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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502刑初224号张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02刑初224号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贵丰、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闪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6月至8月之间,被告人张某以广州俏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以为被害人冯某进货为由,骗取冯某30600元。
2、2018年8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张某以广州俏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以为被害人陈某进货并承诺将陈某发展为一级代理商为由,骗取陈某26100元。
3、2018年5月至6月之间,被告人张某以广州俏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以为被害人刘某进货并承诺将刘某发展为一级代理商为由,骗取刘某16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与三被害人系微商代理关系,有真实交易,不同于其他诈骗行为,被告人怀孕三个月,家有两个未成年人孩子需要照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6月至8月之间,被告人张某以广州俏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以为被害人冯某进货为由,骗取冯某30600元。
2、2018年8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张某以广州俏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以为被害人陈某进货并承诺将陈某发展为一级代理商为由,骗取陈某26100元。
3、2018年5月至6月之间,被告人张某以广州俏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以为被害人刘某进货并承诺将刘某发展为一级代理商为由,骗取刘某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冯某、陈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潘某的证言,陈某、冯某的辨认笔录,接收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军骁
审 判 员  曹永平
人民陪审员  霍风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