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0)冀0630刑初155号张某甲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30刑初155号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旺、检察员助理王景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某部现役军人的身份,隐瞒其结婚有家庭的事实,以与被害人高某恋爱结婚为名义,虚构其在北京有住房需要还贷款的事实,以让高某给其还房贷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高某钱财,共计10万余元,后张某甲逃匿。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虚构军人身份及购买了房产、隐瞒结婚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其并未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刘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甲与被害人从2016年交往到2018年,双方互赠礼物、金钱等,无证据证实张某甲以还贷款的名义骗取钱财且高某借给张某甲的钱都是自愿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甲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手机陌陌软件与被害人高某相识,后隐瞒其已婚事实与高某发展成恋人关系。截止到2018年年底,张某甲虚构其为北京某部队现役军人身份、虚构其在北京买房还贷款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由骗取高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00577.54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青岛公安处章丘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4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被害人报案及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
2、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6月17日16时许,青岛铁路公安处章丘北站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3、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6年年底,在济南市章丘区富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当司机,一天晚上没事干,就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软件的一群内聊天并认识了高某。和高某聊天约三四个月后二人互相添加了微信并留了电话,没事时就微信或电话聊天,关系也开始变的暧昧,也谈到了与对方结婚之类的话。过了半年之后,因为开车发生了事故手里没钱,就想到了高某。当时告诉对方自己是北京总参下属61618部队的军人,由于和当地的军人打架了处于停职阶段,自己在北京市,每月需要还房贷,向对方借钱。高某当时就向他转账大约6000元。2017年夏天,高某到济南市章丘区与他见面,当晚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高某回到涞源县,向他提到结婚时就回避并以还房贷接连不断的向对方借钱,对方也主动转过钱。后期他有点反感对方了,二人在电话里吵过架,对方让他还17万元钱,之后他就将微信号注销了并换了手机号。
4、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陈述与被告人张某甲相识及被骗取钱财的过程与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基本一致。并陈述2017年5月份,张某甲以买房还贷款为由借钱,一直到2018年9月份,每次转账数额不等,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并有被害人与被告人张某甲的合照、张某甲军照等予以佐证。
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高某与被告人张某甲互相进行了辨认。
6、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高某向张某甲转账人民币共计104665.58元。
7、章丘区人民武装部的证明,证实2003年至2009年未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参军入伍信息。
8、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高某已经得到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事实。
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主体身份信息,并证实其已婚的事实。
关于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张某甲的微信转账截图,经查,2018年3月7日转账的人民币4088.04元能够证实收款人为高某,本院予以采信。其余微信转账款项为购买物品、支付餐费、车票等事由且无证据证实收款人为被害人,故辩护人主张的5603.2元微信转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虚构军人身份、还房贷、结婚等迷惑被害人骗取钱财的行为并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跟礼
审 判 员  师方圆
人民陪审员  杨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