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0)黔0222刑初577号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贵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遵义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扬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等14人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先后收受该14名公司负责人及个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283.3488万元,其中人民币8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8147万元)、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1张、茅台酒381瓶(折合人民币190.0341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XX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遵义市XX有限公司、贵州省XX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3次收受陈某1茅台酒36瓶(折合人民币46.9776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陈某11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和1件6瓶装的3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6.6594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陈某12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共计12瓶(折合人民币1.4388万元);
3、2016年9月,田某某在贵阳市龙洞堡机场收受陈某11件12瓶装的飞天茅台酒(中央警卫特供酒)(购买价36万元)。
(二)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扬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州市XX机械制造厂业务员景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12次收受景某财物41.68万元,其中人民币12万元、茅台酒60瓶(折合人民币29.68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景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378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景某4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2916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4、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1998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家饭店收受景某4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5196万元);
6、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5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6.1994万元);
7、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2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共计12瓶(折合人民币1.4388万元);
8、2015年5月,田某某向景某借款20万元,7月田某某向景某还款时,景某表示只用还10万元,另外10万元送给田某某,田某某同意后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景某10万元;
9、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装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
10、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装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
11、2017年9月,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2万元;
12、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XX羊肉馆收受景某2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共计12瓶(折合人民币1.5588万元)。
(三)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贵州XX有限公司经理吴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25次收受吴某财物41.5139万元,其中人民币21万元、茅台酒79瓶(折合人民币14.3361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1778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378万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378万元);
3、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458万元);
4、2010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458万元);
5、2010年12月,田某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钟山区0万元的房产出售给吴某,以高价卖房的形式收受吴某20万元;
6、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7、2011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8、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9、2012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10、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11、2013年8月,田某某在出国培训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778万元);
12、2013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13、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14、2014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5、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16、2015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7、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8、2016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牛肉馆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19、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20、2017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牛肉馆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21、2017年9月,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以其儿子结婚的名义收受吴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23、2018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牛肉馆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24、201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998万元);
25、202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1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4999万元)。
(四)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云南XX有限公司、泸州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收受王某12瓶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6.9988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洗浴中心收受王某1件6瓶装5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6.1994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上收受王某1件6瓶装5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0.7994万元)。
(五)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无锡市XX机电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戴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10次收受戴某财物26.1008万元,其中人民币2万元,茅台酒72瓶(折合人民币24.1008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4134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4374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4、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2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7.1988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2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7.5588万元);
6、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2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5.7588万元);
7、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8、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9、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0、2017年9月,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宾馆收受戴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2万元。
(六)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毕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祝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4次收受祝某财物25.9988元,其中现金20万元,茅台酒18瓶(折合人民币5.9988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祝某53度国宴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1.98万元);
2、2014年11月,田某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六盘水市XX区的XX公司机关7号经济适用房605室”的市场价约30万元的房屋卖给祝某,以高价卖房的形式收受祝某20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祝某53度国宴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2.0394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祝某53度国宴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1.9794万元)。
(七)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江阴XX有限公司、江阴XX有限公司、江苏XX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2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5次收受张某2财物14.7988万元,其中人民币13万元,茅台酒12瓶(折合人民币1.7988万元)。
1、2010年上半年,田某某在六盘水市殡仪馆收受张某2以田某某岳父过世为由所送的现金1万元;
2、2016年11月,田某某将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XX区房产以50万元卖给张某2。后张某2付给田某某60万元,并明确表示多支付的10万元是送给田某某的,田某某同意并收下;
3、2017年9月,张某2委托其朋友田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送给田某某现金2万元;
4、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张某2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5、201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张某2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八)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昆明XX有限公司股东薛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8次收受薛某财物14.2706万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茅台酒14瓶(折合人民币13.2706万元)。
1、2011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53度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2、2012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15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1.1998万元);
3、2013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9998万元);
4、2014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5、2015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6、2016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7、2017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8、2017年9月,田某某在德馨园小区住所楼下收受薛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现金1万元。
(九)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六盘水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5次收受纪某财物10.719万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茅台酒10瓶(折合人民币9.719万元)。
1、2012春节前,田某某在水矿家属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15年贵州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2.3996万元)。
2、2013春节前,田某某在水矿家属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50年贵州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2.6999万元)。
3、2014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纪某15年贵州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2.6999万元)。
4、2015春节前,田某某在水矿家属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15年贵州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1.9196万元)。
5、2017年9月,田某某在德馨园小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十)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泰安XX有限公司、滕州XX限公司销售经理田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10次收受田某财物10.2729万元,其中人民币6万元、茅台酒11瓶(折合人民币4.2729万元)。
1、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599万元);
2、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5999万元);
3、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6299万元);
4、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6299万元);
5、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1519万元);
6、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799万元);
7、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1199万元);
8、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799万元);
9、2017年9月,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6万元。
10、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799万元);
(十一)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泰兴市XX有限公司、泰兴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9次收受唐某财物10.3889万元,其中人民币2万元、价值0.5万元的国贸购物卡1张、茅台酒31瓶(折合人民币7.8889万元)。
1、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3次收受唐某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3次收受唐某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3次收受唐某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5、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钟山区XX酒店停车场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6、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XX酒店停车场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1件6瓶(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
8、2017年9月,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楼下收受唐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2万元;
9、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XX酒店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999万元),以及一张价值0.5万元的国贸购物卡。
(十二)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中德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刘某在业务拨付款及与XX公司融资过程中支付本金和利息提供便利,于2017年10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餐馆收受刘某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369万元)。
(十三)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六盘水XX有限公司、六盘水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于2015春节前,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林某12瓶装国宴茅台酒2件,共计24瓶(折人民币4.752万元)。
(十四)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无锡XX机械厂、无锡XX有限公司业务员曹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2次收受曹某财物2.2398万元,其中人民币现金2万元,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398万元)。
1、2015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XX酒家收受无锡XX机械厂、无锡XX有限公司业务员曹某53度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398万元)。
2、2017年9月下旬,田某某在XX酒店收受曹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陈某1、景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关于证据问题,田某某供述与证人证言高度相似,对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对房屋的评估价值较低;田某某在2016年之前向贵州XX有限公司党政办公室上交茅台酒,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关于量刑情节的问题,田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田某某交代的犯罪事实,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并对案件顺利侦破、定案证据的收集起到重要关键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已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均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小;田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田某某向纪委提供了他人受贿的线索,可能构成立功,综上建议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酌定减少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贵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遵义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扬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等14人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先后收受该14个公司负责人及个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283.3488万元。其中人民币8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8147万元)、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1张、茅台酒381瓶(折合人民币190.0341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XX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遵义市XX有限公司、贵州省XX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3次收受陈某1茅台酒36瓶(折合人民币46.9776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下收受陈某11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和1件6瓶装的3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6.6594万元);
2、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下收受陈某12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共计12瓶(折合人民币1.4388万元);
3、2016年9月,田某某在贵阳市龙洞堡机场收受陈某11件12瓶装的飞天茅台酒(中央警卫特供酒)(购买价3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遵义市XX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2014年5月14日,遵义XX有限公司由遵义XX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同日股东由赵某变更为李某某、陈某1认缴出资400万,占股40%,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某变更为陈某1,李某某转让550万元股份给陈某1,即陈某1股权为950万,占股95%。
②遵义市XX有限公司注册档案,证实贵州XX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陈某1为法定代表人。
③泸州XX有限公司、遵义市XX有限公司、贵州XX公司、泸州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XX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明细及说明,证实2014年至2020年期间泸州XX有限公司遵义市XX有限公司、贵州XX公司、泸州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XX公司创源鑫向XX公司有资金往来,贵州XX有限公司2016年9月29日收到遵义XX公司交款44160元,交款人为田某某。
④调取证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银行流水,证实陈某1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刑事拘留,陈某1于2016年8月30转账7.2万元至赵某,31日转账24.8万元至赵某。
证人证言
①证人陈某1证言,田某某作为XX的主要领导,为了让他关照我,我以拜年的名义分三次送他价值469776元的茅台酒。其中,2015年年初我送给田某某30年茅台酒1件6瓶,每瓶11099元;2015年我送给田某某茅台酒1件6瓶,每瓶4799元;2016年年初我送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2件12瓶,每瓶1199元;2016年9月我送田某某飞天53度茅台酒(中央警卫局特供酒)1件12瓶,中央警卫局特供酒是跟赵某买的,每瓶3万元,总价值36万元。2013年年初开始我的几家公司与XX子公司XX以开展虚假贸易的方式进行合作。2015年年初我在账面上欠XX公司2600万元,胡某说就是挂账,不要我承担。2014年11月左右我和XX公司做钢材贸易,到2016年6月我欠XX公司5000余万元贷款。
②证人赵某证言,2016年8月,我在贵阳XX酒业经营部上班时,陈某1花36万向我买1件12瓶中央警卫局茅台酒。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陈某1送我茅台酒就是为了让我作为XX公司的负责人,在业务过程中能够关照他,给他一个相对宽松的还款计划,平时我还是比较照顾他的,对于欠款我追得也没有那么急,他送的茅台酒都被我个人消耗了。2015年春节前,陈某1在我家德馨园楼下送我1件30年茅台酒(6瓶装)和1件15年茅台酒(6瓶装);2016年春节前,陈某1在我家德馨园小区楼下送我两件(12瓶)53度飞天茅台酒;2016年8月下旬,陈某1在贵阳龙洞堡机场送我1件(12瓶装)53度中央警卫局茅台酒,2015年、2016年陈某1送我茅台酒时没有告诉我价格,2016年9月陈某1送我的中央警卫局茅台酒他购买时告诉我是3万元1瓶,12瓶共36万元,我收受的30年茅台酒、15年茅台酒和53度飞天茅台酒,按照茅台酒价计算,陈某1送我的茅台酒价值共计469776元。
(二)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扬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州市XX机械制造厂业务员景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12次收受景某财物41.68万元,其中人民币12万元、茅台酒60瓶(折合人民币29.68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景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378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景某4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2916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4、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1998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家饭店收受景某4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5196万元);
6、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5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6.1994万元);
7、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2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共计12瓶(折合人民币1.4388万元);
8、2015年5月,田某某向景某借款20万元,7月田某某向景某还款时,景某表示只用还10万元,另外10万元送给田某某,田某某同意后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景某10万元;
9、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装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
10、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1件6瓶装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
11、2017年9月,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景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2万元;
12、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XX羊肉馆收受景某2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共计12瓶(折合人民币1.558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扬州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景某与扬州市XX有限公司关系证明及该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景某是扬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至2010年景某在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工作。
②扬州XX有限公司、江都XX有限公司与水城XX有限XX公司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明细,证实扬州XX有限公司、江都XX有限公司与水城XX有限公司、六盘水XX商贸有限公司2009年、2018年有业务往来,签字人均为田某某。
③景某中国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曹某、田某某银行流水,证实陈某某尾号4907账户2015年5月29日转账20万元至景某账户,景某当日转至曹某6753账户,田某某2015年7月17日转账10万元至景某账户。
(2)证人证言
①证人景某证言,2009年,我成立扬州XX有限公司经营至今,2009至2018年春节前,我以拜年的名义送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36瓶、15年贵州茅台酒18瓶、50年贵州茅台酒6瓶,以上茅台酒共计价值296800元;2015年5月,我打了20万元到田某某指定的账户给他购买日元,之后田某某还我10万人民币,另外10万元我表示过送给他,无需再还。2017年9月,我在六盘水一饭店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送他礼金人民币2万元。他对我的关照主要体现在货款支付由他亲自安排,比例相对大一些。
②证人曹某证言,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田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想要炒外汇日元,叫我在无锡帮他买点日元放着,他过几天要到无锡办事,到时候拿给他,买日元的钱他会让景某打给我,我同意了,景某给我打了20万元人民币,我就将景某打给我的20万元人民币在无锡黑市上买了日元。过了几天,田某某到无锡来,我就将20万元人民币买的日元拿给田某某,大约是400多万元日元。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我分管水矿XX公司后和景某的公司常常接触,为了感谢我对他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的关照。2009年至2018年春节前,我在办公室、六盘水一饭店、XX烤鸭店、六盘水XX羊肉馆等地十次收受景某的53度飞天茅台酒36瓶、15年贵州茅台酒18瓶、50年贵州茅台酒6瓶,以上茅台酒共计价值296800元。2015年我跟他借20万元买日元,之后还了他10万元,景某明确表示剩余10万元送给我无需再还。
(三)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贵州XX有限公司经理吴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25次收受吴某财物41.5139万元,其中人民币21万元、茅台酒79瓶(折合人民币14.3361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1778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378万元);
2、2009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378万元);
3、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458万元);
4、2010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家饭店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458万元);
5、2010年12月,田某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钟山区0万元的房产出售给吴某,以高价卖房的形式收受吴某20万元;
6、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7、2011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8、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9、2012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10、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11、2013年8月,田某某在出国培训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778万元);
12、2013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13、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14、2014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5、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16、2015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7、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8、2016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家牛肉馆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19、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20、2017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家牛肉馆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21、2017年9月,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以其儿子结婚的名义收受吴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23、2018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牛肉馆收受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24、201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2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9998万元);
25、202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下收受吴某1瓶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499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房地产买卖协议及完税证、产权证,证实苏某12010年12月28日将钟山区碧云中路10号附29号603室房屋卖给吴某,价格14万元,该房屋现在仍归吴某所有。
②证明及营业执照、公告及裁定书等,证实吴某2011年至2020年12月31日为贵州XX有限公司的司业务经理,2019年12月31日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复卿实业投资中心对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③银行查询清单,证实2011年3月1日、26日田某某尾号9441账户两次收款20万,4月29日田某某汇入69万。
④省国资委举办2013年企业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及人员名单,证实田某某参加贵州省国资委企业资本运作与财务管理专题班培训。
⑤中国银行美元汇率折算,证实2013年8月1日美元汇率617.78;2017年10月1日至10月8日为663.69。
⑥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贵州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来往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贵州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2008-2018年期间有交易及资金往来,付款申请单系田某某签字。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吴某证言,2009年至2020年春节及中秋节前,我分22次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六盘水一饭店、德坞XX牛肉馆、德馨园小区楼下、田某某家中等地送给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66瓶、15年贵州茅台酒13瓶,以上茅台酒价值143361元。2018年8月,田某某出国培训,我送田某某1万美元。2013年8月,田某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其妻子苏某1名下位于钟山区0万的房屋卖给我,多付了20万元就是借买房名义送给田某某。2017年9月,田某某的儿子结婚,我以礼金的名义送给田某某1万元。田某某是水矿XX公司的负责人,我送上述物品给田某某,既感谢他对我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的关照,维系好我和他之间的关系,希望他在今后我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过程中继续关照我。
②证人苏某1证言,田某某是我丈夫,我儿子田某是2017年9月27日结婚的。2010年12月田某某将我家凤凰山怡景小区的房子卖给吴某,田某某让我和吴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协议上的价格14万元是为了避税,购房款是如何支付的给田某某的我不清楚。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我和吴某是2008年认识的,吴某一直给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供应变压器等设备。从2009年至2020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吴某均送我茅台酒和香烟。2010年12月,我把凤凰怡景小区的一套204平方米的房子卖给吴某,房价约值40万元。我是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负责人,吴某是我们公司的供货商,以高出2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以买房的名义送我20万元,希望在他给我们公司供应货物的过程中我能够关照他。2013年8月,我去新加坡学习,出发前吴某以买表的名义送我1万元美金。2017年9月,我儿子田某结婚前的一天,吴某送我1万元人民币。
评估结果意见书,证实经贵州XX有限公司评估,钟山区碧云中路10号附29号603室2010年12月价值399734万。
(四)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云南XX有限公司、泸州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收受王某12瓶茅台酒(折合人民币26.9988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洗浴中心收受王某1件6瓶装5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6.1994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上收受王某1件6瓶装50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10.799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
①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10月云南XX有限公司公司成立,王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2013年至今王某为泸州市XX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
②云南XX有限公司、泸州市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云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小平,泸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成高。
③云南XX有限公司、泸州市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XX公司来往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云南XX有限公司、泸州市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XX公司2012年至2020年期间均有业务及款项往来。
证人证言
①证人王某证言,我于2005年5月出资成立云南XX有限公司经营,2013年成为泸州市XX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目前我还欠XX公司、XX公司共计3亿元左右。2014年春节前,我以拜年的名义送田某某1件6瓶装的50年茅台酒(500ml),每瓶26999元,6瓶161994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我到德馨园后面凉都大道送1件6瓶50年茅台酒(500ml)给田某某,每瓶17999元,6瓶107994元。2014年、2015年春节,我以拜年名义送给田某某共计价值269988元的贵州茅台酒。因为田某某是XX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我送茅台酒给田某某,主要是想通过这种方式与田某某搞好关系,希望在我和XX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XX公司贸易过程中,田某某能够关照、帮助我,至少别为难我,说直白一点就是感情投资。
②证人胡某证言,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带王某到惠美水汇送田某某1件6瓶装50年茅台酒。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12年下半年,我认识了云南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为了拉近与我的关系,得到我的关照,2014年、2015年春节前,他每年送我50年贵州茅台酒6瓶,共计12瓶,价值共计269988.00元,我对他最大的帮助就是在业务中从未为难他。
(五)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无锡市XX机电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戴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10次收受戴某财物26.1008万元,其中人民币2万元,茅台酒72瓶(折合人民币24.1008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4134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4374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4、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2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7.1988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2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7.5588万元);
6、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2件6瓶装的15年茅台酒(折合人民币5.7588万元);
7、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8、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9、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一家饭店收受戴某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10、2017年9月,田某某在钟山区明湖宾馆收受戴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
①无锡市XX机电配件厂营业执照,证实无锡市XX机电配件厂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戴某。
②无锡市XX机电配件厂与水城XX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无锡市XX机电配件厂与水城XX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分公司2009、2013-2016、2018均有业务往来,向无锡市XX机电配件厂的付款均由田某某签字。
证人戴某证言,2009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1件6瓶,每瓶689元;2010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1件6瓶,每瓶729元;2011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的53度飞天茅台酒1件6瓶,每瓶959元;2012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15年茅台酒2件共12瓶,每瓶5999元;2013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15年茅台酒2件共12瓶,每瓶6299元;2014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15年茅台酒2件共12瓶,每瓶4799元;2015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1件6瓶,每瓶1199元;2016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1件6瓶,每瓶1199元;2017年春节,我送给田某某53度飞天茅台酒1件6瓶,每瓶1199元。2009年至2017年春节,我以拜年名义送给田某某共计价值241008元的台酒。他儿子结婚时送他2万元现金。送给田某某现金和茅台酒是想讨好田某某,拉近与田某某之间的关系,希望在我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过程中得到田某某的关照和帮,也是对田某某以往对我的关照、帮助表示感谢。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09年至2017年期间,戴某向我拜年并送茅台酒给我,9年他一共送我36瓶飞天茅台酒,36瓶15年茅台酒,一共价值241008元,我儿子结婚他送我2万元。我对他的关照主要是在戴某给物资公司供应货物过程中,他的货款基本上都是我安排支付的,支付的时候对他会有一定的资金倾斜,有时候戴某资金困难找到我,我也会单独安排给他支付货款。
(六)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毕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祝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4次收受祝某财物25.9988元,其中现金20万元,茅台酒18瓶(折合人民币5.9988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祝某53度国宴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1.98万元);
2、2014年11月,田某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六盘水市XX区的XX(集团)公司机关7号经济适用房605室”的市场价约30万元的房屋卖给祝某,以高价卖房的形式收受祝某20万元;
3、2015年春节,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祝某53度国宴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2.0394万元);
4、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祝某53度国宴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1.979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情况说明,证实毕节XX有限公司成立,祝某均为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②毕节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毕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敦镇。
③贵州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实钟山区为田某某历史产权。
④房地产买卖协议,证实2015年5月7日田某某以1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陈某2,2017年10月20日陈某2将房子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
⑤银行流水,证实陈某2尾号6936账户2014年11月11日转入尾号6356账户50万元。苏某16356账户当日转入50万元,黄某2017年3月9日转账30万元至陈某2账户。
⑥毕节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XX贸易有限公司来往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毕节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2013-2020年有业务往来。
(2)证人证言
①证人祝某证言,毕节XX有限公司实际由我出资,2012年下半年到2016年,瑞驰公司每年与XX公司发生贸易额度大概在1个亿左右,在与XX公司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货物配送、收取货款等是我负责,为了拉近与田某某的关系,得到他的关照,2014至2016年春节前我都送田某某一件6瓶装的国宴茅台,价值共计59988元。2014年11月还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他市值约15万元的一套房子,2017年房价上涨我以35万的价格卖了。
②证人陈某2证言,2014年11月11日,我尾号6936的账号向苏某1的0467账户转账50万元是祝某用我的账号支付的购房款,祝某还安排我和田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协议上成交价16万元是为了避税,2017年4月房子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与黄某的买卖协议为了避税交易价格写的是20万元。
③证人黄某证言,2017年4月,我花了33万元向陈某2购买钟山区,买房协议上写20万元是为了避税。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14年至2016年春节前,为了拉近与我的关系,在贸易过程中得到我的关照,祝某每年送给我国宴茅台酒6瓶,该18瓶茅台酒价值共计59988元。2014年11月,祝某以50万的价格购买我钟山区青年路XX公司机关7号的市值约30万的房子,因为我是贵州XX有限公司董事长,祝某在和我们公司做贸易,希望在他和我们公司贸易过程中能够得到我的关照,借以买房的名义送给我20万元。
(4)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贵州XX有限公司评估,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XX(集团)公司机关7号经济适用房605室于2014年11月的市场价值为276804元。
(七)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江阴XX有限公司、江阴XX有限公司、江苏XX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2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5次收受张某2财物14.7988万元,其中人民币13万元,茅台酒12瓶(折合人民币1.7988万元)。
1、2010年上半年,田某某在六盘水市殡仪馆收受张某2以田某某岳父过世为由所送的现金1万元;
2、2016年11月,田某某将其位于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0万元卖给张某2。后张某2付给田某某60万元,并明确表示多支付的10万元是送给田某某的,田某某同意并收下;
3、2017年9月,张某2委托其朋友田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送给田某某现金2万元;
4、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张某2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5、2019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张某21件6瓶装的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
①死亡证明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证实田某某岳父苏某2死亡注销户口;张某2013至至今在系阴诺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贵州销售业务。
②江阴XX有限公司、江阴XX有限公司、江苏XX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江阴XX有限公司、江阴XX有限公司与水城XX物资供销公司2009-2018均有业务往来,付款结算单为田某某签字。
③银行流水,证实张某2尾号5155账户2017年4月30日取现60万元。
④张某2海南房产资料,证实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11号秀山观海苑9#楼17层1702房,2012年6月26日登记为苏尉单独所有,2016年11月21日徐红霞以38万元跟苏某1购买,次日办理过户手续。
(2)证人田某证言,2017年9月的一天,张某2在江阴市有事,不能亲自来参加田某某儿子的婚礼,张某2打电话请我转送人民币2万元给田某某,后来,张某2拿2万元现金给我。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我两次在德馨园小区楼下收受张某253度飞天茅台酒12瓶,价值17988元。2010年上半年,我在六盘水殡仪馆收受张某2以我岳父过世为由送的人民币1万元。2016年11月,我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我妻子苏某1名下位于海口秀英区0万元的住房卖给张某2,2017年9月,我收受张某2委托田某以我儿子结婚为由送的礼金2万元。
(4)估价结果意见书,2020年8月21日,经至诚恒伟[2020]房咨第08-148号评估,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11号秀山观海苑9幢1702室2016年12月的市场价值为492833元。
(八)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昆明XX有限公司股东薛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8次收受薛某财物14.2706万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茅台酒14瓶(折合人民币13.2706万元)。
1、2011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53度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2、2012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15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1.1998万元);
3、2013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9998万元);
4、2014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5、2015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6、2016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7、2017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薛某30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2.2198万元);
8、2017年9月,田某某在德馨园小区住所楼下收受薛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昆明XX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薛某系昆明XX有限公司股东,占股20%,系法定代表人。
②昆明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昆明XX有限公司与水城煤电物资供销公司2009-2018有业务往来,付款结算单有田某某签字。
(2)证人薛某证言,从2011年左右开始,我代表昆明XX有限公司给水城XX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供应设备和配件,为了拉近与田某某的关系并且得到他的照顾,2011年至2017年的春节前我都送田某某茅台酒,2011年送飞天茅台酒2瓶,2012年送15年茅台酒2瓶,2013-2017年每年送30年茅台酒2瓶,7年我送他的14瓶茅台酒共计价值132706元,2017年11月以他儿子结婚的名义送他1万元现金。我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过程中,我的货款支付基本上是田某某亲自安排的,对我有一定的资金倾斜,有时我资金困难找到田某某,他也会单独安排给我支付货款。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薛某是昆明XX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代表昆明XX有限公司给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供应货物,为了拉近与我的关系,得到我的关照。2011至2017年期间,薛某送给我价值共计132706元的贵州茅台酒,并以我儿子结婚的名义送我现金1万元。
(九)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六盘水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5次收受纪某财物10.719万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茅台酒10瓶(折合人民币9.719万元)。
1、2012春节前,田某某在水矿家属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15年贵州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2.3996万元)。
2、2013春节前,田某某在水矿家属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50年贵州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2.6999万元)。
3、2014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纪某15年贵州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2.6999万元)。
4、2015春节前,田某某在水矿家属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15年贵州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1.9196万)。
5、2017年9月,田某某在德馨园小区住所楼下收受纪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扬州俊宝电器有限公司、六盘水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说明,证实六盘水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纪某,担任销售经理。
②扬州俊宝电器有限公司、六盘水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扬州俊宝电器有限公司、六盘水XX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水城XX供销有限公司、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2010至2017年均有业务资金往来,付款结算单为田某某签字。
证人纪某证言,我从2006年左右开始分别代表扬州市XX电器厂、扬州市XX有限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市XX有限公司给水矿XX公司供应设备和配件的,每年我都要给水矿XX公司供应几百万元的物资,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我主要和水矿XX公司负责人田某某对接,为了拉近与他的关系,得到他的关照。2012年、2015年春节前我分别送他4瓶15年茅台酒,2013、2014年分别送他一瓶50年茅台酒,10瓶茅台酒共计价值97190元;2017年11月,以他儿子结婚的名义送他1万元现金。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纪某是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供货商,是贵州省六盘水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某为了拉近与我的关系,得到我的关照。2012年、2015年春节前分别送我4瓶15年茅台酒;2013、2014年分别送我一瓶50年茅台酒,10瓶茅台酒共计价值97190元,2017年11月以我儿子结婚的名义送我1万元现金。
(十)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泰安XX有限公司、滕州XX限公司销售经理田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10次收受田某财物10.2729万元,其中人民币6万元、茅台酒11瓶(折合人民币4.2729万元):
1、2010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599万元);
2、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5999万元);
3、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5999万元);
4、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6299万元);
5、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3038万元);
6、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799万元);
7、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398万元);
8、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799万元);
9、2017年9月,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6万元。
10、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中收受田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79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情况说明,证实田某系泰安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04年3月至今,在水城矿业公司负责销售产品和货款回收事宜。
②泰安XX有限公司、滕州XX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泰安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田家,滕州XX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成兰。
③泰安XX有限公司、滕州XX限公司与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2009-2018年,泰安XX有限公司、滕州XX限公司与贵州水城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有业务资金往来,付款结算单系田某某签字。
证人田某证言,我是泰安XX有限公司和滕州XX限公司的销售经理,我在给物资公司供应货物过程中,为了拉近和田某某的关系,得到他的关照,2009年到2018年每年过年,除了2014、2016年送的是2瓶飞天茅台酒,其余年份都送1瓶15年茅台酒向他拜年。2017年9月,我以送他儿子礼金的名义送他6万元现金,在我给物资公司供应货物的过程中,我的货款基本是他安排支付的。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田某是泰安XX有限公司和滕州XX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给物资公司供应货物过程中,为了拉近和我的关系,得到我的关照,2009年到2018年过年,除了2014、2016年送的是2瓶飞天茅台酒,其余年送1瓶15年茅台酒向我拜年。2017年9月,他以送我儿子结婚的名义送我6万元现金。田某送我上述财物给我,是因为我是物资公司的负责人,希望在他给物资公司供应物资和支付货款过程中能够得到我的关照和帮助,同时也是对我以往给予他的关照和帮助的感谢。贵州茅台酒按照茅台酒指导价折算我没有异议,田某送给我的茅台酒价值共计42729元。
(十一)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泰兴市XX有限公司、泰兴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9次收受唐某财物10.3889万元,其中人民币2万元、价值0.5万元的国贸购物卡1张、茅台酒31瓶(折合人民币7.8889万元):
1、2011年春节前,田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2瓶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0.1918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唐某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5754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唐某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唐某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9114万元);
5、2015年春节前,田某某钟山区浣溪假日大酒店停车场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6、2016年春节前,田某某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9598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浣溪假日大酒店停车场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1件6瓶(折合人民币2.8794万元);
8、2017年9月,田某某在其位于钟山区的家楼下收受唐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现金2万元;
9、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盛世龙腾酒店收受唐某15年茅台酒1瓶(折合人民币0.4999万元),以及一张价值0.5万元的国贸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证实泰州市亚鑫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XX有限公司(2015年更名为“泰兴市泰和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唐某为公司实际经营人。
②泰州市亚鑫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泰州市亚鑫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唐某。
③泰州市亚鑫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泰州市亚鑫贸易有限公司、泰兴市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有限公司、贵州水城XX物资供销有限公司2009-2018年有业务款项往来,付款结算单系田某某签字。
(2)证人唐某证言,我是泰兴市XX有限公司和泰兴市XX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拉近和田某某的关系,得到他的照顾。2011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过年我都送茅台酒向田某某拜年,8年我一共送了20瓶飞天茅台酒和11瓶15年茅台酒给田某某,这些酒共计价值78889元,还送了一张5000元的国贸购物卡;2017年11月,以他儿子结婚的名义送他2万元现金,在给物资公司供应货物过程中,我的货款基本上是他安排支付的。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泰兴市XX有限公司和泰兴市XX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唐某,为了拉近与我的关系,得到我的照顾。2011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过年唐某都送茅台酒向我拜年,8年一共送我20瓶飞天茅台酒和11瓶15年茅台酒,价值78889元,送我一张5000元的国贸购物卡。2017年11月,以我儿子结婚的名义送我2万元现金,在唐某给物资公司供应货物过程中,他的货款基本上是我安排支付的,支付的时候对他会有一定的资金倾斜,有时唐某资金困难找到我,我也会单独安排给他支付货款。
(十二)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中德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刘某在业务拨付款及与XX公司融资过程中支付本金和利息提供便利,于2017年10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餐馆收受刘某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36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中德XX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情况说,证实刘某名下“石家庄工业水泵有限公司、河北中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刘某2007年担任该公司股东、销售经理。
②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回执单、处方、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检验告知单等,证实刘某2020年8月31日被诊断为骨肿瘤。
③田某某民航记录,证实田某某2017年10月2日乘坐飞机自贵阳到达北京,10月9日从北京首都机场乘坐国际航班。
④石家庄工业水泵有限公司、河北中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德XX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往来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石家庄工业水泵有限公司、河北中奥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德XX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水城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2007—2018年有业务资金往来。
(2)证人刘某证言,田某某的儿子结婚,我没有到场。2017年10月的一天,我和田某某在北京海淀区一家餐馆吃饭出来,我送给田某某1万美元的红包,这钱是我借他儿子结婚的名义送给他的,和他儿子没有关系。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17年10月初,我到北京办点私事,刘某在北京海淀区一家餐馆请我吃饭出来,刘某说恭喜我了,我儿子结婚时他没有到现场祝贺,拿一个1万美元的红包给我,这1万美元是刘某以我儿子田某结婚的名义送给我的。主要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拉近与我之间的关系,希望他在和贵州XX有限公司发生融资业务过程中我能够在资金回笼方面关照他,同时也是对我在他给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供货的过程中对他的关照表示感谢。
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六盘水XX有限公司、六盘水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于2015春节前,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林某12瓶装国宴茅台酒2件,共计24瓶(折人民币4.75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林某受六盘水XX有限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与贵州XX有限公司业务接洽工作,2013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林某受六盘水XX有限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与贵州XX有限公司业务接洽工作。
②六盘水XX有限公司、六盘水XX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营业执照,证实六盘水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御英,六盘水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云品,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执行合伙人为单明国。
③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02破3号之一,证实水城县玉舍大坪煤款2020年4月23日起进行重整。
④六盘水XX有限公司、六盘水XX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往往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六盘水XX有限公司、六盘水XX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与贵州水城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2014-2020年有业务资金往来。
⑤蒋某银行流水,证实蒋某尾号8613账户2014年11月25日收到林某转入329400元,12月18日收到林某转入475200元。
(2)证人证言
①证人林某证言,我是六盘水XX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拉近与田某某的关系。2015年春节前,我在XX公司地下停车场送给田某某国宴茅台酒2件共计24瓶,这个酒的购买价格为1980元1瓶,24瓶酒共计价值47520元。
②证人蒋某证言,我在贵州XX有限公司上班,林某2014年11月向我们购买15件12瓶装的国宴茅台酒,每瓶1830元,共支付我们329400元;2014年12月,林某向我们购买20件12瓶装的53度国宴茅台酒,每瓶1980元,共支付475200元。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林某作为六盘水XX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拉近与我的关系。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在我们单位停车场拿国宴茅台酒2件共计24瓶给我拜年,林某送我财物是因为我是贵州XX有限公司董事长,主要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拉近与我之间的关系,希望在他和我们公司贸易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我的关照,尤其在拨付款方面能够多关照他。
(十四)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XX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公司贸易对象无锡XX机械厂、无锡XX有限公司业务员曹某在款项拨付上提供便利,分2次收受曹某财物2.2398万元,其中人民币现金2万元,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398万元):
1、2014年中秋节前,田某某在钟山区德坞银杏树酒家收受无锡XX机械厂、无锡XX有限公司业务员曹某53度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398万元)。
2、2017年9月下旬,田某某在盛世龙腾酒店收受曹某以田某某儿子结婚为由所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①授权书,证实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煤科矿山机械厂授权曹某代表该厂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济结算业务。无锡XX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权曹某负责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结算业务。
②无锡市煤科矿山机械厂、无锡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无锡市煤科矿山机械厂投资,无锡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刚。
③无锡市煤科矿山机械厂、无锡XX有限公司与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来往合同及往来款明细,证实无锡市煤科矿山机械厂、无锡XX有限公司与贵州水城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2011-2016年有业务资金往来,付款结算单系田某某签字。
(2)证人曹某证言,2010年左右,我开始给水矿XX公司供应设备和配件,主要代表无锡XX机械厂和无锡XX有限公司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每年我要给水矿XX公司供应一百万元左右的物资。我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主要对接的是水矿XX公司负责人田某某。2017年9月的一天,我听说田某某的儿子田某结婚,借这个机会我给田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4年中秋节的一天,田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和朋友在德坞XX酒家餐馆吃饭,叫我送两瓶酒过去给他,我花2398元买了2瓶53度飞天茅台酒送到德坞的XX酒家餐馆。送财物给田某某是因为田某某是水矿XX公司的负责人,是对田某某在我给水矿XX公司供应物资过程中给予关照的感谢,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维系好与田某某的关系。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08年我分管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后,曹某在给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供应货物。2014年的一天,我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XX酒家餐馆请朋友吃饭,我打电话让曹某送两瓶酒给我,过了一会儿,曹某给我送来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2017年9月,我儿子田某结婚前的一天,曹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XX酒店请我吃饭,送我2万元人民币,曹某送我财物,因为我是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负责人,感谢我对他给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供应货物的关照,同时也希望在他给贵州XX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供应货物过程中我能够继续关照他。
另查明,2020年10月12日,苏某1等人到六盘水市XX委员会代被告人田某某上缴违法所得2833488元。
上述事实,另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分工文件、说明等,证实田某某于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94年3月任水城矿务局顶拉煤矿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1998年3月任矿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招待所所长(正科级),2001年3月任无锡度假村总经理(副处级),2005年10月任康宁大众医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3月六盘水XX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党支部书记,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水城矿业公司水城XX物资供销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水矿康宁XX医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水矿总医院副院长,六盘水XX商贸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经理。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田某某任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贵州XX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物资管理部部长。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贵州XX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任贵州XX有限公司董事长,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任水矿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贵州XX有限公司董事长,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任贵州XX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总经理,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免去贵州XX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总经理,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020年5月13日XX市XX委员会对田某某收受祝某35万元立案调查,5月14日调查组工作人员商请水城XX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通知田某某回本人办公室,随后将田某某带到XX市纪委监委留置,留置后田某某主动交代其收受王某、林某、曹某、薛某、刘某5人财物、美金等折合人民币54.8981元的事实,专案组掌握相关事实后田某某陆续交代了收受祝某、陈某1、张某2、吴某、唐某、戴某、田某、景某、纪某九人的财物、美元折合人民币2284507元。
(4)XX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贵州XX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资料、水城XX分公司贵州水城XX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国资委同意水矿设立水矿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水矿控股持股62.43%、中国中信达持股20.23%、湖南华菱钢铁持股4.16%、六盘水民生发展持股4.16%、中国华融、华电、贵州赤天化、赤华工程科技共计持股5.02%,共计96%。2007年3月1日贵州省国资委同意水矿公司出资180万与六盘水群联、江隆、XX、山花工贸共出资1000万成立六盘水恒利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6月2日水矿研究决定将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贵州XX有限公司管理。
(5)物资公司采购明细表、水矿物盗公司拨付款流程说明,证实物资供应公司拨款流程为水矿公司拨付资金到物资供应分公司后,分公司召开资金专题分配会,会上研究决定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由业务科室做付款明细表报主要负责人初审,之后根据初审做付款明细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财务科支付货款。
(6)查封、扣押通知书、清单及银行回单等,证实2020年10月12日,苏某1等人代田某某上缴违法款2833488元,该款项上缴于中共六盘水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7)茅台酒指导价,证实茅台酒2008年年初飞天茅台酒为689元,2009年、2010年为729元,2011年为959元,2015年为1199元,2017年为1299元,2018年为1499元。15年茅台酒2012年为6299元、2013年为4799元、2016年为4799元、2017年为4799元。30年茅台酒2013年至2017年为11099元,2018年为11999元。50年茅台酒2013年为26999元,2014年为17999元。
(8)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20年1月17日,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指定六盘水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田某某问题线索。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9)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XX市XX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对田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并于当日通知其妻子苏某1及其所在单位,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针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对关于证据问题,田某某供述与证人的证言高度相似,对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对房屋的评估价值较低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和房屋评估机构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取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提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房屋鉴定报告均符合证据的特征,且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田某某交代的犯罪事实,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并对案件顺利侦破、定案证据的收集起到重要关键作用,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3)对田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均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小;田某某向纪委提供了他人受贿的线索,可能构成立功,综上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酌情减少罚金刑的辩护意见。因田某某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3488万元,数额巨大,且在收受曹某两瓶茅台酒的过程中有索贿情形,主观恶性较大;田某某虽向纪委提供了他人受贿线索,但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根据该线索侦破其他案件,也无证据证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田某某无立功表现;田某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田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且本院审理过程中,田某某的量刑情节并未发生变化,依法应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贵州XX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六盘水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为遵义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扬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等14人在款项拨付方面提供便利,先后收受14个公司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34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XX市XX委员会的被告人田某某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二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八十八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唐明春
审判员 司春艳
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红
书记员 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