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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824刑初182号李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4刑初182号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振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郎俊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单位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的事实,先后在双滦区滦平县两地的多家超市内骗取价值267227元的烟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李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班期间,为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李某某谎称万和城社区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在双滦区万良超市内向该店老板朱某多次赊欠高档烟、酒,后李某某把从该店赊欠的烟酒低价卖出,得赃款后用于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李某某骗取朱某的烟酒价值28940元。
2、2019年8月份,李某某在万和城社区上班期间,为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李某某谎称万和城社区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在双滦区酒全酒美烟酒店内向该店老板梁某多次赊欠高档烟、酒,后李某某把从梁某处赊欠的烟酒低价卖出,得款后用于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李某某骗取梁某的烟酒价值74823元。
3、2019年9月份,李某某在万和城社区上班期间,为还赌博欠下的网贷,李某某谎称万和城社区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多次向双滦区惠多多超市老板于某赊欠高档烟、酒,后李某某把从于某处赊欠的烟酒低价卖出,得款后用于还赌博欠下的网贷。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李某某骗取于某的烟酒价值10530元。
4、李某某由于手头拮据,并且要偿还网贷,便想冒充公安局民警去商店赊高档烟酒,然后去其他商店低价出售,从中套取现金。2020年3月30日,李某某化名“李明泽”,冒充滦平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民警,给承德聚禄商贸白晓杰打电话,谎称为公安局订购烟酒,让白晓杰将订购的烟酒送至滦平县公安局门口,白晓杰驾车来到滦平县公安局门口,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从滦平县公安局大楼走出来到公安局门口,白晓杰将李某某订购的4条硬中华香烟、2盒硬中华香烟、2箱避暑山庄12年白酒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卸至滦平县公安局门口,李某某谎称公安局订购物品每半个月一结账,并在白晓杰提供的收据上签上化名“李明泽”。3月31日,李某某再次化名“李明泽”谎称给领导送礼,订购3条硬中华香烟、3箱皇家窖藏9年白酒,白晓杰将订购的烟酒按照李某某的指示送至宽广超市附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自2020年3月30日开始至2020年4月中旬,冒充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民警身份,从白晓杰处诈骗总价值152934元的烟酒。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赃款264010元,获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郎俊富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班期间,为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谎称万和城社区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在双滦区万良超市多次赊欠高档烟、酒。2019年8月份和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分别多次在双滦区酒全酒美烟酒店和双滦区惠多多超市赊欠高档烟、酒。作案后李某某均将赊欠的烟酒低价卖出,得赃款后用于偿还赌博欠下的网贷。经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李某某骗取双滦区万良超市老板朱某的烟酒价值28940元;骗取双滦区酒全酒美烟酒店老板梁某烟酒价值74823元;骗取双滦区惠多多超市老板于某烟酒价值10530元。
2、2020年3月30日,李某某化名“李明泽”,冒充滦平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民警,给承德聚禄商贸白晓杰打电话,谎称为公安局订购烟酒,让白晓杰将订购的烟酒送至滦平县公安局门口,白晓杰驾车来到滦平县公安局门口,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从滦平县公安局大楼走出来到公安局门口,白晓杰将李某某订购的4条硬中华香烟、2盒硬中华香烟、2箱避暑山庄12年白酒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卸至滦平县公安局门口,李某某谎称公安局订购物品每半个月一结账,并在白晓杰提供的收据上签化名“李明泽”。3月31日,李某某再次化名“李明泽”谎称给领导送礼,订购3条硬中华香烟、3箱皇家窖藏9年白酒,白晓杰将订购的烟酒按照李某某的指示送至宽广超市附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自2020年3月30日开始至2020年4月中旬,冒充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民警身份,从白晓杰处诈骗总价值152934元的烟酒。
综上,2019年7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单位领导送礼需要采购烟酒的事实,先后在双滦区滦平县两地的多家超市内骗取价值267227元的烟酒。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赃款264010元,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被告人李某某人员详细信息表证实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李某某系抓获归案。
4、接受证据清单(有“李明泽”签字的承德聚禄商贸有限公司收据24张、于某提供的盖有万和城社区委员会公章的欠条1张、有李某某签字的销货清单7张、朱某提供的盖有万和城社区委员会公章的欠条1张),证实骗取各被害人烟酒的数量及价值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李某某骗取各被害人烟酒作价情况。
6、滦平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的证明,证实李某某于2015年8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招录为辅警,2016年4月1日被辞职;未招录过名叫李明泽的辅警。
7、收条和谅解书证实,白晓杰收到退赔款152900元;于某收到退赔款14100元;梁某收到退赔款72796元;朱某收到退赔款24214元,各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部分被害人辨认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辨认诈骗的地点等情况。
9、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30日中午,姓李的男子(指李某某)从2020年3月29日到2020年4月15日卖给我过高档烟酒,我7次支付给他35400元人民币。
10、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我在05鑫港B区开了一家商店。从3月30日至4月13日理疗馆老板儿子来我商店六七次卖烟酒,一共卖给我9760元的烟酒。
11、证人郭某(万和城社区书记)的证言证实,我们单位没有安排李某某代表单位去超市赊烟酒,我们单位没有购买烟酒的权限。不知道李某某买烟酒的事。
12、被害人白晓杰的陈述证实,从2020年3月30日,一名自称滦平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叫李明泽的人在我的商店订购烟酒价值15万元左右,并称半个月结一次账,到4月15日我觉得被骗了。
1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从8月14日到8月23日,李某某多次从我门市以社区领导送礼或个人的名义拿酒、烟,价值近10万元。一直推脱说等财政拨款就给,后来我到社区一问才知道被骗了。
14、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份到7月份,李某某以社区名义在我超市赊烟酒总价30214元,并打了总的欠条。
15、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份,李某某在我超市赊烟酒合计1万多元。
1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因自己无业,要结婚没钱,又欠网贷96000元。2020年3月30日,给滦平县福源小区聚禄名烟名酒商店打电话,谎称是滦平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的人,购买名烟名酒,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共计购买15万元左右,谎称半个月结一次账,在对方提供的收据上签的是李明泽。骗来的货大部分卖给果园沟客广烟酒店牛某、05鑫港一胡同商店,市里鑫浩祥商店。还网贷外,少部分自己挥霍。2019年7月份至9月份,因为在网上赌博输钱了,网贷催还钱,我在双滦区要送礼为名赊烟酒,有十多万元。(看出示的欠条和账目)对出示的所有欠条和账目认可。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且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有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时,应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双利
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秋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艳楠
书 记 员  王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