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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423刑初140号毛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23刑初140号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2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使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在临漳县看守所远程视频室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5日,临漳县孙陶镇三宗庙村田某,经朋友介绍来到陕西省商洛市一公司打工。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司负责员工的生活,并威胁、强迫田某加入公司做产品直销。2019年9月20日,毛某某谎称田某得了胃穿孔需要手术费为由,骗取田某家人微信转款2631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微信支付账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1陈述、证人田某、梁某2、梁某3、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视频截图照片、调解书、谅解书、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及说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6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冀韵海

人民陪审员  贾东芳

人民陪审员  刘利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