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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406刑初239号朱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06刑初239号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刑诉(20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峰峰矿区新世纪对面的先锋网吧以参加婚礼需要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的闽HFY213福特福克斯轿车,后将该车以14000元抵押给温广华,所得钱款被朱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9日,朱某某妻子王伟娇将该车从温广华处赎回,并归还田某家属,因车辆部分损坏,已达成调解,朱某某得到谅解。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为抵押车辆换取钱财赌博,便以到邯郸需要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的冀D×××××纳智捷牌轿车,后抵押车辆未果。周某多次联系朱某某归还车辆,但其编造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后周某与朱某某失去联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2020年4月左右,朱某某将该车归还周某,周某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定罪处罚。公诉机关认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峰峰矿区新世纪对面的先锋网吧以参加婚礼需要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的闽HFY213福特福克斯轿车,后将该车以14000元抵押给温广华,所得钱款被朱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9日,朱某某妻子王伟娇将该车从温广华处赎回,并归还田某家属,因车辆部分损坏,已达成调解,朱某某得到谅解。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欲抵押车辆换取钱财赌博,便以到邯郸需要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的冀D×××××纳智捷牌轿车,后抵押车辆未果。周某多次联系朱某某归还车辆,但其编造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后周某与朱某某失去联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2020年4月左右,朱某某将该车归还周某,周某对其表示谅解。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借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峰价认字(2020)第40号、第0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另有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证明及社会调查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郝 利
人民陪审员 魏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蔺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