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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128刑初174号朱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28刑初174号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一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朱某主动添加被害人叶某为QQ好友,以出租“我的世界”游戏服务器为由骗取叶某905元。

2.2020年4月17日左右,被告人朱某通过冒用他人的QQ(25×××88)与张某加为好友,称可以为张某设计的游戏服务器进行宣传,在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先以转账备注错误、服务器网络存在问题等为由让被害人张某给其转钱,后又以退款需要验证信息为由继续让被害人给其转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860元。

3.2020年5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主动添加被害人刘某为QQ好友,以卖给刘某(出生于2007年3月9日)“我的世界”游戏端为由先后骗取刘某5091元。

4.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朱某在QQ群里看到被害人肖某(出生于2006年12月6日)需要做“我的世界”游戏服务器的需求,后添加肖某QQ好友,以退款需要交钱的方式先后骗取肖某7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肖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朱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905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5091元。

三、将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康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袁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