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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闽0128刑初5号吉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21  浏览:

审理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128刑初5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8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未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杨倞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吉某某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可以6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价格购买价值10000元的“许愿神灯”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林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6000元转至吉某某用于购买“许愿神灯”,吉某某收到钱款后即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吉某某在山西省沂州市原平班村被太原市民警抓获。

2019年11月10日,吉某某家属返还被害人林某6000元,林某对吉某某表示谅解。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吉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朝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