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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1122刑初145号肖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122刑初145号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肖某冒充武邑县交通局局长赵某向该单位职工崔某发送短信,让其帮忙给朋友转账,骗取崔某64000元。帮助洗钱的吴勇善、肖臻、苏钟美等借此获利,以诈骗罪被判刑并被判令退赔崔某损失。

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退赔崔某损失43000元并取得谅解。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监控视频,被害人崔某陈述,已判决的肖臻、吴勇善、苏钟美、苏钟军等人供述,证人吴某、甘某、赵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及支付宝交易截图、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对其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被害人部分财物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已判决的吴勇善等人的刑罚情况,并考虑到量刑平衡问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对未退还的钱款应责令被告人肖某与已判决的吴勇善等人负连带退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肖某对本院(2020)冀11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负连带退赔责任,即退赔被害人崔某64000元(含肖某已退赔43000元)。

(罚金及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岳建民

审 判 员  张晓杰

人民陪审员  周晓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