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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535刑初87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35刑初87号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30日和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华江、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百度贴吧联系到被害人将帅。以向将帅销售口罩为由,骗取将帅人民币1000元。同日,李某某通过手机百度贴吧联系到被害人郭某,以向郭某销售口罩为由,骗取郭某人民币88661元。当庭出示将帅微信聊天记录郭某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具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认可公诉机关指

控的罪名。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已经退赔,取得谅解。有六个月的女儿需要抚养。建议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百度贴吧联系到被害人蒋某(湖南省长沙某),以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为由,骗取蒋某口罩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日,李某某通过手机百度贴吧联系到被害人郭某(河北省临西县人),谎称自己叫蒋某,手里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骗取郭某信任。郭某要购买口罩3万个,用支付宝向李某某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10000元作为定金,约定货到付剩余货款。李某某收款后先后以定金太少不能发货和原材料涨价为由,诱使郭某继续向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转款。在郭某转款额达到88661元后,李某某断绝与郭某的联系。李某某于2020年6月7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蒋某退还了1000元、向郭某退还了88661元。蒋某和郭某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报警案件登记表:2020年2月14日,蒋某、郭某分别报案;

2、李某某抓获经过证明、临时寄押证明;

3、郭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某发给郭某的收款二维码;

4、郭某提供的蒋某发来的李某某身份证照片、李某某微信信息、蒋某身份证照片、蒋某被李某某诈骗1000元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

5、临西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1)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社朱某账户在2020年2月13日的交易明细;(2)李某“旋子服装店”营业执照、2月13日收取郭某10000元并向李某某、母亲、李某某妻子转款的记录;(3)朱某手机微信收款及向李某某转账32000元的记录;(4)李艺勇提供的2020年2月13日16时26分收到钟某1800元微信转账、16时

28分通过财付通收款32000元的记录。2月28日17时23分收到李某某转账6000元,17时25分ATM机取款5000元,17时29分给李某某转账1000元,2月29日微信转账给“哥哥”13400元;(5)陈佳宝收款及转账记录,分四次接受郭某转款并向李某某、朱某转出;

6、蒋某与李某某的微信记录;

7、被害人蒋某陈述,2020年2月11日,通过贴吧了解到有个人出售口罩,其就添加对方微信,提出购买口罩1千个。对方称要4000元,但可以先交1000元定金。其没多想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一个叫李某某的人。刚转钱过去,对方又要别的费用,其知道被骗了,就要求退款。对方将其微信拉黑;

8、被害人郭某陈述,2020年2月13日10点多,其用手机在百度邢台贴吧搜索“口罩”两个字,有人留言“两元钱一个”。其私信给他,有一个微信号×××加其,自称叫蒋某,卖一次性医用口罩,2元钱一个,每盒60个。经过协商,蒋某说可以按1.9元一个。其告诉他想要买3万个,先付部分定金,货到后付清。蒋某同意后,其用支付宝向他提供的账户付款10000元。支付完成后,蒋某说定金太少,最少再付27000元才发货。其又通过手机银行向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了10000元。后来蒋某又说口罩原材料涨价了,让其继续汇款20769元、1900元、12672元、2520元、9000元、1800元。最后其又通过微信直接向蒋某转了20000元,一直催促发货。下午的时候就联系不上蒋某了。其报案时以为是蒋某诈骗,因为对方发过来的是蒋某的身份证照片和187××××7524的手机号。但经过和这个手机号联系,对方说他确实是蒋某,但骗人的是李某某,还提供了李某某的身份证照片;

9、证人李某证明,2020年2月13日,弟弟李某某电话里说有一笔套现的钱打到其收款码账户,让其把这10000元钱给他提现金;

10、证人朱某证明,2020年2月初,其一张永定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被儿子李某某拿走了;

11、证人钟某证明,2019年李某某找其借钱,把其民生银行信用卡拿走使用。2020年2月13日其微信收到一笔1800元的二维码收款。李某某让把这笔钱给他弟弟李艺勇转过去;

12、李艺勇证明,哥哥李某某让其帮他支取钟某转过来1800元,用妈妈的微信帮李某某转钱;

1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20年2月13日,其在百度贴吧看到有人发帖子求购口罩,就私信给这个人,加为微信好友。对方说要1000块钱的口罩,双方互发了身份证照片。对方身份证上的名字是蒋某。其在百度找了一张口罩图片微信发给蒋某,并把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给了他。蒋某通过支付宝转来1000元,问什么时候发货,其没有回复他。他要报警。同一天(2月13日),其在百度贴吧上看到有人留言求购口罩,就加上对方微信号。其给对方说叫蒋某,并把蒋某的身份证和手机号发给对方。聊了几句微信号就被封了。其通别人又买了个微信号加了对方。双方谈妥口罩单价1.9元,对方要三万个。其说需要支付10000元定金,给对方发了收款二维码。对方扫码转款10000元后让其发货。其说定金太少,厂家需要再转27000元,又给了对方一个收款二维码。对方说账号异常不能转账。其就把母亲朱某福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号给了对方。对方往这个账号转款10000元后其一直没有发货,让对方继续转钱。后来其先后给对方提供了陈佳宝、朱某、钟某和姐姐李某服装店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对方又往这四个微信收款二维码转了总共6万多块钱。其在QQ上买了两个微信号,分别是“xiaomin-52000”和“ninli-52000”,用于和对方联系和收款。其没有口罩出售;

14、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

15、郭某收到条、谅解书。蒋某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条、谅解书。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口罩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蒋某的口罩定金。随后假借蒋某的名义通过电信网络欺骗、套路被害人郭某交付口罩定金,然后再以钱少、原材料涨价不能发货的借口,诱使郭某继续向其提供多个他人账户转款,逃避追查,最后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数额巨大。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回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李某某纳入当地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书斌

人民陪审员  艾 心

人民陪审员  沈洪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