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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110刑初421号孟某某犯诈骗罪刑事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10刑初421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娅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冒充女性在“陌陌”APP上以“岁月静好”的网名认识了被害人柳某,后互加微信开始在网上交往。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孟某某以转让店铺、家里母亲生病、家庭负担大等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柳某11万余元,骗来的钱被孟某某用于还借款、还花呗、平时花销等。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冒充女性在“陌陌”APP上以“岁月静好”的网名认识了被害人柳某,后互加微信开始在网上交往。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孟某某以转让店铺、家里母亲生病、家庭负担大等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柳某11万余元,骗来的钱被孟某某用于还借款、还花呗、平时花销等。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柳某陈述、被告人孟某某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身份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已将全部赃款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建议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占军

审 判 员  李惠菊

人民陪审员  李 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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