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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晋0522刑138号姬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5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晋0522刑138号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二部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锋、检察官助理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继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姬某某在任阳城县旅游中心主任、阳城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业务承揽、项目结算及子女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等4人财物人民币136.2万元(币种下同),其中索贿22.2万元,收受贿赂1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收受、索取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11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为张某在下川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业务承揽、子女就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姬某某向张某索取10万元、先后三次收受张某105万元,以上共计115万元。

(二)收受、索取阳城县博艺图文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赵某人民币11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阳城县博艺图文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的请托,为赵某在阳城徒步大会业务承揽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5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姬某某以“借款”为由向赵某索取5万元,先后两次收受赵某6万元,以上共计11万元。

(三)收受山西东方传奇广告有限公司经理郑某3万元。

2019年9月,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西东方传奇广告有限公司经理郑某的请托,为郑某在阳城县府前广场升旗活动承揽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10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姬某某先后两次收受郑某3万元。

(四)索取山西新浪印业有限公司经理吉某7.2万元。

2011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西新浪印业有限公司经理吉某的请托,为吉某在印刷业务承揽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7月,被告人姬某某以需处理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在酒店的费用为由,向吉某索取7.2万元。

调查期间,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136.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张某、

赵某、郑某、吉某、王某、姬某等证言及被告人姬某某供述

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索取贿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姬某某在本案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悔罪态度诚恳、深刻,且自愿主动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姬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姬某某在任阳城县旅游中心主任、阳城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结算及子女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阳城县博艺图文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赵某、山西东方传奇广告有限公司经理郑某、山西新浪印业有限公司经理吉某等4人财物人民币136.2万元(币种下同),其中索贿22.2万元,收受贿赂1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索取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11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为张某在下川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业务承揽、子女就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姬某某向张某索取10万元、先后三次收受张某105万元,以上共计115万元。

(二)收受、索取阳城县博艺图文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赵某人民币11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阳城县博艺图文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的请托,为赵某在阳城徒步大会业务承揽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5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姬某某以“借款”为由向赵某索取5万元,先后两次收受赵某6万元,以上共计11万元。

(三)收受山西东方传奇广告有限公司经理郑某3万元。

2019年9月,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西东方传奇广告有限公司经理郑某的请托,为郑某在阳城县府前广场升旗活动承揽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10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姬某某先后两次收受郑某3万元。

(四)索取山西新浪印业有限公司经理吉某7.2万元。

2011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西新浪印业有限公司经理吉某的请托,为吉某在印刷业务承揽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7月,被告人姬某某以需处理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在酒店的费用为由,向吉某索取7.2万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姬某某被立案调查,并于1月6日被调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1362000元(其中公诉机关移交本院315750元,被告人姬某某在接受调查时缴纳10462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机构改革单位延续的情况说明、干部简况登记表及任免文件、银通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明细及情况说明、张某工行卡流水明细、王某交通银行卡取款凭条、凤城镇下川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会议纪录、国新能源营业执照、单位情况说明、第三届、第四届中国阳城国际徒步大会方案、博艺公司承揽第三届、第四届徒步大会相关账务凭证、发票及文旅局制作费用决算事宜会议纪要、十一广场升旗活动承办合同、活动清单明细、阳城县文旅局与山西新浪印业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阳城县文旅局关于创建“关于创建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所需经费请示及拨付情况、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章程(草稿)、山西润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姬某与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张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卷宗复印件、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及股东张某、姬某、郝某、王某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及销户对账单及相关交易凭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分行存取款记录单、存款凭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房产查询信息结果告知单、不动产登记资料、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完税凭证、姬某某归案说明、涉案财物清单、违纪违法财物收缴清单、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收款凭证、证人张某、王某、原某、赵某、郑某、吉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成某、李某丙、姬某、卫某、白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某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姬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悔罪态度诚恳、深刻,且自愿主动认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姬某某系被传唤到案,不是主动投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315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阳城县

监察委员会的受贿赃款1046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常志江

人民陪审员  张燕妮

人民陪审员  毕海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郭向阳

书 记 员  梁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