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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824刑初169号关某等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4刑初169号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保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在明知自身无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大额信用卡和信用卡提额等业务的前提下,为了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信用卡提额等虚假信息,骗得孟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密码等个人信息后,更改被害人支付宝信息,由刘某某2冒充建设银行经理,以刷流水、征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视频认证后,二人不断透支被害人支付宝“花呗”“招联金融”等贷款用于二人消费。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为滦平县金沟屯镇王某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透支王某“招联金融”内贷款9000余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孟某的信用卡提额,透支套取孟某支付宝软件上的贷款9000余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孟某丈夫钱某办理信用卡,透支钱某支付宝贷款软件内贷款3000余元。而后,二人为了防止孟某发现支付宝被盗刷告发二人,谎称可以帮钱某在滦平县民政局车队介绍工作,因此再次向钱某索要24000元。

4、2020年1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董某2办理大额信用卡,向董某2索要1000元费用。

5、2020年1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董某1办理大额信用卡,透支套取董某1支付宝软件上的贷款8000余元。

6、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张某办理信用卡,透支套取张某支付宝软件内的30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二人共骗取孟某、钱某、张某、董某1、董某2、王某等人84000余元。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关某1、刘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在明知自身无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大额信用卡和信用卡提额等业务的前提下,为了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信用卡提额等虚假信息,骗得孟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密码等个人信息后,更改被害人支付宝信息,由刘某某2冒充建设银行经理,以刷流水、征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视频认证后,二人不断透支被害人支付宝“花呗”“招联金融”等贷款用于二人消费。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为滦平县金沟屯镇王某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透支王某“招联金融”内贷款9000余元。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关某1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500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孟某的信用卡提额,透支套取孟某支付宝软件上的贷款9000余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孟某丈夫钱某办理信用卡,透支钱某支付宝贷款软件内贷款3000余元。而后,二人为了防止孟某发现支付宝被盗刷告发二人,谎称可以帮钱某在滦平县民政局车队介绍工作,因此再次向钱某索要24000元。

4、2020年1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董某2办理大额信用卡,向董某2索要1000元费用。

5、2020年1月份,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董某1办理大额信用卡,透支套取董某1支付宝软件上的贷款8000余元。

6、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谎称可以帮助张某办理信用卡,透支套取张某支付宝软件内的30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二人共骗取孟某、钱某、张某、董某1、董某2、王某等人84000余元。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报警。

2、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身份信息表证实二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抓获归案。

4、被害人孟某支付宝账号电子客户回单(转账收款明细)、被害人钱某、孟某交易流水截图、被害人王某支付宝交易流水截图,证实各被害人与二被告人之间转账情况。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关某1于2019年11月14日赔偿被害人王某10500元并取得谅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大约在2019年10月份,关依然说能给信用卡提额,我同意后,关依然拍了我身份证照片,并登录了我的支付宝,她又让我用支付宝刷脸和输入验证码,之后关依然告诉我最近一段时间支付宝都不能用了,让我填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又给我介绍了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服李萌,我就加了李萌微信(微信昵称:lz16630342192),加上之后李萌让我提供我的基本信息,用我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电话卡(130××××0156),说用这个新电话号码登录一下我的支付宝,我就把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告诉李萌了。过了一段时间,关依然又介绍一个微信昵称是“闹腾”的人,关依然说她的大爷是中国建行的客户经理叫关海华,让我加关海华的微信。关海华也要了我的基本信息,让我过一段时间去拿信用卡,等我要去拿信用卡时,他们以各种推托说有事拿不了。之后我就收到“马上消费金融”、“招商金融”发来的短信验证码和欠费逾期,我问关依然怎么回事,关依然说这是扣的手续费,每半个月扣一回,然后让我把验证码告诉她,她把手续费用微信发送给我。后来我朋友告诉我可能被骗了,我登录支付宝一看里面有3个逾期,有7000多元的网贷,我问关依然她说她不知道,是她大爷刷走了。我一共被骗了9000余元。对方是信用卡提额,让我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和基本信息。关依然的微信昵称浮,李萌的微信昵称豹,关海华的微信昵称闹腾。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10日,我朋友孟某说她通过朋友办理一张信用卡,说不用去银行办理,我急用钱,让她帮我办理一张信用卡。后孟某联系的关依然,关依然说可以帮我办理两张8至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费用1000元,不过她要500元,剩余500元等办理成功了给银行。关依然让我加了她微信好友,通过微信给关依然转账500元。之后关依然拿着我的手机和她的手机开始操作,还让我输入手机号,视频认证。等关依然操作完成后,她通过微信给我推荐了一个微信好友,微信昵称“闹腾”,还说这是他大爷,是建设银行的客户经理,必须有他大爷签字才可以办理成功。关依然告诉我最近不让我登录我的支付宝账号,说我的支付宝账号银行登录着。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关依然又联系我,让我找她刷脸,说上次刷脸过期了。每隔半个月左右,就让我视频验证一次,每次验证都说是给我办理信用卡,说上次验证的过期了,我大概给关依然视频验证了三、四次。2020年4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我通过微信联系关依然的大爷“闹腾”(微信号),问他何时刷脸认证,对方说在北京呢,我觉得事不对,我就登录我的支付宝账户了,发现我的支付宝账号是待守约状态,肯定是借钱了。我就查看我的支付宝花呗、借呗、安逸花、招联等都借钱了,一共贷款5万元。我一共被骗了5万元。我的支付宝账号为182××××6668.关依然用的QQ邮箱登录的,账号为12×××53qq.com。

3、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份左右,关某1说能给我办理信用卡,我开服装店正需用钱,关某1就拿我的手机看了看我的支付宝,说可以给我办理。我把支付宝密码和我的身份证照片都给了关某1,还用关某1的手机登录了我的支付宝,对我进行了刷脸。过了半个月后我联系过,关某1说因为疫情的事卡办不下来,还得等着。2020年4月24日,我发现我支付宝内的花呗刷走了4643.92元,办理的分期付款,已经逾期了,还有“借呗”也被刷走了1100元人民币和备用金500元。我就联系关某1,关某1说这个钱是他大爷私自刷走的,她也没说还我钱的事,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还证实,2020年1月份左右,我们正在关某1那办信用卡,关某1主动提出,说可以在滦平县民政局帮我找一个开车的工作,一个月工资7500元,还可以给我上保险,我觉得不错就同意了,可是我等了一段时间,我的工作一直没有着落,我就问关某1还有没有戏,关某1说民政局陈队长舒东洋不同意,正让她大爷“闹腾”(微信号)找关系呐。2020年4月份,关某1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已经在民政局办完入职了,就等着上班了。后我接到“闹腾”的微信,他说民政局车辆管理处处长王宪利的母亲生病住院了,需要20多万元,他背着关某1将关某1的钱取出来借给王宪利了,现在关某1要他还,王宪利说只能出售民政局的车还他钱,他说我已经是民政局车队队长了,要是少了车我得负责,所以让我凑钱把关某1的贷款还上,我就相信了,我将我开着的车在丰宁就抵押出售了24000元,关某1直接让二手车老板把钱转给关某1的微信上了。过了几天,我知道被关某1骗了,我去民政局核实,民政局没有车辆管理处这个部门,更没有队长这个职务,也没有舒东洋、王宪利这两个人。

4、被害人董某1、董某2、王某的陈述均证实被骗的经过和方法和被害人张某、孟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董某1还证实,2020年1月份左右,被关依然骗了8000余元;董某2还证实,2020年1月份,被关某1骗了1000元;王某还证实,2009年7月份至9月份,被骗了9000多元。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关某1的供述证实,2020年5月份,我和刘某某2要订婚,刘某某2的母亲说我俩要是拿不出1万元,就不给我俩办酒席走形式了。当时刘某某2说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让我给他联系人,到时候手续费可以分给我一半,然后我就通过我的微信发布办理大额信用卡的消息。2019年7月份,王某加我微信,让我帮办理信用卡,因为我俩当时急用钱,就商量以给王某办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的信任。刘某某2谎称办理信用卡需要视频认证,就操作王某的手机,将王某的支付宝号绑定的手机号改成刘某某2自己的了,刘某某2就从支付宝上透支了9000多块钱,背着王某还这些钱。一期还700多元,还了2期就被王某发现了,王某要我们赔10000元,我们实在凑不出这么多钱,就想再次利用这种方法骗出钱还给王某。后我找到我的好朋友孟某,她找我帮她的信用卡提升额度,我以帮她提升信用卡消费额度为由,骗取孟某的信任,拿到她的手机、支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把孟某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改成刘某某2的了。从孟某的支付宝透支出6000元,我怕孟某发现,就对她说不能登录支付宝不然就会导致提升失败。刘某某2还冒充建行经理(微信号昵称“闹腾”)继续骗取孟某的信任。后来刘某某2的母亲吃药自杀住院了,我也流产了,我俩急需用钱,就又用孟某的支付宝透支了3000元。时间长了,因为信用卡一直没下来,孟某就起疑心了,找我们要信用卡,孟某说不给他们信用卡就去公安局告我们。我和刘某某2商量让他们发展办理信用卡的客户,到时候可以给他们一半的提成费还可以帮钱某(孟某丈夫)安排工作。刘某某2让我骗钱某说给民政局开车去,还让我跟钱某说我大爷关海华认识民政局的人,可以帮他们疏通关系,钱某还挺满意的。孟某、钱某就开始帮我们发朋友圈介绍办理信用卡的客户,她介绍的有张某、董某1、董某2。我就使用他们三个人的手机,用他们的微信从建设银行公众号上申请信用卡,董某2我收了1000元的手续费,其中500元我给钱某了,这算他的抽成,我没有透支董某2支付宝内的钱。用同样的方法从董某1的蚂蚁金服、花呗、借呗上透支钱,蚂蚁金服透支了3900元,不过这钱还上了,董某1借呗、花呗透支5000元左右,这笔钱没有还上。孟某说张某找她借钱,她没钱,就找我借钱,我就偷着从张某花呗内透支了5000元给了孟某。后来张某看我有钱借给孟某,也找我借10000元,我想怎么也是从张某花呗内透支钱了就接着透支吧,到时候他们还了钱,我再帮他们还上。我就又透支了10000元给张某,3天后,张某还了我10000元,我偷着帮张某还了10000元,可是孟某没有还我5000元,张某花呗的另外5000元我就没还。刘某某2利用微信号昵称为“闹腾”的联系钱某,让钱某凑钱,钱某就将他们的一辆车抵押了24000元,钱某就将这笔钱打给我了,我凑了36000元打到孟某的支付宝上了。我和刘某某2一起实施诈骗行为,从孟某支付宝透支了9000余元;从钱某支付宝透支了3000元,以为钱某找工作为名骗了24000元;从张某的花呗骗了30000元,其中1万元还上了;从董某1支付宝骗了8000元,其中还了3900元;骗了董某2人民币1000元,其中500元给钱某了;我俩骗了王某9000元,已经全部还给王某了。刘某某2不是建设银行的经理。这是我和刘某某2为了谎骗孟某等人的信任编造出来的身份,刘某某2冒充我大爷关海华跟他们联系。我大爷根本不是建设银行的经理。刘某某2冒充建设银行经理使用的微信昵称叫“闹腾”,我诈骗时使用的微信昵称“浮”,我使用的手机和支付宝号为199××××6652。刘某某2诈骗孟某时使用的是一个叫李萌的身份,并编造李萌是建设银行的客服,后来冒充是我大爷关海华。电话号183××××5356是我父亲关向太的,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刘某某2使用这个号码注册的微信。

2、被告人刘某某2的供述证实,我和关某1是2018年10月份认识的,认识之后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份,我和关某1欠朋友王某10000元,催着我们还,我家里父母也总向我要钱。为了能弄到钱,我和关某1就想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可以在里面的花呗招联银行等软件透支,但是需要个人的身份证、刷脸面部识别,手机验证码等,我们想办法骗取周围朋友的这些信息,通过支付宝骗取钱财。2019年10月上旬,我们找到关某1的朋友孟某,骗孟某说关某1有个大爷在建设银行当主任,可以帮忙给她的信用卡提额,操作手机就可以实现,孟某就信我们了。关某1操作了孟某的手机,她通过孟某提供的身份证、面部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通过孟某的支付宝透支了9000元,并转到了关某1的支付宝里了,之后把记录删除了。并把孟某的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改成我的手机号130××××0156,还让孟某加了一个叫李萌的微信号,骗她是建设银行的客服,有什么事和李萌联系,其实这个微信号也是关某1提前注册好的,关某1冒充这个身份骗孟某,这样孟某就不会发现了。后来孟某问她信用卡提额的事,一开始关某1以客服李萌的身份敷衍着孟某,后来又让孟某加了关某1注册的一个叫“闹腾”微信号,骗孟某这个微信号就是在建设银行上班的大爷关海华,目的就是稳住孟某,不让她发现我们骗她了,另外我们还给孟某还了一部分贷款,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孟某信了我们之后,还介绍了张某、钱某、董某1、董某2给我们,我和关某1都以办理或者提额信用卡的方式,通过支付宝内借贷,骗取了他们这些人钱财,基本的套路都一样。这些人各自骗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总数我也记不清了。这些钱给我和关某1花了,这种方法骗钱早晚暴露,慢慢我和关某1就害怕了,今年4月份,我和关某1就出门去了江西南昌市躲着,一直到现在。我和关某1没有能力帮他人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我和关某1都是一起去骗,关某1操作对方手机,绑定我的手机号,转完钱之后我俩一起花。我们骗张某时,为了稳住张某,我冒充在银行上班的大爷给张某打过电话,稳住她,不让她报警。我有两个微信号,一个叫李萌,一个叫“闹腾”。我和关某1一起生活,关某1说给钱某介绍一个在政府上班的工作,让钱某把车抵押了,抵押了24000元,钱给了关某1,实际上关某1也没具体操作工作的事,但是钱收了,这些钱被我俩一部分还孟某的贷款,一部分我俩花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且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1、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部分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退赔给被害人。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刘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关某1和被告人刘某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0.9万元,退赔被害人钱某人民币2.7万元,退赔被害人董某2人民币0.1万元,退赔被害人董某1人民币0.8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双利

人民陪审员  陈福忠

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艳楠

书 记 员  王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