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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1125刑初226号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125刑初226号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2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检察员袁玉芝、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被害人赵某1、赵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隐瞒自己婚姻事实,将自己包装成富二代,以谈恋爱为名义,2018年开始和被害人赵某1同居,在同居期间,张某以购买婚房、出门跑业务、给父亲和自己治病、检车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赵某1钱款,共计177301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把自己包装成富二代,隐瞒自己婚姻情况下,在骗取被害人赵某2信任后,以谈恋爱结婚为名义,并以给孩子发红包、给客户买礼物、开增值税发票的钱未给等理由骗取赵某2共计3020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075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第一次庭审中,认为只诈骗了赵某1十万元左右,其给赵某1也转过钱。承认在婚姻状态、买房、检车和父亲生病的事情上虚构过事实,也欺骗过赵某1。确实从赵某1那拿过十几万元购房款,之后被其挪用,其说挣钱以后再买房,赵某1也答应了。但其没有虚构事实,就是为了买房共同居住。其并没有诈骗赵某2钱款,当时是以资金周转、给工人发工资等理由向赵某2借款。后又承认是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隐瞒自己婚姻事实,将其包装成“富二代”或无家可归,以谈恋爱为名,与多名女性同时交往,并骗取被害人赵某1、赵某2钱款共计1882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隐瞒自己婚姻事实,以谈恋爱为名,2018年开始和被害人赵某1同居。2018年6月,张某以购买安平县一二手房用于二人居住为理由,骗取赵某1钱款15.8万元,但直至2018年12月,张某仍未购买成该处二手房。在赵某1发现被骗时,张某才称将上述房款挪作他用。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经济来往,赵某1与张某家属已达成还款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张某虚构其已离婚,他家有厂子、他父亲住院成植物人等事实,张某对其很贴心,也很会照顾人,还对自己的孩子好,其觉得张某实诚,就以恋爱为名交往并同居。期间,有一个叫赵某3的女的还说是张某的未婚妻,双方见过一次面。之后,张某又以无家可归为由,住进其亲戚家。2018年6月,张某说他想在安平有个自己的家,在安平县城买套房,房产证写赵某1名字,并在锦绣天弟小区找了一套二手房,二人还一起去见过两次房东,商量好了价格,一共30万元。张某说他拿出十来万元,剩下的让其来凑。其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一并转给了张某,张某拿着钱出了几天门。一直拖到2018年12月,张某说还差八千元能凑够全款交房,其就又给了他八千元,但张某总以各种借口推拖。其就去找房主问情况,房主说张某后来就没去找过他们,也没再联系过房主。找到张某后,张某才说买房的钱投资到了工地。除买房款15.8万元被张某诈骗外,其他转款可算作双方的经济纠纷。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其向赵某1要过钱,有一部分做生意用了,另外一部分自己花了。其向赵某1要钱有实话也有谎话,没钱了就向赵某1要,赵某1问干什么,就编一个理由。当时其和赵某1买房,赵某1给过其十几万元,但是这些钱其没有用来买房,是用来投资了,赵某1总问其是否买成了房,其后来告诉赵某1说没买房把投到工地上了,赵某1就很生气。双方就决定买个新房先付首付,也没买成,后来又租的房子。其借过很多人的钱,把钱投在工地上了,也没赚到钱。

3、证人赵某3证言,证实前几年,张某说他离婚了,还说他有公司、厂子,他姨夫在看着厂子。张某在与其处对象期间,经常以生病买药或没有生活费等理由向其要钱;有个女的经常给张某打电话、发微信,张某就挂断电话也不接,还将微信删除了。有一次,其抢过张某手机才发现,张某还在和另一个女的处对象。其用张某手机把这个女的约出来,双方见了一面,其才知道张某也在骗这个女的,张某还拿着那女的信用卡,还欠人家钱。其发现被张某骗后,就与张某分手了。

4、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赵某1向张某转账的明细情况及说明,包括因买房给张某钱款的情况。

5、还款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赵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张某与赵某1有经济来往,赵某1与张某家属已达成还款协议。

(二)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隐瞒自己婚姻情况,把自己包装成“富二代”,在骗取被害人赵某2信任后,以谈恋爱结婚为名,并以给孩子发红包、给客户买礼物、开增值税发票的钱未给等理由骗取赵某2共计30208元。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2陈述,证实2019年1月,张某跟其宣称是单身,被妻子抛弃;他有奔驰,他爸爸有奥迪A8,但病卧床好几年成了植物人,每年医药费花费40万元;他家有工厂,还在秦皇岛、天津、安平县御景园有多处房产、门市房等,将自己包装成有上进心、有孝心的好男人形象、“富二代”,还说结婚后会给其投资开工厂、买设备,其与张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但见面后没几天,张某就以资金紧张、给家里孩子们发红包、需要送礼等理由向其借钱,还将其青岛客户增值税发票八千多元骗走。

2、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18年年底,其开始跟赵某2谈恋爱,并称其在秦皇岛、天津、安平御景园有房产,在安平经四路有厂房,自己有奔驰;安平县有门市是其父亲的产业,其父亲有奥迪A8,但父亲心肌梗死,住在秦皇岛医院成了植物人。总之,将自己吹牛成“富二代”,显得自己很有能力,还说要和赵某2一起投资建厂,目的是方便向赵某2要钱。其以生意资金周转不开、给员工发工资、送礼等理由,向赵某2借钱,还将赵某2青岛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钱骗走,以上共计约3万元。

3、证人刘某1证言及其提交的转账记录,证实其系安平县德冠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会计,2019年2月,业务员赵某1让其给客户赵某2开过发票,并给了赵某216006元。

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购销合同明细,证实赵某2向张某转账以及二人以“谈恋爱”交往的情况。

5、欠条、谅解书,证实因本案张某为赵某2出具过欠条,被告人张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如下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系由被害人赵某2等人报警而案发以及被告人张某被抓获的情况。

2、结婚登记查处表,证实张某与张珊玲于201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的情况。

3、张某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证实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安平县御景园房产一套,以二手房网上签约方式于2019年12月10日出售给邢阳望。

4、劳动保障登记表,证实张某的安平县思普丝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普公司)员工李某、曹某二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安平县劳动保障大队举报张某拖欠其工资的情况。

5、张某名下农行卡、中行卡及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及明细,证实上述银行卡详细交易情况。

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父亲,自家没有工厂。张某和张珊玲没离婚,张珊玲在武汉打工,也没和张某一起生活。2015年7月,张某名下有一套分期付款的房产,但每月都是自己在还房贷。因张某总是说谎,也不正干,在2019年年底,其就把该房产出卖了,所得房款除还银行和给张姗玲外,其余都还了买房时的借款以及张某的外债。张某有一辆福克斯汽车,在丝网大世界租的门市。

7、证人候某证言,证实其在张家口蔚县做工程,张某向其供应护栏和盖土网,其转过订金和货款,但张某以种种理由只给其发了部分货物。其来过安平两次,发现上兴路桥不是张某的,就以张某诈骗自己报警了。

8、证人何某证言及其提供的营业执行,证实其系安平县上兴路桥股东,其并不认识张某,该厂并未向外出租过办公室、生产车间。

9、证人赵某4证言,证实其系给张某在张家口工地干活的工人,张某欠其安装费未给。

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张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公司的名称是思普公司,是皮包公司,就一个门市,法定代表人叫房某。张某说,房某是他妻子。在其上班期间,有好多人来门市上找张某要钱,都说被张某骗了,其中包括一个卖鸡笼网的女的,她对张某家里情况特别了解。张某到现在还欠着其和同事曹某的工资。

11、证人商某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思普公司的业务员,门市在安平县。张某说他还有工厂,还说没有结婚,门市还是用其对象房某的身份注册的。

12、证人房某证言,证实2017年12月,张某开始追求自己,并称他家经营安平县佰佳网业和玖奈网业,因其父亲生病,将公司交由张某经营。家里在秦皇岛、天津和安平有多套房产;他父亲有一辆别克车,张某名下有一辆奔驰让员工开着,他自己开着一辆福特;还说他前妻张姗玲是他河北工业大学的同学,卷了他们家150万元走了。张某对其很贴心,还会注意一些细节,其觉得张某有上进心、实诚,就答应了张某的追求。2018年10月,张某借用其身份证开了一家思普公司,说是怕他哥哥分他们家公司的财产,还说父亲去世后就会分家产,到时再把思普公司过户给张某。2018年冬天,张某就住进了自己家中。二人在交往中,其发现张某不像有钱人,有时还会向自己借钱,但有一部分钱算不清楚。张某说他的钱都压货物了,他父亲在秦皇岛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三年,每天花销很大,都由张某承担。因张某前对象赵某3的妈妈与张某父亲起了冲突,才导致父亲住院。思普公司不走公账,只是一个皮包公司。公司办好后,张某手机号码经常换,也经常关机,员工工资也拖欠,货款也不给客户结。张某就拿其当做挡箭牌,对外说其怀孕了。2019年6月,因自己父母不同意双方交往,张某就不来住了。

13、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曾是张某开设的思普公司员工,只上了三个月的班,张某只给其发了500元的工资,其余的工资还没给。

14、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张某在其门市斜对面开的门市,名称是思普公司。2019年5月,张某在其门市上要过两次盖土网,但张某以种种理由不给其货款,也找不到他。期间,张某还以“张迪”和假身份证号为其出具了欠条。张某特别会说话,但总是说谎,还说他妻子要在石家庄院生孩子,答应先给其两万元。

1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9年5月,张某在其门市上买了几千元的电焊网,但他以种种理由不还货款,还为其出具了一张假欠条,就到公安报警了。

1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已离婚的事实,将自己包装成“富二代”或无家可归,以与被害人恋爱交往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达18.8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但犯罪数额应予变更。被告人到案后供述反复,但庭审中对诈骗被害人赵某2的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1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二人均认可除购房款15.8万元有争议外,其他均认为是经济纠纷。故,被告人诈骗被害人赵某1的犯罪数额应变更为15.8万元。被告人提出其购买二手房时并未欺骗赵某1,其行为不是诈骗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多笔债务尚未清偿,其虚构已离婚事实,与多名女性同时交往;被告人以购买二手房名义,骗取赵某1购房款,应视为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待赵某1发现被告人隐瞒购房一事时,被告人才交代已将上述钱款挪作他用,且并未将上述购房款返还。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与被害人受骗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予羁押的一个月零五日后,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西连

人民陪审员  何振远

人民陪审员  赵 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