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19)浙0681刑初1513号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21  浏览: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681刑初15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9)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宇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已判决)在浙江省慈溪市开设小酒馆,与夏某(已起诉)合作实施“酒托”诈骗。夏某安排“键盘手”以美女身份通过各种网络社交软件寻找陌生男子聊天,以一夜情、交男女朋友等名义约男子见面。被害人答应见面后,王某安排“酒托女”带被害人到其小酒馆消费,陈某(已判决)传递信息、接待客人,引诱被害人下单消费各类包装成名贵红酒的高价劣质红酒,从张某等数十名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7万余元,被告人高某与王某、夏某等人按比例分成。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缴非法获利3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发还物品清单,聊天记录统计表,户籍证明,暂扣款凭证,资金流向图等,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被告人高某及同案犯高伟、卫某、王某、陈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小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学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