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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06刑初158号符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6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冒充直播女孩,以能够提供裸聊服务需要交预约金、办理会员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1元。同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88元。同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符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饶某人民币1952元。同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毛某人民币576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符某某时从其处查扣犯罪所用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符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案获作案工具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权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鑫鹏

书记员王佳兰