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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424刑初157号陈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24刑初157号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某某自称“韩某”,以女子身份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吕某的好感,并表示想和吕某搞对象。以其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吕某5000元,后将吕某微信拉黑。被告人陈某某对本起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多起诈骗犯罪事实。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韩某”身份,与被害人冯某通过微信聊天,称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5000元,后“韩某”将冯某微信拉黑。

3、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韩某”身份,与被害人唐某通过微信聊天,称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2000元,后“韩某”将唐某微信删除拉黑。

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数额为12000元,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假扮女性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行为,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微信支付明细,证人裴某证言,被害人吕某、冯某、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陈某的银行卡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假扮女性利用微信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靳文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