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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602刑初461号远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02刑初461号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远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远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远某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经侦大队辅警,负责接待投资群众。在工作期间,被告人远某接待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投资人的被害人孙某时,谎称可以通过公安的领导和检察院的朋友帮被害人孙某将投资款拿回来,并以给领导好处费、运作相关部门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63000元用于偿还因赌博所欠的高利贷款。被害人孙某于2019年9月1日给付被告人远某现金50000元,被告人远某书写了借条。次日,被害人孙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远某人民币30000元,通过银行ATM机取款83000元(其中工商银行取款20000元、中国银行取款40000元、农业银行取款23000元),全部交给被告人远某。

另查明,被告人远某于2020年5月26日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远某亲属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退赔孙某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孙某对被告人远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剩余款项。

被告人远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综合材料、到案经过、侦办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远某供述、被害人孙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取款凭条复印件、远某微信账户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6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庞鸣倩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人民陪审员  陈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