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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冀1123刑初147号洪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1123刑初147号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6日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2月19日提请恢复审理,并以武检公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潘风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2020年2月4日中止审理,同年3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洪某某在其建立的QQ群中发布虚假视频及充值代码(实为洪某某本人使用的QQ号码),视频内容为演示在微信支付Q币充值平台花1元钱可以充值1元到3000元不等的QQ币,在充值过程中按照视频的演示,在被充值的QQ号处输入其在群里提供的代码,再按照充值流程输入充值金额和支付密码会显示因超过限额支付失败,平台自动返回充值界面后再输入被害人自己的QQ号码和充值金额后就会成功,而且只扣除1元钱。实际在被害人操作过程中,在第一步输入洪某某提供的代码时就会直接充值成功,直接把QQ币充值到了洪某某的QQ号(群里所发布的代码)中,然后再通过4022、兽兽、玖玖收QQ币寄售平台将诈骗的QQ币销售并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181××××7720中。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5月26日,其涉案的24个QQ号累计获得QQ币充值15×××13元。

1.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龚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22充值人民币10元。

2.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高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1×××89充值人民币10元。

3.2018年11月16日和17日,被害人张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闫某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1×××89和35×××23共充值人民币294元。

4.2018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1×××89充值人民币10元。

5.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武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张某4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3×××17充值人民币688元。

6.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刘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刘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30元。

7.2019年1月12日,被害人李某1的儿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李某1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6×××06和10×××59共充值人民币1376元。

8.2019年1月13日,被害人高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0×××59充值人民币688元。

9.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朱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庞某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42充值人民币688元。

10.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张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376元。

11.2019年2月12日,被害人刘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李某2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9×××78和32×××03共充值人民币1576元。

12.2019年2月17日,被害人旺吞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元。

13.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苏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苏某2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0×××59充值人民币688元。

14.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王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王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688元。

15.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黄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45充值人民币688元。

16.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蒋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688元。

17.2019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3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20元。

18.2019年3月2日,被害人张某3的儿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张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3000元。

19.2019年3月2日,被害人陈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丈夫张强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300元。

20.2019年3月2日,被害人马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官贤娃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4×××23充值人民币3000元。

21.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杨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30元。

22.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李某4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998元。

23.2019年3月23日,被害人李某5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高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998元。

24.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咸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60充值人民币998元。

25.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彭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张某5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60充值人民币998元。

26.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熊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和26×××79共充值人民币2984元。

27.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尹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尹某2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998元。

28.2019年3月31日,被害人牛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79充值人民币988元。

29.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李某6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元。

30.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柏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00元。

31、2019年5月5日,被害人许某2被洪某某发布的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许某3的微信号:×××给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3000元。

32.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任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苏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79充值人民币3000元。

33.2019年5月19日,被害人王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祝某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就指控的诈骗数额提出有粉丝打赏、自己收购QQ币的数额。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实的犯罪数额13×××46元予以认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就量刑主要提出:被告人洪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需要赡养父母和抚养孩子。建议判处洪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洪某某在其建立的QQ群中发布虚假视频及充值代码(实为洪某某本人使用的QQ号码),视频内容为演示在微信支付Q币充值平台花1元钱可以充值1元到3000元不等的QQ币,在充值过程中按照视频的演示,在被充值的QQ号处输入其在群里提供的代码,再按照充值流程输入充值金额和支付密码会显示因超过限额支付失败,平台自动返回充值界面后再输入被害人自己的QQ号码和充值金额后就会成功,而且只扣除1元钱。实际在被害人操作过程中,在第一步输入洪某某提供的代码时就会直接充值成功,直接把QQ币充值到了洪某某的QQ号(群里所发布的代码)中,然后再通过4022、兽兽、玖玖收QQ币寄售平台将诈骗的QQ币销售并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181××××7720中。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5月26日,其利用涉案的15个QQ号,累计获得QQ币充值13×××46元。其中,有被害人陈述的33名人员被骗金额共计31412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龚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22充值人民币10元。

2.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高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1×××89充值人民币10元。

3.2018年11月16日和17日,被害人张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闫某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1×××89和35×××23共充值人民币294元。

4.2018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1×××89充值人民币10元。

5.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武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张某4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3×××17充值人民币688元。

6.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刘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刘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30元。

7.2019年1月12日,被害人李某1的儿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李某1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6×××06和10×××59共充值人民币1376元。

8.2019年1月13日,被害人高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0×××59充值人民币688元。

9.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朱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庞某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42充值人民币688元。

10.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张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376元。

11.2019年2月12日,被害人刘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李某2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9×××78和32×××03共充值人民币1576元。

12.2019年2月17日,被害人旺吞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元。

13.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苏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苏某2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0×××59充值人民币688元。

14.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王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王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688元。

15.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黄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45充值人民币688元。

16.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蒋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688元。

17.2019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3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20元。

18.2019年3月2日,被害人张某3的儿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张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3000元。

19.2019年3月2日,被害人陈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丈夫张强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0×××34充值人民币300元。

20.2019年3月2日,被害人马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官贤娃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14×××23充值人民币3000元。

21.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杨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30元。

22.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李某4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998元。

23.2019年3月23日,被害人李某5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高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998元。

24.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咸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60充值人民币998元。

25.2019年3月24日,被害人彭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张某5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60充值人民币998元。

26.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熊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和26×××79共充值人民币2984元。

27.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尹某1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尹某2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998元。

28.2019年3月31日,被害人牛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79充值人民币988元。

29.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李某6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元。

30.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柏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32×××03充值人民币100元。

31、2019年5月5日,被害人许某2被洪某某发布的视频诱导后通过其父亲许某3的微信号:×××给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3000元。

32.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任某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苏某3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79充值人民币3000元。

33.2019年5月19日,被害人王某2被虚假视频诱导后通过其母亲祝某的微信号:×××给被告人洪某某的QQ号:26×××15充值人民币5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积极退赔了33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14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龚某、高某1、许某1、高某2、朱某、李某2、张某2、旺吞、王某1、黄某2、蒋某、李某7、陈某2、马某、杨某、李某4、李某5、咸某、熊某、尹某1、牛某、李某6、柏某、任某的陈述及转账记录、充某,证人许某3、闫某、张某4、刘某3、李某1、初中华、张某3、马某、张某5、祝某、尹某2的证言,物证黑色128Giphone7plus(A1661)、黑色64Goneplus5T(A5010)手机各一部,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的28个QQ号码的QQ币充某、QQ币消费记录、对手信息时间范围、洪某某在玖玖收平台注册信息、兽兽平台注册信息、寄售记录、交易流水及提现记录、武强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武强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涉及的15个QQ号的充值金额表、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交到条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应变更为13×××46元。被告人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1412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洪某某违法所得99434元,上缴国库。

三、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少芳

审 判 员  孙全全

人民陪审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严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