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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11刑初14号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2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1刑初14号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公一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冀1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冀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继超、陈兆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雷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其认识山东省交通厅领导,可以通过该领导在4S店购买到比市场价便宜的新车的谎言,让购车人提前支付购车款,实际上其用后面购车人的购车款去填补前面购车人提车时便宜的那部分差价,以此方式诈骗他人购车款,截止至2018年12月20日,陈某某自己或通过他人骗取被害人苏某1、陈某、宁某1等人人民币共计1087.7万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对被害人孙某1、陈某、李某1、刘某1等人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并提出被害人张某1、张某某、张某3、王某1等人的钱由秦某2转给了王某3,其不应对上述数额负责。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苏某1、陈某、李某1、刘某1、刘某2、常某、孙某2、张某4、郭某的被骗事实不清;2、宁某1、张某5、曹某、林某、李某2等人的诈骗数额应减去先前提车时的便宜价格。3、张某1、张某某、张某3、王某1等人损失数额不应计入陈某某诈骗数额。4、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财物大多用于弥补先前的损失,其个人用于消费或挥霍的只有50万元,且购买的车辆均被查封扣押。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希望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其认识山东省交通厅领导,可以通过该领导在4S店购买到比市场价便宜汽车的谎言,让购车人提前支付购车款,其用后面购车人的购车款去填补前面购车人提车时的“便宜”的那部分差价,以此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购车款,用于偿还其个人银行欠款或挥霍、消费等支出。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陈某某自己或通过他人骗取被害人苏某1、陈某、宁某1、常某、刘某3、张某1、宁某2、李某1、张某5、孙某2、张某4、车某、张某某、贾某、赵某、苏某2、王某2、邢某、刘某1、曹某、林某、刘某2、张某3、李某2、刘某4、窦某、张某6、郭某、王某1等人民币共计962.68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其朋友陈某通过陈某某在德州购买了便宜车,其和陈某在德州提车时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说他认识山东省交通厅主管运输的副厅长,能在4S店买到便宜车。其后来通过陈某某买了一辆别克GL8,便宜了11万多元钱。于是其通过陈某和陈某某商量一块干这个事,其给陈某某联系买家,从中挣个钱。通过其联系购买第一辆车的是刘宝江,他买了一辆宝马530,便宜了六七万元钱。人们看见车提回来了,就相信了,陆续就有人通过其买车。都是陈某某给出车型,说收多少钱,其就在景县等地宣传,转发朋友圈,内容大概就是买车比4S店最低价便宜20%左右,也是在4S店提车,还能退税,其还在11月建了一个微信群,群名是景县购车咨询群,这样慢慢就有人找其买车,把钱先给其,其再给陈某某。大概在2018年11月底的时候,陈某某给其说他手里没钱了,让其直接刷卡支付购车款给那些买车的人提车,其当时觉得不对,就问陈某某4S店返回来的钱呢,陈某某说领导没返回来,让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当时他说继续收钱,用收上来的购车款来填补后面提车时的差价,其觉得也没有别的办法,就只能往前这样转了。通过其总共提回来有大约40辆车,没有提的车有大概60辆。其打给陈某某买车的车款总共有1600万元左右,经过其自己的户头直接买车的钱有四五百万,提回来的40辆车实际花了900多万元。

大概是2018年11月份的时候,陈某某说迈腾好卖,领导给批的,优惠力度大,一开始他说让限量,后来就放开了,大概是12月份的时候,买迈腾的人开始多了。到案发,大概有60人没有提车,一共损失了约一千万。通过其买车交的钱主要是打在建行尾号4196的卡上,建行尾号9792的卡和工行尾号4526的卡也有一小部分。12月20日陈某某跟其说出事了,他认识的那个领导被“双规”了,其用180××××5555这个手机号给陈某某17862661111的号码打的电话并录音。第二天其把陈某某从德州带回景县,当时和陈某某算账,陈某某欠其一千零几十万元,这些是没有提回车的那些人的损失,当时陈某某同意给其打欠条。其把陈某某带回景县三中食堂,就去景县公安局报案。花29万买了一辆CC,花72万买了一辆宝马X5,都是用其他购车人交的购车款购买的。现在建行尾号4196的银行卡里还有26万。

2、证人刘某7证言证实,陈某某是其亲戚,大概在2017年8月份的时候,陈某某给亲戚们说他有关系,通过他买车便宜。大约过了20天,其给陈某某8万元购买了一辆朗逸车,当时车的标价是91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其给老板陈某说了这个事。

3、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秦某2是其岳父。2018年12月19日,秦某1给其打电话说被陈某某骗了,买车的钱都给陈某某了,得想法把陈某某带回景县。早晨其喊着两个朋友去德州找吵到秦某2和陈某某,见面后就带着陈某某一起回景县了。当时好多买车的人找陈某某和秦某2,人们让陈某某还钱,陈某某说没钱,钱都买车了,秦某2跟陈某某对账,大概还欠买车的人一千余万元,陈某某答应给秦某2打欠条了。后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秦某2到公安局报案。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苏某1陈述证实,其在2018年7月份看到秦某2朋友圈有买便宜车的途径以后,就通过秦某2购买汽车,2018年11月30日,给秦某2交了12万,买了一辆迈腾,发票的价格是169000元;2018年12月12日,提了一辆丰田酷路泽,实际付给秦某297万元购车款。车的实际价格是1180100元。2018年12月初交给秦某236万,想买3辆迈腾,直到案发没有提到车。

(2)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其司机刘某7与陈某某是亲戚关系,因为刘某7在陈某某手里买了一辆朗逸汽车,比市场价格便宜,就让刘某7联系了陈某某,在陈某某手里买了一辆艾丽绅牌的车,花了20万,市场价格30.9万元,当时提车的时候是秦某2和其一起去的。秦某2看其买的车很便宜,秦某2在其买车后的两天左右,也在陈某某手里买了一辆GL8,花了31万。秦某2在买完这辆车后就开始卖车了。通过陈某某一共买过16辆车,10辆提出来了,6辆没有提出来。奇骏14万元、CRV三辆10万元两辆,11.5万元一辆;速腾一辆10万元、皮卡一辆6万元,这六辆车至今没有提出来,合计61.5万元。提到的车有一辆艾丽绅,一辆面包车都是其的车。面包车市场价格4.5万,其给了秦某23万。其余的车都是亲戚朋友买的,后面没提到的六辆车都是自己要买的。没有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秦某2认识陈某某后,他俩一直单线联系,卖多少车不清楚。陈某某说他与山东交通集团的老总有关系,可以走试驾车,或运损车的手续,所以买车便宜。

(3)被害人宁某1陈述证实,大概2018年11月20日,其跟着秦某2去天津提车,看见秦某2提车便宜不少,就问秦某2,秦某2说:有关系,上面有个大领导,有六七个手续,比如试驾车、大团购、损坏车等,能买到便宜车。后来其给秦某211.5万元购买了一辆1.4T迈腾,这辆车4S店市场价格16万多,后来又陆续买了三辆1.8T迈腾。每辆车转给秦某213万,每辆车的市场价格卖18万。这四辆车都转手卖了。出手价格都是比4S店便宜两三万。大约到了2018年12月2日,秦某2说4S店有二十七八辆1.8T迈腾,其和秦某2签订了一个汽车订购合同,陆续提了22辆车迈腾。基本上都是按照每辆车13万买的,一开始100万定金秦某2让其转到陈某某的卡上,后面的钱也都转给陈某某了,到现在一共转给秦某2和陈某某600多万。陈某某也说,上面有个大领导,说是一个山东省交通厅的副厅长,有关系,能在厂家直接拿车,年底给4S店做冲量。提车时钱是按照4S店市场价付的,4S店往回返这个钱。还证实,前期给陈某某转账100万,那是双方签订合同时交的保证金,还有一辆宝马530和一辆宝马X1没有提出来,宝马530交了35万,X1交了13万,另外就是还有13辆迈腾没有提出来,每辆车交了13万,一共损失317万。一共提出来24辆车,都转卖了,每辆车挣了7000元。

(4)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其通过秦某2买车,先后花88万元买了一辆奔驰GLS和12万元买了一辆迈腾,后又花24万元定了两辆迈腾,没有提到车。

(5)被害人张某5陈述证实,秦某2告诉其能买到便宜车,其先后通过秦某2买车,第一辆车是在2018年9月26日前后转给秦某217万元,过了一个月提的车,发票价格是19.4万元,第二辆车是2018年10月底花了12万,钱给了秦某2,第二辆车发票价格是17万元。第三辆车是购买第二辆车后5天左右,当时转账给秦某212万元,至今未能提车。实际损失是4.6万元。

(6)被害人刘某5陈述证实,通过秦某2买了三辆车,第一辆宝马牌汽车是在2018年11月16日在银行ATM机上给秦某2转账30万元,给秦某2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31万元,2018年12月6日秦某2带其去提了价值398495元钱的宝马525一台,在2018年12月8日又定了两辆迈腾车,给秦某2转账19万元,第二天早上给了秦某23.6万元现金。共计给秦某222.6万元,但是迈腾至今没有提到。两辆迈腾当时谈的价格是24万元,共计损失137505元。

(7)被害人曹某陈述及书面材料证实,跟秦某2认识十来年了,听秦某2说他卖便宜车,就给秦某2说要了一辆,2018年12月6日给秦某2转账12万元,定了一辆19款的迈腾,未能提车。之前通过秦某2买过一辆迈腾,给秦某2转款15万元,车的市场价格是19.2万元。

(8)被害人林某陈述证实,知道秦某2卖便宜车,通过秦某2先购买了两辆车,共计花了43万,两辆车的发票价格是440800元,后来又给秦某230万买车,未能提车。

(9)被害人刘某6陈述证实,通过秦某2买的第一辆车,给秦某2转账36万,提车时价格是426772元。后来秦某2转账12万元打算购买迈腾车,未能提车。

(10)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其通过秦某2买车,买了四辆迈腾。还有三辆迈腾和一辆奔驰没有提出来,提出来的四辆迈腾每辆车其挣了3万元,其给秦某2转款121万元,除去挣的12万元,共计损失109万元。

(11)被害人张某6、郭某、刘某3、常某、张某1、宁某2、赵某、张某某、车某某、孙某2、张某4、张某3、刘某4、王某1、贾某、王某2、邢某、苏某2等十八名被害人陈述均证实通过秦某2和陈某某预购买一辆车,交钱但未能提车的情节。具体交钱数额如下:张某614万,郭某13.5万,刘某312.8万,常某12万,张某114万,宁某222万,赵某12万,张某某12万,车某某13万,孙某28.8万,张某433万,张某313万,刘某412万,王某113万,贾某11.5万,王某212万,邢某12万,苏某213万,以上共计253.6万元。

(12)被害人窦某陈述及亲笔书写材料证实,大约2018年7月份,秦某2在朋友圈里发布能以比市场价格便宜的价格在4S店提到车,其就问秦某2怎么回事。秦某2说认识一个人,那个人上面有大领导,能办试驾车,自损车之类的手续,然后在4S店提正常车,车没问题。后来其看到有人通过秦某2提车出来,其相信了秦某2说的,就在朋友圈转发秦某2发的信息,其好多朋友看到了就通过其向秦某1买车,通过其一共向给秦某2转账186万,转给秦某2尾号4196的卡上了。后来通过秦某2认识了陈某某,案发的时候问陈某某,陈说,上面的钱没有批下来,没钱了。秦某2说把钱都给了陈某某。结果一辆车也没有提出来。还证实,2018年12月19日其和秦某2等人去德州提车,未果,其意识到可能被骗了。20日下午,其和秦某2等人把陈某某带到景县第三中学食堂,后和秦某2到公安局报案。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从2017年12月份开始,其信用卡亏空二十余万元钱,为了弥补该亏空,其编造了一个谎言,首先从其姐夫刘某7开始,骗他能买到便宜车,刘某7给其打了六万元左右,其给他提了一辆朗逸车,实际是用刘某7的钱还的信用卡,还上后又提出来64000元,加上其借同学9000多元钱给他买的这辆车,这辆车赔了一万多,目的是周转信用卡的亏空。2018年3月份刘某7的老板陈某知道了,也和其联系买车,这正好符合其意图,信用卡的钱一直在亏空,没有其它还钱的渠道,其告诉陈某说认识4s店的人,能走试驾车的名额,钱必须提前打过来,这实际是编造的一个谎言,这样陈某第一次就给打了二十万,过了两个多月,给他提了一辆艾丽绅轿车,赔了九万多,这期间也有其他人找其买车,赔的九万多实际是别人打给其的提车款,就这样不断的有人找其买车,其利用人们图便宜的心理,不断的收取购车款,先期早的,有的就提了车,用后来收取的购车款填补前面的亏空,拆东墙补西墙,形成一个巨大亏空。除了陈某,还有秦某2、宁某1等人通过其买车。

和秦某2认识是在2018年的5月份,当时是陈某来提车时他跟着一块来的,秦某2想买别克GL8,当时给他出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低12万元,就是想引诱他让他交钱,秦某2感觉价格便宜不少,就分两次,给转了27万元,大约在7月10日左右给秦某2提出来了一辆别克GL8。后来秦某2和其联系,想给其联系更多的客户,从中间也能挣个钱,但是担心车源、价格等是不是能长期干下去。秦某2的想法正好也符合其的意图,其目的也是想联系更多的客户,收取更多的车款,用于填补前面的亏空,其就欺骗秦某2说认识山东省交通厅的一个副厅长,通过他能够在4S店买到便宜车,能够退税,绝对没问题。这样秦某2就相信了,开始联系买车的人,到九月份,秦某2联系了十台车,价值二三百万,其给他们提了有五六台车,这时其资金周转不开了,已经没法再提车了。秦某2让其找省交通厅的领导,其告诉他领导不会管这小事,咱自己想办法解决。当时其和秦某2说是继续收钱,用来填补前面的窟窿。这样秦某2就在景县大肆宣传,在微信上建群,还发展了一些代理,有邢台的杨丽华、衡水的窦某、沧州的宁某1等。一直到2018年12月19日,秦某2大概一共收了100多辆车的钱,应该提了40多辆,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也没有账目。并供述,经常使用的银行账户有中国银行的账户62×××15、交通银行账户62×××88、建行账户62×××13、工商银行账户62×××47、招商银行账户62×××01这些卡都是在德州市区开户的。近一年来其挥霍了50万左右,花325800元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6,其他都日常消费了。还供述,在2018年3月16日用骗的钱买了一辆高尔夫,车牌是鲁N×××××,又在2018年5月28日用骗取的购车款购买了一辆宝马530,分期买的,首付20多万,车牌是鲁A×××××。秦某2用他人的购车款购买一辆大众CC,车主是秦某2的名字,当时花了30万,又在12月5日左右用他人的购车款购买了一辆宝马X5,车主也是秦某2的名字,花了70万。

6、证人秦某2和陈某某的通话录音证实了二人通话情况。该通话录音显示被告人陈某某一直谎称其认识山东省交通厅某领导,以可以买到便宜汽车为由,通过秦某1收取他人购车预付款的事实。

7、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秦某2和陈某某通话记录未经剪辑处理,系秦某2和陈某某的通话内容。

8、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人秦某2账户交易记录证实了二人收取被害人购车款及支付车辆价款的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发破案报告证实了案件的受理、侦破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报案人秦某1从德州带至景县,后秦某1带领公安人员将陈某某抓获。

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10、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刑事裁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08年5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4月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12年11月2日假释期满。

1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信证实了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某1、张某某、张某3、王某1的损失数额不应计入陈某某诈骗数额的意见,经查,上述被害人是在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下,将购车款转给秦某2,秦某2又转给其女婿王某3,由王某3退给其他购车人,陈某某应对上述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宁某1、张某5、曹某、林某、李某2等人的损失数额不应包括上述人员的获益部分。经查,本案被害人苏某1、陈某、李某1、刘某5、刘某6、宁某1、张某5、曹某、林某、李某2等人通过陈某某等人多次提出车辆,已经购买的车辆的实际价格高于支付给陈某某的购车价格,对高出部分的购车款,不应计入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应从诈骗数额中减去。辩护人的该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财物大部用于支付先前已购买并提出车辆的购车款,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消费或挥霍,而且本案用诈骗的钱款购买的五辆汽车均已扣押。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3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在案扣押的车辆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清单附后)。

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切财物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韩德芳

人民陪审员  耿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