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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635刑初128号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35刑初128号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淘宝网上利用多个不同的淘宝账号,大量多次在同一淘宝网店购买双份商品后,用已经退货的退货单号虚假退货,骗取退货款共计人民币23249.35元,其中既遂19103.15元,未遂4146.2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指控其犯罪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淘宝网上利用多个不同的淘宝账号,多次在同一淘宝店铺购买双份商品后,用已经退货的物流单号虚假退货,商品不真退,骗取多个淘宝店铺退货款共计人民币10398元,其中既遂8945元,未遂145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报案书,证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数据审计发现嫌疑人利用大量账户购买商品后申请退货退款,商品不真退,在平台利用重复的物流单号欺骗商家,初步确定不法分子系河北保定籍人员,于2019年3月4日向保定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报案。

2.保定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3月15日17时至20时30分,侦查员在张某的指引下,前往其居住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并扣押了未拆封的快递包、衣服、鞋子、电话卡、滑板、洗漱用品等物品。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保定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扣押张某的电脑主机、OPPOR9S手机及张某骗取淘宝网店的滑板、洗漱用品等物品。

4.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2017年下半年,张某在淘宝商家买了两件同样的生活用品后退货,在退款退货页面填写退货信息时无意中把两件物品的退货信息填写了同一个快递单号,结果显示退款成功,其用这种方法通过两个不同的淘宝账号在淘宝店铺买两件相同的物品,物品收到后其跟商家说退货,把第一件物品给商家发快递退回去,在淘宝退款退货页面输入退货的快递单号,商家把第一件物品退款后,其再另一个淘宝账号上申请退款,但不真退,把退第一件物品的快递单号填进去,有的商家不注意看快递单号就把第二件物品退款,有的商家比较仔细,说填的快递单号是重复使用,不给退款,其就把第二件物品真退回去;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份,其用过很多淘宝账号,骗了很多物品,每件商品价格在60元到200元之间,商家把钱退到其支付宝或者银行卡里;其作案用的电脑和玫瑰金OPPOR9S手机,电脑里存着2018年骗成和没骗成的一部分信息和用过的账号;在其家里搜查出来的物品都是骗来的。

5.证人王某(被告人张某之妻)证言,证实张某利用不同的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买两件一样的货物,货物收到后第一件正常退货,他把货物拿到快递点,打好包裹,填好退货快递单,以快递的形式退给商家,然后在淘宝上点击退款,把退货快递单号填到淘宝退款申请里面,商家就把货款退给张某,第二次退款时,张某并没有把货物退货,我推测他填写了假的快递单号,欺骗商家误认为货物寄还给商家,商家才会把货款退还给他,张某淘宝时除了用电脑就是用手机。

6.被告人张某淘宝账号退货退款交易记录页面、公安机关梳理的被诈骗淘宝店铺名单及退款数额,证实张某诈骗淘宝店铺75笔,诈骗既遂金额人民币8945元,诈骗未遂金额人民币1453元,疑似诈骗既遂金额人民币10587元,疑似诈骗未遂金额人民币2546元。

7.户籍证明信,证实张某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在辖区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8.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保定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5日将张某抓获归案,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保定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蠡县公安局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多个淘宝网店财物,诈骗既遂金额人民币8945元,诈骗未遂金额人民币14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张某实施的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其他诈骗事实及金额,经查,经公安机关梳理,张某疑似对多个淘宝店铺诈骗既遂金额人民币10587元,疑似诈骗未遂金额人民币2546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张某淘宝账号退货退款交易记录页面显示其填写了一次退货快递单号,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实施了再次填写重复的退货快递单号进行诈骗的事实。公诉机关上述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8945元退赔被诈骗的淘宝网店。被告人张某作案工具电脑一台、OPPOR9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 雷

审 判 员  李杏娜

人民陪审员  坛代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