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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104刑初709号李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4刑初709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李某谎称其系石家庄第四飞行学院政委,赢得李某信任。同年7月13日,李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火车站西广场,以安排李某在退伍军人光荣之家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10000元。后李某于次日逃离石家庄,并使用骗取的10000元购买手机、车票等物品。

同月17日,李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处大明湖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已发还给李某人民币6562.5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银行流水,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李某谎称其系石家庄第四飞行学院政委,赢得李某信任后,于同年7月13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火车站西广场,李某以安排李某在退伍军人光荣之家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10000元。次日,李某逃离石家庄,并使用骗取的10000元购买手机、车票等物品。

2020年7月14日,被害人李某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赃款6562.5元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银行流水,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37.5元,退赔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岳红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