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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0203刑初190号黄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3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1)皖0203刑初190号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群里虚构网上购物后中奖iPhone手机的事实,以收取物品货款、激活费、快递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陆某1044元、高启力3065元、黄道生3064元、宋凤珠1442元,共计8615元。2021年2月4日,黄某某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人代为全部退赃(已由办案单位发还给了各被害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手段多次诈骗他人现金共计8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文博

书 记 员  徐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