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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822刑初6号李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2刑初6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淑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付连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上发布卖游戏号广告信息,并将游戏号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兴隆县孤山镇孤山子村张某后,便将游戏号密码更改,致使张某无法登陆,找其要游戏号,被告人李某某便以还信用卡借款为由向张某借钱,并承诺事后再送张某一个更好的(满皮肤)游戏号。张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QQ转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21××××0元钱。

2、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山西省壶关县石坡乡南平头坞村的郭某人民币19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付连存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态度好。二、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张某、郭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某、郭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四、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单独情节,应从宽处罚。五、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及事后积极赔偿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六、被告人李某某愿意缴纳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判处的罚金。综合上述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影响,且被告人本人也具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足以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上发布卖游戏号广告信息,并将游戏号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兴隆县孤山镇孤山子村张某后,便将游戏号密码更改,致使张某无法登陆,张某遂找被告人李某某要游戏号,被告人李某某以还信用卡借款为由向张某借钱,并承诺事后再送张某一个更好的(满皮肤)游戏号。张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QQ转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21××××0.00元钱。

2、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上发布卖游戏号广告信息,山西省壶关县石坡乡南平头坞村的郭某看到该广告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QQ进行咨询,被告人李某某欲以500.00元的价格将游戏号卖给郭某,并收取了郭某80.00元定金。第二天,被告人李某某以还信用卡借款为由向郭某借钱,并称事后将游戏号送给郭某,郭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1980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郭某的微信、QQ删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250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的经济损失1980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日晚上,我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发广告卖游戏号,游戏里的一个玩家加上我的QQ号,在QQ号上对方问我游戏号的事情,我跟对方说游戏号卖500.00元,对方通过我的微信二维码支付了我30.00元定金,我将游戏号的密码和账号给了对方,对方看了以后,我让对方再给我一半钱,对方又给了我220.00元,对方让我把游戏密保换成他的,我说先把钱给我,对方又通过微信扫码给我250.00元钱。我收到钱以后,将我的QQ号密码改了,对方上不去,找我要游戏号,我就开始跟对方借钱,跟他说借点钱让我还信用卡,免费给他一个游戏号,为了让他相信,我又将我的另一个游戏号的账号和密码给对方看,对方看了以后,开始通过微信给我转钱,一共给我转了5000.00元。第二天我又找对方借钱,后来我知道对方是一个十多岁的小孩,钱都是他妈妈的,我继续找他借钱,通过微信和QQ对方给我转了10××××0.00多元钱,我收到钱以后,我把钱都用来还美团等软件上欠的钱。2019年11月23日晚上10时许,我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继续发广告卖游戏号,又有一个游戏玩家加了我的QQ号,想买我的游戏号,我跟对方说游戏号卖500.00元,我俩互相加了微信,对方告诉我他叫小爽,他给我微信转了80.00元定金后,我没有把游戏号的账号密码给他,他也没有找我要。第二天我在微信上主动联系小爽,跟他借钱用来还软件欠的钱,过了一会儿就还给他,还要给他游戏号。对方就开始通过微信给我转钱,给我转了不到20000.00元钱。二、被害人陈述。1、张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3日晚上7时许,我在家用我妈的手机玩王者荣耀游戏,我在游戏大厅的聊天界面看见有人在发消息卖游戏账号,我将卖游戏号的人加上QQ号好友,对方跟我说一个满皮肤的王者荣耀游戏号500.00元,我要看对方的游戏号,对方给我发来一个微信二维码,让我先支付30.00元,我转账之后登陆了对方给我的游戏账号,看游戏号上确实是满皮肤的,然后就用对方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分别付款220.00元和250.00元,付款以后我发现对方更改了游戏号密码,我联系对方但是对方不给我游戏号,还找我借钱说还信用卡,要再给我两个满皮肤的游戏号,我将钱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给了对方,对方又给了我两个QQ号和密码,我登陆上看没问题,但对方又找我借钱,我看对方要给我的游戏号都是满皮肤的,我前前后后一共给对方21300.00元,都是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14000.00元,还有微信红包800.00元,还有QQ转账6500.00元,一共被骗21××××0.00元。2、郭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22日,我用手机玩王者荣耀游戏,看见有人在游戏大厅卖号,我添加了他的游戏账号,并且加他的QQ号,11月23日凌晨1时许,他用QQ和我说他的银行卡逾期了,想管我借1500.00元,说过几个小时就还我,并且他把王者荣耀游戏号给我,我说早上给他,然后就睡了,早上6时30分许,他通过QQ和我聊天,让我把微信号发给他,我把我妈的微信号发给他,然后我跟他视频他说让我把要借的钱给他,然后他把游戏号给我,我就用我妈的微信转给他1500.00元,然后他说十几分钟就可以还我,过了一会儿,他又说要是想快点还钱,还需要从我这借5000.00元,然后我就在7时22分又给他转了两个1000.00元,还发了七个200.00元的红包,然后我又用我的微信,在7时31分给他转了1000.00元,在8时14分转了1000.00元,然后他又让我再给转4000.00元,才能去银行把钱提出来给我,我就在8时37分用我的微信转给他4000.00元,然后他又说还得转1500.00元才能提出钱来,我就在8时37分又用我的另一个微信号转给他一个1000.00元和一个500.00元,然后他又说银行需要备用金让我转钱,我用我的微信9时6分转账2000.00元,9时7分微信转账1000.00元,9时8分微信转账分两次给他1000.00元,然后他又说银行卡逾期需要30000.00元,让我给他转1400.00元,到了十点他给我打了QQ电话说是弄好了,但是银行取钱需要时间,等到下午一点再把钱给我,结果到时候我发现他把我删了。我一开始用我妈的微信号给她转账,后来改成我自己的,是因为我妈的微信号提示不能转钱了,然后我就用我妈的微信号给我转了钱,用我的微信转给他。三、兴隆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证实:2019年11月27日,兴隆县公安局扣押涉案的苹果iphoneXSmax手机一部。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4日,张某报案称被骗,河北省兴隆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3日,郭某报案称被骗,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情况。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证实:本案涉案金额交易情况。5、兴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供述中称,2019年3月、6月实施过两次诈骗行为,因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两名游戏玩家信息删除,现无法恢复,故无法查找两名被害人。6、退赃退赔协议、谅解书、收条、委托书证实: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郭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9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对数额较大的指控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付连存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款,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主动认罪,确有悔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德惠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XsMax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本院涉案款物管理部门依法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张亚琦人民陪审员王海泉人民陪审员高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