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1)皖0811刑初184号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31  浏览:

​案  由    开设赌场赌博   

案  号    (2021)皖0811刑初184号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2日以宜检刑变诉〔2021〕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强、检察官助理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中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机下载“闲聊”APP软件,并在该软件上建立群名为“乐乐交流群”(群ID为90001314531)的网络赌博群,由其本人担任该群群主和群管理员,对该群进行管理。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进入该群,组织许某、张某、马某等群成员到“乐乐麻将”棋牌游戏APP其开设好的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参赌成员在虚拟房间内赌博结束后将系统形成的战绩图发至“乐乐交流群”,根据战绩分值在该群内发红包计输赢,战绩分值最高的成员收取红包的同时,需向群里发送3元的红包作为台子费,由被告人张某某领取。截至2019年12月底该“闲聊”APP被查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账号64×××38的闲聊APP账号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9511元,使用账号68×××95的闲聊APP账号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16756元,共计抽头渔利426267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账号详情、闲聊数据资料等书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许某、张某、马某、汪某、陈某等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闲聊”APP上组建赌博聊天群,以收取“台子费”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26267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2020年4月29日,安庆市菱北派出所民警通过工作发现张某某有在闲聊APP上建群拉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嫌疑,当日民警在安庆市宜秀区将张某某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6267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初犯,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六千二百六十七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蓝色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何 燕

人民陪审员  丁学军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储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