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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辽1002刑初50号刘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2  浏览: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辽1002刑初50号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国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任辽阳市宏伟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宏伟区政府对村整体迁移,刘某某同时担任□□□□村整体迁移政策宣传组、信访稳定组、核量拆迁组、新村建设组成员,负责该村动迁及动迁款发放工作。动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村“外来姑爷、媳妇、整户迁入的村民,在原籍国家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未分得土地,且开来原户籍地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在此次动迁享受本村有地村民同等待遇,即每人可得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在动迁工作中的职务之便,收受动迁补偿户共计13户(23人)人民币96.6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潘某1一家三人(妻子张某7、儿子潘某1)原为铁岭市铁岭县□□□□□海村村民,于2005年5月整户迁入宏伟区,三人在原籍第二轮国家土地承包时已分得土地。潘某1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潘某1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潘某1因担心在原籍不能开出未分得土地的证明,遂到铁岭县原党支部副书记邓某与其是亲属关系),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4月,潘某1一家三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27.324万元,潘某1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郑某1一家六人(妻子夏某、儿子郑某2、女儿郑某3、儿媳王某3、孙女郑某4),王某3原籍为辽阳县河栏镇□□区村民,于2006年4月迁入曙光镇□□□□村。其余五人原均为太子河区村民(原属辽阳县行政管辖),于2005年、2006年迁入曙光镇□□□□村。郑某1、郑某2、郑某3、夏某、王某3五人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得土地,郑某4属新生儿,于2005年在太子河区补分土地。郑某1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郑某1回原籍开具了郑某1、郑某2、郑某3、夏某、郑某4五人的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三级政府公章;王某3回原籍开具了自己的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三级政府公章。郑某1把两张无地证明信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郑某1一家六人获得动迁土地补偿款54.64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通过村经管员艾某送给刘某某30万元。

3、臧某1原为灯塔市沈旦堡镇□□□□村村民,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户口于2003年5月迁入□□□□村。臧某1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减宝刚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了三级政府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臧某1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由张某2(臧某1外甥女)在刘某某的车某送给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5万元。

4、郭某原为灯塔市张台子镇苍三家子村村民,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佟峰是夫妻关系,于2010年1月迁入□□□□村。佟峰在宏伟区整体动迁期间,为得到郭某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弟弟刘某1,希望刘某1找到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刘某1告诉郭某回原籍开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要求在其得到动迁补偿款之后,拿出7万元好处费。刘某1将相关情况告知郭某,郭某同意并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三级政府公章,之后将证明信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5月份,郭某在其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后,将事先答应的人民币7万元通过刘某1送给了刘某某。

5、张某1原为灯塔市万宝桥街道牤牛屯村村民,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莫杰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6年8月迁入□□□□村。莫杰的父亲莫某1和为得到张某1的动迁土地补偿款,通过刘某1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诉刘某1让张某1回原籍开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张某1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三级政府的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4月,莫某1和得到张某1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将事先答应的人民币3万元通过刘某1送给刘某某。

6、孟颖原为辽阳县刘二堡镇三岔子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国家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王某4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6年8月迁入□□□□村。王某4为得到孟颖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孟颖在原籍开具了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后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孟颖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7、许某1原为弓长岭区□□镇三官庙村村民,褚某原为弓长岭区□□镇望宝寨村村民,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得土地,二人户口于2006年5月迁入□□□□村。褚某为得到他们夫妻二人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二人回原籍开具无地证明信后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4月份,二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18.216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由许某1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

8、张某4原为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冯某是夫妻关系,张某4的户口于2004年2月迁入□□□□村。冯某为得到张某4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张某4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后交到□□□□村村委会。2010年11月,冯某得到张某4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9、付某一家三人(妻子王某7,女儿付柔婷)原系辽阳县小屯镇下旭嘉沟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得土地,户口于2007年6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期间,付某为得到三人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付某同意并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了三级政府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付某一家三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27.324万元,付某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的车某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2万元。

10、王某5原为灯塔市灰窑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范业林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8年6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过程中,王某5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王某5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三级政府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王某5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家楼下送给刘某某人民币4.108万元。

11、张某5原为灯塔市五星镇黑沟台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艾忠琪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4年11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期间,张某5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张某5让其父亲张某8在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了三级政府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5月份,张某5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家小区附近送给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12、刘某3原为灯塔市□□□镇后八家子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赫云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5年5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期间,刘某3婆婆刘某2为得到刘某3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刘某3回原籍开具了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刘某2在刘某3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后,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13、闫某原为文圣区□□镇□□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刘素英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3年8月迁入□□□□村。闫某的女儿富某为得到闫某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闫某在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后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4月,闫某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富某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干部身份证明、政府公告、拆迁方案、扣押清单、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孙某、刘某1、潘某1、郑某1、臧某1、郭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动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了:对于本次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但其现在无能力退返犯罪所得。关于罪名,其表示在其的认知中其认为此次指控的犯罪应与其前罪性质相同,其不清楚为什么罪名不同。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到监察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未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其均是被动接受财物,没有索贿情节;其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系因一时糊涂在利益诱惑下走上了犯罪;综上,可以认定其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小,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任辽阳市宏伟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宏伟区政府对□□□□村整体迁移过程中,刘某某同时担任□□□□村整体迁移政策宣传组、信访稳定组、核量拆迁组、新村建设组成员,负责该村动迁及动迁款发放工作。动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村“外来姑爷、媳妇、整户迁入的村民,在原籍国家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未分得土地,且开来原户籍地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在此次动迁享受本村有地村民同等待遇,即每人可得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有部分不符合获得该土地补偿款条件的村民为获得该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告知了获取补偿款所需开具证明的同时提出需要给其好处费的要求。在该土地补偿款发放后,刘某某又宣称村里要核实情况的真假。上述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按照事前约定主动给予了被告人刘某某好处费,有部分人员害怕其进行核实,遂按照之前约定的数额给予了其好处费。现已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收受动迁补偿户共计13户(23人)人民币96.608万元。上述人员共计分得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9.48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潘某1一家三人(妻子张某7、儿子潘某2)原为铁岭市铁岭县阿吉镇乌巴海村村民,于2005年5月整户迁入宏伟区,三人在原籍第二轮国家土地承包时已分得土地。潘某1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潘某1回原籍开具无地证明信同时要加盖“三级政府”(即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潘某1因担心在原籍不能开出未分得土地的证明,遂到铁岭县原党支部副书记邓某与其是亲属关系),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4月,潘某1一家三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27.324万元,潘某1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郑某1一家六人(妻子夏某、儿子郑某2、女儿郑某3、儿媳王某3、孙女郑某4),王某3原籍为辽阳县河栏镇岭**村民,于2006年4月迁入曙光镇□□□□村。其余五人均原为太子河区村民(原属辽阳县行政管辖),分别于2005年、2006年迁入曙光镇□□□□村。郑某1、郑某2、郑某3、夏某、王某3五人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得土地,郑某4属新生儿,于2005年在太子河区补分土地。郑某1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郑某1回原籍开具了郑某1、郑某2、郑某3、夏某、郑某4五人的无地证明信同时加盖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王某3回原籍开具了自己的无地证明信并加盖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郑某1把两张无地证明信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郑某1一家六人获得动迁土地补偿款54.64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通过村经管员艾某送给刘某某30万元。

3、臧某1原为灯塔市□□□镇前古城子村村民,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户口于2003年5月迁入□□□□村。臧某1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臧某1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了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臧某1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由张某2(臧某1外甥女)在刘某某的车某送给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5万元。

4、郭某原为灯塔市□□□镇苍三家子村村民,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佟峰是夫妻关系,于2010年1月迁入□□□□村。佟峰在宏伟区整体动迁期间,为得到郭某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弟弟刘某1,希望刘某1找到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刘某1告诉郭某回原籍开“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要求在其得到动迁补偿款之后,拿出7万元好处费。刘某1将相关情况告知郭某,郭某同意并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之后将证明信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5月份,郭某在其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后,将事先答应的人民币7万元通过刘某1送给了刘某某。

5、张某1原为灯塔市万宝桥街道牤牛屯村村民,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莫杰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6年8月迁入□□□□村。莫杰的父亲莫某1和为得到张某1的动迁土地补偿款,通过刘某1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诉刘某1让张某1回原籍开“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张某1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4月,莫某1和得到张某1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将事先答应的人民币3万元通过刘某1送给刘某某。

6、孟颖原为辽阳县□□□镇三岔子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国家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王某4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6年8月迁入□□□□村。王某4为得到孟颖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孟颖在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后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孟颖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7、许某1原为弓长岭区汤河镇□□□村村民,褚某原为弓长岭区汤河镇□□□村村民,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在原籍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得土地,二人户口于2006年5月迁入□□□□村。褚某为得到他们夫妻二人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二人回原籍开具无地证明信后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4月份,二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18.216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由许某1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

8、张某4原为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冯某是夫妻关系,张某4的户口于2004年2月迁入□□□□村。冯某为得到张某4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张某4回原籍开具加盖村、镇(乡)、县村委会。2010年11月,冯某得到张某4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9、付某一家三人(妻子王某7,女儿付柔婷)原系辽阳县小屯镇下旭嘉沟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得土地,户口于2007年6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期间,付某为得到三人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付某同意并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了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付某一家三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27.324万元,付某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的车某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2万元。

10、王某5原为灯塔市灰窑村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范业林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8年6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过程中,王某5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王某5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王某5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家楼下送给刘某某人民币4.108万元。

11、张某5原为灯塔市五星镇黑沟台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艾忠琪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4年11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期间,张某5为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告知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张某5让其父亲张某8在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信并加盖了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5月份,张某5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家小区附近送给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12、刘某3原为灯塔市□□□镇后八家子村村民,在原籍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赫云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5年5月迁入□□□□村。在□□□□村整体动迁期间,刘某3婆婆刘某2为得到刘某3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刘某3回原籍开具了加盖村、镇(乡)、县(市)三级有关部门的公章的无地证明信,交到□□□□村村委会。2011年3月份,刘某2在刘某3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后,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13、闫某原为文圣区小屯镇□□□村民,在原籍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与□□□□村村民刘素英是夫妻关系,户口于2003年8月迁入□□□□村。闫某的女儿富某为得到闫某的动迁土地补偿款,找到被告人刘某某打听相关事项并让其帮忙,刘某某让其回原籍开具“三级政府”的无地证明信,并提出事后需要好处费。闫某在原籍开具加盖村、镇(乡)、县村委会。2011年4月,闫某得到动迁土地补偿款9.108万元,富某因害怕事后□□□□村村委会核查证明信内容的真假,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辽阳市监察委指定弓长岭区监察委办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2、留置决定书,证明:2020年8月15日,刘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

3、职务证明、中共曙光镇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证明:刘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刘某某原系宏伟区□□□□村党支部书记。

4、户籍证明信,证明:刘某某的年龄等自然情况。

5、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公告、辽阳市宏伟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村整体异地迁移工作方案、宏伟区□□□□村关于动迁相关会议记录,证明:宏伟区□□□□村于2009年11月开始动迁,经村动迁领导小组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于后迁入□□□□村的农村户口村民,在原籍开具土地延包三十年未分到土地的证明并加盖“三级政府”公章,□□□□村予以土地补偿。

6、□□□□村动迁户领款明细、宏伟区给□□□□村拨动迁款相关财会资料,证明:潘某1、郑某1、臧某1等人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分别为27.324万元、54.648万元、9.108万元等的事实,以及□□□□村的动迁款出账、入账的情况。

7、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潘某1在2011年4月21日取款15万元的事实。

8、扣押清单、收据,证明:调查机关依法扣押郑某2、郑某1、夏某等每人41080元。

9、情况说明、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证明:王某3从原户籍辽阳县河栏镇迁出,以及郑某1一家人将户口从韩家台迁走,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10、情况说明、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证明:臧某1从原户籍灯塔市沈旦堡镇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11、情况说明、介绍信、户籍证明等,证明:郭某从原户籍灯塔市张台子镇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12、情况说明、介绍信、户籍证明等,证明:张某1的身份信息情况,以及从原户籍牤牛屯村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13、记账凭证,证明:莫某1和依法上缴钱款41080元。

14、情况说明、介绍信、收据等,证明:孟颖从原户籍□□□镇三岔子村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以及孟颖退回无地动迁补偿款2万元的事实。

15、情况说明、证实、收据等,证明:许某1和褚某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以及其二人退回无地动迁补偿款每人91080元的事实。

16、情况说明、证实、承包合同等,证明:张某4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17、证实材料、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证明:付某一家人从原户籍辽阳县下旭嘉沟村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18、扣押清单、收款单,证明:调查机关依法扣押付某153240元的事实。

19、情况说明、介绍信、户籍证明等,证明:王某5的身份信息情况,以及从原户籍地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20、证实材料、介绍信、户籍证明等,证明:张某5从原户籍灯塔市五星镇□□□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21、介绍信、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证明:刘某3从原户籍灯塔市后八家子村迁出,并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所有情况。

22、扣押清单、收款单,证明:调查机关依法扣押闫某91080元的事实。

23、介绍信、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证明:闫某、富某的身份主体情况。

24、证人艾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曾在□□□□村动迁的过程中,帮助刘某某和郑某2、王某3去银行取钱,取回的钱款交给刘某某了的事实。

25、证人孙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村动迁过程中,对外来亲属能开来“三级政府”无地证明的,给予动迁补偿款91080元,具体审核由刘某某负责的事实。

2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村动迁过程中,其哥哥刘某某为村民佟峰的媳妇郭某、莫某1和的儿媳妇张某1办理外来人口的动迁补偿款事宜,事后其帮助刘某某收取佟峰好处费7万元,莫某1和好处费3万元,并将钱款送给刘某某的事实,及在□□□□村动迁过程中,对外来亲属能开来“三级政府”无地证明的,给予动迁补偿款91080元,具体审核由刘某某负责的事实。

27、证人潘某1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开具了一家三口的虚假无土地证明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动迁补偿款273240元,事后将其中的15万元给了刘某某做为好处费的事实。

28、证人郑某2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父亲郑某1、母亲夏某等一家六口人在□□□□村动迁过程中得到了动迁补偿款后,交给艾某30万元的事实。

29、证人郑某3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父亲郑某1、母亲夏某等一家六口人在□□□□村动迁过程中去原户籍开具了一份介绍信,得到了动迁补偿款后,交给艾某30万元的事实。

3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该证言证明:郑某1一家在2011耐之前,在韩家台享有土地10.96亩,后边某给郑某1全家开的介绍信后土地被抽回的事实。

3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边某曾给郑某1一家六口开具了全户迁走的介绍信的事实。

32、证人边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曾在2011年2月份左右,给郑某2开具了一张郑某2全家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情况属实的证明信,并在2011年2月将郑某2家的土地抽回的事实。

3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曾在2011年3月份左右,在辽阳县开了一个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并在□□□□村的动迁过程中,其全家户口上一共六口人,每个人获得补偿款91080元,一共是546480元,并在事后交给艾某30万元的事实。

34、证人臧某1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村动迁的过程中,其开具了二轮承包前迁出,没有分到土地的证明信,并得到动迁补偿款91080元,并在事后委托张某2交给刘某某4.5万元的事实。

3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村动迁的过程中,其帮助臧某1找到刘某某办理补偿款事宜,要求臧某1开具盖有三级部门公章的无土地证明信,事后臧某1得到动迁补偿款91080元,并由其交给刘某某4.5万元的事实。

36、证人郭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村动迁的过程中,其曾回原籍开具盖有三级部门公章的无土地证明信,交给佟峰办理补偿款事宜,其得到动迁补偿款9万余元,并给小元子7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37、证人佟峰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村动迁的过程中,其找到刘某某办理其妻子郭某的动迁补偿款事宜,其开具盖有三级部门公章的无土地证明信,事后郭某得到动迁补偿款91080元,并交给刘某1好处费7万元的事实。

3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其公公莫某1和为了得到动迁补偿款,要求其去原户籍地开一份介绍信说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土地,并帮助其找人加盖了三级公章的事实。

39、证人莫某1和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村动迁的过程中,其找到刘某某的弟弟刘某1办理其儿媳妇张某1的动迁补偿款事宜,其开具盖有三级部门公章的无土地证明信,事后张某1得到动迁补偿款91080元,并交给刘某1好处费5万元的事实。

40、证人张某3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张某1的公公莫某1和为了得到动迁补偿款时,要求其帮张某1去原户籍地开一份介绍信说在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得土地的事实。

4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曾在2011年3月份左右,要其岳父帮其妻子孟颖开一个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并在□□□□村的动迁过程中,其妻子孟颖获得补偿款91080元,并在事后交给刘某某2万元的事实。

42、证人许某1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和其妻子褚某曾在2011年3月份左右,分别回原户籍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并在□□□□村的动迁过程中,其和妻子褚某获得补偿款182160元,并在事后交给刘某某8万元的事实。

43、证人褚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和其丈夫许某1曾在2011年3月份左右,分别回原户籍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并在□□□□村的动迁过程中,其二人获得补偿款182160元,并在事后交给刘某某8万元的事实。

4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在原户籍地弓长岭区有土地,并在2011年3月份左右,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用于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的事实。

45、证人冯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丈夫曾在原户籍地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9万多,并给了刘某某一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46、证人付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找到许某2求其帮忙在原户籍地开了一家三口人的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每人91080元,并给了刘某某1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47、证人许某2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在付某一家人有土地的情况下,其找人帮付某一家三口人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的事实。

48、证人王某5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曾在2011年左右,找人帮忙在灯塔市开了一个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并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91080元,并在事后交给刘某某41080元事实。

49、证人杨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其在王某5的户口迁出后,给王某5开了一份介绍信说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土地的事实。

50、证人王某6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其在王某5的户口迁出后,给王某5开了一份介绍信说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土地的事实。

51、证人张某5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曾在原户籍地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91080元,并给了刘某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52、证人屈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到黑沟台帮张某5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的事实。

53、证人张某6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的时候,其碍于情面给张某5开了一份介绍信说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土地的事实。

5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找到刘某某帮儿媳刘某3办理动迁补偿款事宜,并在刘某3原户籍地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刘某3获得补偿款91080元,并给了刘某某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5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求人帮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91080元,并给了刘某某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56、证人闫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在原户籍地帮女儿富某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富某获得补偿款91080元,并给了刘某某4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57、证人富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其父亲闫某在原户籍地帮其开了无土地证明的介绍信,在□□□□村的动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91080元,并给了刘某某4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5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该供述证明:其在对□□□□村整体迁移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让□□□□村外来亲属13户23人回原籍开具了无地证明获得土地补偿款,并未及时核实证明的真伪,还在其中收取潘某1给的好处费15万元,郑某1的好处费30万元,臧某1的好处费4.5万元,郭某的好处费7万元,张某1的好处费3万元,孟颖的好处费2万元,许某1的好处费8万元,张某4的好处费1万元,付某的好处费12万元,王某5的好处费4.108万元,张某5的好处费5万元,刘某3的好处费1万元,闫某的好处费4万元,共计96.608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系主动到案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调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能够证明被告人并非主动到案,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但其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对其予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17)辽10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其中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已于前罪向辽阳县人民法院缴纳;剩余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6608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滕 飞

审 判 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姚鸿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