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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辽01刑初114号张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20  浏览: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0)辽01刑初114号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海洋、陈实、唐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郑欣欣、腾运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沈阳市辽中县委副书记、辽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3、田某、李某2、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26名个人及单位在职务调整、工作开展、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28,317元(以下币种未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2020年5月11日,张某主动向沈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了除监察机关掌握的其收受寇某180万元、苏某18万元之外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涉案赃款334万元已被沈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追缴。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庭审中对指控的犯受贿罪无异议,但否认指控的第1至13起、17、19、20起受贿事实,第16起认可受贿5万元,第21起认可受贿2万元。辩称有的老板与其有矛盾,有的项目没有可操作性,有的政府与开发商谈的合同条款没有兑现,上述情况收钱不符合常理;其担任县长、区长期间不允许老板和商人独自进入办公室,向其行贿不可能。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当庭否认的16起受贿事实,本人提出存在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情形,其留置期间所作供述不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否认的事实中包括项目不存在或不具有可行性,如郭某、石某等人,张某不应受贿,指控在办公室受贿及行贿人目的实现后行贿不符合常理,张某对人事任免没有决定权,上述16起不应认定;冻结的孙某1名下银行卡内资金经辩方举证证明系孙某1和张某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赃款追缴;张某对指控的10起表示认罪,其系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量刑时应依法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查封的孙某1名下5张银行卡及关联银行卡流水明细,并申请证人孙某1到庭作证,欲证明查封5张银行卡内资金均系孙某1本人工资及股票、基金投资合法收入。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担任辽中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辽中区区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政府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拨付款项、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辽中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张某3等26人及单位给予的人民币1602万元、3万美元、2万元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622.8317万元。案发前退还曹某、孙某2等10人4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学府华城、金裕华城项目土地出让、享有棚改政策及保留自建锅炉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张某先后五次共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给予的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张某任辽中县(区)政府县(区)长期间,王某1为感谢张某在新荷宏业公司开发学府华城、金裕华城项目在土地出让、列入棚改及保留自建锅炉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8年间,在张某办公室、沈阳白塔堡高速口附近、沈阳一家饭店门口等地分5次送给张某共计400万元。

(2)证人尹某(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辽中区城乡更新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裕华城、学府华城两个楼盘均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事实。

(3)证人陶某(辽中区委常委)的证言证实,经张某同意,王某1所属公司开发的金裕华城、学府华城两个楼盘均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学府华城自建锅炉得以保留。

(4)证人李某1(辽中区环保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学府华城小区自建锅炉应拆除而未予拆除的事实。

(5)证人白某(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按照张某授意,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中区拍得土地的经过。

(6)相关书证:①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证实,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在辽中区竞得土地。②情况说明、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房屋征收决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证实,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裕华城、学府华城楼盘被纳入沈阳市辽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③学府华城供热站建设项目批复等证实,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学府华城小区自建锅炉属违规项目,应拆除而未予拆除。④营业执照、销售账目证实,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日常销售情况。

(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张某任辽中县(区)政府县(区)长期间,接受沈阳新荷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学府华城、金裕华城项目在土地出让、列入棚改及保留自建锅炉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张某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某1共计400万元。

2.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盛世御景项目土地出让提供帮助。2015年2月,张某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给予的200万元。2019年5月,张某将该200万元退还给曹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曹某(沈阳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曹某为感谢时任辽中县县长张某在沈阳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盛世御景项目在土地出让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5年2月在沈阳市浑南区金水花城小区附近给予张某200万元。2019年5月,张某将该200万元退回给曹某。

(2)证人张某1(曹某生意合作伙伴)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曹某从张某1处借款200万元现金的事实。

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证实,曹某向张某1借款200万元后,以海昊地产部分楼盘抵债的事实。

(3)证人白某(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沈阳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曹某先与张某沟通好出让地块面积、价格等,张某指示我安排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

(4)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证实,沈阳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招拍挂形式在辽中县竞得土地的事实。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沈阳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盛世御景项目在土地出让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2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金水花城小区附近收受曹某给予的200万元。

3.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虎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2018年9月,张某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给予的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某(虎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郭某为感谢时任辽中区长张某,在虎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辽中区地块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在沈阳市浑南区附近给予张某150万元。

郭某盛京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郭某送给张某的部分钱款的来源。

(2)证人白某(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郭某与张某商谈后向辽中区土储中心缴纳3000万元土地保证金,张某指使白某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营业执照、土地开发协议、缴纳土地保证金凭证证实,2018年9月,辽中区人民政府与虎林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辽中区莲花湖畔6#-2、6#-3地块开发房地产项目达成协议,后郭某向辽中区土储中心缴纳土地保证金。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虎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辽中区蒲东街道6#-2、6#-3地块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2018年9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附近收受郭某150万元。

4.2013年5月至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新华雅苑项目土地出让及解决违规未批先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9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给予的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1(沈阳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至2014年,刘某1为感谢时任辽中县代县长、县长张某在沈阳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新华雅苑项目在土地出让及违规未批先建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4年9月在沈阳市浑南区不莱梅小区送给张某100万元。

(2)证人王某2(辽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时任辽中县副县长李诗授意辽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新华雅苑项目边施工、边处罚、边办手续的事实。

(3)证人白某(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沈阳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1先与张某沟通买地事宜,并确定拟出让地块面积、出让价格等,之后张某指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之后刘某1向土储中心交纳土地保证金,最后以招拍挂的方式摘地。

(4)县政府领导工作职责分工、辞职申请、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李某6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证实,李诗时任辽中县政府副县长,负责城建工作,2014年11月21日,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同意李诗辞去辽中县政府副县长职务。

(5)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项目意向书、营业执照、处罚凭证、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复印件证实,沈阳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保证金;刘某1系沈阳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新华雅苑商住楼建设时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施工受到辽中县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至2014年,张某任辽中县代县长、县长期间,接受沈阳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请托,为该公司开发新华雅苑项目在土地出让及通过副县长李某6就该公司违规未批先建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4年9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不莱梅小区附近收受刘某1给予100万元。

5.2014年上半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北京航瑞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辽中文华乐园地块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2014年9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100万元。2015年9月,因张某未能帮助石某实现开发上述地块,将100万元退还给石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石某(北京航瑞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石某为获取辽中文华乐园地块开发房地产项目,于2014年9月,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远洋天地小区附近送给时任辽中县长张某100万元(其中70万元是从朋友宋某1处借的)。张某承诺提供帮助。2014年9月,石某和王某3从大连一公司高息借款3000万元,以沈阳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向辽中县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2015年9月,因张某未能帮助石某实现开发上述地块,将100万元退还给石某。

(2)证人王某3(石某生意合作伙伴)的证言证实,王某3与石某合作开发辽中文华乐园地块项目,为尽快推动项目,王某3让石某给张某送钱。后因未能开发,辽中县政府将已交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退回。

(3)证人宋某1(石某朋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石某向宋某1借款现金70万元。

(4)证人白某(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开发商石某以沈阳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想要开发辽中文华乐园地块,石某先与张某沟通好了拟出让地块位置、面积及价格后,向辽中县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了3000万土地出让保证金,后由于无法变更该地块的绿地使用性质、周围群众上访强烈反对及周边棚户区拆迁困难等种种原因,最后无法出让该地块,县政府后来将3000万的土地出让保证金返还。

(5)记账凭证、投资协议、汇款凭证、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2014年,石某以沈阳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辽中县文华公园地块,石某向宇祥公司区柏林借款3000万元缴纳土地保证金,后因该地块未能摘牌,区柏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石某偿还区柏林借款。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上半年,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北京航瑞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请托,承诺为石某在辽中文华乐园地块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2014年9月,张某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远洋天地小区附近收受石某给予的100万元。后因石某未能开发该地块,张某于2015年9月将该100万元退还给石某。

6.2017年上半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及推进周边配套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8年1月,张某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某给予的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某(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董某为感谢时任辽中区长张某,在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辽中区蒲东街道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推进周边配套建设等事项提供的帮助,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堡高速口附近送给张某100万元。

(2)证人白某(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董某先与张某沟通好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价格后,董某公司向土储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保证金,之后我会按照张某区长的意思,吩咐相关部门办手续,最后董某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摘地。辽中的开发商都是以这样的方式取得的土地。

(3)营业执照、地块出让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证实,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于2018年3月摘得辽中区蒲东街道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上半年,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某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辽中区蒲东街道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推进周边配套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2018年1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堡高速口附近收受董某给予的100万元。

7.2018年初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原常委寇某1开发的温泉综合项目在项目推进及后续房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2月,张某收受寇某1给予的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寇某1(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原常委)的证言证实,2019年春节前,王某4为感谢寇某1在开发项目列入棚改计划、节省挂网费、加快开发地块拆迁速度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送给寇某180万元。2018年初,寇某1计划在辽中浦东新城开发温泉项目,以朋友名义注册成立沈阳泓泽温泉地热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2月,寇某1为开发温泉综合项目在项目推进及后续房产开发中得到张某的支持和帮助,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80万元。

(2)证人王某4(沈阳永红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9年春节前一天,王某4为感谢寇某1在王某4开发项目的阳光东城小区列为棚户区、锅炉房撤并免入网费、帮助向政府索要拖欠动迁补偿费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办公室送给寇某180万元。

(3)证人寇某2(寇某1堂弟)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沈阳泓泽温泉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辽中区人民政府就温泉项目达成投资协议,后沈阳泓泽温泉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勘查行为被罚款。

(4)投资协议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证实,2018年6月,辽中区人民政府与沈阳泓泽温泉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就温泉项目达成投资协议,沈阳泓泽温泉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勘查行为被处10万元罚款。

(5)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寇某1因违法问题于2019年5月21日被立案调查;因犯受贿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初至2019年5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原常委寇某1请托,承诺为寇某1开发的温泉综合项目在项目推进及后续房产开发等事项提供帮助。2019年2月,张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寇某1给予的80万元。

8.2013年4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厂址所选地块加快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提供帮助。2013年9月,张某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给予的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2(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张某2为感谢时任辽中县代县长张某在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公司新厂址所选地块加快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提供帮助,于2013年9月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50万元。

(2)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沈阳市人民政府(用地)文件、辽中县人民政府《关于辽中县2013年度第14批次用地的请示(签发人:张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2013年乐千里汽车贸易公司选址新建厂区,新地块土地性质由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张某任辽中县政府代县长期间,接受沈阳乐千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请托,为该公司新厂址所选地块加快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提供帮助,2013年9月,张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2给予的50万元。

9.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富林新区二期项目解决违规未批先建及降低处罚额度事项提供帮助。2014年7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给予的50万元。

(1)证人卢某(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卢某为感谢时任辽中县县长张某在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富林新区二期项目违规未批先建尽快复工问题的帮助,及以后开发楼盘项目审批上得到帮助,2014年7月,卢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和静园茶楼给予张某50万元。

(2)卢某妻子王桂萍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证实,卢某送给张某的50万元系从其妻子银行卡内支取的事实。

(3)证人宋某2(辽中县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张某授意辽中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对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富林新区二期项目违规未批先建问题降低处罚额度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缴款凭证证实,2014年7月9日,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辽住建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处以1,268,460元的罚款,后相同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改为罚款5万元。

(5)营业执照、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证实,卢某系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经审议通过,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富临新区二期项目投资意向书。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沈阳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富林新区二期项目违规未批先建问题降低处罚额度等事项提供帮助。2014年7月,张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和静园茶楼收受卢某给予的50万元。

10.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在获取政府拨付的返税款事项上提供帮助。2018年2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给予的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舒某(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舒某为感谢时任辽中区长张某为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每月获取政府拨付的返税款事项提供帮助,在沈阳市浑南区附近送给张某50万元。

(2)证人赵某1(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7年,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以企业扶持资金名义享受到辽中区政府税费优惠政策共计2255余万元。

(3)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辽中区人民政府公文承办单、关于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企业扶持资金的报告、营业执照、资金明细等证实,2017年,经辽中区人民政府批准,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以企业扶持资金名义享受到政府税费优惠政策共计2255余万元。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为沈阳亚欧星海铜业有限公司每月获取政府拨付的返税款事项提供帮助。2018年2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附近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给予的50万元。

11.2013年3月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区)人民政府代县长、县(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辽中县审计局副局长、局长、辽中区财政局局长田某在职务调整、工作开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张某先后十七次共计收受田某给予的4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田某(辽中区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9年间,田某为感谢先后任辽中县委副书记、县(区)长的张某对其工作的支持及职务调整(从审计局副局长调整为局长、审计局长调整为财政局长)方面的帮助,在每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分十七次在张某办公室共送给张某41万元的事实。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辽中区委常委会会议记录等证实,田某的主体身份及其任职情况,2005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辽中县审计局副局长,2009年12月至2017年8月任辽中县(区)审计局局长,2017年8月至今任辽中区财政局局长。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田某为感谢张某对田某工作的照顾及职务调整方面的支持,先后十七次送给张某共计41万元。

12.2013年3月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区)人民政府代县长、县(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辽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辽中县(区)教育局局长张某3在职务调整、工作开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张某先后十一次共计收受张某3给予的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3(辽中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9年间,张某3为与先后任辽中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区)长的张某处好关系及职务调整、工作便利方面获得帮助及感谢,在每年春节前以拜年及张某住院看望为由,在张某办公室先后十一次共送给张某40万元。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辽中县委常委会会议记录等证实,张某3的主体身份及其任职情况,张某3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任辽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2013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辽中县(区)教育局局长。

(3)住院病历材料证实)住院病历材料证实年7月入院接受治疗,与张某32015年7月在张某出院后送给张某2万元的证言相吻合。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至2019年5月,张某任辽中县政府代县长、县(区)长期间,为时任辽中县政府办主任(后为教育局局长)张某3职务调整及工作开展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张某先后十一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3共计40万元。

13.2013年3月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辽中县人民政府副县级调研员李某2在分工调整、工作开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张某先后十七次在其办公室共计收受李某2给予的40万元。2020年5月,张某将该40万元退还给李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2(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李某2为获得工作调整及职务晋升方面得到帮助,先后十七次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共计40万元。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辽中县(区)政府领导工作职责分工等证实,李某2的主体身份及其任职情况,2007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任辽中县副县级调研员,2016年12月至今任沈阳市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李某2为追求进步,与张某处好关系,以便在职务调整方面得到张某的帮助,先后十七次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共计40万元。2020年5月,张某将该40万元退还给李某2。

14.2015年2月至2018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区)政府县(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亿甲府第、亿甲尚府项目拨付政府购房款、办理房产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张某先后五次共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2及通过梁某2弟弟梁某1给予的23万元、价值2万元消费卡。2019年5月,张某将其中17万元退还给梁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梁某2(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至2018年,梁某2为感谢时任辽中县(区)长张某,为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亿甲府第、亿甲尚府项目拨付政府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证等事项提供帮助,梁某2本人及通过梁某2弟弟梁某1在张某办公室及浑南区万科新榆公馆小区门前等地先后送给张某23万元及2万元购物卡。2019年5月,张某将其中17万元退还给梁某2。

(2)证人梁某1(梁某2之弟)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梁某1按照其姐姐梁某2授意,分四次在浑南区万科新榆公馆门前共送给张某20万元和2万元购物卡。

(3)证人程某(辽中区副区长)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初,张某找到程某为亿甲府第、亿甲尚府小区协调办理不动产权证。

(4)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辽中县人民政府公文承办单证实,经张某批示,辽中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分十四次拨付给唐山亿通公司回迁楼项目购楼款共计2887.08万元。

(5)辽中区政府业务会议纪要、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证实,2018年1月,辽中区人民政府业务会议商议亿甲府第、亿甲尚府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有关工作。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至2018年,张某任辽中县(区)政府县(区)长期间,接受唐山市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2请托,为该公司开发亿甲府第、亿甲尚府项目拨付政府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张某先后五次在其办公室及浑南区万科新榆公馆小区门口等地收受梁某2本人及通过梁某2弟弟梁某1转送的共计23万元、价值2万元消费卡。2019年9月,张某退还梁某217万元。

15.2013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获取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提供帮助。2015年1月,张某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3给予的20万元。2020年5月,张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李某3。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3(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李某3为感谢时任辽中县代县长张某在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获取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提供帮助,于2015年1月在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给张某20万元。2020年5月,张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李某3。

(2)证人张某4(辽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证言证实,2013年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近海经济区走政府招拍挂程序以每亩12.2万元购买近海经济区200余亩土地建厂,之后政府承诺给这家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名义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实际上这家企业购买土地的价格相当于每亩5万元。时任辽中县政府县长的张某决定以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名义向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银行记账凭证证实,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某3;2013年6月,钧翔公司以24,452,716.20元的价格竞得近海经济区宗地编号2013-17号(2008-18批次)地块。

(4)辽中县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单、辽中县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单证实,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辽中县政府分三次以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名义向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1443万元。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张某任辽中县政府代县长期间,接受沈阳钧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3请托,为该公司获取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提供帮助。2015年1月,张某在沈阳皇朝万鑫酒店收受李某3给予的20万元。2020年5月,张某在沈阳市万元退还给李某3。

16.2014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获取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提供帮助。2016年1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4(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李某4为感谢时任辽中县县长张某在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获取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提供帮助,于2016年1月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堡高速口附近给予张某20万元。

(2)证人安某(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张某在县长办公会上决策给予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补贴优惠政策。

(3)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压力容器生产项目协议书证实,2014年3月11日,时任辽中县县长的张某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与沈阳城业机械制造公司关于压力容器生产项目意向书。

(4)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压力容器生产项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购地交款、退款凭证证实,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辽中县政府约定,该公司压力容器生产项目所购置的50亩土地全部投产时,政府会给予210万元资金补贴的事实。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沈阳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请托,为该公司获取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提供帮助。2016年1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堡高速口附近收受李某4给予的20万元。

17.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广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取得国有粮库合作经营权提供帮助。2015年3月,张某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沈阳广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黄某为感谢时任辽中县县长张某在沈阳广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国营沈阳骐业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合作事宜上提供帮助,于2015年3月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20万元。

(2)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沈阳骐业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经营形式的请示、会议纪要、协议书证实,张某批准同意沈阳广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沈阳骐业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经营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沈阳广浩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请托,为促成该公司与国有沈阳骐业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合作获取国有粮库经营权提供帮助,张某于2015年3月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给予的20万元。

18.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2挂靠的沈阳天鼎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揽辽中县水生花卉续建工程园项目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2016年、2017年两年春节前,张某先后二次通过崔某收受赵某220万元。2020年4月,张某通过崔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赵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2(个体工程承包商)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赵某2为感谢时任辽中县县长的张某,在挂靠沈阳天鼎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揽辽中县水生花卉续建工程园项目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通过时任于洪区教育局副局长崔某,于2016年、2017年两年春节前先后两次送给张某共计20万元。2020年4月,张某通过崔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赵某2。

(2)证人崔某(于洪区教育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崔某接受朋友赵某2的请托,帮忙向辽中县政府索要工程款,崔某通过联系时任辽中县县长张某催款,赵某2为感谢张某在承揽辽中县水生花卉续建工程园项目拨付工程款提供的帮助,崔某分别于2016年、2017年两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在沈阳市浑南区附近将赵某2的20万元转送给张某。2020年4月,张某通过崔某将该20万元转退给赵某2。

(3)辽中县人民政府公文承办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拨付款项明细、财务凭证证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辽中县人民政府拨付给沈阳天鼎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的“辽中县水生花卉园续建工程(一期)”项目工程款共计557.04万元。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时任于洪区教育局副局长崔某请托,为崔某朋友赵某2挂靠沈阳天鼎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揽辽中县水生花卉续建工程园项目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2016年、2017年两年春节前,张某先后两次在沈阳市浑南区附近,收受赵某2通过崔某转送2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20万元通过崔某退还给赵某2。

19.2016年8月,张某利用担任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金品昊城二期在项目启动及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8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5给予的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5(沈阳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李某5为其沈阳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金品昊城二期项目尽快启动和推进,得到时任辽中区长张某的帮助,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某茶楼给予张某20万元。

(2)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辽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证实,李某5系沈阳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在辽中区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文件要求适当控制新增土地供给的规定要求下,金品公司依然获得地块开发金品昊城二期项目。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沈阳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5请托,为该公司开发金品昊城二期项目在项目启动和推进等事项提供帮助,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某茶楼收受李某520万元。

20.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5在职务调整、工作开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张某先后六次共计收受王某5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5(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王某5为感谢时任辽中县(区)长张某在职务调整和工作开展方面提供的帮助,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先后六次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共计20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辽中区调整干部区委常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王某5任辽中区蒲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2018年12月至今,任辽中区社会事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为时任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5职务调整和工作开展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张某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5共计20万元。

21.2018年12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解决政府欠款提供帮助。2018年12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2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方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方某(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方某为请求时任辽中区长张某,在解决辽中区政府拖欠其公司借款问题提供帮助,在沈阳市浑南区万达文华酒店停车场出口送给张某2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方某。

(2)辽中区政府[2017]第16期常务会议纪要、缴款书、经营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证实,2017年7月份,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揽辽中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辽中区政府向该公司借款3000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2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请托,承诺为该公司解决政府欠款提供帮助。2018年12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万达文华酒店停车场出口收受方某给予的2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方某。

22.2015年7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辽中区精神病医院筹建大病托管中心及医养结合养老项目在立项、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7月至9月,张某先后二次共计收受该医院院长陈某给予的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8,31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沈阳市辽中区精神病医院院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陈某为其筹建的大病托管中心及医养结合养老项目的立项及审批顺利通过,于2015年7月、9月,先后两次在沈阳市送给时任辽中县长张某共计3万美元。在张某支持下,2016年6月“六间房镇建设大病托管中心及医养结合养老项目”顺利立项。

(2)营业执照、有关六间房镇建设大病托管中心及医养结合养老项目的相关材料证实,陈某系沈阳市辽中区精神病医院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时任辽中区政府区长的张某同意在六间房镇建设大病托管中心及医养结合养老项目。

(3)外币汇率牌价表证实,2015年9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最低价为6.3584,故张某收受陈某给予的2万美元,应折合为人民币127,168元;2015年7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最低价为6.1149,故张某收受陈某给予的1万美元,应折合为人民币61,149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8,317元。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辽中区精神病医院院长陈某请托,为陈某筹建的大病托管中心及医养结合养老项目立项及审批提供帮助。2015年7月、9月,张某先后两次在沈阳市分别收受陈某1万美元、2万美元。

23.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速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速腾美丽都项目土地出让提供帮助。2016年8月,张某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2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孙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2(沈阳速腾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孙某2为感谢时任辽中县长张某在沈阳速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速腾美丽都项目土地出让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6年8月在沈阳和平区长白岛某饭店门口给予张某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孙某2。

(2)孙某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孙某2将张某退还的10万元存入银行卡。

(3)证人白某(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沈阳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2会与张某沟通好拟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及价格后,向土储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保证金,按照张某指示,我局的相关部门办手续,最后再通过招拍挂方式摘地。

(4)营业执照、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会议纪要、缴纳土地保证金凭证证实,沈阳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辽中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开发美丽都项目的事实。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张某任辽中县政府县长期间,接受沈阳速腾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孙某2请托,为该公司开发速腾美丽都项目在土地出让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6年8月在沈阳和平区长白岛某饭店门口收受孙某2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孙某2。

24.2016年7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沈阳市万谷园米业有限公司业务推广提供帮助。2016年8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2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刘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2(沈阳市万谷园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刘某2为感谢时任辽中区长的张某为沈阳市万谷园米业有限公司在业务推广方面提供的帮助,于2016年8月在沈阳市浑南区泛华广场送给张某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刘某2。

(2)沈阳市农委关于举办2016中国沈阳农产品展销会的相关材料、张某护照及出境记录证实,2016年7月,时任辽中区区长的张某前往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参加农产品展销会,并在该展销会上推广刘某2企业。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沈阳市万谷园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2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业务推广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8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泛华广场收受刘某2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刘某2。

25.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区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南京中科煜宸科技有限公司加快拨付政府采购款提供帮助。2018年9月,张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邢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邢某(沈阳中科煜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经过公开招投标,邢某控股的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辽中区政府下属的辽宁中科三维打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665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科三维公司支付少部分设备款后因为财政困难不再支付。2018年9月,邢某为加快拨付政府采购款获得时任辽中区长张某的帮助,在沈阳市浑南区万达文华酒店送给张某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邢某。

(2)营业执照、投资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拨款凭证证实,2016年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中科三维打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辽中区政府区属企业)签订了金额为2665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辽中区财政局支付南京中科煜辰公司设备款。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张某任辽中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南京中科煜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请托,为该公司加快拨付政府采购款提供帮助。2018年9月,张某在沈阳市浑南区万达文华酒店收受邢某10万元。2020年4月,张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邢某。

26.2013年至2016年,张某利用担任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获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张某先后三次共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苏某1(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6年,苏某1为感谢时任辽中县代县长、县长张某在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的“机械加工产品公共研发检测服务平台”项目中得到专项补贴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沈阳市浑南区不莱梅小区附近先后三次给予张某共计8万元。

(2)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机械加工公共研发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拨款凭证证实,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获得机械加工公共研发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至2016年,张某任辽中县政府代县长、县长期间,接受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1请托,为该公司获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先后三次在沈阳市浑南区不莱梅小区附近收受苏某1共计8万元。

2020年5月11日,张某主动向沈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了除监察机关掌握的其收受寇某180万元、苏某18万元之外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涉案赃款334万元已被沈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沈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以及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对张某采取留置措施的函》、《关于同意延长张某留置时间的函》等证据证实,2019年9月,沈阳市纪委监委在办理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陶某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中,发现了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张某的违法问题线索。2020年3月,市纪委对该问题线索展开初核工作。同年5月11日,张某主动给市纪委监委打电话,说其有相关问题需要向组织说清楚。当天考虑到安全问题,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沈阳市总工会将张某带回市纪委监委白塔办案基地。同日,市纪委监委对张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张某交给苏某2200万元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2月临近春节前的一天,我给张某打电话约他吃饭,当天我俩约在了长白岛一家烤肉店吃饭。张某在饭店将一个黑色行李箱交给我,对我说箱子里是200万元,他暂时不用,可以借给我让我做生意用。我要给张某打借条,他说不用,我问他利息他说用钱时再说。我俩相处得关系挺好,彼此也很信任,所以张某才愿意借给我这200万元。

(3)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张某分多笔陆续借给张某5350万元,之后陆续还给张某200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大概从五六年前开始,由于我公司经营缺钱,我无意中向张某提起有钱的话可以借给我用。张某挺仗义,当时答应借给我钱。从五六年前开始,张某分多次借给我钱,从十万到几十万不等,陆续分多笔借给我350万元。2019年5月,我还给张某100万元现金;2020年3月至5月期间,我陆续归还了张某100万元现金;我现在还欠张某150万元。

(4)证人张某6(系张某5妹妹)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的一天,张某6按张某5要求,与张某一同到中国银行南湖支行取款100万元交给张某。

张某6尾号4357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载,2019年5月26日该卡取现100万元。

(4)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涉案财物清单证实,沈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将孙某2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10万元,将方某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20万元、李某3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20万元,将崔某持有的涉案赃款20万元,将刘某2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10万元,将梁某2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17万元,将邢某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10万元,将李某2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40万元,将苏某2持有的张某涉案赃款187万元予以扣押,上述扣押钱款合计334万元。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银行业务凭证证实,沈阳市监察委员会对孙某1名下的沈阳市于洪永安村镇银行定期和活期账户、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商卡、葫芦岛银行沈阳分行活期账户及定期存款、浦发银行定期账户、营口银行大额定期存单予以冻结的事实。

(6)沈阳市纪委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纪委监委对张某立案调查前已经掌握张某收受寇某180万元、苏某18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余24笔犯罪事实均系张某主动交待。

(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2月,张某交给苏某2违法所得200万元;张某任辽中县长后,分多次交给张某5违法所得共计350万元,张某5处还有150万元,退还给曹某、孙某2等10人447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我自从当上县长后陆续收了不少钱,手里有钱了都放到家里不安全。2018年2月,苏某2约我吃饭,我先回家取了200万元现金装在了一个黑色行李箱里,在饭店将行李箱放在朋友苏某2车里,让他帮我保管。这200万元其中有董某送给我的100万元和舒某送给我的50万元,其他的50万元是我收的其他钱攒到一起凑的。我和张某5是在2008年左右通过同学介绍认识的,她是上海嘉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沈阳还有几家公司,我感觉她人挺好。我陆续将我收受的钱放在她手里350万元。这35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在2019年5月我退还曹某送给我的200万元时,我让张某5从中拿出了100万元给我;2020年4月份我退还孙某2等8人钱时,我让张某5从中拿了100万元给我。目前还剩150万元在张某5手里。案发前,我给孙某2等10人退了共计447万元,剩余的钱我用于这些年日常花销及补贴家用了。

(8)其他综合证据:有关被告人张某主体身份及职务情况方面的证据。《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聘任审批表》、《入党申请书》、《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沈阳市辽中区委员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自然身份信息情况,从2010年10月至案发前,历任中共沈阳市辽中县委副书记,辽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辽中区人民政府区长,沈阳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张某否认指控其中16起犯罪事实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16起供述不排除存在诱供、逼供情形,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不予认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主动交待除监察机关掌握的2起受贿事实外的其他24起,否认的16起中15起受贿事实均为其主动交待,监察机关根据被告人张某交待的受贿事实核实行贿人、有关证人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讯问笔录显示每次讯问保证了其休息及询问其有无非法取证情形,张某均表示没有,其当庭翻供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提出的排非申请缺少合理性;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与一些老板有矛盾、项目没有可行性受贿不符合常理,在办公室受贿不可能及职务调整没有相应职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查,开发商郭某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已得到目标土地开发权,开发商石某行贿后未如愿得到目标土地后,张某将行贿款退给了石某,在办公室受贿及行为人在事成之后行贿,现实中并不鲜见,干部提拔调整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但不能否认张某作为政府一把手及常委会主要领导之一,对政府职能部门人员调整的话语权,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被告人张某调查阶段的供述应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均可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认的10起受贿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张某虽自动投案,但当庭否认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应认定自首。对其自动投案情节及如实供述部分受贿事实,调查阶段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的情节,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部分事实,调查阶段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赃款人民币三百三十四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三、冻结孙某1名下银行卡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大勇

审 判 员 宋永政

审 判 员 郎 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晓康

书 记 员 周禹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