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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3刑初325号柴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325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津011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退赔被害人贾某15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30万元、退赔被害人庞某30万元、退赔被害人孔某30万元、退赔被害人史某30万元、退赔被害人郭某30万元、退赔被害人宋某146200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柴某某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津02刑终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津011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少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辩护人闫天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柴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编造完成单位存款任务、购买住房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庞某、孔某、史某等人钱款共计230余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3、关于对被害人李某上的诈骗金额认定有误,涉案款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某自1996年5月至2019年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工作。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期间,柴某某多次与不同借贷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因无法偿贷款债务,被告人柴某某于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多次编造购买房屋、完成单位存款任务及其他急需用钱的理由,先后从被害人贾某、李某上、王某、庞某、孔某、史某、郭某、荣某、宋某等9人处骗取钱款。2015年4月,柴某某以买卖房屋急需用钱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贾某处骗取15万元。2017年12月,柴某某以父母买某1,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李某上处骗取30万元,李某上先给付其3万元后,又通过农业银行“网捷贷”,贷款27万元转账给柴某某。2018年4月,柴某某以给父母买房急需用钱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30万元,王某通过农业银行“网捷贷”,贷款30万元给付柴某某。2018年5月,柴某某以需要完成存款任务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庞某处骗取30万元,庞某通过农业银行“网捷贷”,贷款30万元给付柴某某。2018年5月,柴某某以需要完成存款任务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孔某处骗取30万元,后柴某某将该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后,又将该款进行质押,贷款2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8年5月,柴某某以需要完成存款任务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史某处骗取30万元。2018年5月,柴某某以需要完成存款任务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郭某处骗取30万元。2018年8月,柴某某以需要偿还其他借款人的钱款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荣某处骗取30万元,后柴某某于案发前偿还荣某10万元。2018年11月,柴某某以朋友母亲生病需要用钱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宋某处骗取146198元。被告人柴某某从上述9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共计2296198元,并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或消费挥霍。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柴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后未再与被害人联系。2018年11月20日,被害人贾某、庞某、王某、孔某、史某、郭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柴某某得知民警到其家中传唤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警成案,被告人柴某某经公安机关到其家中传唤后,其本人电话无人接听,与其丈夫吕某联系前期电话处于关机或欠费状态,无法取得联系,后其于2019年2月1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人员信息、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未发现其违法犯罪记录。

3、柴某某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等材料、柴某某手机内贷款软件及还款照片、吕某手机还款记录截图、消费项目截图、柴某某名下天津农商银行账户(尾号0151)流水明细、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尾号7873)流水明细、平安银行账户(尾号7164)流水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2650)流水明细,证实自2015年上半年,柴某某向银行及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其将诈骗取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本人贷款本息及日常消费。

4、柴某某大额存单及质押情况,证实被告人将其名下30万元大额存单进行质押情况。

5、柴某某病案材料,证实柴某某患病并于2018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在天津市××中心医院住院。

6、电话询问录音情况说明,证实柴某某于2018年初一次性偿还支浴欠款合计15万余元;柴某某于2018年4、5月左右一次性偿还宋绍萍欠款本金20万及利息;柴某某于2018年5月左右一次性偿还马某20万欠款及利息。

7、无登记记录证明,证实柴某某、吕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8、孔某、郭某、史某、贾某丈夫吕文庆、王某、庞某、宋某、李某上银行账户转账明细、柴某某给王某、庞某及荣某出具的借条、柴某某与荣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柴某某骗取各被害人款项金额。

9、吕某农行账户(尾号1969)银行流水,证实其账户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吕文庆银行转账15万元,后该账户向柴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另分多次以现金方式将剩余款项取出。

10、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6年我经营彩票站,到2016年底不再经营时一共赔了几十万。我和我对象日常消费也大手大脚,花销也比较大,每月消费怎么也得几万元,我们的工资远远不够开销。在外面贷款公司借钱有十来家,连利带息越滚越多,每个月得还十来万。积攒久了窟窿就越来越大,但是我们还想保持高消费的水平,所以2018年以来,柴某某就开始大量向同事借钱,这些钱一部分还了之前的贷款,另一部分用来保持我们日常的高消费。具体借钱时柴某某怎么和同事说的不清楚了,只是有时我去她单位将她同事的银行卡拿走取现,有时去她单位将她同事取出的现金拿走,然后就拿着这些钱还欠下的贷款。这些借款有的是存到我账户后,我再将这些钱分别转到柴某某的四张还贷款的银行卡里,有的借款是现金直接存到还贷款的银行卡。柴某某的钱基本上都是2018年找同事借的,2018年4月10日柴某某找同事王某借款30万元,我到王某单位农业银行北辰开发区支行,她将银行卡密码告诉我,随后我将王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拿走,取出30万元现金,然后存入我的农业银行卡里。2018年5月3日柴某某找同事郭某借款30万元,我到郭某单位农业银行北辰天穆支行,她将银行卡密码告我,随后我将郭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拿走,在农业银行分别取出10万元、20万元两笔现金,然后存入我的银行卡里。2018年5月23日柴某某找庞某借款30万元,我到庞某单位农业银行北辰支行将庞某的30万元现金拿回家了。2018年5月27日柴某某找孔某借款30万元,后来我听柴某某说是从孔某的银行卡转到存入到柴某某的银行卡里。2018年5月29日柴某某找史某借款30万元,柴某某说当时是史某拿着现金存入到柴某某的银行卡里。她还找了两、三个人借了钱,数额都是30万元。柴某某在2015年4月10日的时候还找她朋友贾某借了15万元,也是为了还在外面欠下的贷款,当时是从贾某对象账户存入我的工资卡里。我和柴某某租住的双发金玺城房子每月房租是2600元,我之前开车油费每个月2000元左右,孩子学费一年得几千元,送礼随礼的记不清了,还有日常购物零零散散记不清楚了,但是我淘宝上都有相关记录。2018年11月6日柴某某住在天津市××中心医院,住了6天。因为柴某某精神压力太大,身体状况不好,所以电话就不放在身边,基本就不接电话了。我们名下没有房产,我和柴某某在2016年至2019年没有操持过买房。我不知道柴某某虚构事实从同事那里借钱。

1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柴某某是1996年5月份到农业银行北辰支行参加工作的,她是运营主管,主要负责日常的核算管理和纪检监察工作,还有负责行里职工的管理工作。2018年我单位根据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存款揽储任务,然后下派到个人身上,柴某某的指标是30万元,就是以个人的名义向自己的账户内存款30万元,如果没有存够款额,就不给员工发计价奖励,计价奖励大概1000元左右。一开始我不知道,是后来11月份多名员工向北辰支行反映柴某某借钱的情况,支行派人找我谈话我才知道的。

12、被害人庞某陈述,证实2018年5月23日,农行的同事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我,说她的存款任务完不成了,想用我的“网捷贷”的额度,我跟柴某某说了这个还款利息稍高,柴某某说没关系,任务凑不上没办法。我就通过“网捷贷”贷出来30万元交给了柴某某的丈夫(吕某),柴某某还给我打了个借条亲手交给了我,借条上写的“农行存款任务到期后即归还本息”。存款任务是2018年5月底至11月底,期限是半年,贷款期限是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我2018年11月5日跟柴某某联系,让她还钱,柴某某当时告诉我给我凑钱。我又听别的同事说柴某某还找其他同事借了好多钱,就让我赶紧找柴某某要钱。2018年11月8日我又给柴某某打电话,但是没人接,当天柴某某的丈夫给我回了电话,说柴某某的手机在他手里,并且告诉我说柴某某住院了,我就直接跟柴某某的丈夫说了还钱的事,柴某某的丈夫承诺还我钱,并且说已经把房子登记出去了,准备卖房还我的钱,让我宽容几天。我就一直等,从那之后我再多次拨打柴某某和柴某某丈夫的电话,他们两口子就都不接我电话了。我们单位知道这件事后,帮我们进行了调查,柴某某夫妻二人名下并没有房产,我意识到被骗,就来报警了。

13、被害人贾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我在农业银行北辰支行上班的时候,接到同事柴某某打来的电话,说是因为倒腾房子,需要用钱,说借两个月后还,找我借15万元,当时我觉得关系不错,就借给她了。我是在柜台用我对象吕文庆的银行卡转到柴某某对象吕某的银行卡上,后来就一直没还。最近听说其他同事也借给她钱了,于是我就给发微信,催她还钱,她当时跟我说容她几天。然后过了一个星期,我又微信联系她催她还钱,她就不理我了,后来跟其他同事一打听,说她住院去了,然后我就没再联系过她。其他同事都说联系不上她,就叫我一起到派出所来了。

14、被害人孔某陈述,证实2018年5月27日,我在农业银行北辰开发区支行上班的时候,同事柴某某找我,跟我借钱,说是因为要完成单位30万元的银行存款任务,找我借30万元,说半年以后还,因为我们的存款任务是半年,当时我就借给她了。我是通过手机银行从我的账户直接转入柴某某账户,后来她一直没还。11月2日左右她就因病住院了,出院后也没上班来,我也联系不上她了。我们支行行长听好多同事借钱给她了,然后就问我们员工还有谁借给柴某某钱了,这时才知道柴某某找好多人借过钱,而且她与其他人借钱的理由与跟我说的借口都一样。现在联系不到她,经我们行长调查她银行的存款都被反贷走了,就是说拿着银行的存单给贷款公司做抵押贷款了,所以我就和其他被借钱的同事一起到派出所来了。

15、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我同事叫柴某某,她是农业银行北辰开发区支行的会计主管,我和柴某某是2011年在农业银行北辰集贤支行时候认识的。柴某某向我借了3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有个业务叫“网捷贷”,可以贷款30万元,我们农业银行的员工都知道这项业务,而且我们农业银行的员工都开通了“网捷贷”。柴某某一开始和我说借钱,就问我“网捷贷”有没有钱,我就从“网捷贷”里贷款了30万元,将这30万元转至我的农业银行储蓄卡里,然后柴某某让她的丈夫吕某到我上班的中国农业银行北辰天穆支行将上述农业银行储蓄卡和我的身份证拿走,我通过微信将我密码告诉柴某某,然后没过多久我就接到信息,我这张农业银行储蓄卡被先后取现10万元和20万元,没过多久吕某就把我的储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送回来了。后来我也一直没有找柴某某还钱,柴某某也一直在正常上班,后来我听说有其他的同事因为借钱给柴某某,农行内部也开始调查这件事。大概2018年11月初,柴某某就称病不上班了,我就着急了,联系柴某某,柴某某也不理我了。再后来我才知道,柴某某和农行各个网点的很多同事都借过钱,我们这些同事也都联系不上她了。

16、被害人史某陈述,证实2018年5月29日,我还在农业银行北辰支行集贤支行上班的时候,柴某某给我发微信,找我借钱,说是因为要完成单位30万元的银行存款任务,找我借30万元,没说什么时候还,于是我就借给她了。我在农业银行北辰支行集贤支行从我的银行卡里取出现金后,再将现金转入她的账户里。后来11月1日左右我给她发微信,找她还钱,她说没有钱。11月7日监保部给我打电话,跟我核实柴某某是否找我借过钱,有什么承诺没有,我才知道柴某某找好多人借过钱,现在联系不上她了,所以我就和其他借钱的同事一起到派出所来了。

17、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我是中国银行北辰支行大张庄喜凤花园支行的工作人员,我银行的同事柴某某是主管。在2018年4月9日,她向我借钱,当时说给她父母买某2要钱,我问她要多少钱,她说需要30万元,我说没有那么多,她就说那就用“网捷贷”,“网捷贷”就是针对我们银行员工的一种业务,可以很快的贷出30万元,一年以后本金和利息还上就行,我也同意了。我就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都给她了,也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她了。大概过了两个小时后,柴某某就把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了我,告诉我取完了,又给我打了张借款3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就是贷款到期那天还给我,也就是2019年4月8日。后来我也没找她要过,也没催过她,柴某某就和平常一样,天天正常上下班。直到今年11月6日左右,她突然就没来上班,后来知道她在河东第三中心医院住院了。又过了几天,听过她出院了,我给她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我也不知道她家在哪。这时候,我们单位北辰支行通过统计,发现很多同事借给过她钱,大部分都是通过“网捷贷”给的钱。有给打借条的,也有没给打借条的,大伙都找不到她,就来新村派出所报案来了。

18、被害人荣某陈述,证实柴某某2018年8月13日晚上联系我向我借的钱,我是2018年8月14日白天把钱给她的,一共借给柴某某30万元。柴某某说她为了完成银行的存款任务已经和别人借了30万元了,现在借给她钱的人需要用钱,找我借钱拆兑拆兑,我就把钱借给她了。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我着急买房,我找柴某某还钱,她还给我了10万元。之后大概一个礼拜,柴某某就因病不上班了,然后就联系不上她了,因为我手里有柴某某写的借条,我就在2018年11月底到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19、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18年11月初,柴某某向我借钱,她想向我借30万元,因为我没有那么多钱,我就借给她146200元。柴某某说她的一个朋友的母亲生病了,急需30万元钱交押金住院。柴某某向我借钱以后没上几天班,就不上班了,之后再也联系不上她了。

20、被害人李某上陈述,证实我在农业银行北辰支行工作,我和柴某某是同事关系。我在2017年12月28日借给她3万元,在2018年1月18日借给她27万元,共计30万元。大概是在2017年年底,柴某某找到我,跟我讲父母买某3倒不开,先向我借点钱,过段时间还给我,我就先借给她3万元。到了2018年1月份,她跟我说让我用农行员工的“网捷贷”贷钱出来借给她,理由也是父母买某4不开,我就又贷出了30万元,借给她27万元,我自己留了3万元,柴某某给我写了个借条。我向柴某某要过欠款,开始给她打电话,她跟我说过过就给,后来再给她打电话,她就不接电话了,再后来听说她有病住院了。再听到她的消息说是已经辞职了,然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

21、被告人柴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或者2015年的时候,我对象吕某开福利彩票店赔钱了,当时赔了7、80万元,为了补上赔钱的窟窿,我就开始办理小额贷款。先后找了几家贷款公司贷款,就是边赔钱边贷款,因为小额贷款利息高,利息就越滚越多,慢慢的我就还不上了,后来我就想到去骗我同事的钱了。在2015年上半年,当时我还不上贷款了,我就骗贾某说我买某2要用钱,找他借15万元,当时贾某没多想就把钱借给我了,实际这些钱都被我用来还自己的小额贷款了,也没有去买房。后来利息越滚越多,到了2018年的时候,我每个月要还10万元左右,我跟吕某实在没有办法还这些钱,我当时就想着从我同事那里弄点钱,借口都是我瞎编的,因为我说实话,人家也不借给我钱,只能编瞎话了。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我当时骗李某上说我要去买房,当时李某上也信我了,就给我转账30万元,我就把这些钱拿去还贷款了。在2018年4月份,当时在单位里我骗王某说我要去买房,找她借30万元,王某也信我,就把她的农业银行卡跟密码都给我了,我当时让吕某取的钱,然后把钱存到我小额贷款的银行卡里面还款。在2018年5月份的时候,我先后以完成单位存款任务为由向庞某、孔某、史某、郭某每人骗取了30万元。当时我让他们使用农行的“网捷贷”贷款给我钱,当时庞某给的我现金,孔某给我转账的,史某怎么给的我钱我记不清了,郭某是把他的农行卡给了吕某,吕某直接取的钱,然后这些钱也都存到我的小额贷款银行卡里去还贷了。当时我还款压力大,就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弄钱,我就跟同事孔某说完成单位存款任务需要用30万元,孔某当时答应给我钱了。在周末,孔某就把钱转到我的农行账户了,后来我就去用孔某给我转的30万元完成单位的存款任务。因为完成了这30万的存款任务,就相当于在银行质押了30万元,可以办理贷款,我给孔某说完成存款任务也是表面上的,实际上我想用这钱办理贷款,当时我贷了27万元出来,这些钱我都用于还贷款了。2018年8月的时候,我在单位骗了荣某30万元,当时我说的是急用钱周转,当时荣某给的我现金,我让我对象吕某来单位拿的,这些钱也都存到我的小额贷款银行卡里面去了,后来我给荣某还了10万元。在2018年11月的时候,我骗宋某说我急用钱,需要还贷款,当时宋某建行账户的贷款额度为15万元,就给我转账15万元到我建行需要还贷款的卡里,这些我就拿着去还我的小额贷款了。这时候我同事就开始跟单位反映我借款问题,单位就让我辞职,在2018年11月的时候,我也得病了,就去河东区天津市××中心医院住院,出院后我就在家待着,这段期间我也不看手机,不接电话,后来我就去派出所了。我没有能力还借同事的这些钱。刚出院的时候,因为我当时不知道怎么面对那些同事,当时他们同时好几个人找我要钱,我也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把钱还给他们,所以我就不接电话选择逃避面对这个问题。我一共骗了那九个同事的钱,数额是一共240万元,其中我还了荣培峰10万元,所以是230万元。我骗来的这230万元都是直接存到我需要还小额贷款的银行卡里,平常小额贷款公司就直接从这些银行卡里面扣钱,花钱的时候直接花存在卡里的钱,为了维持我高消费的生活水平。借来的钱中有55万元我用于还钱了,还了支浴152000元,还了宋绍萍205000元,还了马某207000元,因为我按照整数借的,再加上还点利息,就实际一共还了564000元。剩下的就是我日常消费花了,我都会买一些高档化妆品、衣服、包、家具用品等,吕某主要就是买一些好茶叶。这些小额贷款我是一直都在贷的,就是边贷边还,我就隔一段时间骗同事一些钱,也想着自己用一部分。我们两个人的每月工资还不清贷款,因为我们每月工资加起来有14000元左右,实际后来每月还款大概得有10万元左右。我办理的有宜信贷款、亚联财贷款、和信贷款、友信贷款,还有一些手机软件办理的贷款,其他办理的贷款我都记不清了;我办理的贷款使用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天津农商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平安银行卡,都是用我的身份证开户的,每个月就从我说的这几个银行卡也里面扣钱还小额贷款。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李某上的金额有误、涉案款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上采取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向被告人处分财产,被害人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人柴某某账户内转款共计30万元且在本案刑事立案前被告人未向李某上偿还过款项,被告人对李某上的诈骗金额应为30万元,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柴某某依法退赔被害人贾某人民币15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上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庞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孔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史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荣某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4.619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荆梦瑜

审判员  王战梅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佳旭

书记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