庄”等地的烟酒和餐饮费用欠款。按照规定,是不能安排乡镇供水总站来解决水务局公务接待费用问题的,但因为张某1是在他的关照和推荐下才到乡镇供水总站当经理的,他安排的事,张某1会尽全力处理好。乡镇供水总站是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同时也是县水务局的下属单位。他到水务局任职后,为水务局争取了很多项目,省、市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经常到苍溪县来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他们也经常到省市争取一些项目资金,需要用一些超标准的烟酒,为了顺利推进县水利工作,水务局经常超标准接待或无公函接待,接待烟酒无法通过正规程序报销,因此才安排乡镇供水总站来解决。

2.以韩家湾水库渠道损毁整治项目名义套取资金5万元的事实。

2017年底,因韩家湾水库渠道损毁严重急需整治,王某1向县水利局申请渠道整治资金。2018年春节后,王某某安排该局工作人员实地察看渠道损毁情况,经测算需10万元左右。王某某便安排计财股股长伏某、贾某联系王某1申请16万元项目资金报告,王某某让王某1从该项目中套取5万元交回县水利局解决在“好兄弟”农家的接待费用。2018年3月,苍溪县财政局拨付嘉陵水库管理站韩家湾水库应急整治项目资金16万元。

2018年4月中旬,王某1自行承建了韩家湾水库渠道损毁整治项目,编制工程实施方案,一是杨家湾渠道防治整治;二是严家湾渠道滑坡塌方治理;三是严家嘴渠道壅塌治理;四是干渠清淤治漏,同年5月中旬项目完工,其中二、三、四項是虚增项目,并编制虚假资料,均未施工。王某1以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以李某3名义承建,在项目资料中虚增5万元的工程量,由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5.964739万元税票,经王某某审签后,支付给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1拿到工程款后,将套取的5万元交给贾某,由贾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支付给了王某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韩家湾水库管理站资金申请报告,证实2018年2月27日韩家湾水库管理站向县水务局申请维修整治水毁渠资金16万元,报告上有相关领导签字同意。

(2)嘉陵水库管理站会计凭证、苍溪县财政局支付凭证,证实苍溪县财政局支付陵江水库管理站15.964739万元韩家湾水库应急整治资金。

(3)韩家湾水库管理站整治工程实施方案,证实一是杨家湾渠道防治整治;二是严家湾渠道滑坡塌方治理;三是严家嘴渠道壅塌治理;四是干渠清淤治漏,其中二、三、四均没有施工。

(4)苍溪县韩家湾水库管理站与天宇水利水电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天宇公司竞争性谈判报价书、松元公司、苍溪县建筑安装公司竞争性谈判相关资料,证实项目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金额为15.964739万元。

(5)天宇公司发票、转账支票存根,证实苍溪县水务局支付韩家湾水库15.964739万元,由韩家湾水库支付给天宇公司。

(6)李某3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苍溪天宇水利水电公司向李某3转账145285元,附言支韩家湾水库渠系整治工程款。

(7)苍溪天宇水利水电公司情况说明,证实韩家湾水库渠道整治项目实际承建人是王某1,公司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将剩余工程款打入王某1提供的李某3账户。

(8)苍溪县水利局的情况说明,证实韩家湾水库渠道整治项目中套取了5万元资金由王某1交县水利局处理账务。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底韩家湾水库渠道损毁严重,他向水务局申请16万元维修资金没有批准。2018年春节后一天,贾某告诉他再打一份报给局里审批,并说王某某要求他在项目中套取5万元交水务局。他把16万元申请交给贾某后获水务局批准。2018年4月中旬,他组织人实施项目,总共花费11万左右。2018年9月左右,他找天宇公司、松元公司、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家资质编造了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资料,要了朋友李某3的身份信息,把他作为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便以后拨付工程款。做项目结算资料时,虚增5万元工程量,加上实际花费11万元,做了16万元结算资料,找审计公司审计金额为15.9万元。天宇公司开发票后他找王某某签字,当天钱拨到天宇公司账上,天宇公司把14万打给李某3,因为天宇没扣除管理费、税费,李某3又重新给他们转过去1万多元,李某3把剩下12万元左右给我,他把5万元交给贾某。

(10)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水利局财务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叫他和伏某联系韩家湾水库管理站站长王某1,安排他套取5万元出来结算好兄弟饭庄的欠款。之后他给王某1打电话转告王某某的意思,让他打报告。王某1过了几天就给他拿了一份16万元申请资金报告。他和伏某认为可以在年度小额专户资金中解决,苟某1签字同意。2019年3月,王某1给他拿了5万元来,他给王某某汇报后,他将5万元给了王某2。

(11)证人伏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水利局财务股负责人,王某某安排他与贾某,联系王某1套取资金解决水务局生活接待费和争取项目开支的费用。后王某1以韩家湾水库名义申请了16万元资金,他和贾某认为可以在年度小额专户资金中解决,2018年2月27日他在申请报告中签了意见,之后苟某1签字。

(12)证人苟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10月至今任苍溪水利局副局长,2018年2月的一天,贾某拿了一份韩家湾水库管理站申请资金的报告找他签字,并说是王某某同意了的,资金来源是以往年度结余资金,他就同意签字了。三林水库的24万元是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是经过党组决定的,韩家湾水库的资金没有过党组。三林水库24万元、韩家湾水库16万元都是拨付到了嘉陵水库管理站的对公账户,因为财政局不允许每个小一型水库管理站有对公账户,所以17个小一型水库管理站就集体开了一个嘉陵水库管理站的对公账户。

(1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他系王某1的朋友,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1要他身份证复印件说做项目资料用一下。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又要了一个银行账号,说要过一笔钱。之后苍溪县天宇公司打进了14万余元,王某1又让他转回去1万多元,之后就把账上剩下的12万余元,分两次,一次5万元、一次7万交给王某1。

(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系王某某三弟,2012年8月1日,他和妻子以周某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开了“好兄弟休闲山庄”。2014年因为周某低保审核不能有产业,就销户后以二嫂梁某的名义重新办理了“好兄弟农家乐”的工商登记。2018年3月,贾某在他办公室给他5万元,是水务局之前在农家乐的欠款。基本上都是苟某在跟他联系,王某某有接待的时候也会让他安排,这都是真实消费,是饭钱和烟酒钱,水务局是统一挂账的,这些费用不能入账,所以每次结算之后都是让他销毁对应的票据。

(15)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底,韩家湾水库管理站站长王某1给水务局打报告,申请资金修建韩家湾水库渠道,因资金没有核算完所以当时没有安排。2018年春节后,因水务局在王某2“好兄弟”农家乐的费用没有结清,我安排人实地查看渠道测算后只需要10万元左右,我叫伏某、贾某联系王某1,给了韩家湾水库管理站安排了16万元资金,安排王某1在这个项目上套取5万元交回水务局给贾某,让贾某把5万元给了王某2解决水务局在农家乐的接待费用。

3.以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项目、山坪塘整治项目名义套取项目资金45.93977万元的事实。

2018年底,王某某为解决水务局在其胞弟王某2经营的“好兄弟”农家乐产生的接待费用欠款,向时任元坝水务管理站站长杨某提出套取资金帮助水利局走账,杨某表示同意。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召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开会,在会上通报了该情况,并安排贾某跟杨某联系,让杨某把20万元的资金申请报告提交到水利局。杨某与元坝镇鲜家沟村村主任马某商议,决定以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项目名义申请资金28万元,并将申请资金的请示交到水利局,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20万元。2018年12月下旬,县水利局给元坝水务管理站下拨项目资金20万元,杨某与马某通过编造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工程资料的方式,将下拨项目资金套取出来(后在水利局2015年和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结余资金及2016年抗旱规划中央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按照贾某的要求交给了苟某。苟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这20万元用于支付县水务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欠款。后杨某因担心事情被暴露,便安排马某按照之前虚报的项目资料实施了该项目,造价29万元,县水务局至今尚未支付结算。

2019年底,王某某为解决水利局在花果鲜水果店的欠款,再次安排杨某套取资金,杨某要求多安排一些资金解决套钱产生的费用以及本站的其他费用开支,王某某同意。之后,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将此事告知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同时安排贾某与杨某负责联系协调。杨某与马某商议后,以鲜家沟村山坪塘整治项目名义申请资金30万元,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资金26万元(后在水利局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2019年12月,26万元项目资金下拨后,杨某与马某虚立鲜家沟村山坪塘整治项目资料套取了资金25.93977万元,并按照王某某安排将其中15万元用于支付水利局在花果鲜水果店的欠款,剩余10.93977万元用于支付两次套钱产生的税费及元坝水利管理站历年欠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龙宇公司发票2张、记账凭证、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通用凭证、资金支付申请表、工程结算表、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元坝水务站拨付给龙宇公司20万元工程款。

(2)龙宇公司情况说明,证实龙宇公司中标元坝鲜家沟石河堰整治项目实际承建人为马某,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其余工程款均为马某所得。

(3)苍溪县水利局情况说明,证实苍溪县元坝镇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项目的实际承建人是马某,该项目资金20万元,系2018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工程未实际施工,其拨付的20万元已交县水利局处理账务。

(4)苍溪县元坝水利管理站关于请求解决水源工程排危的请示,证实2019年8月15日元坝水利管理站向水利局报告,鲜家沟村水源地内外坝大面积滑坡,放水设施损坏,渗漏严重,无法正常蓄水,需维修预算资金为30万元,经王某某等相关人员同意解决资金26万元。

(5)水务局来往代管资金支付申请书、收条、会计凭证、元坝水务站拨款统计表、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通用凭证,证实苍溪县财政局向元坝水利管理站下拨鲜家沟堰整治资金26万元。

(6)元坝水务站会计凭证、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坤成瑞公司发票三张,证实元坝水务站将25.93977万元拨付给了坤成瑞公司。

(7)资金支付申请表、工程结算表、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2019年水产配套项目报账资料、实施方案、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坤成瑞、圣鑫达、国南三家公司资质等材料、工程移交证书、工程验收表等资金,证实上述资料均系为套取项目资金的假资料。

(8)坤成瑞公司情况说明、罗某1、伏某1、马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坤成瑞公司中标的元坝鲜家沟村水利结余资金项目实际承建人为马某,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将225675元转给罗某1,罗某1转给伏某1,伏某1转给了马某。

(9)苍溪县水利局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元坝鲜家沟村水利结余资金项目实际承建人为马某,鲜家沟村水利结余资金项目、鲜家沟村堰整治项目、鲜家沟村山坪塘整治、鲜家沟村2019年产水配套等项目实际为同一项目(整治山坪塘1口),鲜家沟村水利结余资金项目工程并未实施,实际拨付资金25.93977万元已交县水利局处理账务。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王某某打电话说局里开支大,想通过元坝水务站走笔账,他同意。贾某让他写个20多万项目申请报告,他联系鲜家沟村村主任马某,马某说可以报鲜家沟石河堰整治项目。他安排水务站工作人员张某2编制了项目实施方案,向水务局打了28万元的报告交给贾某,水务局向元坝水务站下拨了20万元资金。他让马某找了3家公司,做了竞争性谈判招标资料,并将资料的落款时间提前,安排龙宇公司中标后,他让马某找龙宇公司开了20万元税票,他和张某2签字之后让马某找水务站会计梁某1,把20万打到了龙宇公司账上。马某分两次拿给他20万元,因为他垫资了3万税费还有点儿不情愿,他把20万拿给贾某,贾某让他给苟某,贾某说这是王某某安排结算好兄弟农家乐的生活费。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工程当时没有实施,编了假资料,他怕出问题,钱套出后他还是让马某进场施工了,结算价款是29万元,给马某说后面找王某某要项目慢慢套钱解决。

2019年年底,王某某跟他说,想通元坝水务站套钱,他要求多安排一些解决元坝站上的费用,主要是上次套钱的税费等,王某某同意。贾某让他打报告,他联系了马某后推荐了鲜家沟之前修好的山坪塘,就以这个项目为名向水务局打了一个30万的报告,告诉贾某要拨26万才够,过了几天贾某告诉他批准26万元。水务局以给元坝水务站拨了26万元,他通过马某,找了三家公司做了竞争性谈判的假资料,编造了坤成锐公司中标。鲜家沟山坪塘整治项目资料都是虚假的,这个项目没有实际实施过。他叫马某在坤成瑞公司开了25.93977万元的税票,他和张某2在税票上签字后,安排出纳安某把钱打到坤成瑞公司账上。除了坤成瑞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税费和马某前期垫的20万元,还剩了2.5万元是给马某,作为上次套20万元垫的税费、管理费。他叫马某先给他拿了5万元,支付站上2017、2018年在石门农家乐1.5万元的生活费,3.5万元按照苟某的要求给了伏某用于支付黑山水库前期方案评审的开支,他让马某拿了15万元把张某2那儿山水果店的账结了。

(11)证人贾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来苍溪县当局长后,局里面大小接待基本上都在王某某弟弟王某2开的好兄弟农家乐里面消费,这些接待都是超规格的,很多烟酒费用都是不能入账的。2018年11月初,王某某在他办公室跟他、伏某、苟某说他安排元坝水务站杨某从项目中套钱用于解决好兄弟饭庄欠款,安排他联系杨某套钱交回水务局。他联系杨某,让杨某把报告落款时间往前推几个月,杨某打了鲜家沟石河堰整治项目的报告,他和伏某认为可以在结转资金中解决20万,签署了意见后,王某某也签字同意了。12月下旬,水务局下拨资金20万元给元坝水务站,2019年1月,杨某告诉我除了管理费、税费只有17万元,他说王某某安排的是20万元,过了两天他又拿了20万元过来,他让杨某把钱拿给苟某,并告诉苟某这是解决好兄弟饭庄的钱,杨某和苟某去结的账。

2019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在他办公室叫他、伏某、苟某安排杨某从项目中套钱解决水务局在杨**亲戚水果店的15万元水果费。他联系杨某后,杨某说这次要拨26万元才能够把上次套钱的费用一并解决。后杨某拿了一份关于鲜家沟堰整治项目的资金申请,他和伏某把报告交给王某某签字批准后下拨了26万元。

(12)证人苟某证言,证实王某2是王某某弟弟,王某某担任水务局局长后专门给他们打招呼尽可能把接待安排在他弟弟的农家乐。在王某2处的接待费用产生,一是水务局平时检查接待和公务接待开支,二是个别单位交流接待开支,三是王某某自己接待朋友开始,因为三公经费有限,这些接待费都是超标准和无公函接待,还有很多高档烟酒消费,所以无法走水务局公帐报销。2018年9月左右,王某某召集他、贾某、伏某在他办公室商量如何解决水务局在好兄弟农家乐餐饮费欠款,王某某安排元坝水务站杨某从项目中套取20万元来处理餐饮费,让贾某负责项目资金的统计和分配尽快落实项目资金支付欠款。2019年元月的一天,杨某拿了20万元来找他,他和杨某一起到了王某2处结账,并把相关票据烧了。销毁票据是因为王某某安排过,之前也是这么操作的,害怕相关部门查处,这些开支本来就是违规的。

2016年6月王某某任局长后产生一些水果费,累积到一定程度就统一去处理。2019年12月的一天,他给王某某汇报在花果山水果店的欠款累计到了15万元,王某某召集他和贾某、伏某商量如何解决,王某某安排元坝的杨某套取15万元左右回来归还水果店欠款,并安排贾某联系杨某负责套取项目资金的事情。2020年3月花果山水果店的老板陈某1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把水务局的15万元结清了,说让他姐夫张某2把票据带给他,他和张某2到了王某某办公室,核对了票据就把票据全部撕毁了。

(13)张某2证言,证实2018年11月左右,元坝水务站杨某让他做一份元坝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工程的规划,说要找水务局要资金,他设计了一份29万元左右的规划,2019年1月杨某说这个项目要交给马某做,让他完善项目招标资料,他以马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完善相关资料后交给了马某。项目拨款时杨某叫他在项目资料和发票上补签字,签字时间是提前签到2018年12月30日,水务站给施工公司支付资金时间是2018年12月30日,鲜家沟村石河堰整治工程具体实施情况不清楚,但是2019年下半年他参与验收的时候项目是实施了的。

2019年年底,杨某让他做一份鲜家沟山坪塘项目整治工程的规划,他设计了一份26万元的规划资料,确定马某挂靠的公司中标,项目资金是杨某向水利局申请的。2020年搞验收的时候,他发现这个山坪塘是之前马某实施过的,这个项目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他在2020年3月13日元坝水利站向四川坤成瑞建设公司支付的25.93977万元的发票和资金申请表上签字了的。

(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底的一天,苟某和杨某来好兄弟农家乐找他,说结算水务局的餐饮费,苟某给他20万元,让他把20万元的票据销毁了,他就把票据当着苟某和杨某的面扔进厨房柴灶烧了。

(1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初,杨某让他找个工程量大、需要整治的山坪塘,他要向水务局争取项目和资金,他推荐了鲜家沟石河堰项目,预算资金约30万元。没多久,杨某说水利局批了,但他们要通过这个项目走账,工程款拨付后要他把钱套出来,他同意了。杨某叫他找三个公司,让张某2围绕龙宇公司中标编制了竞争性谈判、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杨某让他联系龙宇公司开了20万元的发票,杨某签字后,元坝水务站会计梁某1就把钱打到龙宇公司账上。他给杨某垫了一共20万元。2019年1月,他和龙宇公司算账,用这笔钱抵了他之前跟龙宇公司因为其他公司的欠账。项目在套钱的时候没有实施,但拨款之后,杨某怕检查出问题,让他实施一部分,他就组织材料和人工对石河堰主坝加高、清淤扩容等。2019年下半年结算价款29万余元,杨某答应在后面找水务局要项目解决,但目前都没有解决。

2019年底的一天,杨某叫他找个不用施工的山坪塘,他要上报项目申请资金套钱,他就把自己已经施工过的山坪塘告诉杨某,找了三家公司,围绕坤成瑞公司中标,做了竞争性谈判等资料。还没拨钱的时候杨某说水务局催的紧让其垫钱给他,他先拿了5万元给杨某,又拿了15万元给张某2,张某2让他直接拿给花果山水果店老板陈某1。2020年3月杨某安排我去坤成瑞公司开了25.9万元的发票,杨某、张某2签字后不久坤成瑞就收到了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税费给我转了22.5万元,扣除他拿给杨某的20万元,剩下的2.5万元杨某说作为他上次套钱的管理费和税费。

(16)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5日,财政局拨付20万元鲜家沟石河堰整治工程款到了,杨某说鲜家沟村委会主任马某会来找她,让她尽快把钱拨出去。马某拿了项目相关资料来后,2018年12月30日她就把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拨付给了龙宇公司,她没参加这个项目的评比会议。

(1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弟媳陈某1在苍溪县城开了花果山水果店,水利局公务接待基本上是在花果山购买。2019年10月底,陈某1给他打电话说水务局在她处欠的费用一直没有结算,让他帮忙跟局领导说一下。他跟王某某汇报后,王某某让他和苟某核对一下票据,经核实决定支付15万余元,王某某叫他和苟某把票据撕毁了,资金后面安排。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给他打电话说杨某叫给他拿15万,他让其直接拿给了陈某1。

(18)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9日财政局拨付的26万元鲜家沟堰整治项目工程款到了元坝水务局账上,2020年3月13日她就把25.9397.7万元通过网上银行拨付给了坤成瑞公司。项目验收表上有她的签字,是杨某安排她签的,项目施工、验收情况她都不清楚。

(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水务局在她经营的水果店购买水果、特产、礼品等共计15.1万余元没有结账,她找张某2帮忙让水务局尽快结账。2019年12月底的一天,马某到她水果店说结算水务局的欠账,给了她15万元。

(20)苍溪县陵江镇证明、王某3情况说明、花果鲜水果超市营业执照,证实陈某1与王某3系婆媳关系,陈某1以王某3名义注册花果鲜水果超市,王某3不参加经营,由陈某1负责经营。2017年6月21日王某3注册花果鲜水果超市。

(2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他到水务局任职后,将一些接待安排在胞弟王某2经营的农家乐,陆续有几十万元欠账。2018年下半年,他安排元坝水务管理站杨某通过项目套钱走账,同时告诉伏某、贾某、苟某,让贾某与杨某联系,套20万元让苟某去好兄弟农家乐结账。2018年12月下旬左右,他在贾某交来的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给元坝下拨了20万元资金。后苟某告诉他杨某把20万元交回来支付了农家乐的接待费用。这些都是财政资金,他在党组会上给班子成员说过给元坝水务站下拨20万元,但没有说是套钱。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苟某和张某2跟他说在张某2亲戚处大概有15万水果钱没有结账。他安排杨某通过项目套取资金交回水务局,杨某表示要多安排一些资金,解决上次套钱的税费及元坝站上的资金缺口,他同意。他告诉伏某、苟某、贾某后,让贾某与杨某联系尽快打报告签字套钱,他同意给元坝拨26万元。其中15万元支付张某2亲戚处的水果欠账,剩余的钱解决套钱产生的税费及站上的资金缺口。

4.以老鸱山水厂管网扩容改造项目名义套取项目资金20万元的事实。

2018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召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开会决定通过给陵江水务管理站安排40万元项目资金,由李某4将该笔资金套取出来解决县水利局经费。之后,李某4以老鸱山水厂管网扩容改造项目名义向水利局申请资金45万元,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40万元。李某4因担心虚立项目风险太大,便决定实施一部分。2018年6月,陵江水务管理站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该工程施工方为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人为罗某。李某4告诉罗某只实施20万元的工程量,剩余20万元要套取出来,罗某表示同意。2018年12月,苍溪县财政局将40万元(后在水利局2015年和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结余资金及2016年抗旱规划中央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拨付到陵江水务管理站后,李某4与罗某等人通过虚增工程的方式套取资金20万元。后贾某按照王某某安排先后两次从陵江水务管理站拿回资金28万元,其中10万元给王某某用于购买高档烟酒,18万元(另8万元为李某4个人借款)根据王某某的安排给班子成员、计财股和办公室干部等人发放过节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支付明细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证实2018年12月24日苍溪县水务局申请财政资金支付96.5万元,其中2018年12月25日向陵江水务管理站支付40元用于老鸱山供水管道改造资金,该资金系属2018以前年度项目结转。

(2)苍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申请表、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张(李某4签署同意拨付按90%)、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实李某4签字确认2019年1月29日陵江水务管理站向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款36万元。

(3)罗某尾号6130银行卡交易明细、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月30日,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老鸱山水厂主管网扩容改造工程项目款12万元转给罗某,剩余的219831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罗某。

(4)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条、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等资料,证实苍溪县陵江水务管理站2019年2月26日向四川天利金中建筑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2019年6月25日支付19831元。

(5)苍溪县陵江水务管理站关于解决老鸱山供水厂供水管理站扩容改造资金的请示,证实陵江水务管理站向水务局申请解决老鸱山管道扩容改造资金45万元,经贾某、伏某签字,报王某某签署东签字同意。

(6)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县水利局情况说明,证实陵江镇老鸱山水厂主管网扩容改造项目、陵江镇老鸱山水厂镇水片主管网扩容改造工程、陵江镇老鸱山水厂管网延伸改造项目、老鸱山供水厂供水主管道扩容改造项目等项目实际为2018年以来陵江水务管理站实施的老鸱山水厂主管网扩容改造工程,天利金中中标该工程,实际承建施工方为罗某,在该工程中虚增供水管道1200米,套现20万元。

(7)陵江水务管理站公示、竞争性谈判文件、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料、中选通知书、施工合同、四川南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陵江镇老鸱山水厂镇水片主管网扩容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筑工程计算审定表等证据,证实2018年6月25日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参与竞争性谈判中标,6月28日与苍溪县陵江水务管理站签订施工合同,同年8月25日提出验收申请,2019年2月22日经审计项目审定金额为399831元。

(8)竣工验收资料表,证实验收表中最后一栏中内外涂塑钢管1200的涂塑钢管系虚增的工程量。

(9)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通知到他、伏某、苟某到其办公室,对他们说已和陵江水务管理站站长李某4说好走一笔账40万元,用于解决局里面的经费,从去年的项目结转资金中下拨,并让他和伏某与李某4联系。他联系李某4让其找40多万元项目编写报告拿回局里审批。几天后李某4拿回一份关于解决老鸱山供水厂供水管道扩容改造资金的请示,他和伏某在报告上签字后报给王某某审批,王某某签字同意。2018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让他和伏某尽快拨付陵江水务管理站40万元,他和伏某商议决定将陵江、东青、元坝等五个水务管理站的资金一起拨付96万元,王某某签字审批后,其中陵江水务站拨付40万元。2019年1月,他在陵江水务站会记何某处拿了1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1月底他受王某某安排让李某4准备18万元现金,后他在何某处拿了18万元现金,按照王某某要求分别发给苟某1、田某、徐某、罗某2、卢某及他等十八人。

(10)伏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王某某召集他、贾某、苟某说今年要从陵江水务管理站走一笔账,用于解决局里面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40万元,站长李某4同意了。资金是从去年的项目结转资金下拨,并让他们与李某4联系。后李某4拿回一份关于解决老鸱山供水厂供水管道扩容改造资金的请示,他和贾某看后就在报告上签了字,然后报给王某某审批,王某某签字同意了。2018年12月一天,王某某让他和贾某尽快拨付给陵江水务管理站的资金,他和贾某商议决定将陵江、东青、元坝等5个水务管理站的资金一起拨付,总资金96万元,王某某签字同意审批后,96万元资金全部拨付,其中拨付给陵江水务管理站40万元。

(11)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召集他、贾某、伏某在其办公室商量年底给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过年发过节费的事情,看能不能在陵江水务管理站下点项目来解决,并让计财股看是否有结余资金可以向陵江水务管理站下达一部分,然后陵江水务管理站将下达的项目资金想办法拿回来,至于计财股怎么做的资金下达计划他不清楚,拿回来的钱也没有经手。

(1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初,王某某让他写申请资金的报告,给局里解决40万元的资金。4月份左右,贾某让他写一份资金申请报告,说是王某某安排的,他以老鸱山水厂官网改造的名义写了一份资金申请报告,没多久就批准了40万元。他害怕以后被查处,提出不能把资金全部套出来,于是他决定实施这个项目,项目是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方的,最后项目的施工方式罗某,对方挂靠的公司,最后他和罗某商量好,工程实施只做20万元的工程量,40万元的资金就是打入公司账户后,剩余的20万元套出来交给水务站。项目是2018年6月实施的,两个月后完工,其中虚增了1000多米的涂塑钢管,具体实施了工程量主要包括管道的更换中增加了阀井、警示桩、闸阀等。2018年12月份,贾某找他要钱时,钱还没有拨付,他借了10万元交到站上会计何某,被贾某拿走。2019年元月,40万元资金拨付到站后,拨付给罗某,罗某就将套取的20万元交给了站上,他就还了之前借的10万。后贾某再次联系他让他再拿18万元回局里,说是局里急用,后面再想办法解决,于是他想办法了又借了8万元现金凑够18万元交给了会记何某,并联系贾某,贾某将这18万元现金拿走了。

(1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李某4的朋友,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4说水务局有个管网扩容项目,问他是否愿意做,他同意后,李某4让他准备好公司资质报名,后他挂靠的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李某4联系他说陵江老鸱山水厂主管扩容改造项目是一个40万元的项目,但是这个工程只能做20万元工程量,到时候40万元直接打入公司账户,让他套现20万元现金交给陵江水务站。该工程是6月份开的工,实施了两个月就完工了,按照李某4的要求虚增了20万元的工程量,验收清单里最后一栏有个200根乘以6米共计1200米的涂塑钢管就是虚增的。2019年1月份,李某4让他开40万元的税票,先按90%拨付项目资金,验收审计后付完。陵江水务管理站将36万元拨到他挂靠的公司账户,公司给他转账了12万元和18万元现金,他将20万元交给陵江水务管理站的会记何某。

(1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她系陵江水务管理站会记,在对老鸱山供水厂供水主管道扩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时,李某4告诉她验收表中内外涂塑钢管1200米是虚增的工程量,并且资料验收表是她是签了字的。2018年底的一天,陵江水务管理站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老鸱山供水管道改造资金40万元,她汇报给李某4,后李某4告知她该项目已经安排施工老板罗某在做工程资料和完税了,到时候罗某将资料和税票拿来后就尽快将钱拨付给对方,其中罗某要拿20万元回来,然后他们站要这笔钱拿回水务局。后因资金没有拨,李某4让她想办法借,她借不到后,第二天李某4交给10万元现金,说贾某来拿,当天她将10万元交给了贾某。2019年1月底,罗某拿着老鸱山项目的报账资料和税票到她办公室,李某4同意按90%支付,她开具了36万元转账支票(暂扣的10%作为质保金,2019年该项目审计和质保期到了之后将剩余的3万元工程款分两次拨付了),将资金转给了四川天利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罗某拿了20万元现金到她办公室,说是老鸱山项目套取的资金,当时李某4也在,拿其中10万元还之前的借款,还有10万留给她保管,第二天李某4又拿了8万元现金给她,并对她说加上昨天的10万就是18万元,说下午贾某会过来拿,后她将装有18万元现金交给了贾某。

(15)证人徐某、苟某1、李某5、贾某、苟某、伏某的证言,证实连续三年水利局都给党组成员和部分中层干部发过节费,2018年春节发了0.7万,资金来源是局机关虚增的打印费,由贾某在负责;2019年春节每人各自1万元,资金来源是老鸱山水管网改造项目中套取的;2020年春节发了0.5万,资金来源是苟某1私人借款,王某某被留置后,其余领钱人员将2020年的过节费退还给苟某1。

(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初,他找陵江水务管理站站长李某4想从对方管理站的经费中给局里面解决一些钱用于弥补水务局的经费,李某4说没有钱。后他告诉李某4说他想办法安排40万元资金,让对方写个资金申请报告交回水务局,资金套出来交回水务局,具体套取资金的事情他让对方联系贾某,李某4表示同意。2018年4月的一天,他在办公室告知贾某、伏某、苟某三人安排40万元给陵江水务管理站,安排贾某跟李某4具体联系套现。后贾某将李某4老鸱山供水厂管道扩容改造的报告拿给他签字,他安排贾某、伏某二人签署意见给陵江水务管理站下拨40万元资金,他也在报告上签署“上党组会审定”的意见,后面应该是在党组会上提过这个事情的。2018年12月的一天,经水务局申请,县财政局给陵江水务管理站下拨了40万资金,之后他安排贾某先后两次从李某4处拿回28万元。(第一次10万,第二次18万)。老鸱山供水厂供水管道扩容改造项目实施了一部分,当时李某4害怕出问题,就给他说要实施一部分项目才稳当,他也是同意的。拨付给陵江水务管理站的40万元资金是财政资金,应该专款专用。贾某第一次拿回10万元被他用于购买了高档烟酒用于协调工作,开支都没有相关凭据;第二次拿回的18万元全部用于2019年春节前给水务局的班子成员和计财股、办公室的部分人员发了,每个人1万元,共十八人,分别是他、苟某1等人。

5.以四槽沟水库水毁渠道维修整治项目名义套取资金21.5万的事实。

2019年底,王某某为解决县水利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便安排时任龙山水利管理站站长刘某2通过套取资金的方式解决。之后,王某某告知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并安排贾某联系刘某2负责协调套取资金。2020年2月,县水利局给龙山水利管理站下拨21.5万元项目资金,刘某2通过虚立四槽沟水库管理房、主干渠维修整治费项目向水利局申请资金25万元,王某某签字同意拨付21.5万元(后在水利局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刘某2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其中13万元交给了贾某,由贾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支付水利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剩余的8.5万元被刘某2用于龙山水利管理站的开支及套现产生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龙山水务管理站关于解决水毁修复资金的申请、会议记录,证实2019年9月8日苍溪县龙山水务管理站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需要整治资金25万元对四漕沟水库管理房、主干渠道进行整治,王某某签署转计财股拟意见,上党组会审定。2019年9月20日伏某、贾某签署请局领导审定,经党组研究同意研拟意见。

(2)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和主干渠整治项目工程预算表、龙山水务站关于四漕沟水库水毁修复项目建设实施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及主干渠整治工程现场收方记录表、苍溪县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和主干渠整治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苍溪县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和主干渠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工程量结算系编造的虚假资料。

(3)苍溪县水利局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1月26日苍溪县水利局出具说明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和主干渠整治项目实际并未实施,项目资料属虚构,实际拨付项目资金21.5万元来源于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

(4)代管资金支付申请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打款平针、收条,证实苍溪县水利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21.5万元,同年2月19日县财政局向龙山水务管理站拨付21.5万元用于四漕沟水库管理房、主干渠维修整治费,龙山水务管理站收到水务局拨付资金21.5万元。

(5)袁某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川农村信用社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2020年2月20日龙山水务管理处开具税票后,于次日打入袁某卡内21.5万元同日取现。

(6)苍溪县水利局情况说明,证实苍溪县水利局原基层水务管理站和小(1)型水库管理站属二级预算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经费由县财政局划拨到乡镇水务管理站和乡镇水库管理站对公账务平台(平台由水利局代管)。

(7)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初,王某某把他和伏某、苟某叫到办公室说已安排刘某2从项目中套取13万元解决“好兄弟”饭庄的欠款,让他们联系刘某2,将报告拿回局里审核。他联系刘某2后,刘某2以四漕沟水库渠道整治的名义打了份25万元的报告,他和伏某经商议后签署了建议解决21.5万元的意见,王某某签署了意见。水务局将21.5万元拨付到了龙山水务管理站,刘某2将其中的13万元交给他,他交给苟某,他和苟某将13万元交给王某2用于支付欠款,苟某将票据烧毁,并汇报给王某某。

(8)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王某某召集他、贾某、伏某商量如何解决“好兄弟”餐饮费用等欠款问题,王某某提到让龙山水务管理站将下达的资金想办法套现13万元。2020年3月,他和贾某开车拿着贾某从龙山水务管理站站长刘某2套现的13万元现金到了“好兄弟”农家乐,将现金交给了王某2结算欠款。

(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系苍溪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0年2月一天的党组会上他提出四漕沟水库管理站多次提出管理房漏雨问题,安排资金解决。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他向王某某提出希望解决龙山水库管理站的经费,王某某答应,让他去找贾某。贾某告知他依托项目解决经费,给局里解决13万元。2020年1月他以龙山水务管理站的名义解决四漕沟水库渠道整治资金报告,将报告交给贾某。2020年1月,他告知袁某1和温某他从县水利局争取了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和主干整治项目,项目资金是20万左右,让袁某1和温某编造虚假的项目资料,并商议一起找个熟悉、可靠的人来承包这个工程,然后将钱打到这个人卡上,确定由袁某1的妻子袁某的名义承包工程。三人一起编造了虚假的资料,2020年2月20日资金拨付后,他安排袁某1到税务局以该项目为名开具了21.5万元税票,次日安排温某开具了转账支票交给袁某1将钱取出来,其中收款人为袁某。套现出来的21.5万元,其中13万元交给贾某,剩余的8.5万元用于支付了税费费和站上的其他支出。

(11)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刘某2在办公室告诉他和温某其从水利局争取了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和主干整治项目,项目不实施,钱留在站上用。三人商议编造虚假的项目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合同、验收表、结算清单等,并确定以袁某他妻子的名义承包这个合同,将钱打入他妻子卡上进行套现。其中他给妻子袁某说要用一下银行卡和私章,2020年2月20日,项目资金拨付到了站上,当天,刘某2安排他到税务局歧坪分局开具了税票,次日,温某开具了转账支票交给他让他把钱取出来,然后他拿着转账支票在农商银行龙山分理处办理转账和取现,后他将现金21.5万元交给了刘某2。

(12)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编造虚假四漕沟水库管理房维修和主干整治项目资料,套取项目资金21.5万的事实。2020年2月21日,刘某2在办公室告知他要将13万元现金交给局里,于是他开车载刘某2到县城,刘某2将13万元交给了贾某,剩余的8.5万用于支付税费和接待费用。

(1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春节后的一天,她丈夫袁某1打电话说要用一下她的银行卡,她当时同意了,并不清楚老公袁某1用她的卡取过钱。

(14)证人伏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告知他、贾某、苟某,已经安排龙山管站站长刘某2从项目中套现出来,用于解决水务局的生活费及争取项目的支出。他和贾某商议后签署了刘某2关于四漕沟水库渠道整治资金的申请报告,王某某也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1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的一天,苟某和贾某来到“好兄弟”农家乐说是要结算水务局在农家乐的费用,这次先结算13万元,苟某确认发票无问题后,苟某将袋子内的13万元现金给了他,苟某让把这些票据给烧毁了。

(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2在他办公汇报工作的时候说龙山水利站资金紧张,有7万元左右的资金缺口,希望解决经费,他表示同意,同时他告诉刘某2局里一些费用要通过龙山水利站解决,由贾某会和刘某2联系。他将苟某、贾某和伏某叫到办公室,安排解决水利局在“好兄弟”农家乐接待费用欠款,他安排计财股贾某、伏某给龙山水利管理站安排资金并下拨,让贾某跟刘某2联系,让刘某2打一个资金报告,时间提前到2019年9月12日,等项目资金下拨后,让刘某2想办法从中套取13万元交回水利局。贾某将刘某2以四漕沟水库渠道整治名义的资金申请报告让他签字,他认为21.5万元比较合适,安排伏某、贾某签署意见给龙山水利管理站下拨21.5万元资金,让刘某2交13万元水务局。之后,为不出问题,他将下拨资金的情况提交党组会研究,实际上他提前给班子成员是通了气的,他决定的事情,大家都不会反对。四漕沟水库这个项目没有实施,目的为了套取资金交回水利局用于支付一些不能入账的接待费用。

2020年3月份左右,苟某和贾某找到他报告说刘某2把套取的13万元项目资金已经交回来了,二人把13万元交给了王某2用于支付水利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欠款。

6.以亮嘴堰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名义套取项目资金18万的事实。

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为解决县水利局在“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安排时任龙王水利管理站站长严某套取资金用来支付。王某某通知严某水利局要给龙王水利管理站安排18万资金,让严某套取16万元交回水利局,严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某某在办公室召集伏某、贾某、苟某等人开会,通报了此事,并安排贾某与严某联系协调套取事宜。严某虚立三川镇亮嘴堰水毁修复项目,向水利局申请资金20.1万元,王某某同意拨付18万元(后在水利局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2020年2月,资金拨付到龙王水利管理站后,严某与邻居陶某商议后,编造项目资料,将18万元项目资金汇入陶某账户,除去套钱产生的税费,严某实际拿到17万元。根据王某某的安排,严某将其中16万元交给贾某,用于支付好兄弟农家乐欠款,剩余1万元用于解决龙王水利管理站的其他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龙王水利管理站关于解决亮嘴堰水修复资金的报告、会议记,证实2019年9月12日龙王水利管理处向县水利局申请20.1万资金用于亮嘴堰大坝修复整治,贾某、伏某签具了解决18万元的意见,王某某签署转计财股研拟意见,后签署了经党组研究同意研拟意见,并上会讨论该项目。

(2)资金支付申请表、自查表、收方记录表、工程结算表、会记记录、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系编造虚假项目材料。

(3)往来代管资金支付申请书、财政支付凭证、苍溪县龙王水利管理站收条,证实县水利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给苍溪县龙王水利管理站18万元用于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4)四川省农村银行设转账支票存根、陶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2月24日转账给陶某尾号为8016卡内18万元。

(5)车费报销记录单,证实项目套现的1万元用于支付龙王水利管理站站上工作人员的车费。

(6)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王某某在办公室告知他、伏某、苟某,其已安排龙王水务管理站严某从项目中套钱解决“好兄弟”饭庄欠款,让他们联系严某将资金报告拿回局里审核,提出把时间提前几个月。他联系了严某,几天后严某将一个以亮嘴堰水毁修复名义的报告拿回局里,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他和伏某在报告上签署了解决18万元的意见,王晓签署了转计财股研拟意见,2020年2月18日签署了经党组研究同意研拟意见。2020年2月的一天,水务局将18万资金拨付龙王水务管理站后,严某将13万元交给他,苟某与他一起拿钱到“好兄弟”饭庄将钱交给了王某2,苟某清点票据后,王某2就当场把票据烧毁了。

(7)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召集他、贾某、伏某商量如何解决“好兄弟”餐饮费用欠款,王某某提到让龙王水务管理站将下达的资金想办法套现13万元。2020年3月,贾某给他说龙王水务管理站严某拿了13万元现金回来,他开车载贾某到“好兄弟”农家乐,将13万元交给王某2,票据清点后,王某2当着他们的面烧毁了。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的一天,他在党组会上提出龙王水利站和三川镇多次申请三川镇跳石村亮嘴堰划拨,存在安全隐患,急需资金解决。

(9)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底或者2020年初的一天,王某某说局里经费缺口比较大,让他想办法从龙王水务管理站走点账,贾某跟他联系。几天后贾某联系他,他以三川镇亮嘴堰水毁修复需要资金的名义向县水利局打了一个20万元左右的申请报告,时间提前几个月。

2020年2月18万元资金拨付后,他找到老板陶某帮龙王水务管理站走账,通过虚报三川镇亮嘴堰水毁修复工程,让陶某以个人名义开具了18万元税票,完善了三川镇亮嘴堰水毁修复工程的相关报账材料,找到三川镇跳石村村委会主任李某6在税票上签具了“属实”的意见,他也签具了“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同意支付工程款18万元”的意见。2020年2月24日他将签好字的税票及陶某的银行账户相关资料交给了王某3让其转账给陶某,经他签字后通过龙王水务管理站的对公账户向陶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内转入了18万元。水务局将18万元资金拨付到了龙王水利管理站,通过陶某虚报项目套出来扣除税费的17万元交给了他,他将其中的13万元交给了水务局计财股贾某,另外3万元按照王某某的安排交给了“好兄弟”饭庄老板王某2,剩余的1万元是税费,还有1万元用于给站上的工作人员牟某1、王某3报销的了下乡租车的费用。资金支付申请表、自查表、收方记录表、工程结算表、会记记录等都是他编造的,因为工程没有实施,所以他将资料编好后分别找牟某1、王某3、李某6等人签字,合同上陶某的字是他代签的。

(10)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严某说水利站要从项目中走笔张,他同意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将他的农商银行卡号和开具的税务发票给了严某,几天后,他的农商银行收到了一笔18万元的资金。严某让他开具税票的时候告诉他项目没有实施,他将取出的17万元交给严某,扣除了1万元的税金。

(11)证人王某3、牟某1的证言,证实他们系龙王水利管理站工作人员,严某为帮水务局套取项目资金,虚设项目通过陶某套取18万元,在造假的三川镇跳石村亮嘴堰水毁修复工程资料上签字,严某交回水务局后还剩下1万元,作为平时垫资的公务车费分了,王某3分了500元,牟某1分了9000多元。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的一天,苟某、贾某到“好兄弟”农家乐结算接待费13万元,核算无误后销毁了票据。2020年3月的一天,水务局下属乡镇水务站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到好兄弟农家乐说王某某局长让他来结算生活费,最后结算了3万元他就离开了。

(1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底的一天,他在办公室告知严某局里有16万元左右的经费缺口,他安排资金,让龙王水利站套取16万元交回水利局。后他在办公室告知贾某、伏某、苟某他已经安排严某通过项目套现交回水利局,安排贾某、伏某给龙王水利管理站下拨18万元资金,打一个申请资金的报告,下拨资金到后让严某从中套取13万元交回水利局,用于支付“好兄弟”农家乐的接待费用欠款,剩余的资金留给严某龙王水利管理站。后贾某将严某关于三川镇跳石村亮嘴堰水毁修复的报告拿给他让他签字,贾某、伏某按照他的安排签署了给龙王水利管理站下拨18万元资金的意见,之后他为了不出问题决定提交党组会研究,并在会前和党组会成员通气,安排徐某在党组会上提议,实际上只是走个形式,党组会成员也不清楚他安排严某通过项目套现的事情。三川镇跳石村亮嘴堰水毁修复项目不可能实施,目的就是为了套现。他安排严某套取的18万元是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2020年2月20日,经水利局向县财政局申请给龙王水利管理站下拨了18万元工程修复资金,其中严某套现将13万元由贾某和苟某交给了王某2用于支付接待费用欠款,后他又安排严某找王某2支付了3万元接待费用欠款,剩余的2万元留在龙王水利管理站自行安排。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留置期间,家属代其退缴违纪违法款71.3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家属代其预缴罚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剑阁县监察委关于王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20年9月8日广元市监察委将王某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指定剑阁县监察委管辖,次日王某某被通知到案,被剑阁县监察委对王某某留置,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2.涉案物品扣押清单、委托书、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王某某退缴违纪违法款及预缴罚金的事实。

针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强提出以过年、过节及儿子生病所收礼金属违纪,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其中虽有部分是借用逢年过节名义赠送的礼金,但王某某明知他人是借逢年过节之机而送财物,他人有具体请托的事项,王某某与他人之间有长期的利益往来关系,他人通过数年的逢年过节名义多次向王某某赠送礼金,数额已超越礼节性馈赠,已不属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礼尚往来”行为,王某某收受该财物是基于其职务行为,客观上存在以钱谋利的关系,属权钱交易性质,实际上已侵害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问题。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套取的钱用于争取项目开支,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张强提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经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被告人王某某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擅自决定套取专项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支出超标准接待费用及其他费用,致使专款未专用,影响专项资金的正常使用,破坏国家政策实施,损害政策权威,导致专项资金的流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造成了公共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至于套取后的资金流向,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3.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的问题。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安排张某1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80万元,应当认定为损失50万元,李某4套取项目资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与王某某有关,杨某套取项目资金45.93977万元,与王某某行为有关联应当不超过25万元,已向国家交纳的税费不应当是损失及严某套取资金与王某某有关联的金额是17万元,1万元支付了税款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安排相关人员虚构项目套取财政专项资金中,虽有部分资金被用于缴纳税金及其他费用开支,但已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的损失,所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开支系套取专项资金的犯罪成本,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苍溪县五龙镇党委书记、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苍溪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苍溪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苍溪县水利局原局长期间,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安排他人虚报、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代其退缴赃款、预缴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职务犯罪,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伯河

审 判 员  江海涛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