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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1)皖07刑终15号朱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1)皖07刑终15号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皖070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义检诉刑抗〔2020〕Z2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8日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史万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4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朱某盗用年轻、漂亮女孩照片为其微信头像,用手机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隐瞒已婚、己生育一子等事实,与被害人以恋爱等为名,骗取多人财物,共计594630.08元。具体如下:

(一)2017年4月份左右,朱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尹某好友,化名曹天心,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家庭遭遇变故等事由,至2019年12月共计骗取尹向阳钱财68853.09元。

(二)2017年10月份左右,朱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好友,化名张天心,以谈恋爱为由编造自己和家人生病、上学等理由,至2018年9月共计骗取陈文斌钱财75314.91元。陈文斌发现被骗后,向朱某索回14000元。

(三)2018年3月份左右,朱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赵某好友,化名曹天心,编造家庭遭遇变故等理由,至2020年1月共计骗取赵玉民钱财15536.81元。

(四)2018年7月份左右,朱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姚某好友,化名张雨婷,以谈恋爱为名,编造生病、弟弟上大学等理由,至2020年1月共计骗取姚沪楠钱财18274元。姚沪楠发现被骗后索回10000元。

(五)2018年9月份左右,朱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田某好友,化名张梦萍,以谈恋爱为由,编造父亲出车祸、弟弟上大学、自己生病等理由,至2019年2月,共骗取田志健钱财计38095.87元。

(六)2018年9月份左右,朱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梁某好友,化名张黎萍,以谈恋爱为名,编造母亲去世、弟弟上大学等理由,至2020年1月,共计骗取梁方勇钱财81064.2元。

(七)2018年10月份左右,朱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化名张梦萍,以谈恋爱为由,编造生病、弟弟大学等理由,至2020年1月共骗取王某钱财计297491.2元。2019年8月王某报警,并向朱某索回16000元。

2020年1月13日,朱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被告人朱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及照片,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阳阳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勘验、检查等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收据,谅解书等证据佐证。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量刑建议为: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在审理阶段,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其符合量刑建议所提出的条件,应当减轻处罚。原判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畸重,特提出抗诉。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朱某的量刑不当,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

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其有自首、全部退赃、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畸重,恳请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朱某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查证属实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通过手机微信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计554630.0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其犯罪数额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且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抗诉机关和上诉人提出的抗诉意见和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法予以改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原审法院。)

三、朱某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由原审法院依法返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源安

审判员  郑 云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璨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