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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529刑初110号雷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29刑初110号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平台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孙某看到该信息后,添加雷某微信,购买口罩,双方约定每只口罩1.5元。2020年2月12日、13日孙某根据雷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向该账户转账共计39000元。雷某得款后没有向孙某提供口罩,并拒绝与孙某联系。后雷某让被告人陈某帮助其取款,并约定给陈某百分之十的好处费。2020年2月13日,雷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陈某,陈某在明知该笔款项系犯罪所得情况下,通过银行ATM机取款20000元,扣除1700元好处费后交给雷某。同年2月14日,雷某通过手机支付宝转入陈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3000元,陈某扣除250元好处费后,通过杨某微信转账给雷某275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销售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雷某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平台发布出售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孙某看到该信息后,通过微信与雷某联系购买口罩,双方约定每只口罩1.5元。2020年2月12日、13日孙某向雷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张丙彦,账号62×××70),分两次转账共计39000元。雷某收到口罩款后向孙某提供虚假快递单号,并拒绝与孙某联系。后雷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帮助取款,并约定给陈某百分之十的好处费。2020年2月13日,雷某将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陈某,陈某在明知该笔款项系犯罪所得情况下,通过银行ATM柜员机取款20000元,扣除1700元好处费后交给雷某。同年2月14日,雷某通过手机支付宝转入陈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984681012360562)3000元,陈某扣除250元好处费后,通过杨某微信转账给雷某2750元。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雷某家属雷某代为退赔被害人孙某10000元。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39000元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2月21日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雷某户籍证明信、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18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深州市看守所深看释字[2018]103号释放证明书、陈某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孙某与微信号“wxid_le8tyyyfjbno2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杨某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张某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2×××70账号交易明细、2020年2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辛集商业城支行ATM机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物证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冀A×××××银白色欧宝牌轿车一辆、OPPO手机二部,证人杨某、张某、雷某证言,被害人孙某陈述,被告人雷某、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以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雷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月18日止予以折抵二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中的19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雷某的OPPO手机二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在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雷某,扣押机关将上述财物移送至人民法院。

五、扣押在案的多于应追缴数额的5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在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陈某,扣押机关将上述财物移送至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薄耀辉

人民陪审员  李运强

人民陪审员  李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袁方明

书 记 员  葛永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