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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1322刑初581号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30  浏览: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322刑初581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萧检刑诉〔2021〕448号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龙城镇毛郢子南路段时,与郭鹏驾驶由东向西倒车的皖FQ9638号货车尾部相撞,致许某倒地后受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公安局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许某于2021年6月29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酌定从重处罚。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经萧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对许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 晴

书 记 员  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