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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赣0481刑初207号梁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31  浏览:

​案由    受贿滥用职权   

案号    (2021)赣0481刑初207号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诉〔2021〕Z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和辩护人黄治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7年,被告人梁某某在任职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现代渔业项目审核、监管、验收、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名义4次非法收受2016年现代渔业项目业主吴某1所送共计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月,吴某1按梁某某要求向其姐梁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2017年3月,吴某1将3万元转账到梁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2017年4月,吴某1在瑞昌市财政局附近送给梁某某5万元;2017年6月,吴某1在瑞昌市老新华书店附近送给梁某某6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在得知纪委调查现代渔业项目后,为规避调查,于2020年5月底从朋友处借款16万元,在瑞昌市安定湖附近将16万元退给吴某1。案发后向瑞昌市监察委员会上缴赃款3万元。

二、2016年11月,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成立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水产渔政科,时任水产渔政科负责人梁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建设事宜。被告人梁某某作为瑞昌市2016年现代渔业项目具体负责人,在监管古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900亩、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300亩池塘改造项目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行审核、监督管理、验收职责,造成186.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上述两项目业主非法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情况如下:

1.在2016年瑞昌市古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900亩池塘养殖改造项目申报、施工、验收阶段,梁某某明知该项目池塘面积(实际205.7亩)和施工质量均未达标,仍让项目通过验收,致使138.86万元(按2000元/亩计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非法套取。

2.在2016年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300亩池塘养殖改造项目申报、施工、验收阶段,梁某某明知该项目池塘面积(实际面积63.3亩)和质量均未达标,仍让项目通过验收,致使47.34万元(按2000元/亩计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非法套取。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

1.书证:近代渔业项目验收表、借条、收条、交代材料、银行清单、情况说明、财物报告、项目合同及竣工验收表、常住人口信息、通知、现代渔业项目材料、鉴定情况和意见书、审计报告;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1、谈某、倪某、李某1、李某2、吴某2、蒋某、李某3、柯某的证言;4.鉴定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资金被非法套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提出其在项目中的责任是监管、验收,项目申报是领导决定,其只负次要责任。

辩护人黄治贤发表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梁某某有立功、坦白、退赃、系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某某作为现代渔业项目直接主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但是该项目立项、报批、审核、验收等程序复杂,并不是其一人决定,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被告人梁某某在任职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现代渔业项目审核、监管、验收、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16年现代渔业项目业主吴某1承诺给予好处的情况下,以借款名义4次非法索取吴某1共计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月,吴某1按梁某某要求向其姐梁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2017年3月,吴某1将3万元转账到梁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2017年4月,吴某1在瑞昌市财政局附近送给梁某某5万元;2017年6月,吴某1在瑞昌市老新华书店附近送给梁某某6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在得知纪委调查现代渔业项目后,为规避调查,于2020年5月底从朋友处借款16万元,在瑞昌市安定湖附近将16万元退给吴某1。案发后向瑞昌市监察委员会上缴赃款3万元。

二、2016年11月,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成立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水产渔政科,时任水产渔政科负责人梁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建设事宜。被告人梁某某作为瑞昌市2016年现代渔业项目具体负责人,在监管古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900亩、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300亩池塘改造项目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行审核、监督管理、验收职责,造成186.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上述两项目业主非法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情况如下:

1.在2016年瑞昌市古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900亩池塘养殖改造项目申报、施工、验收阶段,梁某某明知该项目池塘面积(实际205.7亩)和施工质量均未达标,仍让项目通过验收,致使138.86万元(按2000元/亩计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非法套取。

2.在2016年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300亩池塘养殖改造项目申报、施工、验收阶段,梁某某明知该项目池塘面积(实际面积63.3亩)和质量均未达标,仍让项目通过验收,致使47.34万元(按2000元/亩计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非法套取。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向瑞昌市监察委员会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线索,瑞昌市纪委将该线索转交给瑞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文件、干部履历表、近代渔业项目验收表、借条、收条、交代材料、银行清单、情况说明、财物报告、项目合同及竣工验收表、常住人口信息、通知、现代渔业项目材料、鉴定情况和意见书、审计报告;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1、谈某、倪某、李某1、李某2、吴某2、蒋某、李某3、柯某的证言;4.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9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遭受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某某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主动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现代渔业项目是为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其在项目中不是起决定性作用,只承担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相关部门积极完成现代渔业项目会取得一定工作成绩,但是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是职责所在,不能成为被告人梁某某不依法履行职权的理由;且被告人梁某某作为现代渔业项目直接主管人员,对因不严格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故本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瑞昌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由瑞昌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谢 添

审判员 周 纲

审判员 罗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